如何對家暴説不?_風聞
我不是他-2020-07-28 14:48
自採
前一段時間,網上熱傳了一段視頻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視頻中,一戴眼鏡的男子將宇芽從電梯裏死勁拖拽,宇芽整個人躺在電梯裏用腳蹬着電梯門,仍被該男子拖拽了出來。
宇芽稱,被拖出電梯後,前男友用力掐她的脖子,感覺快要窒息,又被抓着頭使勁往牆上撞,不停辱罵,接着又被前男友抓住肩膀用力往地上一摔,尾椎着地,雙腿失去知覺。兩名自稱是該男子前妻的女性,也在視頻中指認曾遭受過其暴力行為。
在長達12分多鐘的講述視頻中,宇芽稱電梯裏的一幕是她的第四次家暴,事情發生在2019年8月21日,宇芽給前男友找了一個新房子,為了省錢一個人刷牆,忙完的宇芽回到家後,對方發短信用死來威脅宇芽。不放心的宇芽就過去,卻沒想到一進門就被打,嚇得宇芽想坐電梯逃跑,結果被追上來強行從電梯裏拖拽出去,這就是視頻裏看到的那一幕。
家暴和斯德哥爾摩綜合徵受害人的共同點是:
情感依賴他人的人,由於加害人一般都有着很強的操縱性,因此她們很容易成為犧牲品。
區別只在於前者是長期慢性被馴養的結果,而後者則是短期極端情境下產生的角色認同。
最早的心理學家和你一樣困惑,
為什麼有人的選擇和決定,總是和她自己的幸福背道而馳,漸漸地,有一類人格浮出水面:即自虐(受虐)型人格。
她們往往會一邊抱怨、訴苦,一邊卻又甘願受苦受虐,她們既讓別人(如老公)傷害自己,也常常自我傷害、自我貶低。
人類任何行為都有其特殊意義,這些意義有些是意識層面的,但更多來自潛意識,比如你姐姐可能自己也説不清、也不明白她為什麼會這樣。
但我們可以推斷,
在潛意識層面,一定是有對她而言更重要的滿足和追求,才讓她心甘情願承受、抵消肉體遭受的痛苦。
最常見的追求是不計代價維繫關係的存在。
比起對忽視、沒有人際親密關係、孤獨的恐懼以及家暴者的恐嚇,肉體的傷害對她們來説變得微不足道。
在這類人格的認知中,
有一些扭曲但根深蒂固的想法或信念,這大都是被施暴者強勢洗腦後的結果,
如:
我捱打是因為我不好,離開他我活不下去,我一文不值,我是個笨蛋……
由於她們已經習得性地習慣於捱打,以致於形成了捱打的預期,然後在捱打之後反而感到放鬆——我被打完了,這下不會被拋棄了。
甚至,她們會隱秘地期待、幻想忍受足夠多的暴虐後,最終會帶來幸福。
這也解釋了她們為什麼會視解救者為敵,例如你姐姐罵兒子,因為他企圖割裂她最看重的人際紐帶。
在對受虐人格的研究中發現,
他們多在小時候有過被父母虐待、忽視或錯誤懲罰的經歷,這其中,虐待比較容易理解,它是習得性受虐的根源;
而忽視卻不容易被注意,如果孩子在偶然中發現,自己受了傷,父母就會來關心,那麼長此以往,他(她)就可能會養成“用傷害自己包括被傷害來交換關注”的模式。
類似的,如果父母濫用懲罰,孩子就會習得痛苦是獲得親密關係必須付出的代價。
這些孩子通常會內化父母不當行為的合理性,
長大後導致她們無法信任和進入正常的親密關係,因為這和她早年熟悉、學習和適應的模式不同。
相反,她們常常會不自覺地陷入和童年類似的受虐關係中。
2016年,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暴的定義是: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但是該法則附則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女性容易成為家暴受害人,一旦遭遇家暴,該如何處理?市婦聯支招——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可請求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4.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女性,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對於無家可歸的家暴受害者,可以到家暴庇護所申請庇護。
6.家暴受害人可以請求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居委會、村委會等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或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