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發教授訪談:脱貧攻堅與鄉村振興對接的基本內涵及法治路徑_風聞
UNAMID-2020-07-28 11:00
北京7月27日電習近平總書記在決戰決勝脱貧攻堅座談會上強調,要接續推進全面脱貧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加強解決相對貧困問題頂層設計,納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統籌安排。抓緊研究制定脱貧攻堅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的意見”。近日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中宏網觀察家宋才發教授就“脱貧攻堅與鄉村振興對接的基本內涵及法治路徑”問題,接受了中國新聞網、中宏網等媒體記者的專訪。

宋才發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二級教授,廣西民族大學特聘“相思湖講席教授”,貴州民族大學特聘教授、民族法學學科團隊領銜人,博士生導師。
**記者:習近平總書記3月6日《**在決戰決勝脱貧攻堅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接續推進全面脱貧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脱貧摘帽不是終點,而是新生活、新奮鬥的起點。要針對主要矛盾的變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動減貧戰略和工作體系平穩轉型,統籌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建立長短結合、標本兼治的體制機制。”請宋教授就“脱貧攻堅與鄉村振興對接的基本內涵及法治路徑”問題,談談您的基本看法。
宋才發教授:好的。
我總的看法是:2020年是脱貧攻堅決戰決勝之年,是鄉村振興戰略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形成的重要節點。未來15年是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的關鍵時期。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走村落改造之路,防止“大拆大建”,“城鎮化”的口號需要降温。增加農民收入是鄉村振興的第一步,要讓農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不以農民為主體的鄉村振興,不可能是真正的振興。鄉村振興不是要建設一個比城市更好的鄉村,而是要建設一個能保持農村基本生產生活秩序的、可以為絕大多數農民提供退路和保底的鄉村。
下面我從四個方面具體回答和闡釋這個問題:
1.2020****年是精準脱貧收官與鄉村振興對接之年
2020 年是脱貧攻堅收官年,中國由此進入後脱貧攻堅時代。2020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之年,是全面打贏脱貧攻堅戰收官之年。黨中央認為,完成上述兩大目標任務,脱貧攻堅最後堡壘必須攻克,全面小康‘三農’領域突出短板必須補上。”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分三步走:到 2020 年,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 2035年,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到 2050 年,鄉村全面振興,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全面實現。
鄉村振興視域下農村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是:(1)完善地方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法治體系,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農村基層下移,提高鄉村治理效能。(2)健全鄉村治理工作體系,強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基層民主制度,完善村規民約,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立縣級領導幹部和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包村制度,建立健全統一管理服務平台,對關涉老百姓現實利益問題的事項實現一站式辦理。(3)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調處化解鄉村矛盾糾紛。(4)組織開展“一村一法律顧問”等形式多樣的法律服務,妥善處理農民羣眾合理訴求,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徵地拆遷、農民工工資、環境污染等方面矛盾,暢通農民羣眾訴求表達渠道,推行領導幹部特別是市縣領導幹部定期下基層接訪制度。(5)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建立防範和整治“村霸”長效機制,嚴厲打擊非法侵佔農村集體資產、扶貧惠農資金和侵犯農村婦女兒童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製售假劣農資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治理行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防範邪教組織和人員向農村滲透,防止封建迷信復活蔓延,推進平安鄉村建設。(6)動員羣眾參與鄉村治理,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教育引導羣眾革除陳規陋習,弘揚公序良俗,培育文明鄉風。(7)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農村交易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認定、失信聯合懲處、信用修復等機制。(8)全面落實村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由黨委組織部門牽頭協調,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共同參與、加強指導的村務監督機制,發揮黨組織在農村各種組織中的領導作用,強化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加大農村基層巡察工作力度。
**2.**未來15年是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的時期
鄉村振興是伴隨我國城市化進程而展開的。我國城市化率已經達到 60%,户籍城市化率卻只有 45%,幾乎所有進城農民都保留了農村的退路。當前中國農村 70%以上農户家庭形成了“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生計模式。在全國一半以上人口還要依託土地、70%以上農户仍然耕種土地。當前中國農民最主要的不是“鄉愁”、而是“城愁”,他們所有的關切在於能否以及如何體面進城,並且留得住、能生存。惠農政策應當真正惠及所有農民,尤其是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秩序的保底。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防止“大拆大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大規模的“城鎮化”需要反思,儘管不能説它是完全失敗的,但至少留下了諸多後遺症。譬如,房地產的無序過度開發,城市規劃設計缺乏人文關懷,形成了諸多“城市病”;把原本應該保留的、有價值的建築物拆掉了,不僅毀掉了鄉村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還毀掉了歷史、記憶、文化和沉甸的文明。從中央到地方已經認識到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重要性。無論是城市化還是農村的城鎮化,都必須在原本的人與環境共生的基礎上進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吸取城市城鎮化的經驗和教訓,防止盲目地“大拆大建”,演變成另一場“房地產運動”,要注重傳統村落自然特色和人文特色的保留。鄉村振興不僅僅只是農村特色產業的振興,而且要把城市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現代文明引入農村。提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農村人口的文化素養,建設一種把鄉村美好環境與城市現代文明,和諧結合起來的美麗文明鄉村。凡是沒有生命力和靈魂安放的地方,所謂的新城新村就是“鬼城鬼村”。鄉村的文化和文明,是需要經過人與環境漫長的共生過程才能產生和形成的,不能指望在一個短時間內就能夠人為“打造”出來。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對的,而城鎮化的口號卻需要降温。習近平總書記講:“要留住鄉愁”。有些人根本不瞭解農村實際,總想運用城市裏形成的思維來改造農村,城鎮化就是一種典型思維。也有些人對城鎮化超乎尋常地熱心,總是看不慣具有悠久歷史和中華民族傳統內涵的古民居、古村落。這些政府官員的想法實在是太幼稚,往往自以為是、一根筋。其實自然正是環境的本質,自然的東西才有靈性,更能顯出內在的美。傳統村落是歷史的產物,也是文化的產物,它有存在的天然合理性。村落不僅不能人為摧毀,還要舉國家之力去保護、去拯救。如果中國哪一天沒有村落了,我們中國的根脈就斷掉了。
城鎮化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經濟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城鎮化自然而然地就出現了。如果一個村子根本就沒有什麼集體經濟的家底,非要強制性地搞城鎮化不可,那是勞命傷財的事情。過去的所謂城鎮化,實際上成了一些人的面子工程,根本就沒有考慮過被城鎮化後的老百姓的真實感受,真實的生存生活狀態。城市就是城市,農村就是農村,把城市的一個小角兒切下來安放在農村,只會把農村搞成怪模樣。一定要留住村落、留住鄉愁,“留得青山在,不愁沒柴燒”。村落總會有一天變得更有風采,極有可能成為中國在未來世界面前的一張靚麗名片。
**3.**讓農民共享改革成果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關鍵
以農民為主體的鄉村振興才是真正的振興。我國鄉村振興肇始於20世紀初民間自發的鄉村建設派圍繞文化和教育進行農村建設的嘗試,興起於中國共產黨成立以後帶領農民圍繞土地所有制進行的革命變革,繁盛於新中國主導下對農村從“汲取”到“給予”的新農村建設,成型於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鄉村振興戰略。地方政府不要再幹那些讓農民羣眾傷心、痛心和寒心的蠢事,一定要讓農民成為這一輪鄉村振興的主體和主角,成為鄉村振興的責任主體和權利主體,這是農民權利的“迴歸”,而不是所謂“賦予”農民的權利。
“二元經濟結構”剪刀差是對農民利益的變相剝奪。長期的城市與鄉村、工業與農業“二元經濟結構”剪刀差,使有些“農民”還沒出生,就成了為城市現代化提供廉價必需品的組織起來的“生產者”和 最大的弱勢羣體。因而鄉村振興的第一步,本質上是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的第一步,必須讓所有的農民不再愁吃、愁穿、愁住,不再為基本的生計和生老病死發愁,應當從增加老年農民的養老金開始。必須切實提高老年農民養老金份額,讓交過公糧的老農民、讓為工業現代化和國家現代化做過貢獻的農民感到欣慰。因而鄉村振興的第一步,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國家公平正義的第一步。
要鞏固好脱貧攻堅成果,推進全面脱貧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脱貧攻堅任務完成後,扶貧工作重心將轉向解決相對貧困,扶貧工作方式將由集中作戰轉向常態推進。沒有脱貧攻堅,就沒有鄉村振興;鄉村不振興,脱貧攻堅就不可能鞏固。把鄉村振興作為脱貧攻堅的升級版打造好,作為民族復興的“三農”篇章繪製好,本質上關係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的成敗。 要切實加強黨對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領導責任制,形成五級書記一起抓、黨政一把手親自抓的工作格局,共譜“田園交響曲”。建立健全黨委全面統一領導、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農業生產城鄉建設等職能部門具體推進落實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和機制。要把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要科學編制“十四五”扶貧規劃,積極開展工作試點,探索脱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具體的新舉措。
建設生活舒適、環境優美的村莊是鄉村振興的重頭戲。村莊為所有農民提供居住的載體、生產的載體、生活的載體、意義的載體、歸宿的載體。村莊熟人社會意味着村莊是農民親朋鄰里的所在,農民在村莊裏可以輕鬆獲得社會支持。農村也有助於應對鄉村老齡化問題,他們能從村莊共同體獲取心理慰藉和精神寄託。國家在城鄉關係上面,一方面放開了農民進城的限制,另一方面又限制城市資本下鄉,強調不允許再讓農民失去土地。自國家取消農業税以來,政府不斷加大對農村的投入,每年惠農資金早已超過 2 萬億元。
**4.**民法典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是鄉村振興戰略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形成的一個重要節點。強化扶貧管理機制、保障脱貧攻堅成效、有效銜接鄉村振興,就成為這一轉折節點上的關鍵任務。必須因地制宜地做好如下幾個對接工作:一是牢固樹立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戰略一脈相承的理念;二是準確把握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的路徑;三是推進鄉村振興主體與精準扶貧主體的有效銜接;四是建立健全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的保障機制。要進一步提升鄉村自治能力,建立識別、管理、考核、監控一體化的現代化管理新模式。
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上的保障作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民法典明確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確認其市場主體資格,有助於暢通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助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而激活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出台《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對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門立法等提出了指導和要求。 民法典有助於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農民的土地利益。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土地權利是農民最核心的權利。民法典落實了中央關於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要求,在物權編第11章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的第334、339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民法典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經營權,適應了當下農業現代化和規模化經營要求,強化了土地流通性,為土地經營權市場化提供了基礎,有利於發揮土地價值,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和財產權利。 民法典的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體系有助於解決農村環境污染的老大難問題。民法典總則部分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第9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而使我國民法典成為世界上第一部將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原則的民法典;在綠色原則的貫徹上,民法典在合同編第509條規定了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法定義務,防止以意思自治為名行污染和破壞環境之實。生態宜居是鄉村振興的關鍵,良好生態環境是農村最大優勢和寶貴財富。民法典第1232條和第1234條規定,對故意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要承擔修復責任,加大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違法成本,有助於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以更嚴格的制度保障環境民生。
基本結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指出:“堅持法治為本,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範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強調“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 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總之,鄉村振興的近期和中期目標,是建設能保持農村生產生活秩序、為絕大多數農民提供退路和保底的鄉村。(資料來源於中國新聞網、中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