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間借貸利率,是讓高利貸退出歷史舞台,還是借錢會更難?_風聞
财经无忌-财经无忌官方账号-独特视角记录时代冷暖2020-07-29 14:23
俞曦 | 文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於涉及到眾多互聯網金融、小貸機構,在民間借貸領域引發廣泛討論。專業人士看來,在當前複雜的國內國際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其更深層次的政策主旨就在於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監管鏈條與監管機制,維持金融行業在一個適度穩健的基礎上運行,目的還是用法律手段保障發展與穩定。
民間借貸目前的利率標準
首先,要分清民間借貸和金融借貸的不同概念。金融借貸是指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發放貸款的行為。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簡單地區分,金融借貸放款主體為金融機構,範圍參考央行發佈的《金融機構編碼規範》;民間借貸放款主體為非金融機構。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一般銀行貸款年利率都在4%-6%個點之間徘徊,乘以四倍算來,就都在16%-24%之間,所以一般認為24%為最高受法律保護的年利率上限。
2010年,美國引發的全球次貸危機有所緩解,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旨在鼓勵民間資本的融通,刺激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強流動性。
2013年,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進一步降低了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基於前面二十幾年寬鬆的政策環境,我國民間借貸行業一直是在穩步發展。
2015年前後,民間借貸行業發展到了高峯,甚至有了失控的態勢,數以萬家合法和不合法的小貸公司、P2P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如雨後春筍冒出,各種披着金融創新合法外衣的高利貸、套路貸和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甚至不少銀行和保險機構都將資金投入小貸公司轉貸用以賺取高額息差。為抑制這種狂熱態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民間借貸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同時規定中也明確解釋了一些配套法律問題和制度。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標準,民間借貸的利率明確設為了三個區間: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護,被稱為“司法保護區”;年利率超過36%的不受司法保護,被稱為“無效區”;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的被稱為“自願區”,若當事人自願履行,法院不反對,當事人不願意給,法院也不強求,但如果給了之後又反悔想要回來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所以,2015年以後至今,從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把握標準和尺度越來越嚴格,但最高24%的年利率還是沒有突破。根據筆者從業經驗,近年來,正常的小貸公司給客户的放貸利率基本在年化15%-24%之間,也有一些較為精明的小貸公司會把利率定在24%到36%之間,如果客户願意還款,當然最好,客户不願意還利息,涉及到訴訟的話,那小貸公司就會在法庭上直接主張最高24%的利息。當然,這一切都是以合法性為前提,假如小貸公司涉及套路貸或者黑惡勢力的,無論利息高低,一律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降低後的利率能有多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而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徵求意見放出風聲,較大的可能性,降低後的民間借貸領域的司法保上限預計會錨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同時採用199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所規定的“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何為LPR利率?2019年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稱,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LPR利率改革,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具體舉措,可以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的利息標準就從“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改為LPR利率。
LPR利率有多低?一般要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略低,一旦再乘以四倍,那年利率就大幅降低了,採取四倍LPR利率標準計算,一般年化利率在15%-20%之間。對比一下,很多銀行的信用卡的年化利率在15%左右;騰訊微眾銀行“微粒貸”日利率為0.045%,年化利率為16.42%,支付寶網商銀行“網商貸”日利率為0.033%,摺合年化利率為12.2%。
但是,對民間借貸行業來講,一旦民間借貸利率與這些類銀行金融機構的利率拉不開,那麼眾多互聯網金融公司、小貸公司面臨的壓力會相當大,坐收暴利的日子將一去不返,對行業的成本控制和合規控制會更嚴格,整個行業將面臨徹底洗牌。
中小微企業的現實融資難題
**儘管政策層面年年會有相應的指導文件,要求各大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但是現實依然不盡如人意。**據世界銀行發佈的《2018年中小微企業融資缺口報告》稱,中國中小微企業潛在融資缺口高達1.9萬億美元,分別佔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潛在融資需求的42%和76%。
近年來,國內的金融市場監管近年來持續加強,資管新規落地後,以往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的主渠道如非標、P2P等途徑被封堵,因此對於銀行不給解決的貸款問題,很多中小微企業逼於無奈通過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去融資,成本極高。中小微企業融資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個難題,因為種種原因,越是不缺錢的企業越是容易貸款,越是缺錢的企業銀行越是不給貸款,這就為我國的民間借貸市場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土壤。
譬如,2020年初,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業生產經營,央行於2月份設立3000億元專項再貸款。美團獲得40億元貸款授信,用於為武漢醫務人員提供免費的資金支持。央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公開表示,從發放的情況看,銀行這部分貸款利率目前為2.4%-3.15%,也就是説,銀行給他們的利率上限最高為3.15%。當時消息一出,輿論譁然,羣眾紛紛質疑,認為美團集齊了保險、支付、小貸、銀行等牌照,本身現金流充裕,不缺錢,不該佔用數量有限的專項資金貸款。
迴歸民間借貸行業本身,已經存在了上千年,存在就有合理性,唐《雜令》、明《户律》、清《户律》多少都對民間借貸有過記載和規定。過高的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受到監管,但過低的民間借貸利率並不利於中小企業獲得便利的融資,資本的逐利性以及風險與收益的錯配,可能使資金需求者得不到資金,而不得不採取規避管控方式付出更高的融資成本。如果小貸公司嚴格合規經營,降低利率,那就可能無利可圖,這部分業務就會被非法的高利貸公司拿去,實際上進一步提高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所以,單純靠管制是完全堵不住市場行為的,除非能夠最大程度解決掉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在降低利率的同時,拓寬多種融資渠道。
利率界定不容易
民間借貸市場十分複雜,借貸主體、監管主體、司法機關與仲裁機構,出於不同的立場,對合理利率界定必然存在不同的理解。
例如,民間借貸領域,這兩年爭議較大的一個事件。湛江仲裁委正面硬懟廈門中院,湛江仲裁委認為其“先予仲裁”是一項“了不起的創新”,而廈門中院則認為是一種違法的操作,最後雙方在媒體上打口水仗,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書面回覆,明確表示:“法院應當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而所謂的“先予仲裁”,是這麼神操作的:借款合同剛一簽訂,不管客户還沒還錢,湛江仲裁委的仲裁書就已經簽好了,不需要先行裁判,可以立馬申請法院配合執行。
還有,安徽省六安市中院前段時間也拒絕執行湛江仲裁委出具的12份裁決書。法院拒絕的主要理由是,貸款人北京恆元信業公司不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資質,其發放貸款的行為違法,而湛江仲裁委居然出具裁決書,對違法行為進行支持,因此法院不予執行。
**所以,立場決定腦袋,同為裁判機關的法院和仲裁委都對同一問題產生爭議,何況是不同性質的羣體。**法院有可能覺得民間借貸利率20%是上限,而央行有可能覺得15%是上限,仲裁委有可能覺得18%是上限,客户恨不得越低越好,貸款人恨不得維持24%不變。到時候,這個利率如何界定,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説了算,儘管司法解釋的主導權在法院,但有時候法院做的隱隱已經超過了司法解釋的範疇。全國人大怎麼表態?因為法院要向人大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怎麼表態?因為檢察院有權發出檢查建議。司法部怎麼表態?因為仲裁委歸司法部管。
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要變更上限,也不是容易的事情。2015年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了民間借貸24%和36%利率的紅線,最高人民法院想要頒佈新的司法解釋,是單獨發佈,還是配套發佈?新老交替的貸款週期怎麼處理,一筆貸款兩種利息?另外,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文件對打擊非法放貸的犯罪活動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旦降低最高利率標準,是不是意味着高利貸的利率標準也往下降了?刑事案件的標準要不要隨之而變?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對此解釋是,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中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回顧2020年,從年初的疫情,到緊張的國際局勢,到現在的洪災,再到現在更加緊張的國際局勢,外貿和外需已經亮起了紅燈。從監管層的一系列舉措來看,從貸款換錨LPR改革到降準降息,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勢在必行,我們只能鼓勵社會閒置資金流向實體行業,通過龐大的內需市場,提振經濟動力。而法律手段作為上層建築的一種,也要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保駕護航。因此,審判機關藉機研究降低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應時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