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徵求意見:可追回責任高管薪酬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7-30 11:26
7月30日,銀保監會、央行關於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對現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現行規定》)進行了修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8月29日。

柒財經旗下柒聞網瞭解到,目前現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自2008年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根據《徵求意見》,新規正式發佈後,《現行規定》將同時廢止。
柒聞網梳理發現,《現行規定》與《徵求意見》存在多處不同,《徵求意見》細化了監管指標、風險評級等方面內容。
《徵求意見》明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徵求意見》對於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也做出也要求,即同時符合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等3項監管要求。
不同於《現行規定》實行的“不足類、充足I類、充足II類”的分類方法,《徵求意見》提到,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等,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進行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分為A類、B類、C類和D類,並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
同時,《徵求意見》還新增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方面內容,包括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核查;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核查;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核查。
此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將被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採取以下全部措施: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提出,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體原因,銀保監會可責令保險公司對風險和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令保險公司根據聘用協議、書面承諾等追回其薪酬。
《徵求意見》強調,保險公司在採取整改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由銀保監會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