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某某繼子能否繼承其遺產?律師:雙方是否有撫養關係是關鍵_風聞
Once-噫吁嚱2020-07-31 09:46
【來源:四川在線】
2020年7月6日,浙江杭州江乾區公安分局接羣眾求助,一名來姓女子於7月5日凌晨失蹤。7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來某某的丈夫許某某刑事傳喚。嫌疑人許某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對來某某產生不滿,在家中趁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害。

2019年8月,河南商丘柘城縣劉女士不堪丈夫竇某某家暴,為逃生從二樓跳下致雙下肢截癱。事發後,當地檢察院立案,以故意傷害罪對竇某某提起公訴。劉女士於2020年6月8日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0年7月20日,四川資陽安嶽縣公安機關,接到一屈姓男子報警,稱其妻子於7月19日失蹤。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報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屈某某如實供述了“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熟睡時,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
“有人問我粥可温,有人與我立黃昏,有人共我書半生……”當人們步入婚姻殿堂都憧憬着美好的未來,但現實的婚姻家庭中難免柴米油鹽的磕磕碰碰。近期以來,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引發的犯罪多發,這引起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
針對近日的熱點案件,記者採訪到了四川韜世律師事務所的蒲毅律師和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的陳自強律師,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解讀婚姻家庭領域犯罪的預防與維權。
**問題一:**7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備受關注的“杭州女子失蹤案”被定性為“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件”。26日,遇害女子來某某前夫餘先生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目前在考慮來某某和其丈夫許某某再婚所生小女兒的監護事宜,許某某的弟弟也告訴記者願意撫養這個小女兒。那小女兒究竟該由誰來監護和撫養呢?
蒲毅: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本案中,在母親來某某去世、父親許某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小女兒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了對被監護人進行撫養、教育和保護。
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小女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過世,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應當首先由其兄、姐擔任監護人,即應當由小女兒同父異母的哥哥或同母異父的姐姐作為監護人。如兄、姐不願意作為監護人,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則應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為其指定監護人。在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小女兒的真實意願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
許某某的弟弟表示自願擔任小女兒的監護人,屬於“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但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按照法律規定須經小女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問題二:遇害女子來某某其遺產誰來繼承?
蒲毅:本案中,被害人來某某的丈夫因為故意殺害被害人,無權繼承被害人的遺產,目前被害人11歲的小女兒和被害人與前夫的大女兒是合法的遺產繼承人。來某某的繼子能否繼承其遺產取決於雙方是否“有扶養關係”,具體到本案中主要看來某某再婚時繼子是否未成年,來某某是否撫養過繼子。
無論繼承法還是民法典,均將“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作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繼承人只要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動機如何、是否既遂(殺死),均喪失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寬恕制度”,在一定情況下繼承人確有悔改並得到被繼承人寬恕的,繼承人並不喪失繼承權。但對“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情形,不適用寬恕制度,繼承人徹底喪失繼承權。
對繼子女的繼承,繼承法、民法典均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有扶養關係”,既包括“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期受到繼父母的撫養”,也包括“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期雖未受到繼父母的撫養,但是其對繼父母進行了贍養”。
問題三:在河南女子劉女士遭家暴後跳樓致截癱案中,法院為何要進行調解而不直接判決離婚?本案是否適用“離婚冷靜期”相關規定?
蒲毅:婚姻法、民法典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進行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但是,法律已明確規定不得久調不決,在無法達成調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據媒體報道,該案審理法院已經發布通告稱不再主持調解,案件將定期宣判。
民法典第1077條所規定的
“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而言,訴訟離婚不適用該規定。同時,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本案也不能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便是在民法典生效後,針對家庭暴力等情形,當事人仍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訴訟離婚,不受該“離婚冷靜期”限制。
問題四:劉女士的離婚訴訟案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結果再作出判決,該先審刑案,還是先判離婚案?劉女士的跳樓行為,能否成為丈夫竇某某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蒲毅:離婚訴訟案無需等待刑事案件結果再作判決。離婚案件的事實認定無需刑事案件的認定為前提,兩案應當獨立審理、獨立裁判。
對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本案中,竇某某的施暴行為導致劉女士眼眶骨折,達到輕傷標準,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目前,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竇某某提起公訴,並在公訴中把劉女士跳樓行為列為該案件的加重情節,建議法院從重量刑。
問題五:在近期,婚姻家庭領域犯罪多發。您認為引發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轉變成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陳自強:從犯罪學來講,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經濟問題,情感問題,“三觀”問題,甚至家庭瑣碎小事都不排除轉變為犯罪。從目前全國多起典型案例來看,情感問題(尤其是一方或雙方出軌),經濟問題(比如經濟差距明顯),性格極端化問題成為導致家庭犯罪的三大誘因。
值得關注的是,家庭惡性犯罪不同於街面犯罪,發現難度相對較大。相關調研表明,家庭惡性犯罪往往與週期性的家庭暴力有關,而普通的家庭暴力當事人即便報警,也容易被當作一般家庭糾紛處理。若得不到及時化解,久而久之,無論是施暴者繼續家暴,還是受害者“以暴制暴”,都容易演變為家庭惡性犯罪。
問題六:為了更好的防控犯罪,國家在制度層面與實踐層面頒佈了多項政策舉措,您認為與我國現階段實際相契合的婚姻家庭領域犯罪防控路徑是什麼?如何實現有效的犯罪預警?
陳自強:我認為,應當是國家、社會(社區)、個人都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堅決不能讓普通的家庭糾紛、家庭暴力演變為家庭惡性犯罪。
首先,全國層面通過優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化公安機關處置家庭暴力犯罪的執法程序、建立“家庭暴力檔案基本數據庫”等舉措,加強我國家庭暴力的犯罪預防體系建設。
其次,社會和社區通過構築家庭暴力犯罪社會綜合網絡體系、積極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採取積極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等途徑,建立綜合有效的社會治理與救濟機制。
最後,家庭暴力受害者個人不能一味忍隱退讓,讓施暴者得寸進尺,最終釀成惡性犯罪。一般來説,家庭惡性犯罪往往不是突發的,而是長期家庭糾紛甚至家暴的結果。所以,家庭成員千萬不能有“家醜不可外揚”心態,對於已顯端倪的家庭暴力,要勇敢向公安機關、街道或者社區,或者單位相關部門反映舉報,這樣既可以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同時如果出現家庭惡性犯罪,也有利於及時偵破。
(原題為:《從杭州殺妻案,6問家庭“隱秘的角落”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