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居間費”如何利用税務籌劃減輕税負壓力_風聞
guan_15955777991624-2020-08-12 15:38
前情提示: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那麼這部分(胡l8O)報酬也需要繳納税收嗎?答案(O834)是肯定的。而且如果這筆居間費就算打到私人(2l92)賬户上面也是需要繳納高達20%--40%的個人所得税。所以税務籌劃,成了居間人的首要選擇。
如何利用税收籌劃幫助居間人減税降負?
個人獨資企業:“居間人”可以在有税收優惠政策的園區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通過個人獨資企業簽訂合同的模式,把這筆居間費支付到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增值税、附加税、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税,而且個人獨資企業還是一個核定徵收的政策,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税核定行業利潤率的10%,在按照五級累進制,綜合税負在3%左右。也就是説,這筆“居間費”在繳納了3%左右的税之後,就可以提現到法人私户,供法人自由支配。(缺點:個人獨資企業由於是小規模納税人,只能解決500萬以內的居間費)

“居間費”利用個人獨資企業籌劃案例:
個獨增值税:500萬/(1+1%)×1%=4.55萬元
個獨附加税:4.55萬*6%=0.273萬元
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税:500萬/1.01*10%*35%-6.55=10.78萬元
總納税額:4.55+0.273+10.78=15.603萬
綜合税率:15.603萬/500萬=3.1%

友情提示:若本文沒有解決您的問題,請私信或評論小編諮詢適合本企業的税務籌劃方案。(若有“居間費”高達幾千萬,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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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十方誠税小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