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的清白與隱約可見的真兇_風聞
李舟-2020-08-12 05:10

在監獄度過了27年的張玉環被無罪釋放了,在張家皆大歡喜的時候,不少人卻都在説,張玉環仍然是最可能的兇手。他們的理由是什麼呢?他們的理由就是,張玉環被警察抓了,被判刑了,被關監獄了,而其他人沒有。也就是説,他們因為相信辦案警察或該案法官做的都是對的或基本對的,所以他們認定張玉環仍然是最可能的兇手或者就是兇手,不過只是沒有找到確鑿證據而已。反過來説,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張玉環是兇手,僅僅因為其曾被司法機關當成了兇手,所以他必須是兇手。這就是現在某些人的邏輯!當然,如果張玉環的嫌疑確實比較大,從邏輯、從情理上判斷,兇手都應該是他,那麼,即使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其殺了人,他也不應該成為被同情的對象,但事實上,張玉環殺人,不但證據上不能成立,從情理、從邏輯上講都不能成立。
其一、張玉環家與受害兩孩子家沒有矛盾,案件發生前,張玉環與另外兩家關係良好,所以從作案動機上就很難説通。
其二、有同監室的人作證説,張玉環在監獄總是喊冤,有兩次自殺,也自殘過,一有機會見到上面下來視察的人員就磕頭申訴。張玉環説,在很長時間裏,他幾乎每週都要向上面寫封申訴信。截至出獄,申訴信就寫了五六百封。想一想,除非真被冤枉,一個人哪來的這樣大的動力去這麼做?想象一下,真兇會這樣做嗎?另外,最初張玉環被刑訊逼供認罪後,法院判張玉環死緩,此後如果表現良好,是很可能變為無期徒刑再到有期徒刑,在監獄呆個一二十年就出獄的。但是,張玉環認罪後很快就翻供,此後一直死不認罪,而在被判死緩後如此表現,其結果可想而知!那麼,除非真是冤案,他這樣做如何解釋得通?
其三、張玉環認罪後,法院判張玉環死緩。按道理,殺了兩個兒童,別説1993年,就是現在,作為沒有任何背景的農民張玉環,無論如何都是死刑。但是,法院為什麼沒有判張玉環死刑?因為法官很清楚,張玉環案除了口供,沒有任何其他站得住腳的證據,而僅僅根據口供是不能定罪的!這一方面説明法官瀆職,另一方面説明法官還沒有完全喪失良知。而且,張玉環的口供現在也被明確認定為先證後供,即先有了作案手法的認定,然後才有的口供,這是不是逼供,大家自己判斷吧!
其四、張玉環被捕以及被判刑後,張玉環的兄弟們一直在為張玉環的案子在奔走,其大哥張民德很長時間每週都要去一次法院,僅僅他向有關部門寄出的申訴信就有數百封。張玉環的妻子宋小女在與張玉環離婚前的八年裏,也一直在為丈夫奔走申訴。他們是最可能的知情人(張玉環進監獄時兒子還很小,兒子肯定沒有兄弟和妻子知情),如果他們知道張玉環確實殺了人,他們那麼奔走申訴的意義在哪裏?動力在哪裏?
其五、張玉環在監獄27年,這27年一直拒絕認罪,一直在申訴,而法院和警方在這27年裏卻始終未能證明其有罪,未能提供任何一個有效罪證,又説明什麼呢?
其六、警方懷疑張玉環是兇手的主要根據,一是手上有血痕,二是衣服上有黃麻纖維,而發現兩個孩子的水庫邊有一個麻袋。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害兒童手指甲中存有張玉環的血液、皮膚等生物樣本,張玉環在警方詢問筆錄中也一直説這是曬穀子時碰傷的,所以根本不能證明張玉環手上的傷是倆被害兒童的抓傷。第二個證據更是不靠譜,因為倆受害孩子的遇害是否與麻繩、麻袋有關都根本不能證明,更不用説農村人經常用麻繩麻袋,身上帶點黃麻纖維再正常不過。最重要的是,法院根據死者胃部的紅薯皮,認定倆小孩死於當天11點半左右,而同村有好幾個小孩分別證明,他們在11點、11點半和12點多在山背後看見過受害兩小孩。因此,張玉環11點半左右在家附近殺死兩小孩,將他們裝進麻袋當夜扔進水庫的可能性也就排除了。至於張玉環光天化日之下在水庫邊守株待兔式地拿着麻袋、麻繩等着倆小孩過去將其殺死然後扔進水庫的假設則更為荒唐。這種假設的荒唐性就在於:一是光天化日之下隨時都可能被人看見,正常人謀殺不會這麼蠢;二是麻袋麻繩根本就是多餘的,三是兩小孩不一定到水庫邊去,四是應當有證人證明張玉環在11點後到13點之間在某個地方幹活,這也是法院認定11點半左右張玉環在家的片刻是其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因之一。
11點半左右在家稍呆片刻之後,張玉環又出去幹活了,午後13點時,張玉環又回家了,這時家裏妻兒都在,而且這個時間已經偏離法醫認定的作案時間太多,此時作案更不可能了!
有人抓住張玉環在一個視頻中向記者介紹大哥的雜物間、即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時所説的一句“這就是作案現場”,大做文章,認為張玉環説漏了嘴,從而認定張玉環就是真兇。這是很荒唐的,事實上,通過前面的分析就可以斷定,作案現場不可能在張玉環家中或其大哥的雜物間裏,而且,在張玉環家中和他大哥的那個雜物間裏,警方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張玉環行兇的證物,也沒有發現任何與那兩個受害小孩有關的證物。
所以,不但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張玉環是兇手,甚至連將張玉環作為疑犯的證據都沒有。也就是説,這個案子並不是疑罪從無,而是完全就是冤案。江西省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的公訴意見,就是張玉環無罪。
當然,我們並不能因此就完全排除張玉環是兇手的可能,但同樣,我們也不能排除沒有可靠證據證明其無辜的任何一個人是兇手,包括該村之外的那些認定張玉環就是兇手的網絡大V。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不能排除張玉環是兇手,就認定其是兇手或最可能的兇手,正像我們不能因為不能排除那些認定張玉環是兇手的網絡大V是兇手,就認定他們都是兇手或最可能的兇手一樣。我們應當有一份證據説一分話,任何無視事實、憑不講邏輯的瞎猜就對別人定罪的言論都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有些人認為政府能釋放張玉環説明政府開明進步,同時對要追責政府的張玉環及其家人進行各種醜化攻擊,那麼,對於這些人,是不是可以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他們也抓進監獄,對其嚴刑拷打,放狼狗撕咬,直到其承認殺了人,然後再將其關進監獄26年,釋放後再讓其給當地司法機關唱讚歌,同時讓其發微博認定自己就是最大犯罪嫌疑人呢?
既然張玉環案確定是一起地道的冤案,那麼,真正的兇手是誰呢?
我們應當先大概確定一下案發現場和案發時間。
我們知道,法院(法醫)根據死者胃部的紅薯皮認定的兩孩子死亡時間是11點半左右,而同村多名其他小孩的證詞提到,當天11點、11點半、12點多在村背後山上都看到過那兩個被害小孩,其中有一個六歲小女孩在12點時看到兩被害小孩向水庫邊跑去。根據我的理解,法醫根據科學確定的兩孩子遇害時間與實際遇害時間有一定的偏差應當是正常的,但不會太大。另外,張玉環11點半左右在家呆過,也不能排除法醫或法院有意將偏差不大的檢測結論向這個時間點靠攏的可能。同時,也不能排除孩子們或孩子家長們提供的目擊時間也有稍許偏差的可能,但不會偏差太大。所以,結合孩子們的證詞與法醫確定的倆孩子遇害時間,基本可以判斷,兩孩子遇害時間應當在中午12點到12點半之間,在這段時間,兩小孩的定位應當是水庫邊。
大體確定了案發時間和地點,這起兇殺案的性質就可以進一步地得以判斷。
倆孩子的屍檢結果顯示,倆孩子是窒息死亡,並且死前被虐待過,所以,倆孩子是被人殺死後扔進水庫裏的。但是,根據案情來看,雖然這是一起兇殺案,但卻是偶發事件,而非有意策劃。這是因為:首先,兩小孩去水庫那邊玩,完全是隨機的、無人能事先知道的;其次,如果事先策劃,必是有特定目標對象,而倆小孩並非一家人,只是偶然碰到一塊去水庫邊玩,一個有理性的人的有目的、有策劃的謀殺,不會因為恨一家人,也把另一家孩子也順便殺了,要動手,一個村子機會多得是,而兇手同時與這兩家有深仇的可能性很小很小;另外,警方調查時,自然會把與受害倆孩子家有仇的人作為最主要的調查對象,但最後卻把目標鎖定在了與這兩家關係良好的張玉環身上,可見同時與這兩家有深仇的人在該村應當是不存在的,即使有,也有很強的證據將其排除在了嫌疑人之外。最後,如果是有意策劃的謀殺,地點肯定不會選在隨時會被人看見的光天化日之下的水庫邊。
所以,這個案子基本可以確定是非理性的隨機殺人。
那麼,什麼人做事非理性呢?當然,做事比較衝動的人現實中是有不少,但非理性到無緣由或因很小的緣由殺人(四歲和六歲的小孩不可能傷害或實質性地傷害某個比他們大很多的人),而且是殺兒童,那可能的範圍就小多了,答案很容易想到:精神有問題的人或缺乏管教、存心學壞,同時血氣方剛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
至於精神有問題的人,又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心理陰暗、扭曲,主要是在社會上不斷遭遇打擊,不斷失敗,在絕望厭世的同時,產生仇恨社會、報復社會以及輕生的極端扭曲心理。另一種是精神病人,有的精神病人一犯病連父母都打都殺,更不用説其他人了。最近一些年,砍殺小學生事件頻繁發生,兇手不外就這兩種人。
心理陰暗、扭曲的這種人在城市比較多見,在農村,特別是比較偏僻落後的農村,正常情況下極少會產生這種人,因為大家基本都差不多,不會產生很大的心裏落差,而且農村普遍互幫互助之風較濃,仇恨社會、報復社會的心理一般較難產生。而且,一般仇恨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如果有特定的仇恨對象,譬如有的男的受過女的傷害,便只報復女性,這種人不會見誰都殺,更不會隨便殺兒童,而且他們也不一定厭世,所以他們行兇時更多是在暗中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仇恨對象,往往是活得失敗、窩囊、壓抑,有強烈的厭世情緒,這種人總是拿比自己更弱的人譬如小孩子出氣,因為他們對小孩子行兇,更多地是想釋放一下、發泄一下、“英雄”一下(其實是與英雄行為背道而馳),然後結束生命。這種人總是公開行兇,潛意識中是希望別人知道的,近些年頻繁出現的非精神病人砍殺小學生事件,基本都是這類。然而,我們知道,對於張玉環案中的兇殺事件,真兇一直是隱藏着的。而且,報復社會的兇殺案,大多也都是有策劃、有準備,甚至有目的(報復社會)的,而在本文討論的這個案件中,殺人顯然是無策劃的、隨機的。綜合以上幾點,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個案件的兇手應當不屬於一般的仇恨社會、報復社會的那類人。
那麼,**可能的兇手應當就縮小到更加明確的兩種人:精神病人或缺少管教、存心學壞、同時血氣方剛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在現實中,非理性的殺人事件,除了精神有問題的人,主要就是心智不成熟且缺乏管教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了。這種孩子殺人事件,一般都是一時興起,沒有目的,甚至沒有原因,不少當事者在被問及其殺人原因時,回答就是“好玩”。
説實在的,讓我想不到的是,在張玉環所在的這個村子,正好就有這麼一個人,他既是精神病患者,又是一個“十七八歲”或“十八九歲”的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而且,因為這個年輕人精神不正常,自然不會有正常的教育,家人對他的管教,應當也是粗暴或放縱的。
在寫這篇文章的前兩天,我就意識到張案中的這起兇殺案,是一起無策劃的、非理性的偶發殺人案,兇手很可能是一個不懂事的少年,並將這個認識發在了微博上。後來,我又意識到兇手也可能是個精神不正常的人。總之,殺人是無策劃、無目的、非理性的,具備這個特點的,除了故意學壞、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就是精神病患者了。所以,在我發了相關微博後的第二天,我在網上偶然看到一個信息,即,張玉環的鄰居中有個十七八歲精神不正常的年輕人。一看到這個信息,我便立即意識到,這人應當就是最大的嫌疑人了!這個年輕人既是未成年或半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兩者結合,我的直覺無論如何都不能拒絕將他作為最主要的懷疑對象了!
但是,要證明該年輕人是行兇者,必須證明其在倆孩子死亡的時間在最可能的案發現場呆過。
遺憾的是,網上關於該年輕人的信息太少,而且表述不清,無法判斷該年輕人是否在案發當天12點到12點半之間在水庫邊呆過,而根據我們前面的分析,案發現場基本上可以斷定就在水庫邊。
事實上,倒是有村民當天看到過有一個拾荒的陌生人在水庫邊出現過。但是,這個信息也很模糊,具體什麼時間出現的,沒有更多的敍述。我認為,這個拾荒者作案的概率是很低的。這是因為:1、拾荒者年齡都比較大,特別是在農村,一般都是老人。身體能幹一般農活,一般就不會去拾荒的,而老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有作案能力的人中是最低的。2、拾荒在一般人心目中是很沒有面子的,能夠拾荒的人,都是很實際、很務實、很理性的人。為什麼拾荒者多是老人?因為老人最實際、最理性、最不重虛榮。但是,最理性、最實際的人怎麼會去做無緣無故殺死兒童的最無理性的事情呢?所以,即使該拾荒者不是老年人,他作案的可能性也是很低很低的。3、正因為只有很務實、很理性的人才會以拾荒謀生,所以以拾荒謀生的人一般不會是精神有問題的人(智力低下、腦子糊塗不算)。當然,以拾荒謀生與因飢餓而撿東西吃是完全不同的,村民看到的拾荒人應該是前者,因為水庫邊沒有什麼可吃的。4、在倆兒童被殺後的第二年,其中一個受害家庭的另一個孩子也意外溺水而亡。這個孩子的死是很蹊蹺的,不能排除,這個孩子是被推進或扔進水裏的,而作案者與殺死前兩個孩子的人是同一個人。因為這種可能性的存在,同村人行兇的概率就更大了,同時那個拾荒人行兇的概率就更低了。
綜上所述,村民看到的拾荒的陌生人大體可以被排除在作案者之外。
至於本村那位精神有問題的年輕人,雖然因為網上有關他的信息極少,我們無法知道是否有人在當天中午看到過其在水庫邊或山背後出現過,但他仍然是最有可能出現在水庫邊的人之一。因為一般成人都在忙正事,有自己的農活去幹,學生都在上學,除了沒有上學的小孩子在到處跑着去玩耍,去水庫邊的概率很大,其次就是那位不需要幹活,也不需要上學,可以到處晃悠的精神有問題的年輕人了。所以,這位精神有問題的年輕人,應當是村中在午後12點後與那兩個孩子相遇在水庫邊的最可能的人!另外,張玉環的大哥張民德曾對記者説,他心裏一直懷疑這位精神有問題的年輕鄰居,不過沒有任何證據。能把心中的懷疑説出口,説給記者聽,讓媒體報道,這説明張民德的懷疑是很深的,因為這話説出口必然會得罪這位年輕鄰居的家人。張民德的懷疑同時也説明,既不能排除有人看到過當天中午那位年輕人在水庫邊出現過,也應當沒有證據證明他當天中午沒有去過水庫邊,因為村中那些孩子的證詞足以説明,最可能的作案地點就在水庫邊,張民德對此應當非常清楚。
另外,還有幾點能讓我們把懷疑的目光更加專注地聚集在這位精神有問題的年輕人身上。當年倆孩子的屍檢報告説明,倆孩子為窒息而死,身上有被打的痕跡,還有捆綁的痕跡。從這裏可以看出,孩子在死亡之前遭受了虐待。兩個學齡前兒童,不可能讓別人對他們產生去虐待他們的仇恨,所以這種虐待只能説明,殺死兩個孩子的,不是一個正常人,他殺死倆孩子前對孩子的虐待,是一種正常人無法理解的變態心理的表現。這進一步説明,這個案件,精神有問題的人嫌疑最大。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過,在倆孩子遇害後的第二年,遇害孩子家庭中的其中一家又有一個孩子意外死亡,是失足溺水還是被人扔進或推進水庫,不得而知!但是,這不能不讓人懷疑,三個孩子的死是同一個兇手所為,而這個兇手基本可以確定就在本村。
那麼,這位精神有問題的年輕人現在是個什麼情況呢?就在那兩個孩子遇害一年後(應當也是在第三個孩子死亡後不多久),這位年輕人就失蹤了,從村中消失了!至於這位年輕人為什麼會忽然從村中消失,這裏我就不作解讀了,大家可以自由想象,自己分析。
看到這裏,很多網友可能會問:這樣一個有重大嫌疑的人,難道當時沒有被警察調查嗎?作為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要從他口中審查出東西來,應當比正常人更容易吧?告訴大家,當年警察調查村民,只調查了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沒有調查。雖然張民德曾猜測警察可能懷疑過這個年輕人,但根據我的判斷,這位精神不正常的年輕人在當時實歲應當還沒過18歲,他沒有被調查的概率很大,更不用説被列為主要嫌疑人了!——事實上,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本案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比成年人和正常人犯罪的概率大得多得多,然而,警方的調查卻偏偏放過了全村所有未成年人甚至可能也放過了全村唯一的精神病患者!
很多警察辦案,往往過分依賴粗暴簡單的辦法,或者耗費人力、物力以及時間的粗笨辦法,而不善於使用最省事的邏輯推理的辦法。邏輯推理雖然貌似沒有人證、物證實在,但人證可以作假,物證也可以作假,而邏輯不會作假,嚴謹的邏輯推理常常會比人證、物證更為可靠!當然,邏輯推理需要以一定的人證、物證為基礎,最終還需要更完備的人證和物證來證明,但輕視了邏輯推理,尋找人證和物證可能就是大海撈針甚至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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