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裏遛狗,應不應該牽繩?_風聞
guan_15911473971380-2020-08-13 15:33
遛狗牽繩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它不僅可以能夠保障行人的人身安全,同時對自己的寵物狗也是一種保護。相信大家都看過類似新聞報道:因為遛狗不牽繩,導致自己的狗被車輛撞死;因為遛狗不牽繩,導致狗在路邊隨意的採食,不幸發生中毒事件;因為遛狗不牽繩,導致自己的寵物狗跑出去後出現丟失的現象。種種案例表明,遛狗不牽繩不是在愛狗,而是在害狗。牽繩是保障,是真正的愛狗,更是對別人的安全負責。
養狗是權利,不養狗的人應當予以尊重,但不能讓養狗行為傷害到其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這是養狗的底線。因此,對遛狗不牽繩傷人案件,不能只是按照民事侵權行為論處,不能總是賠點錢了事,還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追究狗主人的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讓他們為不文明遛狗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切實提高狗咬人、狗傷人特別是狗咬死人的缺德成本。
事實上作為狗主人尤其是烈性犬、大型犬的主人,理所應當能預料到出門遛狗不牽繩,極有可能發生咬到他人甚至是咬傷人、咬死人的意外事故。而且,城市養狗條例明確規定要文明遛狗、遛狗要繫繩,出門遛狗不繫繩屬於違規遛狗、不文明遛狗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狗主人出門遛狗仍然選擇不牽繩,或者同時遛好幾只狗,無疑是在放任狗咬人、狗傷人風險。這意味着發生狗咬人特別是狗咬傷人、狗咬死人事件,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決定了發生狗傷人事件,不能停留在民事賠償層面,還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
退一步説,發生狗咬人、狗傷人事件,即便沒有給受害人造成重傷,按照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達不到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立案標準,但不能只是賠點錢了事,仍然應當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這需要完善法律法規,用立法手段倒逼養狗人意識到出門遛狗不繫繩可能需要承擔的法律代價,進而倒逼狗主人文明遛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