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更需要包工頭?_風聞
徐书婷-。2020-08-18 08:28
看到大家對《桐梓通報“男子稱被欠工資留書自殺”:系水庫工程勞務分包人》這則新聞感觸很深,轉一篇十年前的文章,系統介紹一下我國從建國開始的“包工制度”。首發南風窗,作者 潘 毅 盧暉臨,分別任教於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我們連工人都算不上。工人給老闆幹了活兒,就能拿到工資……我們建築工人不一樣。我們就像賤民、低等人。我 已經給老闆幹了286天了,還一分錢都沒有拿到。我在這兒等工資,就只能碰運氣。”逼近年關的嚴冬,建築工人老陳和他 的工友卻滯留在北京郊外的一處工地上為工資發放問題焦慮不已。
老陳來自湖北農村,年初跟着同縣的包工頭到北京打工,口頭議定一天工資50元。每做一天工,他就在隨身攜帶的 小本上記下時間和工作內容。記錄與日俱增,而報酬卻始終停留在口頭上。記到第286天的時候,除了每月兩三百元的生活 費,他一分工錢都沒有拿到。
老陳的經歷並非特例。今年是温總理替農民工追討工資的第六個年頭,而建築工地上拖欠工人工資的情形仍然相當普 遍。6年來,房地產建築行業作為三駕馬車的經濟貢獻備受矚目,而這種經濟增長背後肆無忌憚的資本積累,及其對建築從業 人員施加的社會傷害卻常常被忽視。
自從2007年11月開始,我們走訪了北京郊外的四處工地,深入訪談了200多個工人;而後我們又跟隨河北、 河南多個村的建築工人回到他們的家鄉,訪問了近百户建築工家庭。幾乎所有訪問過的工人都在近期有過被拖欠工資的經歷, 他們充滿着等待當季工資的焦慮和手持陳年欠條的無奈。
“幹這行的誰沒有捱過撈(騙)呢?都捱過撈……這張欠條已經有3年了,我年年到他家(包工頭)去要,到現在還 都要不到。你們説説,怎麼才能把這個錢要回來呢?”我們剛到河北一個有1000多建築工人的農村,很多家庭就迫不及待 地展示了他們“珍藏多年”的欠條。
事實上,2008年1月份新《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已經賦予了工人更多的合法權益。然而,當製造業的工人已經開 始據此爭取加班工資時,在建築行業的實踐中,卻連1995年舊《勞動法》的工資按月發放條款都未貫徹。建築行業的潛規 則為什麼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這種遠遠滯後於其它行業的狀態為何遲遲不能改善?
一般的分析認為,建築業拖欠工資的源頭在於“黑心”包工頭。有關包工頭捲款潛逃的報道層出不窮。似乎只要從包 工頭入手,加強對他們的監管,建築業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就可以徹底解決。自2005年起,建設部在全行業發展建築勞務 公司的做法就體現了這一認識和努力。
我們的研究表明,更多的情況下,包工頭本人也是拖欠工資的受害者。在我們的走訪中,不但工人們迫不及待地拿出 記工本和白條向我們訴説,許多包工頭也紛紛透露了自己多年被拖欠工資的辛酸經歷。因此,我們不禁要問,拖欠工資的源頭 究竟何在?假使包工頭真是萬惡之源,為什麼不取消包工隊,實行建築公司直接對工人進行管理的體制呢?進一步的,我們該 怎樣理解建築行業現行的包工隊體制?它從何而來?又為何如此頑固?讓我們回到歷史中,慢慢揭開建築業拖欠工人工資的面 紗。
新中國的包工頭
由於生產週期、產品的地域性、生產過程受氣候影響等方面的基本特點,建築行業無法像製造業一樣機械化,而保留 了大量的活勞動(也就是勞動者)。在有效管理活勞動的需求下,包工制度產生了。這種制度以傳統的社會關係為基礎,一方 面可以憑藉已有的鄉緣網絡來加快勞動力的組織,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來有效約束工人的各種訴求與不滿。一言以蔽之 ,這種看法的核心觀點在於包工體制是建築生產的伴生物。
但包工制度既不是中國建築行業的雙胞兄弟,也不是建築行業特有的現象。事實上,在新中國60年的歷史中,包工 制度曾經三起兩落,其下的工人生活境遇也與今天的截然不同。
包工制度的第一次興盛可以追溯到建國初期。從1949年到1957年,戰後修復與重建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勞動 力,而專業的建築公司卻寥寥無幾。以現有的組織資源為依託,各種承包用工體制應需而生,主要有四種:一是鐵道部等專業 部門組織內部人員成立了建築企業,以自營或內包的方式開展建設;二是國有企業使用自身的勞工來進行建設;三是以當年的 工程兵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營企業,經改組重建後成立了專業建築公司,統一劃歸新成立的建設部管理,負責承包其餘一些 部委與企業的建設項目,通常我們稱之為“外包”;四是各地建築工會組織社會上的未就業人員,成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城鎮 建築合作社。
這一時期中,建築從業人員的隊伍迅速壯大,截至1952年底,上述各類國營建築企業職工達到99.5萬人,而 到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高潮時,合作社組織的職工人數發展到126萬人。建國初期物資貧乏,但是這些工人或者可以按 月領取到國家的口糧補貼,或者可以按時拿到計件工資。
1958年到1962年期間,當各類國有建築公司基本建設成熟時,上述各類承包體制被當作資本主義的實踐而逐 漸被拋棄。這時,建築項目都納入每年固定資產投資的名下,由政府統一分配。1959年,包工制度被廢除,工地甲方乙方 被取消,同時計件工資制度被取消了,工人按月領取報酬,能夠得到國家財政的保障。
到了1962年,對大躍進經驗的總結迎來包工制度的恢復,勞動定額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復,企業內部設立了職工代 表大會制。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續了8年,在1970年被再度廢除。這時,國家撤銷了“一委三部”,重建了國家基本建設 委員會,實行“經常費”制度,由國家按照大體相同的標準直接發放給施工隊伍工人工資和管理費。
總之,在早期社會主義時期,建築行業中發展起來的用工形態還是以國有建築企業為主的正式用工體制。到1980 年,國有建築企業僱傭職工482萬,城市和農村的集體企業分別僱傭職工166萬和334萬,而私有建築企業的職工大概 只有4000到1萬人。儘管缺乏正規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拖欠工資的事情卻很少發生。在管理層與勞務層合為一體的體 制下,勞動力由國家統一安排和分配,國家或地方財政為工人工資的發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對於大多數工人而言,無論來自 軍隊專業還是農村招募,一旦被國有企業聘為固定職工,便可與其他國企工人一樣享受同等的社會地位和福利配給。
當時,不但勞動力是非商品化的,勞資關係本身還帶着一種家長制的成分,給勞動者一種受保護的安全感。一位江蘇 工人回憶説,大集體時候幹活的累和現在的累也不同,“那個時候累,跟管你的頭説,他們會幫你;但是現在,人們就會説, ‘我給你錢了’。”
市場化下的包工體制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現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現代性話語的主導下,效率超越保障成為國家的首要關 心。循着鄧小平對建築行業生產潛力的肯定,一系列市場改革舉措被引入建築行業中:重組現有管理體制、開放建築市場、允 許國有企業自主經營、建立競價體制、提高管理技術等。1980年,國家發佈了《建築安裝工程包工合同條例》,允許建築 企業與建設單位建立承包關係。同時,建築企業開始實行限制勞動用工的內部承包制度,在僱用原單位職工的條件下,允許內 部員工進行利潤包乾。改革之風首先在深圳經濟特區蔓延開來,到1981年,90%以上的城市工業建設項目重新引入了承 包體制。
1984年,承包體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一系列正式的官方認可。9月,國務院頒發《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 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強調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與工程招標承包制、建設資金撥改貸等,改革建築安裝 企業用工制度。當中明確指出,“國有建築安裝企業,要逐漸減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後,除必需的技術骨幹外,原則上不再招 收固定工,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11月,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又聯合頒發《建築工程招標暫行規定》, 進一步承認了競價體制,並鼓勵縮短競價時間,降低競價成本。從此,工程承包與分包經驗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建築 工人的數量也急劇上升,在1985年達到1728萬,超過1978年的兩倍。
現代包工制度由此開始萌芽。一方面,國企的一些內部承包人開始從原企業獨立出來,僱傭農村勞動力,成為最早一 批的現代包工頭。另一方面,農村的一些帶工師傅也開始帶本村人外出做工,形成另一批龐大的包工隊伍。當時村民外出前都 需要大隊開介紹信,有些在打工期間向大隊上繳一天一元的費用,俗稱“黑包工”。
河北的許多老建築工人都有過做黑包工的經歷。今年55歲的張師傅這樣講到,“我26歲的時候第一次出去打工, 在石家莊,蓋一座框架樓……跟小包工頭出去的,各村的6個人合夥包的這個項目。”1980年代建築民工的工資還是比較 有保障的。“那時候包工頭少,坑、騙少。一開始的時候(建築公司)給我們發肥皂、手套,按建築公司的正式工人的待遇, 後來包工頭都拿走了。”60歲的李師傅也提到,他1980年早期做木工的時候,每個季度幹完活兒就能拿到工資,從沒受 過騙,工地上還有勞保用品發放。“現在的包工頭不行了,都坑人。我們那會兒還行,沒有捱過坑。”
1990年代左右,建築行業的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十一屆四中全會確定了“兩個轉變”的改革基調後,新中 國第一部《建築法》在1998年3月出台,該法從施工許可證、從業資格審查、招標投標制度方面對建築業從業規範做出了 更明確的規定。可是建設單位只管降低成本的做法,給非正式用工打開了有利的空間。一方面,很多國有及改制後的建築企業 開始以提供掛靠的方式賺取利潤,一不出工,二不出力。另一方面,包工頭通過掛靠國有施工企業取得施工許可,再利用傳統 的社會關係從農村募集勞動力,構成建築業的主力軍。
自此,農村青壯年以價格低廉的方式大量湧入建築業的勞動力市場,成為半商品化的勞動力。所謂“半商品化”,意 指建築工人的勞動力連完全的商品都稱不上,他們現在的生活境遇比完全商品化的情況還要差:建築工人在出賣自己的勞動力 後,時常不能按時拿到相應的勞動報酬。
資本的靈活積累
包工頭真的是工資拖欠的罪惡源頭嗎?如果沒有了“黑心”包工頭,工資拖欠問題還會存在嗎?我們的回答是,包工 頭既不是唯一的源頭,也絕不是最重要的,即使沒有了捲款潛逃的包工頭,工資拖欠問題也還會存在。
誠然,包工頭在工資的發放環節至關重要。但是,建築工人能不能順利拿到工資,關鍵不是看包工頭會不會剋扣工資 ,而是看他能不能墊付得起。帶工10多年的河北包工頭王某講到:
“俺這南樓,有人(另一個包工頭)領10多個人在那兒幹,幹了一季,就不幹了,發不了工資。他那是過了麥去的 ,等到過秋了發不了工資啦。他墊不起,(需要墊)好幾萬。像我這個,你弄兩班人的話,現在人少,一季都(需要墊)3萬 ;領一班的話,就是六七萬塊錢,這一季我也有點困難。”
很多情況下,包工頭自己也是一個工資和利潤被拖欠的對象。王某在地方市政上幹了10多年後,幾乎每個項目部都 有他未能追回的欠款。更進一步的,一位四川的帶工師傅形容説,建築業是一個“1億拉動10億”的行業。對於一個造價1 0億的項目而言,開發商只需投入最初的1億資金,後面的9億資金就可以由各級建築公司、勞務公司、大包工頭、小包工頭 逐級墊付。換句話説,一個建築項目啓動與實施的過程,就是一個資本逐級捲入的過程。
當我們詢問一位從業多年的項目經理為什麼不取消包工制度時,他從資本運作的角度回答説,“包工頭不能取消,因 為包工頭作為建築公司與工人之間的緩衝地帶十分重要。”所謂“緩衝地帶”,主要作用如下:
首先,包工頭作為直接與工人打交道的“老闆”,常常在工資拖欠時扮演着減壓閥的作用。建築工人通常在工作結束 後將工資的領取權交給包工頭。這就避免了單個公司與大規模工人之間的直接交涉,將一對多的支付關係逐級分解,化整為零 ,大大削減了大規模勞工聯合抗爭的風險;另一方面將勞資關係融合在熟人關係中,在情面和信任的雙重作用下,進一步削減 了工人反抗的可能性。2009年1月,我們在河北農村遇到的返鄉工人都是沒有拿到工資就回家,等待同鄉的包工頭回來結 賬。
其次,包工頭作為工人追討工資的直接對象,經常揹負着“黑心老闆”的罪名,成為上級建築或承包公司在道德敗壞 方面的替罪羔羊。2008年6月麥收前夕,當包工頭楊某無法按時支付給工人工資時,即使在工人已經瞭解到總承包公司拖 欠楊某工程款的情況下,他們還是堅持認為是楊某沒有能力,所以建築公司不給他錢。遭遇工資拖欠時,大多數工人首先不是 追究建築公司的責任,而是譴責包工頭道德敗壞或無能。當然,也存在一些包工頭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拒不支付,甚至僱傭打 手欺壓工人的情形。
不難看出,在現代包工體制下,管理責任下放到包工頭一級的做法將建築工人推入了一種被遮蔽的勞資關係中。公司 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藏在幕後,只有人與人之間的非正式關係浮在表面。我們走訪的大多數工人,在提及自己的老闆時,都 會想到包工頭,而弄不清楚哪家建築公司是自己真正的僱主。到了工資拖欠的時刻,大多數人能夠想到的追討對象也是包工頭 。
一方面,傳統的社會關係,為勞資關係蓋上了一層温情脈脈的面紗,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工人的反抗;另一方面,遮蔽 了的勞資關係像一劑慢性毒藥,在資本貪婪地追求剩餘價值的過程中,不斷腐蝕並破壞傳統的社會信任體系。
回顧整個建築業發展的歷史,包工制度在建築業內形成並非必然,也不是大家所認為的行業特色的產物。問題的本質 在於資本累積形式的改變,特別是1990年代以後所發生的體制改革。包工制只不過是資本借來遮蔽勞動關係,掩蓋剩餘價 值的一種形式。與西方1980年代出現的後福特主義體制類似,現代包工制是資本靈活積累的一種表現。但與之不同的是, 現代包工在資本面前的議價能力更弱,議價方式也更趨於暴力。
“暴力討薪”為哪般?
近年來媒體頻頻報道建築工人討薪事件,從爬上塔吊尋求自殺的自我毀滅,到攻擊項目部、毆打包工頭的人身傷害,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非常明顯的“暴力”色彩。但是,深挖下去,建築工人“暴力討薪”行為背後的根源,卻是潛藏的資本以及 整個建築體制施加於建築工人身上的暴力。“暴力討薪”事件提醒我們,經濟的繁榮不應該再以肆無忌憚的社會傷害為代價。 今天,當我們為泱泱大國的崛起感到驕傲,為奧運盛事的成功舉辦感到自豪的同時,更應該反思繁華背後現代包工制度的荒謬 存在。當我們享用煥然一新的現代城市文明的時候,更應該反思它的建造方式是否文明和人性。
我們認為,改變建築行業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需要充分調動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有關部門管理與監督的力 度,落實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首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強化監管功能,將取消包工制度、建立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建 立基地化管理等措施進一步落到實處。若非如此,建築行業非法的轉包制度將繼續存在,工地上的非法施工行為也將無法取締 。
其次,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該大力推行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築公司與工人簽署勞動合同,一方面減少勞務轉包 過程中的盤剝,另一方面增強工人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我們訪談過的200多位建築工人中,只有兩個人曾經與勞 務公司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只規定了約束工人的操作規範和日工資標準,隻字未提工資的支付期限、工傷保險等有關 工人權益的問題。如果超過90%以上的建築工人還未簽署勞動合同,這個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
最後,全國總工會應該以身作則,建立好榜樣。一方面落實工地上的工會組建工作,另一方面在建築工人權益受侵、 缺乏保護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提供援助。而現階段,工地上的工人多沒有工會組織,在權益受侵害時該由誰來支持和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