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開質疑法官枉法,法院:對法官侮辱誹謗,拘十日罰十萬_風聞
土土爸爸-2020-08-19 19:16
澎湃新聞
08-19
一宗普通合夥糾紛訴訟案經歷一審判決勝訴、二審裁定維持、法院着手執行等環節後突然啓動再審。
原告鄭海濤不服再審決定,多次找到射陽法院再審主審法官溝通無果後,他從今年4月開始在微博公開投訴,詳陳案情和歷次判決結果,並質疑法官“瞎搞”涉嫌徇私枉法罪,更稱“彷彿法院是被告的家奴”。
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人民法院據此以鄭海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法官進行侮辱、誹謗,對其作出“拘留十日,罰款十萬元”的司法處罰決定書。
鄭海濤隨即向鹽城中院申請複議,7月22日,他的複議申請被駁回。鹽城中院認為,鄭海濤在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通過網絡發微博的方式對法官進行侮辱和誹謗,射陽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鄭海濤委託律師楊衞華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射陽法院決定再審已有六月之久,卻遲遲未送達任何被告提交的新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於民事案件再審的情形規定,因此鄭的質疑和投訴情有可原。
鄭海濤表示,對於複議結果,他不能接受,將繼續向相關部門反映。
8月18日,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射陽法院院長及該案作出再審決定的該案審判長和審判員的辦公電話,均無人接聽。但據鹽城中院7月15日民事裁定,因原審被告陳某蓮系射陽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為便於此案公正審理,支持鄭海濤提出的射陽法院集體迴避申請,故指定濱海縣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原獲兩級法院支持勝訴
現年58歲的鄭海濤是江蘇宿遷人,早年從事酒類銷售生意。2011年,他進入射陽市場後與射陽名酒行董事長陳某蓮、第三方劉桂紅簽訂了一份股東合作協議書,約定合夥經營洋河藍色經典在射陽的特約總經銷,總投資額為1400萬元。其中,鄭海濤和陳某蓮各佔股40%。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由陳某蓮承包經營。
當日,三人還簽訂了承包協議,約定在兩年承包期滿後,如鄭海濤和劉桂紅提出退股,陳某蓮以現金方式無條件歸還全部股本金,分別為鄭海濤560萬元,劉桂紅280萬元。協議經三方簽字確認和公證。
簽訂協議後,陳某蓮還向鄭海濤出具了一份收條和兩張欠條,欠條的內容為約定在承包期內的2014年和2015年農曆臘月28日,給付鄭海濤分紅股金各200萬元,共400萬元。這三份字據的真實性在後續的訴訟審理過程中,均得到了法院證實。
2014年8月,鄭海濤因強姦罪入獄,原判刑期為五年九個月。鄭海濤稱,他在獄內對經營項目的進展一無所知,此前約定的分紅款也未能到賬。2017年後,原約定的合作期滿,尚在監獄服刑的鄭海濤發起民事訴訟,將陳某蓮和嚴某軍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陳某蓮返還股金532萬元,並給付紅利250萬元。
2018年4月19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鄭海濤訴請,認定他與陳某蓮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判決要求,陳某蓮夫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鄭海濤股金532萬元和紅利250萬元,合計782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下達後,陳某蓮等不服,遂上訴。2018年11月,在鹽城中院已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她又自動撤訴了。當年11月24日,鹽城中院裁定,准許陳某蓮撤訴,並認可了一審判決。
判決書生效後,陳某蓮等仍並未履行法定義務,鄭海濤向射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射陽法院2019年3月7日出具的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在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時發現,陳某蓮夫婦除了房、車外,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最終,經鄭海濤同意,雙方達成執行和解長期履行協議。
不過,此案並未就此完結。
原告發帖“吐槽”法院被司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射陽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後,陳某蓮等又向鹽城中院申請再審。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知,陳某蓮在申訴中稱,她在開始承包經營之後就發現很多應收賬款是假的,她自稱入夥是受到了原合夥人的欺騙,形成的《股東合作協議書》和《承包協議書》都屬於民事欺詐。
據接近官方的消息人士稱,這或是射陽法院決定再審的原因。
澎湃新聞注意到,《合同法》第54、55條規定,民事欺詐形成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不過,陳某蓮在承包經營超過一年後並未行使撤銷權。
2019年7月8日,經法院釋明後,陳某蓮主動撤回了再審申請。一個月後的8月8日,鄭海濤經減刑提前刑滿釋放。出獄後,他找到陳某蓮,催促對方儘快執行法院判決,“當時陳某蓮説希望我能少要一點,我沒有同意。”
數月後,2020年1月17日,射陽法院出具民事裁定稱,“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書(原審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不過,這份再審裁定未指明原判錯在何處。
鄭海濤委託律師楊衞華向澎湃新聞表示,射陽法院決定再審已有六月之久,卻遲遲未向鄭海濤送達任何被告提交的新證據,這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於民事案件再審的任何一項情形規定。
在與再審主審法官多次溝通無果後,今年4月起,鄭海濤開始在微博上發帖,質疑射陽法院涉嫌違法啓動再審,更稱“彷彿法院是被告的家奴。”
澎湃新聞找到的多份名為“《強行變更,欺騙解保,違法再審,射陽法院搞的哪出》”的微博爆料帖,鄭海濤在網絡投訴中詳陳了案情和歷次判決結果,並質疑法官“瞎搞”,涉嫌徇私枉法罪等等。
他寫道:“本案一審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但案件從執行階段就極不正常,被告步步為營,操縱法院,直至原審法院突然主動啓動再審,不明白射陽法院為什麼這樣做?既不合法亦有悖常理。”
“俗語有云,事出反常必有妖”,鄭海濤還質疑:“能步步為營、屢屢得手、直至驚動院長大人、讓院長大人不惜違法主動挺身而出、牽着法院審委會的鼻子、為一個連中院都認為沒有錯的案子翻案的人絕非常人,其與射陽法院有着什麼樣不為人知的關係,還請相關部門明查。”
澎湃新聞瞭解到,陳某蓮系射陽縣人大代表。在《射陽日報》等媒體的報道中,她熱心公益事業,曾連續6年出資資助射陽當地的特困學生。
5月19日,鄭海濤正式向射陽縣法院紀檢組寄送投訴函。未及法院紀檢組回覆,射陽法院就張海濤公開在網絡發表的言論,於7月8日作出的司法處罰決定:鄭海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微博發佈文章,對法官進行侮辱、誹謗,應依法進行民事制裁,經該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4項,對其處以拘留十日,罰款十萬元的處罰,限於7月20日前交納。
鄭海濤不服,隨即向鹽城中院申請複議,7月22日,他的複議申請被駁回。鹽城中院認為,鄭海濤在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通過網絡發微博的方式對法官進行侮辱和誹謗,射陽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懲罰決定並無不當。
澎湃新聞注意到,因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的案件並不鮮見。據人民法院報2018年報道的一則案例,蔣某某在網上發佈帖子,誹謗該案審判長李某某“辦人情案”、“是害羣之馬”、“接受請託,徇私枉法,出賣良心”。法院認為蔣某某的行為嚴重損害法官名譽,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權益。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對法官李某某侮辱和誹謗,依法決定對蔣某某拘留十日。
案件已由鹽城中院指定異地管轄
複議被駁後,鄭海濤主動來到射陽法院。射陽法院卻並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據鄭海濤描述,當時接待他的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如果他承認網上發帖並非他本人所寫,司法處罰就可以撤銷。
但該説法尚未得到射陽法院方面證實。
鄭海濤對澎湃新聞表示,他認為自己的投訴有理有據,沒有“不認”的理由,因此他拒絕了法院的要求。同時,他還質問對方,既是因原判有誤為由決定再審,“可否明示錯在何處?”但對方並未回答。
在鄭海濤委託律師楊衞華看來,陳某蓮向上級法院的申訴也早已主動撤回,案件也早已超過了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射陽法院突然決定再審確實有些不可思議,鄭海濤據此懷疑院長“違法”提起再審,是情有可原的。
楊衞華還表示,鄭海濤在投訴函中提及與法官有關的內容主要包含投訴法官強行變更財產保全、欺騙鄭海濤同意解封陳某蓮賬户和違法提起再審三處。楊衞華認為,變更財產保全、解封陳某蓮賬户和啓動再審均是事實,至於是不是“強行”變更、“欺騙”解封和“違法”提起,這是觀點問題,不是事實問題。
對於解封陳某蓮賬户一事,澎湃新聞瞭解到,2018年中秋節前後,射陽法院的執行庭王姓法官曾和陳某蓮、嚴某軍一同去句容監獄會見當時正在服刑的鄭海濤,會見過程有執法記錄儀記錄。鄭海濤説,當時陳某蓮夫婦表述手頭緊需要資金週轉,請求他同意將陳剔除處失信人名單,並解封其被凍結的賬户。鄭海濤當時沒有多想,同時出於對法院的信任,便在相關文書上簽字同意了。
鄭海濤出獄後才知道,正是他在監獄中作出的同意決定,使得原本已經被替換保全的100萬元被陳某蓮轉移走,導致後續無資金可供執行。鄭海濤認為,執行法官未向自己如實告知財產保全已變更等情形,行為涉嫌徇私枉法。
對此,該王姓法官向澎湃新聞解釋稱,當時鄭海濤人在獄內,鄭要求將錢轉給其妹夫,法院是出於安全考慮,建議鄭和被執行人達成協議,在出獄後再履行結算,“按法律規定,我們也不能把錢款轉給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於陳某蓮賬上被凍結的100萬元,該法官表示,當時沒有留意到,但他強調,整個過程都做了筆錄。
鄭海濤告訴澎湃新聞,對於複議結果,他不能接受,將繼續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撤銷司法處罰決定。
楊衞華表示,法律意義上的侮辱應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是指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射陽法院的決定書並沒有指出鄭海濤投訴函到底何處內容侮辱、誹謗了法官個人,沒有事實依據,只有最後結論。”
近日,鄭海濤和楊衞華一同來到射陽縣政法委,接待的工作人員表示,相關材料已經轉至射陽法院。
8月18日,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射陽法院院長及該案作出再審決定的該案審判長和審判員的辦公電話,均無人接聽。
另據鹽城中院7月15日民事裁定,因陳某蓮系射陽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為便於此案公正審理,支持鄭海濤提出的射陽法院集體迴避申請,故指定濱海縣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