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誰的責任?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20-08-19 14:55
據澎湃新聞8月19日報道,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八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一事引發廣泛關注。8月18日晚,杏壇鎮政府官方微信號通報稱,此事件被初步判斷為意外事件。
通報稱,經調查,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徑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脱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那麼,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別需要承擔何種責任?8月18日晚,多名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本案系一宗民事侵權案件。有律師認為,本案中牽狗女孩需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狗的約束繩若是被擅自解開,狗主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有律師認為,作為動物飼養人,狗主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是否有過失,所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者(即狗主人)均需承擔責任。
觀點一:若女孩擅自將狗牽走,狗主人不知情無需擔責
8月17日17時17分許,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一名老人被一隻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在地,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有媒體報道稱,狗主人的親屬稱,當事女孩系趁狗主人不注意,將拴好的狗帶走,事後才將狗帶回狗主家裏,並稱在路上絆倒了人。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這是一起不能事先預見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他分析,若女孩擅自解開狗繩,屬於盜耍行為,中斷了狗主人管理責任,而由行為人女孩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但因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
丁金坤認為,如果狗繩不是女孩擅自解開的,而是狗主同意的或者幫助解開的,則狗的主人管理失職,因為女孩作為未成年人,單獨遛狗有風險,此時,狗的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鑫也表示,根據此事的情況通報,如果“女孩擅自牽走了犬隻”,則狗的主人不承擔責任。
觀點二:狗主人知情與否均需承擔責任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認為,在本案中,狗主人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白翔飛分析,在本案中,“狗是否拴繩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質上都是在判斷狗主人是否盡到合理的義務。但狗主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是否有過失,所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狗主人均需承擔責任。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也表示,狗主人對狗負有妥善監管職責及注意義務。他進一步解釋,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場地為自家院子,與外界具有一定隔離性,小女孩擅自將狗悄悄牽走,狗主人並不知情,此時,女孩存在主觀故意,狗主人所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相對較低,不承擔責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場地不具有隔離性,外界很容易接觸,狗主人的注意義務要求也會相對較高,如小女孩基於好奇、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牽走狗,此時,狗主人應承擔部分監管責任。
被追逐的小狗的若有主人,是否擔責?
值得注意,根據事發監控視頻顯示,帶狗繩的大狗在追逐另一隻無人牽引的小狗時,將老人絆倒。趙良善認為,根據養狗相關規範,多地均要求遛狗時需牽狗繩。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牽繩致使狗追逐絆倒他人,對於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趙良善強調,如小狗屬於流浪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由原來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邢鑫也認為,若小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應與女孩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趙良善説,遇害者家屬可先和本案存在過錯的主體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的,可將大狗主人、女孩及監護人、小狗主人一同訴諸法院,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比例及賠償數額。
澎湃評論: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響追責
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一名老人被一隻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在地,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此事件經曝光後引發熱議。8月18日晚,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政府進行情況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這一判斷或許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從通報情況來看,老人的死亡與狗主人以及12歲的羅某不無關係。如果不是狗主人將狗只拴在家門口疏於管理,如果不是羅某擅自將狗只牽出玩,就不會有後來的意外——狗掙脱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老人絆倒,導致其受傷死亡。人們擔心,這起事件被判斷為意外事件後,狗主人、羅某等人的法律責任會被排除,老人之死會沒有了下文。
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從常識上講,鎮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斷,只是刑事責任方面的預先判斷,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就這起事件來説,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主觀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
既然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都不能認定為犯罪,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其實,羅某因為未滿14週歲,根據刑法規定,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應當入罪的嚴重後果,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帶來責任的免除,但對於意外事件的判斷,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予以認定,這並不是鎮政府或者其他部門的權限範圍。當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對“過錯”的認定標準,要相對弱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觀上,對於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羅某都是存在一定過錯的,雖然不是“故意”,卻有“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動物的過錯,羅某因擅自牽狗、採取安全措施不夠等過錯,須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考慮到羅某尚未成年,經濟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一定的侵權代價,也是對他們的警示和教育,有利於防範類似事件發生。
翻看以往的報道,這些年,因為狗只等寵物管束不夠傷人事件,在各地都有發生。之前,就有一名21歲的大學生因驅趕未牽繩的小狗被咬傷,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這些“意外之痛”讓人揪心。這起狗繩絆倒老人致死事件發生後,當地表示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並強化宣傳教育。不僅如此,對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對犯錯未成年人雖然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只有依法懲處明示於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緊那根約束寵物的“無形繩索”,避免類似悲劇刺痛人們的眼睛。
(記者廖豔 見習記者林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