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結婚”五次的故事, 稱得上當代版的《拍案驚奇》!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8-22 11:24
2019年12月10日,河南駐馬店的尚某與男友前往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時,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與五名男子分別在山東鄒城、河北定州、河北圍場、安徽阜陽、江蘇如東登記結婚,故不能再辦理結婚登記。
而事件的真相卻是,尚某5次“被結婚”期間,她一直待業在家,並沒有出過遠門,自己的身份證也從未丟失過,和她登記結婚的這5個男人,她也一個都不認識。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婚姻對於每一對戀人來説都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它不僅僅是代表了兩個人愛情的結晶,更是一個家庭的開端。因此,領證的時候他們也許會特別激動!很多人在領完結婚證的那一刻,還會選擇翻開結婚證拍照片去朋友圈炫,宣佈自己不再是一個人,而是擁有了屬於自己的家。可以想象,尚某與未婚夫前往民政局的當天,卻領不到證,他們的心情會有多糟糕!
接下來,尚某所能做的只能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訴至法院,要求相關民政部門撤銷其相關的婚姻登記信息,法院支持了尚某的訴求。這些都是後話。筆者要説的是,在資訊高度發達的今天, 一個未婚女子在婚姻登記機關居然“被結婚”五次的故事, 應該稱得上當代版的《拍案驚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領證需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且,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婚姻登記時,應當對登記人員的身份證、户口簿等作出核驗,且這樣的核驗必須是帶有實質審查的色彩,不是説提供了證件就可以,還需要核驗真偽等。
而根據案件詳情,本案不僅登記結婚的男子也認為尚某和當年自己登記結婚的“妻子”長得並不一致,且沈某某及其家人、鄰居一致認為照片上的尚某並非2005年與沈某某結婚的女子。那麼,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比對證件的時候卻沒有看出來,豈不令人匪夷所思?
更為荒謬的是,此事件中,婚姻登記出錯除了如東縣外,還有其他四地的民政部門也犯了同樣的錯誤。民政部從2012年7月起,就已經建立了中央級婚姻登記數據中心,實現了在線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審查。那持有尚某身份證和户口本的女子,在多地婚姻登記處辦理與多人結婚登記,嫁給多個“老公”,居然一路綠燈。婚姻登記如此重要,卻視如兒戲!不知涉案的這些姻登記機關該作何解釋?
還有,讓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於婚姻登記並非個案,為何不能將“被結婚”的行為人繩之以法?刑法的制定與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如果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實施詐騙,數額一般達到3000元就可以刑事立案了。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於婚姻登記,主觀上明顯屬於惡意,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國家婚姻登記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同時還違反法律規定的姓名權、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處理等規定,導致“被結婚”的當事人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等。, 因此,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騙取結婚證,與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騙得政府補貼款數千元,前者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該不會比後者輕。本案中,如果都像如東縣民政局答覆所稱的“沒有撤銷權限”, 那麼,當事人五次“被結婚”, 就要五次上法院與不同地方的民政局對簿公堂了,那尚某得需要耗費多大的時間和精力才能討個公道?又豈是數千元錢就能解決的問題?
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實質;違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違法性;而形式的違法性與實質的違法性是統一的。“被結婚”的消息之所以時有所聞,這可能與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於婚姻登記的違法行為,都沒得到應有的懲罰有關。如根據尚某的“身份證也從未丟失過的説法”, 筆者認為,本案使用尚某身份證的行為人,已經涉嫌構成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罪。尚某五次“被結婚”, 據此,完全可以認定該盜用他人身份證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符合法律關於使用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罪的規定,應予以追究。
筆者還認為,除了法律漏洞要補上,“被結婚”幾乎都與發證機關未盡到謹慎的注意審查義務有關,有錯就改,叫當事人去告是脱褲子放屁!凡發生此類事件,對婚姻登記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應該予以嚴厲處分。
雙管齊下,類似錯誤定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文/鄭智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