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分析,“男生踹傷猥褻女友者被刑拘”到底合不合理?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08-25 19:32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朱康琪】
最近,一起案件讓網友們怒了。
案情是,一位未成年女高中生被陌生男子襲胸,女生的同行男友為阻攔襲胸者逃跑,將其踹倒在地,致其受傷。
然而,讓網友憤怒的是,襲胸者沒被罰,挺身而出的男友被刑拘了。
理由是,涉嫌故意傷害罪。

網友們很難理解這種處理。
阻攔猥褻女友的人逃跑,難道錯了麼?
那個猥褻未成年人的人,反而對了麼?
關鍵是,警方的做法到底合法嗎?
要理清這些問題,我們先來還原案件的經過。

8月24日,猛獁新聞•東方今報報道了這起令人憤怒的案件。
6月1日,湖南永州冷水灘區,在40天后就要奔赴高考戰場的17歲女孩小艾(化名)遭遇了一件讓她極為委屈的事。
當天傍晚,小艾與既是同學也是男友的小胡(化名)前往商場吃飯。
路上,一位陌生男子與兩人迎面而過,但小艾突然感覺自己被非禮了。
“那個男子本來是直線行走,看到我以後突然改變方向了,往我這身邊撞過來。”小艾迴憶道,“然後用手肘撞擊了我的胸部。”
小艾本能地回頭張望,卻發現襲胸男子也在回頭看自己,還神色慌張地試圖逃離。
小胡立即帶着小艾攔住了該男子,要求對方解釋。
沒想到對方一口咬定是小艾先撞到自己,現在就是想碰瓷。
被故意襲胸還被惡意污衊,這樣的委屈如何遭得住?小艾當場就哭了。好在商場保安及時趕到,讓雙方一起去看監控弄個清楚。
監控視頻證實了男子的猥褻行為。不僅如此,監控還顯示男子在當天以同樣的方法襲胸另一名女孩。

(商場監控拍下男子襲胸另一位女生 來源:猛獁新聞•東方今報)
面對鐵一般的證據,男子慌了,試圖逃跑。
但被守在門口的小胡攔住了。
然而,男子還是強行撞開了門,小胡立即追了上去。追逐過程中,小胡一腳踹中男子小腿,使其摔倒在地,隨後將其控制住。
之所以要用腳踹,是因為小胡的手在一個月前受了傷,還綁着繃帶,沒法伸手抓人。
警方隨後趕到了現場,經查,襲胸男子姓雷,今年52歲。
當晚,雙方在轄區派出所民警協調下,小艾與雷某達成調解協議,雷某賠償小艾的檢查費和路費300元后,雙方各自回家。
問題是,猥褻女孩的雷某就不處罰了嗎?
原因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若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確實可以不予處罰。
當然,如果猥褻行為被認為“情節較重”,公安機關則應處“五至十日行政拘留”。
本案中,雷某的行為固然可惡,但既然女孩方同意按調解處理此事,也能説明雷某的行為性質不算特別惡劣。
或許,在小艾和小胡眼裏,這是見證“惡有惡報”的一天,這件事也結束了,兩人的當下的重點是一個多月後的高考。
但這件事,並沒過去。

(商場監控拍下男子襲胸小艾 來源:猛獁新聞•東方今報)
幾天後,派出所的一個電話,讓小胡和他的家人懵了。
派出所稱,雷某在前幾天摔倒後傷情惡化,現已住院,需要小胡賠償。
在此之前,小胡的父親還認為兒子的那一腳是“見義勇為”。
“他當時就想阻止猥褻男子逃跑,因手部受傷,不得已才用腳踢了對方。”
最終,小胡的父親還為雷某交了1萬元手術費。
這筆錢沒能讓這件事結束。
7月14日,小胡與家人就“雷某受傷一事”接受派出所調解,雷某當場向小胡索賠20萬,小胡和家人沒有接受,雙方不歡而散。
這件事造成了兩個結果。
一個是,小胡和小艾今年高考的發揮受到了明顯影響。小胡的父親説,“考的都不太理想,就是因為這件事壓力太大了。”
另一個是,8月21日,小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
男友被抓,小艾泣不成聲,“我覺得挺對不起他的。他幫助了我,還被拘留。我希望他能被釋放出來,並且還要表揚他。”

在輿論的關注下,8月25日,湖南永州冷水灘公安分局發佈通報,披露了更多案件信息。
警方描述的事件經過與小艾和小胡父親所稱基本一致,只是補充了小胡踹傷雷某的細節。
6月1日當天,在雷某跑出監控室後,小胡一直追至商場外停車場,兩次腳踢雷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腳踢雷某致其倒地受傷。
“經司法鑑定:雷某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為新鮮骨折,兩處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
而針對雷某的猥褻行為,警方鑑於其仍在治療期間,暫未採取強制措施。
襲胸者安然無事,阻攔者卻被刑拘,即使信任警方的權威性與專業性,這個結果也難以讓網友們接受。
關鍵是,如此處理真的合法嗎?
結論是,合法,但未必合理。





警方的處理有兩個爭議點,一是“涉嫌故意傷害罪”,二是“予以刑事拘留”。
小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結論是,涉嫌,但未必有罪。
簡單來説,故意傷害罪=“傷害”+“故意”。
此處的“傷害”是指造成“輕傷”以上結果。
一般來説,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就足以構成“輕傷”。
本案中,雷某經司法鑑定,存在粉碎性骨折,確實構成輕傷一級。
可小胡是“故意”嗎?他不是為了阻攔雷某逃跑才踹人的嗎?
然而,刑法中的“故意”與日常意義不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並且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換言之,就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將人踹倒會使人受傷是生活常識,小胡對此必然明知,所以他的踹人行為存在“故意”,這與他踹人的目的與原因無關。
綜上,小胡的確涉嫌故意傷害罪,警方刑事立案並未違法。
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後,應當立案偵查。

可警方立案後,代表着最終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不一定。
即使當事人涉嫌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情節輕微等特殊免責情形。
對此,警方的做法往往是先立案,待查證清楚後再撤案。
以正當防衞為例,2018年,全國矚目的“崑山砍人案”中,當事人於海明在遭遇行兇者劉海龍砍殺時,奪刀反擊,致使劉海龍死亡。
案發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律專家、社會輿論均認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衞,不構成犯罪。
但案發當日,警方還是進行了刑事立案,並將於海明刑拘,不過在五日後就將案件撤銷,於海明也被釋放。

(“崑山砍人案”案發時的監控視頻截圖)
那麼,參考警方以往的處理,小胡的情況應該被刑拘嗎?
答案是,可以,但沒必要。
刑拘從來都不是刑事偵查的必需流程,警方完全有一個更好的做法——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刑拘是把人關起來,取保候審則可以讓人回家正常生活,只是不能輕易離開所在城市,並且要隨傳隨到。
孰輕孰重,一目瞭然。
本案中,警方對小胡刑拘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該條規定,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規定是**“可以先行拘留”**而非“應當先行拘留”。
也就是説,在刑拘和取保候審之間,警方有自由裁量權,他們選擇刑拘,就表明他們認為小胡存在**“社會危險性”**。
也就是説,警方認為小胡存在打擊報復、毀滅證據、偽證串供、再次犯罪、自殺逃跑等之一的可能性。
然而,小胡作為一個剛參加完高考的學生,踹傷雷某不過是為了防止傷害女友的人逃跑,他的家人甚至還主動為雷某付了1萬元手術費。
所以,小胡的**“社會危險性”**有多少?
綜上,警方對小胡刑拘固然沒有違法,但卻未必合理。
法治國家要求做到“良法善治”,國家機關辦事合乎法律規定只是法治的第一步。
第二步則是在合法的基礎上把事情辦得合乎公平、正義。
當地警方的處理達到“法治”的要求了嗎?

警方對本案的處理還有更值得注意的地方。
7月14日,當地派出所曾組織小胡和雷某進行調解。
而如前文所言,只有尚未達到犯罪且****情節較輕的一般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才能用調解處理,不予處罰。
當小胡家拒絕雷某20萬的索賠後,小胡的行為卻被當作犯罪處理了。
這是否意味着,如果小胡家願意賠這20萬,此事就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如果小胡家不肯賠,此事就上升成了犯罪行為呢?
雙方和解,花錢私了,此事可以翻篇。
和解破裂,錢談不攏,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有多少基層公安機關在用這條不成文的規定辦案呢?
無論我們如何看待公安機關的做法,在此之後,小胡的案子有四個走向。
一是,公安機關和“崑山砍人案”中的做法一樣,將案件撤銷,讓小胡回家。
二是,當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由檢察院基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考慮做出不起訴決定,終結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當案件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後,由法院基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情況的考慮,宣告小胡無罪。
四是,小胡被判決有罪。
如果小胡的案子走向第四個結局,好不容易經歷完高考的他,大概率會喪失讀大學的機會。
負責處理案件的永州市冷水灘區公安分局表示,上級領導永州市公安局對此案高度重視。
在輿論和上級機關的關注下,這個案件將會走向何方?小胡的人生又會遭受怎樣的波折?
現在的我們,並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