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鵬:殷墟晚商墓隨葬牲腿現象的相關問題再探討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0-08-27 19:15
摘要
商代晚期的商文化墓葬中常發現隨葬動物腿骨的現象,代表了晚商時期商人在墓葬中隨葬牲腿的葬俗。以往的研究缺乏動物考古的專業鑑定、觀察和分析,對於動物腿骨的具體骨骼、部位、方位、用牲年齡等豐富信息揭示不夠。本文以殷墟孝民屯遺址晚商墓葬中隨葬動物的動物考古學鑑定資料為主,結合殷墟遺址以往未經動物考古學者鑑定的其他地點墓葬的簡報與田野考古報道資料,繼續探討一些以往學者未涉及、關注的問題,以期對殷墟遺址晚商墓葬中隨葬牲腿習俗的具體內容、特點及其反映的相關葬俗、禮儀制度及其他相關問題的研究有所補充和推進。
商代晚期的商文化墓葬中常常發現有隨葬的動物遺存。這些隨葬的動物遺存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完整的動物骨架,可見隨葬的是全牲,以腰坑、填土內與二層台上隨葬完整的狗牲最為常見,這類遺存多認為是殉牲;一類為不完整的動物身體部位,包括動物的腿骨、頭骨、脊椎、盆骨等,一般在墓葬二層台或槨、棺蓋上放置,動物種類以牛、羊、豬最為常見,偶見狗、馬,這類遺存學者多認為是祭牲。其中墓葬中隨葬的動物腿骨是隨葬動物的某條腿(後文簡稱牲腿)在下葬後經過漫長的埋藏後肉皮等朽爛無存留下的遺存,代表了晚商時期商人在墓葬中隨葬牲腿的葬俗。陳公柔、沈文倬先生曾提出殷墟晚商墓葬中隨葬的豬腿、羊腿等為《儀禮》記載的喪葬禮中的“苞牲”,並探討了文獻中的相關禮儀,謝肅則對商文化墓葬二層台上放置動物腿骨的現象進行過梳理,發現商文化墓葬二層台上有放置動物犧牲的現象,而所放犧牲體位以腿骨為主,他還分析了二層台放置動物腿骨的墓葬的規模與等級,提出一般只有在分族中具有較高地位的墓主人的墓葬的二層台上才放置犧牲,並與古代文獻中記載的“奠竁”禮進行過比較研究。以上幾位學者對商墓中隨葬牲腿的研究各有創穫,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研究由於只有隨葬動物腿骨的動物種屬確定,對於動物腿骨的具體骨骼、部位、方位、用牲年齡都因為缺乏動物骨骼解剖學的鑑定和動物考古的研究,因此對很多相關信息與有關的葬牲制度都缺乏深入的研究。袁靖等對前掌大晚商墓葬隨葬動物的鑑定、觀察與相關分析填補這方面研究的空白,動物考古學者的專業鑑定發現前掌大遺址商墓和西周墓葬中隨葬動物腿骨僅限於其前肢骨(即前腿),此外還對隨葬動物前肢的不同動物的比例、隨葬多種動物前肢骨的墓葬中隨葬動物前肢的組合、方位選擇進行了分析,並對商墓和西周墓葬中隨葬動物腿骨的現象進了歷時性的梳理。對於晚商墓葬中隨葬動物腿骨的鑑定、觀察與隨葬牲腿習俗的相關現象的研究,對於探討晚商時期乃至整個商代商文化墓葬的葬牲與喪葬習俗及禮制有着重要意義。商墓中隨葬動物腿骨的現象因為動物考古學專業學者參與到墓葬出土動物骨骼的鑑定與分析有了進一步的拓展和深化。2003年到200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和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聯合在殷墟遺址範圍內的安陽市孝民屯村進行了發掘,發掘面積近6萬平方米,整體揭露了一批商代晚期的半地穴式房址、一處大型鑄銅遺址和大量墓葬,也出土了大量的動物遺存。筆者曾以殷墟孝民屯遺址晚商墓葬中隨葬動物的動物考古學鑑定資料為主,結合殷墟遺址以往未經動物考古學者鑑定的其他地點墓葬的簡報與田野考古報道資料,整合動物考古學的研究及其出土的墓葬背景材料做過初步分析,本文在此基礎上繼續探討一些以往學者未涉及、關注的問題,以期對殷墟遺址晚商墓葬中隨葬牲腿習俗及其反映的相關葬俗、禮儀制度及其他相關問題的研究有所補充和推進。
一、晚商墓葬隨葬牲腿的特徵、用牲種類與出土背景
前文提到晚商墓葬中隨葬的動物腿骨是隨葬動物的某條腿(後文簡稱牲腿)在下葬後經過漫長的埋藏後肉皮等朽爛無存留下的遺存,代表了晚商時期商人在墓葬中隨葬牲腿的葬俗。以筆者鑑定過的孝民屯晚商墓葬中出土的動物腿骨來看,一類是關節相連的多件動物腿骨,一般是動物的整條腿(有時連着肩胛)或腿的某一部分,所有的牲腿的處理方式都是各段骨骼關節相連,未見砍割痕跡,這些關節相連骨骼一般呈一條直線,説明隨葬時是未曾割解、未曾人為屈折的一整條獸腿或局部某段;一類則是和動物的身體其他部分混雜在一起,如孝民屯北區的M177,在二層台內出土有豬的左右側前腿(左右側的肱骨、橈骨、尺骨,左側第2-5掌骨),左右側後腿(包括右側股骨,左右側脛骨,右側蹠骨),右側盆骨、頸椎、肋骨,位於二層台內。前者最常見,後者僅一見,可見前者是孝民屯晚商墓葬隨葬牲腿最常見的形式。前一類牲腿常見從豬、牛、羊從肱骨到蹄子末端的整體前腿並連着和肱骨關節相連的肩胛骨,或者整條前腿不包括肩胛骨,可見當時最注重的是用整隻前腿作為祭品。其他的則或為前腿的上段,比如肩胛骨與肱骨相連,或單獨一條肱骨,或者掌骨和其以下全部骨骼的前腿下段。無論是整條牲腿還是牲腿連帶肩胛骨,都需要將這一側的牲體整體從畜體割解下來。
我們再看殷墟遺址不同地點幾處較大的墓地墓葬中隨葬牲腿的情況。
從做過的動物鑑定的孝民屯墓葬用牲來看,各類用牲方式和組合如下:黃牛左側前腿(8例);綿羊左側前腿(9例);豬左側前腿(17例);綿羊左前腿+豬左前腿(4例);綿羊左前腿+黃牛左前腿(2例);綿羊左前腿+豬左前腿+黃牛左前腿(2例);黃牛左前腿+豬頭+羊頭(1例);豬左前腿+豬頭(1例);綿羊左前腿+綿羊頭(1例);綿羊左前腿+豬頭1例(1例);豬左前腿+魚(1例)。此外考古報告中有兩例牛腿筆者鑑定時未發現實物,其一是孝民屯北區NM166的北側二層台上放置一條完整的牛腿骨,該墓屬於殷墟文化二期晚段,從報告線圖上來看包括牛關節相連的左側肩胛骨、肱骨、尺骨與橈骨、腕骨、掌骨、第1-3趾骨)(第20頁)。另一是孝民屯南區的SM171,在二層台東北角填土中發現1條牛腿骨,原是放在槨頂板上的,該墓屬於殷墟文化三期(第35頁)。
1969年~1977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工作隊在殷墟西區發掘了939座殷墓,其中出土與肉食類祭品有關的動物遺存的墓葬有79座。隨葬的動物種類有豬、牛、羊、狗、雞、魚,另有一些未能確認的動物。其中殷墟文化二期商墓中單獨用牛腿1例,用豬腿的1例,用雞腿1例,用不明種屬的獸腿1例。殷墟文化三期商墓中單獨用羊腿的6例,單獨用牛腿的5例,單獨用豬腿的1例,用不明種類獸腿的1例。殷墟文化四期商墓中單獨用羊腿的13例,單獨用牛腿的8例,單獨用豬腿的4例,單獨用馬腿的2例,用狗腿的1例(此墓遭盜擾,不能確定是否是狗骨架遭擾動後的存餘還是確為用狗腿作祭品),用不明種類的獸腿的7例,合用羊腿與牛腿的3例,合用羊腿與豬腿的2例。另合用羊腿與魚的1例,合用豬腿與魚的1例。合用牛腿與牛頭的1例,合用牛腿與豬頭、羊頭的1例。
1982年~1992年間曾在殷墟郭家莊墓地發掘墓葬184座,其中出土肉食類隨葬品的墓葬有23座。隨葬的動物種類有牛、羊、雞魚,另有不能確認的動物。在墓葬內單獨隨葬牛腿骨的墓葬有18例,其中有的只有腿骨,有的腿骨上連有肩胛骨,陳放位置大多在頭端二層台上,有14例,少數在足端二層台上,有2例,也有放在二層台土中或棺內的,各有1例。另單獨隨葬羊腿的1例,放在頭端二層台上。墓葬合用牛腿與羊腿的1例,如M160,放於頭端二層台上。
將上述殷墟不同地點墓葬隨葬牲腿的情況統計如下表:
以上幾處墓地墓葬中隨葬的牲腿較有代表性。可以看出在殷墟晚商墓葬中隨葬的牲腿主要是豬、牛、羊腿單用,也比較多見其中二類或三類動物的腿組合使用,馬腿與雞腿偶或一用。狗腿因為僅有一例,且該墓經過盜擾,因此是否是有意隨葬的牲腿還是隨葬的殉狗骨架被盜擾後僅剩了一條腿還難以斷定。可以看出晚商隨葬的牲腿是當時常見的家養動物,以豬、牛、羊數量居多,其中不同地點不同墓地這三種家畜中哪種的牲腿隨葬最多也不一定,殷墟西區隨葬羊腿的墓葬比例最高,郭家莊隨葬牛腿的墓葬比例最高,孝民屯遺址則隨葬豬腿的墓葬比例最高,隨葬羊腿的墓葬比例與隨葬豬腿的墓葬比例接近。
這種現象可能與晚商時期家畜飼養的狀況有較大關係。從晚商時期殷墟出土的動物骨骼的鑑定與研究來看,晚商時期的家畜包括豬、牛、羊、狗、馬,雞也可能成為了家養動物。首先從家畜的種類來看,表現出多樣化的特徵。到了商代晚期,古代所謂的“六畜”中的五種豬、牛、羊、狗、馬都能夠明確為家養動物。馬在殷墟文化時期開始成為家養動物。牛則在殷墟發現了兩種,聖水牛和黃牛,筆者認為只有黃牛是家養動物。其次,在家畜中以豬和黃牛占主導地位,其中豬一改中國自新石器到早期青銅時代佔絕對優勢的地位,開始被牛的優勢地位取代。商代晚期養羊業的規模比較穩定,家畜中羊、狗的數量比例始終比較穩定,但遠不及黃牛和豬在家畜中所佔比例。而馬的比例在殷墟文化三期後開始增多,馬一般是特定階層特權使用的動物,在普通平民、小貴族甚至一般的中等貴族生活扮演的角色還是微乎其微,偶爾也成為人們的肉食。可以看出殷墟晚商墓葬隨葬豬、牛、羊的現象比馬和狗腿的現象多見,與當時晚商時期人們肉食中各種家養動物所佔比例有關,馬和狗較少作為肉食,則在墓葬中隨葬馬腿和狗腿則很少見。
此外這種現象也可能與不同地點墓地不同等級墓葬的比例有關,隨葬牛腿的墓葬一般等級相對較高,如果一處墓地中較高等級的貴族墓比例較高,可能隨葬牛腿的墓葬比例就比較高。
上述分析也要具體看待。比如隨葬馬腿的墓葬在同一墓地中墓葬等級更高,但這種葬馬腿的習俗在晚商時期還是罕見,因此並非晚商葬牲制度中的常例。
從出土背景來看,孝民屯晚商墓葬中所隨葬的第一類牲腿最多見的是放置在墓內二層台上,其次是放在槨蓋上,其次是放在填土中、二層台內或二層台下、棺內、棺蓋上,第二類牲腿則放在二層台內。這與商代墓葬中二層台的功用有關,墓葬中陳器多在在二層台,牲腿放在二層台上也較為方便。另外牲腿在二層台上的放置也有一定偏好,一般多放於頭端二層台上。
二、隨葬牲腿的動物年齡與體位選擇
筆者對殷墟孝民屯晚商墓葬中隨葬的動物腿骨的關節癒合狀況進行鑑定後發現豬年齡有小於半歲的(1例),小於1歲的(13例),有1-2歲的(4例),黃牛年齡有1-1.5歲的(7例),有1.5-2歲的(2例),綿羊年齡有小於1.5歲的(2例),1-3歲的(5例),3-3.5歲的(1例)。其中豬更多偏於1歲以下的幼年豬,黃牛和綿羊也都是未成年個體。這種以幼年個體的動物為主的年齡構成,既可能出於特定祭祀要求,也可能出於經濟角度的考慮——儘量將祭祀成本壓至最低。實際上,這種年齡構成情況與史前豬牲多用幼年豬是一脈相承的。
袁靖等對山東滕州前掌大墓地隨葬動物腿骨的鑑定發現只限於動物的前肢骨,筆者對孝民屯遺址墓葬中隨葬動物腿骨的分析,也發現如果是放置在二層台上無一例外都是家畜的前肢骨。袁靖等對殷墟以往墓葬隨葬動物腿骨現象的再梳理的發現殷墟西北岡的王陵、西區墓葬、大司空墓地、郭家莊墓地、梅園莊南地晚商墓葬都發現使用牛、羊、豬的前肢隨葬現象是一致的。
在孝民屯所有晚商墓葬隨葬的牲腿中,目前鑑定的無一例外都是家畜的左前腿。考察殷墟其他地點晚商墓葬隨葬動物牲體的情況,凡是可以從照片或墓葬圖可以判定牲腿左右的,對牲腿的前後、左右的選擇中均崇尚使用左側前腿,而且無一例外。
需要強調的是,商文化墓葬中二層台、棺槨上、棺內、填土中發現的動物腿骨均為前肢骨的現象,從當時的都城到區域中心、普通晚商聚落都無一例外保持一致,反映了當時存在驚人一致的葬牲習俗和嚴格規範化的葬牲制度,背後反映了商人墓葬制度或禮制的規範性。商墓中隨葬牲腿選擇左側在晚商都城殷墟遺址中在目前所見墓葬資料中也都完全一致,在山東前掌大墓地隨葬牲腿基本為左前腿,但也偶爾也有也有右側前腿的,但整體來看基本是遵守這種制度的。這表明了當時殷人在墓葬中使用牲腿時的體位選擇存在使用左前腿的偏好,是一種規範化的喪葬禮儀制度。
筆者認為晚商時期墓葬使用牲腿隨葬時對牲體的體位選擇是“貴前尚左”,即崇尚用牲體的前腿及其左側,並形成規範化的喪葬禮儀制度,在整個商文化的分佈範圍內得到較為嚴格的遵守。在山東滕州前掌大遺址和濟南大辛莊商代晚期遺址都可以看到對這種文化禮儀的認同,雖然也許偶爾略有變例,但基本得到了遵守。這是商文化文化輻射和核心區域政治和禮儀互動的一個很好的例子。郜向平則通過對商墓埋葬制度不同方面的分類梳理,提出商代社會在發展過程中,禮器制度有發展、變革,與葬俗有關的觀念、信仰也處在不斷地變化過程中,但是這種墓葬葬俗與墓葬制度的發展、變化中也在商文化不同階段存在驚人一致和嚴格規範化的一面,商墓隨葬牲腿的部位和左右選擇即是如此,這種葬牲制度也是商代禮制的組成部分,反映的是商代墓葬禮制的跨時空的一致性和規範性。這種墓葬禮制甚至影響了周人,比如西周墓中也是主要隨葬動物前腿,左右選擇也以左側為主,表現商周葬牲制度和墓葬禮制也存在一定的延續性,古代華夏文明文明被稱之禮樂文明,“革”中有“因”,商周之間禮制存在革新和獨特性的同時也存在很強的延續性,説明商周之間禮制和禮樂文明從宏觀的角度來看仍然存在一體性的一面,這也是古代中國文明文化上存在延續性的體現。
三、晚商墓葬隨葬牲腿葬俗與古文獻的相關記載
前文提到陳公柔、沈文倬先生曾經將安陽大司空村殷代墓葬所隨葬的整隻豬或羊腿與《儀禮·既夕禮》中奠儀中大遣奠的奠祭的“苞牲”聯繫起來。“苞牲”即取遣奠中羊、豬的下體苞起來送於墓壙內。《儀禮·既夕禮》記載了士階層的大遣奠禮的過程中有“苞二。筲三:黍,稷,麥”,“徹巾,苞牲,取下體。不以魚臘。……至於壙……及窆……藏器於旁,加見。藏苞筲於旁”的記載,即在最後的奠禮大遣奠結束之後,將遣奠禮中祭牲的“下體”包裹起來,稱之為“苞牲”,苞牲有羊、豕二牲之牲腿,苞牲在送葬時送於壙內即隨葬於墓中,具體是落葬時把明器放在棺的一邊,苞、筲等放在棺的另一邊。陳、沈二位先生都認為商代的喪禮也應有類似的遣奠之禮儀,商代墓葬二層台上的獸腿骨就是遣奠中的“苞牲”。謝肅對此也有過文獻的梳理和探討,認為商代墓葬二層台上的獸腿骨就是後世典籍中所説的“奠竁”遺存,即在遣奠禮儀中用來致奠最後在下葬中置於墓壙內的奠牲。
《禮記·祭統》中有記載,“凡為俎者,以骨為主。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於後”,其意周人用牲腿時崇尚前腿,而殷人則崇尚後腿。但殷墟的考古發現則完全有悖於這種所謂的殷周禮儀之別,恰好表明了殷周在用牲腿做奠牲時的禮儀制度的延續性。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古代禮書的記載。《禮記》中常有此類夏、商、週三代禮儀之別的記載,我們應該用考古發現來檢驗古代文獻相關禮儀制度的,更不能拿文獻中所謂商周之禮、夏商之禮的區別來將具有某一文化現象的考古學文化和夏、商、周文化中的某一種簡單對應。但禮書中也保留諸多歷史實際中的禮儀制度,又為我們留下很多寶貴的資料,這些都需要謹慎甄別、探索。
另外,周人吉禮用牲有其常法——別其左右而尊右體,即吉禮用牲體的右半側(文獻稱右胖),但凶禮則用左胖。喪禮即所謂凶禮,故而用牲體反吉禮之制而用左胖。《儀禮·既夕禮》記載:“厥明,陳鼎五於門外,如初。其實:羊左胖……”鄭玄注:“反吉禮也”,體現在遣奠中所用苞牲,就是用奠牲的左腿。以往很長時間商代墓葬中出土的動物腿骨都沒有鑑定是左或右肢,前肢或後肢,由於動物考古工作的介入,主要是對前掌大、孝民屯等晚商墓葬中所葬奠牲的動物考古學鑑定,我們現在可以明確,晚商時期喪禮中用牲禮儀與周代禮書記載的周禮是相同的,在這一點,也是周禮延用殷禮。
有學者認為,古代兇體用左胖,吉禮用右胖是與祭禮中成牲右體用於祭神與儐屍,左體用於婦胙的禮法一致的,即從“為神右體,為人左體”而來。因為喪禮從始至除喪,事奉死者多比照生前,而不忍異於生時,不忍遽以鬼神事之,故用牲方面,對先祖之“祭”屬“為神”,用右體;對亡者之“奠”仍屬“為人”,用左體。也就是説平日吉祭為神,用右為尊,凶禮自當用左胖,以示“反吉”,同時也表示未葬之前“不忍異於生時”,用左胖意即“為人”。
周代不同等級的遣奠所用犧牲種類組合與數量都有分別。《禮記·雜記上》雲:“遣車視牢具。”鄭玄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孔穎達疏:“遣車,送葬載牲體之車也。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體,貴賤各有數也。”《禮記·檀弓下》亦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鄭玄注:“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周代只有天子用馬作為遣奠的奠牲,殷墟墓葬中有用馬腿做奠牲的,其規格等級很高,但這種奠牲只是偶爾有發現,是否為高等級墓葬中常用的牲體還有待檢驗。另外孝民屯墓葬中奠牲的組合有牛、羊、豬的組合,也有牛、羊與豬、羊的組合,是否與《儀禮·既夕禮》中的“苞二”和鄭玄注中“士三牢,包三個”可以對應起來,有待進一步探討。因為《儀禮·既夕禮》只是記載了士禮,在商代也許士禮中也有不同的區別,“苞二”或許即是指兩種家畜牲腿的組合,“包三個”或許即是指三種家畜牲腿的組合,但是否可以稱為“士少牢”則不得而知。而且這種用牲腿組合中奠牲種類多的,一般墓葬等級也相對較高,雖然這種等級區分也許不能完全與後世禮書一一對應,但古代禮儀本身既有發展,也有延續性的一面。商周禮儀的異同還需要更多的考古發現與研究去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