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生命的疏忽不能只是譴責_風聞
荷塘月色-2020-08-27 14:00
8月6日一早,2歲5個月的河南欒川男孩玄玄(化名)坐上了一輛轎車,開往2.5公里外一家國學讀經班,駕駛員是讀經班的負責人蔣某華,後座上還有另外兩名年齡稍大的幼童。不知何故,蔣某華把玄玄遺忘在車內近9個小時,待被人發現時,玄玄已沒有生命體徵。日前,蔣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又是一起兒童被遺忘在校車內死亡事件,這名國學讀經班負責人兼校車駕駛員被刑事拘留,將被刑事追責,可以説一點也不冤。“致命的疏忽”就該動真格刑罰伺候,刑事追責才能促使相關人員“長記性”,才具較大震懾力和警示教育意義,以警示幼兒園等相關工作人員在用校車接送兒童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消除安全隱患,杜絕“致命的疏忽”導致的悲劇再次發生。
早在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就發佈通知,要求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跟車教師負責在幼兒上下車時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負責在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2012年4月,國務院發佈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但上述條例所稱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但一些輔導機構常常使用社會車輛接送學生,因缺乏管理和規範,車輛及駕駛員水平大都參差不齊,仍是監管的難點。而遏制“致命的疏忽”,必須從加強監護人員的責任心入手。
要運用強硬的法治懲罰措施,來倒逼幼兒園等工作人員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再讓兒童遺留在校車內引發悲劇。遏制“致命的疏忽”就應該嚴刑峻法,肇事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儘量少用緩刑,以實刑“重錘”予以嚴懲,讓肇事者在監牢裏“面壁思過”,才具有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因此,幼兒園經營管理者、校車司機、教師等監護人,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細緻做好各項幼兒安全和管護工作,消除一切潛在的安全隱患,從而杜絕類似“致命的疏忽”引發悲劇發生。否則,出了安全責任事故,既要賠償鉅額經濟損失,又要被追究刑責坐牢,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