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下級學》第九章第一節下——下級十誡_風聞
新下级学-2020-08-29 20:13
十誡是相互勾連的,比如只有做到第1誡“學法”,才可能在第2誡中發現規則中違法、無效的部分,也才能更好地做到第6誡“辦事合規”。第4誡“不揣摩上級心思”、第5誡“留下證據”和最後兩誡“D日技巧”“反彈”是同一內核的不同體現,不敢保護自己的奴隸絕不敢執行這四誡。本節的最後,結合3個例子講解十誡。
第一個例子。
現在常見這種論調:下級應該自動地、超額地完成上級佈置的任務,姑且叫它“飽和執行”吧。比如上級要下級問對方什麼時候過來,下級就要彙報對方到來的日期、來幾個人及職務、聯繫方式、交通工具、預定酒店,還要一併安排接待人員和會議室。再比如上級要求“掃地”,下級就得不但掃地,還要拖地,還要把桌椅窗台都擦一遍、洗窗簾換地毯,簡直就是大掃除。小J因為只掃了地,被上級批評,老A教導小J説:
“你猜不透老闆的心思,活該你捱罵。
“當員工就是要儘可能的想到老闆的心思,這樣的人才會在職場混很順暢。
“或者説是領導對你的期望太高了,他所認為的掃地就是大掃除,而你認為的掃地就是掃地,所以就有個表達的分歧。
“對於這個事情, 第一次就當學習了, 後面再有任務就長點心, 和領導保持一致。”
老A錯在哪裏呢?
飽和執行的壞處,首先是交流混亂。如果上級説“掃地”其實是“大掃除”,那下次他説“大掃除”,下級還不得把房子翻修一遍?上級要怎麼才能讓下級相信“我的意思就是我的意思”?當然,如果這個環境中這句話確實就是有這個含義,則不算飽和執行。比如對某些行業人員來説,“問一下對方什麼時候來”確實表示啓動一系列接待流程,這是他們的行話。
其次是工作失控,包括:下級錯過了其它事,畢竟下級的精力有限;下級自作主張做了不該做的事;下級無意中知道了不該知道的事。甚至,有的下級會故意在某些工作上精益求精,實則逃避其它工作或另有目的。
再次是交易不公。上級用工資買下級的勞動,他嘴裏説只要買個“掃地”,實際卻要得到“大掃除”,要臉嗎?如果這很公平,那麼上級也應該在發工資之外,還要替下級交税,還要替下級投資理財,派車接送下級去銀行拿錢,幫下級弄到各種消費優惠……。
有的下級本來就很忙,寧可義務加班也要飽和執行,就是廉價傾銷勞動,就是工賊。或許有人覺得自己有權做工賊,也確實有少數幸運工賊爬上去了。但多數工賊除了加速折舊自己,沒多賺到什麼。
老A的錯誤,首先是違反了第4誡,其次是第2誡。應該和規則而非上級保持一致。只有長期穩定的上級態度,才可能成為規則。如果他今天認為“掃地”是“掃地”,明天又認為“掃地”是“大掃除”,怎麼能成為規則?
第二個例子。
某機械公司的上級要求工程師給他一張機器的氣路示意圖,工程師也確認過了,上級説我就要一張示意圖。但當工程師真給他示意圖時,他又説太簡單,批評下級,搞得好像下級是偷工減料、不想幹活似的。來回折騰幾次,最終給了他一大堆東西,相當於標準氣路圖,含動作流程和工作原理,以及工程師額外附加的一些講解。如果上級一開始就説明要這些東西,能節省很多時間。
“氣路示意圖”的畫法是有通用的行業標準的,但這位上級就是要特立獨行,真正做到了“説自己(才懂)的話,讓別人走(彎路)去吧”。下面是可能的原因:
也許是權術——這位上級就是要整整下級,或者顯示自己在項目中的存在;
也許是口誤——他是無意説錯了又忘了改正;
也許是無知——他根本不知道行業標準;
也許是固執——他知道行業標準但就是習慣這麼説;
也許是虛榮——他看不懂示意圖又不好意思明説,才這樣“請教”下級。
無論如何,他何德何能把工作量和批評加諸下級頭上?
面對這種上級,下級的對策,在羣體方面是第4誡,當然總有些下級做不到。個人方面首先是穩定心態,不害怕也不生氣,動用第10誡。每次上級提意見,就説“你上次説是要XXXX,現在又變了。我要回去重新做一個。”隨後回去不緊不慢地重做。絕不為此無償加班。如果因此影響了其它工作,要在工作日記中註明或運用D日技巧。
第三個例子:浦東機場救護車接機事件。
2019年12月7日,浦東機場的一輛救護車閃着警燈來到航站樓出口。大家都以為它是接病人,卻是接了幾個大包小包、神采飛揚的旅客。此事曝光後引起網絡輿情。浦東機場隨即查清事實並公佈處分決定。原來是浦東機場的科長Y打電話給駕駛員M,讓他“安排”一輛車接自己的私人親友。M説“只有救護車”,Y“未提出異議”,M便“擅自”讓另一駕駛員Q開着救護車去接人,於是有了前面的一幕。處分結果:Y和Q開除,M記大過。
雙引號裏的字是浦東機場官方通報的原文。 “安排”,表明M應該是班長之類,整個指揮鏈條是Y → M → Q。Y被開除自不必説,M和Q為什麼待遇不同?處分公佈後,社會上有人認為是M“甩鍋”給Q,為最底層的Q感到不平。但從新下級學的角度看,這個處分很公平。同樣面對不當指示,M做出了提醒,告訴Y“只有救護車”,而Q什麼都沒做。實際上M事先肯定會告訴Q接什麼樣的人,Q不可能不知道這是不當指示。
從證據角度看。官方採信了M提醒而Y未提異議這個情節,此情節也許有電話錄音為證,也許沒證據但雙方都認可了。這成了M的免死金牌。當然M的責任還是很大的,他執行了Y的“無聲指示”。
而Q連提醒的情節都沒有。也許Q向官方申辯過,但未被採信。根據常識,M應該是當面和Q説話的,Q也可能提醒過,但他沒有證據。客觀上,也不能要求Q未卜先知地偷偷錄音。但出車總要有出車單的,這不是證據嗎?雖然不瞭解浦東機場的具體用車制度,但我推測應該有出車單並且由M填寫,M應該沒有如實填寫甚至根本沒填,所以官方通報才説“擅自”。Q面對這樣的出車單還開車,就是主動放棄免死金牌。退一步,就算制度不健全沒有用車單,Q也應該想法蒐集證據,包括短信確認。
再看執行。Q如果不閃警燈,可能還好些。閃着警燈,引人注意不説,法律上表示“本車在執行任務”,性質完全不同了。所以説Q也沒做到“謹慎執行”。
綜合以上兩點,Q的處罰是應該比M重。
如果給Q一個後悔的機會,他應該這樣做:
A. 填寫出車單,其中註明接什麼人。不必太詳細,足以表明非病人即可。並堅持要M簽字。
B. 不開警燈,低調接人。
假如Q真這樣做,他的處分肯定比M輕得多,甚至不處分也説得過去。
當然,Q會擔心以後M給自己穿小鞋,M也會擔心Y給自己穿小鞋。但是和最終的嚴厲處分相比,穿小鞋算什麼呢?牛就是怕鼻子那點疼,才一直讓人牽着,拉犁耕地,進屠宰場。其實牛真發瘋時,人根本牽不住的。
總結:M和Q違反第2、4、5誡。他倆誰對上級説“真的要這樣嗎,請確認一下”,誰就肯定不會犧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