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聚仙飯店坍塌的責任困境_風聞
葱葱读史-2020-08-30 15:30
昨天上午,9時40分左右,老家臨汾一個宴會廳發生坍塌。截止今天8月30日3時45分已全部結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難,7人重傷,21人輕傷。事情的經過,在相關新聞中,已經描述較為清晰。時值民眾在此舉辦80壽宴,故此傷亡慘重。正如在場羣眾所言,如果在中午開席之際坍塌,後果更加不堪設想。
我遠在他鄉,也十分關心家鄉的動態。在報道的評論裏,看到了諸多無端的猜測與攻擊,卻很少有人從制度的角度,去思考這場事故中的責任問題。查閲相關資料可知,這場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有關農村建築、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亟待細化與完善。謹就網友關注的2有代表性的問題稍作闡釋。
1.建築是否為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從這個定義出發,如果我們要確定該建築是否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章,第七條)。其中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一般情況下,在農村建設中,農民自建房完全符合“小型工程”的定義。因此工程規劃的角度,“違建”之説難以成立。
相比之下,佔用耕地興建“宅基地”是農村中最為普遍的違建形態。多數情況下,是農民對自己承包的土地改變利用方式。村集體對農民的個人行為很難有強制的約束力,多數情況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臨近拆遷的村莊則管控相對嚴格)。聚仙飯店與村莊主體部分距離較遠,顯然是路(002鄉道)而至,換言之,其宅基地極有可能是佔用耕地。不過這次事故中涉及的“聚仙飯店”已經經營十餘年,很難説飯店是否違規佔用耕地。因為在農村管理實踐中,對農村佔用耕地建房,在多數情況下均採取事後默認的方式,辦理相關證件。
2.事故責任人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如果按照這一規定處理,聚仙飯店的負責人顯然是本次事故的第一責任人。但是,本次建築物坍塌不同於以往的類似事故(年初泉州酒店坍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其一,本次坍塌的飯店是首先是生活與經營一體的場所(即農村自建房)。其二,飯店歷經十餘年中間歷經多次的改擴建。不同於城市建築物完善的法律法規,目前關於農民自建房的法律法規極不完善。前文已述,農民在建築房屋過程中無需住建部門審批,國土資源管理所只負責審批宅基地是否合法,並不關注建築物本體。農民自己負責房屋的設計、規劃、監管,包工隊(一般為本村或附近的相親)作為承包商負責建築房屋。事實上,包工隊的在從事建築房屋過程中,都是根據經驗建房,缺乏嚴格的應力計算。房屋主人更是缺乏“監管”的能力。換言之,聚仙飯店的老闆也是“受害人”。負責改建施工的“包工隊”不可能、也做不到詳細的計算。
上述問題,其實是老家農村自建房存在的普遍問題。宅基地確權登記,近幾年才開始。在此之前的農村建房,處於一種經濟社會發展下的自由發展模式中。有一些住宅的二層是,在一層建築物使用十餘年的基礎上加蓋。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自然是無從監管。甚至於農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住的是否為危房。截止目前尚未看到“責任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報道,可以看出農村自建房坍塌的“責任人”困境。
《建築法》管城市不管農村,《土地管理法》管地不管房。所以當事故發生時,只好農民自己擔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