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一個流氓黑社會分子曾經“三進宮”,後來當上城管隊長又犯三宗罪_風聞
两极反向-为了中国更强大,贪官买办公知精美一起骂2020-08-3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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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科累累來形容宿斌,毫不為過:他因犯傷害罪,於1992年6月被判刑五年;因犯流氓罪,1996年12月被判刑五年;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0年9月,被判拘役五個月。
然而,這並未影響宿斌的“官運”,曾“三進宮”的他後來當上執法幹部,先後擔任遼寧海城市馬風鎮綜合執法辦主任、海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
8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案發前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的宿斌,於2019年3月29日被海城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後被移送司法。2020年8月24日,宿斌被判犯受賄罪、行賄罪、非法採礦罪,獲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從“三進宮”人員到城管大隊長
和大多數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同,遼寧海城市(鞍山市下轄縣級市)城管局除了肩負城市規劃、市容等方面行政執法職能和審批職能外,該局還有部分涉礦業務。
海城市政府官網顯示,海城市城管局涉礦業務包括負責礦產品調運單發放和回收工作、礦產品計量管理、對違法違規運輸礦產品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違規的礦山企業和運輸車輛進行核查處理等等。
從2018年至今,該局至少已有十一人因受賄等犯罪獲刑。澎湃新聞查閲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相關裁判文書發現,這十一人多因收受礦企賄賂、為礦企違法行為開綠燈獲刑,如違規放行無《礦產品銷售運輸調運單》的礦產品運輸車輛出境,為礦企在礦產品運輸過程中逃避檢查、逃税提供幫助等等。
上述十一人包括,海城市城管局副局長王健、礦檢計量站分站長倪忠良、執法大隊執法中隊隊長劉森、計量服務站計量分站站長楊榮科、計量服務站總站長仲維軍、礦檢計量站站員王安博、計量總站計量服務分站副站長劉帝、綜合行政執法隊隊長王松、執法隊員吳昊、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宿斌、牌樓執法大隊臨時工王萬成。
8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宿斌、王萬成受賄、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宿斌前科累累,曾因犯傷害罪、流氓罪、尋釁滋事罪“三進宮”。
1992年6月16日,宿斌因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鞍山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在鞍山市監獄服刑期間,宿斌因減刑于1994年10月20日釋放。兩年後,他又因犯流氓罪,於1996年12月16日獲刑五年,在營口市監獄服刑期間,因減刑于1998年10月21日被釋放。出獄不到兩年,宿斌又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0年9月20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不過,斑斑劣跡並未影響宿斌的“官運”。上述判決書顯示,宿斌先後擔任的職務有,海城市馬風鎮綜合執法辦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
上述判決書披露的宿斌到案經過稱:2018年9月間,海城市監察委員會在對王某9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進行審查、調查時,發現宿斌涉嫌違法違紀問題。2019年3月28日,海城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並於2019年3月29日對宿斌採取留置措施。在審查調查期間,宿斌除交代其向王某9行賄2萬元的事實外,主動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7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
同案犯王萬成原系宿斌的司機,其到案經過為:2019年4月2日,海城市公安局接到羣眾舉報稱,王某4家位於海城市的礦山被人盜採礦石。海城市公安局於2019年4月18日立案偵查,於同年8月14日18時許將被告人王萬成抓獲,次日將被告人王萬成刑事拘留,後於8月29日取保候審。
2019年11月26日,海城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宿斌犯受賄罪、行賄罪,向海城市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海城市檢察院於2020年3月19日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指控被告人宿斌、王萬成犯盜竊罪、非法採礦罪。海城市法院一併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8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除受賄、索賄、行賄外,還非法採礦
海城市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宿斌在擔任海城市馬風鎮綜合執法辦主任和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收受行政管理對象及招錄人員等賄賂23.7萬元。
此外,宿斌還曾向管轄企業索要鎂石,並以145.5萬元價格售出。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宿斌在擔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樓執法大隊大隊長和海城市礦產品計量管理執法隊臨時負責人期間,在履行主管牌樓境內礦產品計量管理職責的過程中,對海城市遠東礦業有限公司運輸礦產品車輛無手續通行的行為給予照顧,未予依法處理或處罰。2018年1月,被告人宿斌向遠東礦業負責人周某1索要鎂石2.23萬噸,售得61.5萬元。2018年7月,被告人宿斌還向另一公司負責人索要鎂石6000噸,售得84萬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宿斌向時任海城市城管局局長王保石請託提拔牌樓執法大隊副隊長曾某1為教導員。2017年3月6日,經王某9提名,市城管局黨委會議同意曾某1暫行牌樓執法大隊教導員職務。2017年3月,宿斌在海城市河濱公園小區門口收受曾某1人民幣3萬元,後將2萬元在作為感謝費送給王某9,餘款1萬元用於個人支出。
2017年9月、10月,被告人宿斌趁與其相識的海城市榮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經營者王某4欲轉讓公司股權、公司停業之機,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其司機暨被告人王萬成進入位於海城市的榮某公司礦區內,使用鈎機、剷車等工具,先後開採鎂礦石4300噸,王某4對此未加反對。後上述鎂礦石售得32.46萬元,被告人宿斌獲利27.46萬元,王萬成獲利5萬元。
關於公訴機關另追加被告人宿斌、王萬成共同於2017年9月、10月竊取榮某公司礦區內價值32.46萬元的鎂礦石4300噸,分別構成盜竊罪、非法採礦罪的指控。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辯解稱4300噸鎂礦石均系取得榮某公司負責人同意後開採,並無秘密竊取之舉,應一併以非法採礦罪論處。法院審理後,採納了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宿斌、王萬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於2017年9月、10月間擅自採礦4300噸,礦產品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應一併認定為非法採礦罪。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宿斌犯受賄罪、行賄罪、犯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決被告人王萬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法院還判決沒收被告人宿斌的受賄罪違法所得人民幣173.2萬元,由扣押機關即海城市監察委員會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宿斌的非法採礦罪違法所得人民幣27.4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王萬成退繳的非法採礦罪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