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中國企業被美國防部新增至“中共涉軍企業”清單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09-03 19:18
走出去智庫觀察
當地時間8月28日,美國國防部宣佈認定包括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在內的11家中國企業為“中國軍方擁有或控制”。美國總統有權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對這些企業採取制裁措施,包括查封涉美資產。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夥人蔡開明認為,6月份美國已經將華為等20家中企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這31家中國企業目前雖然未被列入美國“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或其他制裁清單,但不排除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後續將其列入SDN清單的可能性。如若被列入SDN清單,則企業本身及單獨、合計持股****50%**以上的實體的涉美資產將被凍結。
被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中企將會面臨美國的哪些後續限制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蔡開明等律師就此事件的分析文章,供關注中美關係和美國對中企制裁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美國涉軍企業清單本身對相關公司並不產生實際的經濟制裁或者出口管制的限制,且該清單也並非美國對外國企業實施經濟制裁或者出口管制限制的前置程序,但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將面臨進一步被調查或強化的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等影響。
2、儘管美國三權分立制度是其立國之本,但是IEEPA的產生背景決定該法體現了較強的行政權,法院通常認為總統行使IEEPA賦予的權力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外交利益,所以對此保持審慎態度,鮮少否決總統的決定。
3、由於可能將遭遇美國在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等方面的進一步限制,此次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短期內應迅速尋求美國物項的替代供應來源,中長期的策略應立足自身、加快研發,減少對美國的依賴度。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開明劉紅梅阮東輝******陳怡菁****傅瀟蕾
一、背景情況
美東時間2020年8月28日,美國公佈了第二批“中共涉軍企業”清單(List of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列入了11家中國企業,分別是:中國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中國東方紅衞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核工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工程建設、通訊、電子、航空、石油化工等多個領域。
二、該清單的法律基礎:《1999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37節
我們在此前《20家中國企業被美國防部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文章中描述過,1998年10月17日美國時任總統克林頓簽署了《1999財年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99 NDAA)。該法第1237節要求美國防部長編制並公佈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及屬地(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運營的“中共涉軍企業”的清單。1、出台背景該條款的出台背景是中國發展軍事現代化,並拒絕放棄使用武力解決台灣和南海問題。美國政府認為中國軍事現代化計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通過直接購買或通過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獲得外國技術。若美國政府不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限制兩用技術的出口,日益增加的中美貿易可能會增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掌握美國敏感技術的可能性,使中國軍方獲得原本基於國家安全原因而無法獲取的電子通信、精密機械製造和激光器等方面的美國物項,並用於增強中國的軍事實力。
2、主要內容該條款(後經修訂)的主要內容為:美國國防部長應與司法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和聯邦調查局局長進行磋商,在1999財年NDAA頒佈之日起90天內確定直接/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及屬地內運營的中共涉軍企業清單,並公佈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其中,“中共涉軍企業”是指:1)國防情報局(Defense Intelligence Agency,DIA)1990年9月編號VP–1920–271–90以及1995年10月編號PC–1921–57–95出版物(及後續更新)中列明的任何實體;2)任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有或控制並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實體。其中,“人民解放軍”是指中國的海陸空部隊、警察、中國政府的情報部門,以及上述機構的任何成員。
2005財年NDAA第1222節對“中共涉軍企業”的範圍進行了擴充,包含1)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政府部委所有、控制或者隸屬於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政府部門;或者由中國國防工業基地所屬單位所有或控制的,並且2)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實體企業。
3、後續修改
2001財年NDAA第1223節取消了在聯邦公報上公佈清單的程序性要求。
4、第一份涉軍企業清單美東時間2020年6月24日,美國公佈了國防部給國會議員的回信,其中包含根據1999 NDAA第1237節制作的“中共涉軍企業”清單(List of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列入了20家中國企業,分別是:中國航空工業、中國航天科技、中國航天科工、中國電子科技、中國兵器裝備(中國南方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中國船舶工業、中國兵器工業(中國北方工業集團公司)、海康威視、華為、浪潮、中國航空發動機、中國鐵道建築、中國中車、熊貓電子、中科曙光、中國移動、中國核電、中國核工業、中國電信,涉及航空、通訊、人工智能、電子、核工、兵器、鐵路、船舶等多個領域。
5、移除程序根據1999財年NDAA 第1237(b)(2)條的規定,國防部長應與司法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和聯邦調查局局長進行磋商,以決定是否將相關實體從該清單上予以移除。因為實踐中國防部並未公佈相關清單,因此具體的移除程序仍然不清晰,需進一步觀察美國的立法動向。三、 被列入涉軍企業清單的可能後果
涉軍企業清單本身對相關公司並不產生實際的經濟制裁或者出口管制的限制,且該清單也並非美國對外國企業實施經濟制裁或者出口管制限制的前置程序,但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將主要面臨以下四方面的影響:
(一)美國可能實施進一步調查****或後續限制
1999年NDAA第1237節規定,針對清單上實體在美國開展的商業活動,美國總統可以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賦予的以下權力:1)調查**、限制受美國管轄的資金流動(如外匯交易、銀行間轉賬、貨幣或證券的進出口**);2)調查、監管、限制**受美國管轄的財產或禁止該等財產的相關交易**;以及3)當美國遭遇武裝敵對行動或者外國(或外國國民)的襲擊時,沒收被認定策劃、批准、協助或參與該等事件的任何外國人或組織或者任何國家的受美國管轄的任何財產並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強化的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
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於今年4月28日公佈的兩項擬議規則已於6月29日生效,一是取消了許可證例外CIV的適用,二是加強了對中國、俄羅斯及委內瑞拉的軍事最終用途/用户的管制。因此,被列入“中共涉軍”名單的該31家中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由於可能涉及中國軍事用户或者軍事用途,**從而涉軍名單企業獲取美國EAR中的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簡稱CCL)**中的物項將面臨許可證的要求。
另一方面,雖然該31家中國企業目前未被列入美國的“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或其他制裁清單,但不排除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後續將其列入SDN清單的可能性。如若被列入SDN清單,則企業本身及單獨、合計持股50%以上的實體的涉美資產將被凍結。
值得注意的是,SDN清單與實體清單為不同法律領域下的清單,所以基於不同的法律基礎同一家實體可能同時上兩個清單,如新疆公安廳已分別於2019年10月9日以及2020年7月9日被列入實體清單以及SDN清單。因此,已被/曾被列入SDN或實體清單的企業近期被BIS或OFAC重點關注的可能性較大。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向美國出售USML中的國防物品、國防服務以及EAR中的600系列物項
《2006財年國防授權法》中第1211節直接援引了1999財年NDAA有關“中共涉軍企業”的定義並規定了美國國防部“禁止採購中共涉軍企業產品及服務”(Prohibition on Procurements from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即除了1)與訪問中國有關的美軍(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的船隻或飛機,2)出於測試目的,或者3)出於收集情報的目的,國防部長不得通過合同或分包合同從“中共涉軍企業”採購《國際武器銷售條例》(ITAR)中列于軍品清單(Munitions List)的商品和服務。
除此之外,2018年12月修訂的美國聯邦法48 CFR § 252.225-7007進一步規定禁止採購“中共涉軍企業”的部分物項。該條款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中共涉軍企業”採購美國《軍品清單》中的國防物項或服務以及《商業管制清單》(CCL)中的“600系列”物項。該條款將“中共涉軍企業”定義為:不論地理位置如何,1)構成中國商業或國防工業的重要根基(commercial or defense industrial base)的實體(包括該實體的子公司或關聯機構);或者2)由中國政府或武裝部隊所有、控制或與其存在關聯的實體。
(四)其他涉美業務或將受阻
美國企業對於通訊技術、信息安全供應鏈等方面可能涉及的國家安全尤為重視,很可能會由於政府部門公佈的相關黑名單而改變原本的經營決策,哪怕該等名單與實際經營並不直接關聯。因此,該31家企業的其他涉美業務也可能受到不良影響。
四、對基礎法律 -- 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分析
當前,中美摩擦加劇,特朗普曾多次表示將會充分運用IEEPA授予總統的廣泛權力以應對中國的“威脅”。近日,特朗普政府因抗疫不力及暴力執法導致特朗普大選民調數據屢創新低,對華施壓已成為特朗普為了爭取選民投票的政策工具。
(一)概述
於1977年生效的IEEPA是目前美國製裁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該法授權美國總統在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後,可決定實施禁止交易、凍結財產及財產性權利等措施,以應對在全部或主要來源自美國境外且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利益造成特殊威脅的情事。
IEEPA自頒佈後,已成為美國製裁其他國家/地區或特定行為的有效工具,美國曆任總統皆多次援引該法簽發制裁行政令。如2020年7月14日,特朗普依據《香港自治法》和IEEPA簽發《關於香港正常化》的行政令,取消了此前香港地區相較於中國大陸的特殊優待地位。
(二)主要內容
1、適用範圍
該法第1701節規定了總統援引IEEPA進行經濟制裁的適用範圍,即美國總統若針對“全部或主要來源於美國境外的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造成特殊威脅的情事”, “宣佈美國進入國家緊急狀態”,則可依據IEEPA授權處理該等威脅;但不得用於除應對該等威脅之外的其他目的。
2、總統權力
該法第1702節通過正面授權及負面排除的方式規定了總統在該法項下的權力。
(1)正面授權
總統可根據其制定的法規,通過指示、許可或其他方式行使IEEPA項下的以下權力:1)調查受美國管轄的資金流動;2)調查、監管受美國管轄的財產或禁止該等財產的相關交易;以及3)當美國遭遇武裝敵對行動或者外國(或外國國民)的襲擊時,沒收被認定策劃、批准、協助或參與該等事件的任何外國人或組織或者任何國家的受美國管轄的任何財產並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進行處置。
基於該法制定的法規、指示或指令的遵守者及制定者在該法規、指示或指令的範圍內不受司法干預。任何主體根據本法或基於本法頒佈的任何法規、指示或指令進行善意的作為/不作為均不應被任何法院追究法律責任。
(2)負面排除
通常情況下,總統不得直接或間接的管制或禁止私人通信、人道主義捐贈、進出口交易、旅遊附帶交易以及機密信息。
若武裝衝突已經持續十四天,總統應在美國參與衝突活動後的20日內向國會遞交報告,説明美國在針對敵對國建立多國經濟禁運以及啓動扣押金融財產方面已採取並將繼續採取的具體措施,並説明直接或間接支持敵對政府維持對美軍事衝突能力的任何外國貿易或收入來源。
3、違法責任
(1)行政罰款:違反IEEPA的任何主體將被處以307,922美元或違法交易金額兩倍(取金額較高者)的行政罰款。
(2)刑事責任:任何主體故意實施、試圖實施、合謀實施或者協助或教唆實施違反IEEPA的行為,一經定罪,將被處以最高1,000,000美元的罰金和/或最長20年的有期徒刑。
4、保留條款
該法第1706節規定,國家緊急狀態須根據《國家緊急狀態法》的規定終止,但即使國家緊急狀態宣告結束,總統若認為仍有必要繼續禁止涉及外國或其國民擁有任何權益的財產的交易,則可繼續行使該法授予的基於上述國家緊急狀態而行使的禁止此類交易的權力。
國會可根據《國家緊急狀態法》第202節的規定,通過共同決議(concurrent resolution)終止國家緊急狀態且要求總統不得繼續行使IEEPA授予其關於應對國家緊急狀態的權力。
(三) 深度解讀
1、適用範圍廣泛
該法雖針對“全部或主要源自境外的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利益的特殊威脅”,但由於“國家安全”、“外交政策”、“經濟利益”涵蓋了國家運行的各個方面,且該法並未界定 “特殊威脅”的定義,亦未明確上述威脅達到宣佈國家緊急狀態的所需程度,因此理論上可被廣泛適用。實踐中,美國目前存續着39個國家緊急狀態,針對的目標包括伊朗、伊拉克、敍利亞等國以及於今年7月14日宣佈的香港地區,也包括於6月11日宣佈的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活動、8月6日宣佈的微信和抖音(TikTok)等,可見其適用範圍極其廣泛。
2、授予總統極大的權力
IEEPA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根據前述內容,總統可依據IEEPA對被調查、限制的主體的涉美財產施加幾乎所有的禁/限措施,甚至還包括直接沒收財產。截至目前,上述直接剝奪所有權的沒收措施僅被實施過一次:2003年3月20日,美國時任總統小布什簽發第13290號行政命令,剝奪伊拉克薩達姆政權及其高官的資產,用於重建與恢復伊拉克的活動。
3、不必然以“宣佈國家緊急狀態”為前提
根據該法,美國總統須依據IEEPA及《國家緊急狀態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NEA)宣佈國家緊急狀態後方可援引IEEPA並根據授權決定製裁措施。大部分情況下,總統的確也在行政命令中首先宣佈國家緊急狀態,再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
但是,IEEPA生效後又有多項法律豁免了該等要求。即,總統無須宣佈緊急狀態就可直接依據IEEPA的授權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相關的具體法律有:
1)《1999財年國防授權法》。如上文所述,該法第1237(a)(1)條規定,針對“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所列企業的商業活動,總統無須宣佈緊急狀態,即可根據IEEPA的授權決定開展調查或施加制裁;
2)《美國敵對國家制裁法》(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該法第234(1)條規定,總統應當行使IEEPA第1701節項下的權力對敍利亞實施凍結制裁,但不適用1701節項下的要求;
3)《馬格尼茨基全球人權問責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該法第1263(b)(2)(A)條規定,總統在依照該法實施凍結制裁時不適用IEEPA關於宣佈國家緊急狀態的規定。
因此,美國總統依據IEEPA授權實施制裁並不必然以宣佈國家緊急狀態為前置條件,理論上可如下操作:一是根據IEEPA宣佈國家緊急狀態,再根據IEEPA實施相關制裁;二是根據豁免宣佈國家緊急狀態要求的其他法律,直接施加制裁措施。但如上文所述,實踐中,美國總統通常會採取第一種操作。
4、報告與諮詢的程序要求形同虛設
雖然該法對總統行使權力施加了程序性限制,但該等限制流於表面並無實際約束力。首先,IEEPA雖然要求總統行使權力前應當向國會諮詢且行使權力時應當向國會報告,但卻未規定上述諮詢或報告的是否需要得到國會的批准。但從文意表述及美國的制裁案例中,可以看出無論是諮詢還是報告並不要求國會表決批准,更類似於諸如“通知”之類的程序性事項。其次,IEEPA也未規定總統不履行諮詢和報告義務的後果。因此,第1703節規定的諮詢和報告程序宣誓性意義較強,而很難實質性起到制約總統權力的作用。
5**、需美國行政部門(如OFAC、BIS等)**予以具體實施
截至目前,美國總統**通過援引IEEPA宣佈的國家緊急狀態仍舊存續效力的有35個,**而制裁措施的實施細則和具體執行,則需要美國聯邦政府的相關部門予以落實。
例如2019年5月15日,基於IEEPA的授權,特朗普簽發了《確保信息通信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的行政命令,宣佈美國進入國家緊急狀態。為應對該緊急狀態,美國企業不得使用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的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通訊設備或服務。次日,BIS宣佈將華為及其68家子公司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同年5月20日,BIS針對華為頒發了為期90天的臨時通用許可證(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以便依賴華為設備提供關鍵服務的美國和外國電信運營商在此期間採取適當的替代措施。
BIS作為美國商務部主管出口管制以及工業與安全的部門,負責依據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制定及執行與其職責相關的實施細則。具體而言,BIS會評估該行政命令針對的事項、主體以及國家,決定實施相應的管制措施(例如將華為列入實體清單)。同樣,OFAC主管經濟制裁,其可通過對實體施加制裁(如列入SDN清單)等制裁措施,落實總統的行政命令。
6、三權分立制度下過於擴張的行政權
美國國會頒佈IEEPA最初是為了限制《對敵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TWEA)對美國總統的授權,但為了保證美國應對國外威脅時的靈活性及時效性,IEEPA仍賦予了總統極為廣泛的權力,且該法對司法權進行了多處限定。
儘管美國三權分立制度是其立國之本,但是IEEPA的產生背景決定該法體現了較強的行政權,法院通常認為總統行使IEEPA賦予的權力通常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外交利益,所以對此保持審慎態度、鮮少否決總統的決定。例如,在1981年Dames & Moore v. Regan案中,美國最高院認為總統在IEEPA規定的情形下不經通知即凍結財產(特別是賬户資金)並未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未經司法裁決,私人財產不得徵用”的規定。
五、中國企業的應對措施
近期,美國以各種理由頻頻向中國發難。7月14日,特朗普簽署《香港自治法》,規定對損害香港自治地位的外國人、實體和金融機構進行制裁,還於同日簽發關於“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取消美國對香港區別於中國大陸的優惠待遇;7月31日,OFAC依據第13818號行政命令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兩位官員列入SDN清單。8月5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宣佈擴大“淨網”行動(Clean Network);8月6日,特朗普分別簽發解決TikTok及微信構成的威脅共兩項行政命令,並將於45日後禁止涉及上述主體的涉美交易;8月17日,BIS將38家華為系企業新增至實體清單並進一步擴大對“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適用;8月26日,BIS因“支持中國在南海開發並軍事化有領土爭議的前哨基地的行為”將24家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首次通過實體清單就中國南海問題採取行動。
觀察美國的近期舉動,我們發現美國針對中國及中國企業/機構的打擊手段漸增、頻次漸高、範圍漸廣。我們預計特朗普將使用所有可能的政策工具繼續打壓中國高科技頭部企業,將對華施壓、攫取經濟利益作為其贏取選票的手段。對此,我們建議此次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
**(一)進一步健全自身的合規體系,尤其關注出口管制、經濟制裁領域以及涉軍業務的合規風險。**不明朗的局勢下,合規愈發重要。相關企業應綜合自身的業務體量規模、行業屬性、與美國的關聯度及依賴度等因素,充分評估自身(包括涉美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合規風險,根據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等部門/機構發佈的指引,建立健全自身的合規體系。
由於被列入此份清單將同時面臨更嚴格的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因此,相關企業應當尤其重視在上述2個領域以及涉軍業務的合規風險,全面排查現有合規體系中的薄弱環節以及過往交易中可能的違規情事,儘早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查漏補缺並確定下一步應對策略(包括是否向美國政府自我披露等)。
(二)**評估自身涉美資產,關注事態發展,防範美國可能使用的其他法律或政策工具。**密切關注美國就此清單採取的下一步舉措(例如被列入SDN清單等),並及時評估1)自身(包括涉美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在美資產及利益,2)涉美業務中是否存在反壟斷、證券法、數據保護、反商業賄賂等領域的合規風險或違規情事,以及3)對美投資及美國公司以專利、技術合資等情況,相應調整自身的經營活動及發展戰略,必要時可聯合本次清單中相同領域的實體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共商對策。
今年8月6日,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PWG)發佈《關於保護美國投資者防範中國公司重大風險的報告》,建議針對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無法實施檢查的轄區(包括中國),提高上市門檻、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風險提示,並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遲於2022年1月1日前滿足PCAOB開展檢查的相關要求,旨在敦促相關公司遵守美國證券法並避免給美國金融市場投資者帶來的風險。被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及中國聯通均在美國發行了存託憑證****(代碼分別為CHL、CHA及CHU)。此外,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旗下也有兩家企業已在美上市(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與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發行了存託憑證,該5家公司應當特別關注美國證券法領域的相關規定及美國證監會(SEC)的監管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公開網站及文件中公示此次清單事件,避免可能由此引發的美國投資者的集體訴訟。
(三)尋求涉美物項的替代來源及涉美業務的替換夥伴,提前應對可能面臨中止/終止的涉美業務。
由於可能將遭遇美國在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等方面的進一步限制,此次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短期內應迅速尋求美國物項的替代供應來源,中長期的策略應立足自身、加快研發,減少對美國的依賴度。另外,由於與相關公司(包括子公司及關聯公司)有業務往來的美國公司可能由於該名單的公佈而改變現有的經營策略,中止/終止現有的業務往來,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需要提前分析相關的合同條款(尤其是變更或終止條款),評估後續可能出現的違約、中止/終止、清算等事宜。
(四)中國通信服務運營商在美面臨三重風險,應對此給予充分關注
2020年8月5日,美國宣佈在“5G清潔路徑”的基礎上,擴大“淨網行動”(Clean Network Program)以保護美國資產,新增了包括“清潔運營商”、“清潔應用商店”、“清潔應用程序”、“清潔雲”及“清潔電纜”五項重點內容。我們在近期《簡析24家中國實體因南海問題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的文章中分析過,美國近期針對中國企業採取了多項措施,正全方位落實“淨網行動”的要求,目前僅有“清潔運營商”尚未落實。此前,蓬佩奧曾公開表示將加入美國司法部長巴爾(William Barr)、國防部長埃斯珀(Mark Esper)及代理國土安全部長沃爾夫(Chad Wolf )之列,敦促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終止對中國電信及其他中國通訊服務運營商的服務許可(authorization)。因此,中國通信服務運營商在美面臨**“涉軍”****、證券監管及清潔運營商三重風險,應當對此給予充分關注,及早排查自身業務並制定綜合應急預案**。
註釋:
1.該公司官網英文名稱與美國國防部公佈的名稱略有不同,詳見:
https://english.cscec.com/AboutCSCEC/Companyprofile/
2.根據內外網檢索,暫未查詢到該等出版物的更新情況以及VP–1920–271–90中列明的清單。但根據下文Larry Wortzel的評論文章,PC–1921–57–95列出了64家中國企業,其中本次被列入清單的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中國北方工業集團(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以及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被列為與部分上述企業有業務往來的“解放軍部門”(PLA departments)。
3.any other person that—is owned or controlled by or affiliated with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or a ministr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at is owned or controlled by an entity affiliated with th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i) is engaged in providing commercial services, manufacturing, producing, or exporting.
4.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5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