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負債種樹80萬棵,卻因非法佔林被捕?自媒體造謠何時休!_風聞
门外的声音-思考是一种力量2020-09-06 16:23
最近,一條標題為“七旬老人負債種樹80萬棵,卻因非法佔林被捕?”的新聞在各媒體瘋傳,特別是短視頻如抖音、快手,幾行宋體加粗大標題,幾張滿山蒼翠的照片,一個老淚縱橫身影后的大問號,再配上一段疫情期間常用的背景音樂,幾秒鐘的功夫,觀眾無不義憤填膺,恨不得擼起袖子暴揍那羣衣冠禽獸。

可是!!事情真的如那些自媒體描述的那樣嗎?濟南的檢察官、法院、國土資源局真的會聯合起來欺負一個為國家綠化做出巨大貢獻的老人嗎?
初次看到這段視頻時,同許多人一樣,筆者也是憤慨異常,可是回頭一想,又有一絲懷疑。要知道,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法治建設的重視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大大減少,加之紀檢監察系統逐漸完善,沒有哪個部門會蠢到主動觸及紅線,更何況是多部門聯合亂作為。同時,又想到這兩年自媒體翻車的情況不少,直覺高速我事情應該不會如此簡單。直到上午看到一位微博博主,把相關的一份法律文書發出來,才發現,我們真的又一次被自媒體忽悠了!
為了印證法律文書的真實性,筆者註冊了中國裁判文書網(該網站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設立的,代表了最高的權威性),找到了這份法律文書**(已經全文貼至文末)**,並找到了相關的幾份文書,各大媒體上瘋傳的刑事公訴,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文書。
通過法律文書和媒體報道整理,發現李福深一家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一是違法佔用農用地建設老年公寓、倉庫和房屋(行政處罰),二是違規私設建築垃圾消納場(刑事處罰)。媒體報道中把兩件事雜糅在一起,估計他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報道的是什麼事兒吧。
首先説行政處罰這個。
通過法律文書把事情發展的大致脈絡整理如下:
根據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魯0103行審25號,顯示所謂文中的老農李福深為土地承包人,2003年10月承包土地,用途為生態林業、森林旅遊和養殖業,2010年8月把土地“轉包”給大女兒李成燕,2015年李成燕又把其中的25畝免費給妹妹李成傑使用。李成傑2014年至2016年違法佔用土地建設8處老年公寓主體、4處簡易倉庫主體及1處配套房屋主體。2019年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簡單説,就是老子承包土地,閨女破壞土地!至於媒體所言的投資三千萬,種樹80萬棵等。首先,種樹那是義務,因為承包合同的要求生態林業、森林旅遊、養殖業。其次,不管投入多少那只是一個土地承包人正常的投資行為,並非主動進行綠化。最後,行政處罰是破壞土地建設老年公寓、倉庫和房屋的行為,這和前面的投資種樹完全是兩個事情。
**再來看一下刑事處罰。**刑事處罰這個目前還沒有正式審理,法律文書上暫時沒有相關文件,根據鳳凰網的報道是這樣的,大部分的報道也都援引或部分援引該報道。
“據李福深家人介紹,2019年之前,家裏一直都是買土種樹,其中僅2003年,買土就花了二三十萬。2019年時,**通過朋友介紹等方式,他們得知有人可以送種植土,並且不僅不要錢,而且每車給他們100元左右。**也正是2019年免費的種植土,成了李成燕被拘捕的關鍵。濟南市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筆錄顯示,2019年4月4日,執法局工作人員告訴李福深,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在執法人員看來,李福深、李成燕屬於違規私設建築垃圾消納場。”
模糊的報道也不能掩飾其中的蹊蹺,“免費送土還倒貼錢”,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會相信這是真的,但事情確實如此,“事非尋常必有妖”,妖在哪?唯一的解釋就是土有問題。執法局工作人員也已經證實。後面涉及的刑事公訴,目前還沒有開庭審理,暫不判斷。
儘管目前還沒有最終的結論,但各大自媒體為了流量已經有了傾向性的報道。
對於這些不辨是非,為了博熱點隨意簡單報道的行為,輕了説是為了流量不顧自身職業道德的無恥行為,重了説則是故意挑起人民內部矛盾,醜化政府,為敵對勢力提供彈藥的惡劣行為。
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必須對這些胡亂報道的自媒體加以重罰!特別是一些官方自媒體,能不能長點心!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魯0103行審25號
申請執行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劉大坤,局長。
被執行人李成傑,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濟南市。
申請執行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向本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李成傑土地行政處罰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執行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於2003年10月26日與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莊鎮(現陡溝街道辦事處)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濟南市農村四荒資源開發合同”,合同中約定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將村東(西鳳凰山)四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水)874畝承包給李福深用於生態林業、森林旅遊、養殖業,使用期限:自2003年10月26日至2053年10月26日,共50年,出讓金額:貳佰壹拾玖萬元,交付方式為分期支付,每年一次,每次肆萬叁仟捌佰元,交付時間:2003年10月26日前首次交付4.38萬元,餘額每年的10月26日前支付一次等內容(詳見合同)。**李福深於2010年8月11日與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燕(李福深的女兒)簽訂“合同”,合同內容與李福深和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濟南市農村四荒資源開發合同”基本一致,只有將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由李福深改為李成燕,其他內容不變(詳見合同)。李成燕於2015年3月20日與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李福深的女兒、李成燕的妹妹)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合同約定:李成燕將位於雞耳屯村東山面積為25畝土地免費給李成傑使用,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至2053年10月26日止等內容(詳見合同)。李成傑於2014年4月份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為4處老年公寓及2處簡易倉庫;李成傑又於2016年2月份建設了4處老年公寓、2處簡易倉庫及1處配套房屋。截至立案調查時李成傑已基本建成8處老年公寓主體、4處簡易倉庫主體及1處配套房屋主體,經現場勘測該項目實際佔用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集體土地3599平方米(其中其他農用地1968平方米:未利用地1631平方米),建成建築面積約3000平方米。**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濟國土資字469號)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責令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退還非法佔用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的3599平方米集體土地(其中其他農用地1968平方米:未利用地1631平方米)給濟南市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2、沒收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在非法佔用濟南市中區陡溝街道辦事處雞耳屯村村民委員會的1968平方米集體其他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附屬設施。3、對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非法佔用集體其他農用地1968平方米的行為,按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處以罰款,計35424元;對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街道辦事處黨家莊西村村民李成傑非法佔用集體未利用地1631平方米的行為,按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處以罰款,計24465元;上述罰款共計人民幣59889元(伍萬玖仟捌佰玖圓整)。
申請執行人就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第1項、第2項、第3項處罰內容,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經審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經申請執行人依法催告後,被執行人對處罰決定書仍未履行。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有立案呈批表、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法律文書送達回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等證據證實,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訴訟,經申請執行人催告後仍未完全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執行申請執行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濟國土資罰字(2016)第20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第1項、第2項、第3項處罰內容。
上述第1項處罰內容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陡溝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上述第2項處罰內容由濟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上述第3項處罰內容由本院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李予會
審 判 員 俞春暉
人民陪審員 周慶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姬曉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