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一些意見_風聞
王铁蛋-2020-09-08 00:33
第六條、
草案沒有定義什麼是住房,只有在此基礎之上才能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比如像蒙古包這樣的移動性居住空間是不是算住房?
很多老房子建造時候的工程強制建設標準和現在是不一樣的,那麼用哪個來合規合法,草案沒有説明。
農村很多自建房是沒有經過政府驗收符合工程強制建設標準的,也沒有或沒有強制執行建設標準。那麼這個情況如何處理?允許出租不符合本條規定,不允許那那房主也不應該被允許居住,除非經過強制合規過程。
既然要求滿足強制性要求,那麼政府應該設立或責任相關部門檢驗確定房屋的合規合法。這樣還可以擴展政府職能,帶動相關就業。
供水供電要求很多時候很難被滿足,但當地人就是這麼生活的,比如供水,在沒有自來水的地方,所有住房都不能滿足,有些甚至要去很遠的地方打水使用。比如供電,假設是全國已經沒有不通電的地方了,這個不一定能夠完全滿足。
還有在冬天特別冷的地方,是不是還應該有供暖的要求?
第七條、
地下儲藏室無法界定,一個房間可以用來儲藏也可以用來居住。
“廚房、衞生間、和地下儲藏室(房間)等非居住空間”,完全可以是居住空間。現有的一些旅館房間完全或部分符合這個條件,那肯定是合法合規的,出租房也應該沒問題。國外有一種公寓格式就是廚房衞生間和居住空間都是開放聯通的,如果在地下,就完全符合上面不許出租的條件了。
如果要保證出租房的居住質量,應該限定面積要求,或加入其他限定條件,比如不能住在封閉廚房和衞生間,比如有爐灶或衞浴設備的房間至少多大才可以出租。
地下室居住應該完全沒有問題,這在全世界應該都是可以接受的。
第十五條、
承租人拒不騰退的,出租人應該可以要求警察協助強制騰退,不需要和承租人協調。私有財產受到保護應該在此得到體現。
第四十七條、
罰款金額應該應該有最低數量,但上限和租金或房價聯繫,成比例或倍數,否則在一地可能很少在另一地會很多。
第五十條、
和四十七條類似,罰款金額上限應該和獲利或潛在獲利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