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效應」:有法院落實15.4%標準,金融機構按規與否陷爭議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9-09 17: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一場新聞發佈會在借貸行業引起廣泛討論。
在發佈會上,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新規”)正式對外亮相。
其中,最受熱議的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下稱“LPR”)4倍(現15.4%),較之前的24%、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有大幅度的下降。
柒財經注意到,從規定發佈到如今,不到一個月時間,對金融機構影響成為業內關注焦點。
且在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某銀行因利率24%被法院駁回,並以8月20日後新的司法保護紅線(LPR的四倍)計算利率。
而這一判例被認為傳遞了一種信號,即金融機構也要“按規辦事”。可這也是爭議所在,因金融機構是排除在民間借貸範疇之外。

15.4%!已有法院執行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
按照政策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紅線調整的時間是2020年8月20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柒財經注意到,已有法院執行“一年期LPR4倍”標準。
以《譚某與史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該糾紛一案於2020年8月28日被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判決書標註時間為同年同月31日。

判決書顯示,糾紛要追溯到2016年1月28日,史某(被告)因生意週轉向譚某(原告)借現金5萬元,口頭約定利率月息2分,期限7個月。
經譚某催要,2016年8月20日,史某償還4萬元,尚欠本金1萬元及利息7000元。且在當時譚某又借給史某現金4000元,共計2.1萬元,並口頭約定仍為月息2分。
同時,史某向譚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條,¥21000.00,今借現金貳萬壹仟元整。不過,後經譚某催要,史某拖欠不予償還。為此,譚某提起訴訟。
對於以上事實,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認定,史某拖欠譚某借款1.4萬元、利息7000元計2.1萬元及本金1.4萬元的利息不予償還,應承擔債不履行的責任。
該法院認為,雙方的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約定利率月息2分超過原告(譚某)起訴時一年期LPR3.85%的4倍,故按年利率15.4%計算。
另因雙方系口頭約定利息,史某不認可利息7000元計算利息,譚某無證據證實,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裁定,史某向譚某償還借款21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計算本金14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無獨有偶,《黃某與玉溪市澤灃商貿有限公司、何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同樣落實LPR4倍標準。

判決書中提到,據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認為,借款利率雖雙方之前按月1.5%履行,但為限制高利,應按司法解釋規定予以調整,確定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後者黃某案件糾紛被立案時間2020年7月31日(早於8月20日),且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判決書落款時間8月26日。
而在《王某與史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柒財經注意到,立案時間2020年6月11日,同樣8月20日之前,可開庭審理時間為9月7日,同時也是判決書下發時間。

不過,海城市人民法院並未按照新規予以調整,而是“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年化24%),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
對金融機構的殺傷力:很大or有限?
事實上,自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後,金融機構是否會受到約束?業內眾説紛紜,不確定性環繞周身。
此外,有媒體曝出,某銀行因訴請24%利息被法院駁回,使用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複利計算。柒財經瞭解到,該判例在業內引起巨大爭議。
而焦點在於金融機構是否也要遵守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
根據新規,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另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提到,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由此得出,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銀行應不受新規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據券商中國報道,前述某銀行24%利率被駁回案件相關判決書已被法院撤下。
在新規發佈後,某銀行從業人員向柒財經表示,目前銀行在進行內部調整,零售開拓業務與新零售創新型產品目前先暫停,需要看市場後續發展。
而對於金融機構認定,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亞律師看來,基於金融機構的行業准入性特點,經全國性金融管理機構或地方性金融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都應為金融機構。因此已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核准成立並納入到金融監管範圍的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典當行應當屬於金融機構的範疇。
他還表示,P2P網貸平台因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核准成立,不屬於金融機構的範疇,因此P2P網貸平台上的發放貸款行為屬於民間借貸。
另據瞭解,9月4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發布《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貸款利率定價大討論活動通知》中提到,小貸公司經營行為不是民間借貸。
可據《寧波雲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曹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文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而在日前,據騰訊科技報道,知情人士透露,金融監管機構計劃限制螞蟻集團向借款人收取消費貸款的利率。據悉,螞蟻集團和其他消費貸款機構發放的貸款將受到新規限制。
另趣店在2020年第二季度財報中提到,新規尚待法院和監管機構進一步澄清。如果法院或監管機構要求對平台業務採用相同的利率上限,則盈利能力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產生淨虧損。
於非銀行貸款機構而言,李亞認為,貸款利率雖由其參考市場定價原則自行決定,但從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中來看,非銀行類貸款機構貸款利率也受到司法利率上限約束,即按照當前LPR四倍,當前貸款利率不得超過15.4%/年。在此前提下,非銀行類貸款機構業務將面臨嚴峻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