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存續金控企業超1200家!金控辦法落地:關聯交易設八大紅線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9-14 17:31
9月13日,央行正式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金控辦法》)是對同一日發佈的《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的一個細化。
所謂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制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金控辦法》將符合三種情形的金控公司納入監管。
具體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指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
此外,還包含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託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9月14日,央行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表示在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金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監管要求。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的理念,堅持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以並表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全面、持續和穿透監管,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和金融板塊,明確股東資質條件,加強資本管理,要求股權結構簡明、清晰、可穿透,規範關聯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等。同時,對存量企業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穩妥有序推進實施。
01關聯交易設立八大紅線
根據《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年)》,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金融機構在開展本行業主營業務的同時,投資或設立其他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綜合化金融集團。
其中,有的還控制了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母公司成為控股公司,其他行業金融作為子公司。
二是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5種。一種像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均為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旗下擁有銀行、證券、基金等。
還有兩種是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資產投資運營公司,參控股本地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出資設立、專門管理集團內金融業務的資產運營公司。
前述之外,民營企業和上市公司還會通過投資、併購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類金融機構。
另部分互聯網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優勢地位後,向金融業拓展,獲得多個金融牌照並綜合化金融平台。
事實上,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前者資產配置得到優化,後者資本實力得到增強。然而,看似相輔相成,不過亂象也是存在,且集中在民營金融控股公司。
德隆系、明天系、安邦系、證大系等暴雷歷歷在目。而前述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導致風險不斷累積。
而在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看來,很多民營金控是實業出身,為“近水樓台先得月”,有一定資本和充足實力後,開始參股、收購金融類公司,反而讓金融類公司為自身服務。
“不僅如此,很多民營金控設立多層次的股權‘嵌套’,隱匿股權架構,本身隱藏在幕後,讓金融機構進行利益輸送。”他直言道。

針對於此,《金控辦法》明確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不得進行以下關聯交易:
(一)利用其實質控制權損害其他股東和客户的合法權益。
(二)通過內部交易進行監管套利。
(三)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其他非金融機構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或擔保,超過提供融資或擔保的所控股金融機構資本淨額的10%,或超過接受融資或擔保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資本淨額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財務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
(八)央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大廈傾倒”之後,接管、資產“瘦身”等措施成為必然。
如今,曾經控股44家金融機構的明天系旗下包商銀行進行重組,天安財險、華夏人壽等被接管。安邦保險集團接管兩年,最終安邦帝國變成“大家的保險”……
此外,畢研廣表示,金控辦法從一年前開始徵求意見到正式下發,民營類金融和互聯網金融受到了極大的影響,紛紛舍掉名字中“金融”“金服”,改為“數科”“科技”等。
02另設金控資質!股權層面強化對金融機構監管
縱觀整個《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新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值得等關鍵環節,提出監管要求。
其中,對於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一定門檻,包括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直接所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另擬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且要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有能力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等。
柒財經還注意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經央行批准,依照金融機構管理。央行批准後,應當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設立許可的實施細則由央行另行制定),並由金融控股公司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央行批准,不得註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
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名稱應當包含“金融控股”字樣,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本法規定的相關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止目前,我國範圍內企業名稱是“金融控股”或“金融集團”的在業、存續企業一共有1207家。從企業地域分佈來看,企業數量較多的地區是廣東、山東、浙江、福建、北京等地。其中企業量最多的地區是廣東省,共760家。山東省位居第二,有101家。浙江省排名第三,有42家。
從企業註冊資本分佈來看,據企查查統計,我國大部分企業名稱是“金融控股”或“金融集團”的企業註冊資本在1000萬及以上,共747家,佔比企業總量的61.9%;企業註冊資本在1000萬以內的有460家,佔比企業總量的38.1%。
對於此,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在騰訊看點平台上表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設金控資質,主要是股權層面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通過並表統計、股權穿透等,來更清晰地識別金融集團內部不同機構之間的股權關係、關聯交易關係,從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風險、規範關聯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另他還表示,金控辦法的出台主要還是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需要,從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已經是大勢所趨,前期的允許銀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證,隨着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從金控集團層面進行統一監管就成了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