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關私放法院查封的36輛凌志,債權人索賠16年無果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09-14 10:33
(來源:澎湃新聞)
法院將36輛進口轎車查封,海關卻在未解封的情況下,讓他人把車子轉移走。時隔十六年,柳忠山仍然為了這批車輛奔走。
柳忠山是遼寧省大連市的一個企業負責人,2003年將自己自有資金合計近千萬元借給另一商人李長斌。後來李長斌因為涉嫌犯罪被判刑,柳忠山知悉後採取司法手段,在向法院起訴追還借款的同時申請訴訟保全。
獲准後,大連中院將李長斌名下的汽車貿易公司存放在大連保税區海關(經機構改革後撤銷,職能轉至大連海關派駐機構)的一批高檔進口轎車予以查封,以確保勝訴後的執行。
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被法院查封的36台車輛未經法院解封,居然被大連保税區海關放走,案外人提走了全部車輛,導致柳忠山贏了官司,卻無財產可執行。
此後,大連市中院曾多次致函大連保税區海關要求追回查封車輛,一直未果。2007年11月9日,大連中院作出裁定,大連保税區海關在36台被提走轎車範圍內,向柳忠山等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大連市一政法系統幹部向澎湃新聞介紹,大連中院曾多次找到大連海關溝通協調,大連海關相關人員認為“法院查封錯了”。澎湃新聞查詢到,事發後,大連海關曾起訴提走車子的案外公司,但經過數年的案件審理,官司打到最高法,最終大連海關敗訴,訴求被駁回。
然而,即使法院認定了大連保税區海關承擔相應賠償,至今過去16年,柳忠山仍未獲得相應的賠償。2020年9月9日,柳忠山委託他人再次致電大連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案件確實還在大連中院至今未執行,“也沒有承辦人了,在檔案室裏放着”。

(16年過去了,贏了官司、保全了財產的柳忠山仍拿不到應得的債款 圖源:澎湃新聞)
36台查封車輛被放走
據柳忠山介紹,李長斌曾任大連保税區長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長信公司”)董事長,2003年兩人經親戚介紹後認識。2003年9月至12月,柳忠山分多次出借給李長斌做汽車貿易,合計970萬元。
誰知道,錢借出不久,李長斌就涉嫌犯罪被判刑。
隨後,柳忠山向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和大連市中級法院起訴李長斌及長信公司,要求償還全部借款。
大連市兩級法院均支持柳忠山的訴求,兩起訴訟一審判決後,李長斌及長信公司,均沒有上訴,因此,一審判決即生效。兩份判決書判決長信公司與李長斌合計償還柳忠山97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大連中院作出的(2004)大民合初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書中還註明: 本院查封了長信公司在大連保税區海關存放的36台凌志ES300進口轎車,作為執行判決的訴訟保全。
案件勝訴,債務人相關財產也被法院查封保全,柳忠山心想:這下自己的債務有保障了,妥了。
令他沒想到的是,這批被法院於2004年9月8日查封的車輛,居然在未解封的情況下,由案外人江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蘇美達公司”)從查封當天開始,到2004年12月2日,陸續從大連保税區海關提走。
探聽到消息的柳忠山慌了,趕緊找到大連中院相關辦案法官反饋情況。
“不可能,法院查封的東西,海關怎麼可能隨便放走?”柳忠山説,大連中院的辦案法官一開始並不敢相信,之後一瞭解:“還真的放了!”

(大連中院裁定,大連保税區海關放走查封的36台轎車,承擔賠償責任 圖源:澎湃新聞)
大連中院裁定由海關承擔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從一名接近該案的大連政法系統幹部處瞭解到,大連中院相關辦案法官和院領導曾專門針對此事前往大連海關了解情況。
該幹部介紹,海關工作人員認為法院查封的有問題,查封錯了。
該幹部認為這種説法明顯錯誤。首先,放走車輛前,大連海關沒有和大連中院做過任何溝通;其次,查封前,大連海關沒有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不讓查封;最後,即使是法院查封錯了,法院系統也有相應的糾錯程序。
“你怎麼判斷法院查錯了?即使查錯了,也是法院承擔責任,放行也是法院的權力,你海關放什麼行?”該幹部説,大連中院方面就作出要求,大連海關必須把車子追回來,“沒有追回來,法院就要追究你們責任。”
大連中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至2005年11月25日,大連市中院先後三次致函大連海關及大連保税區海關,要求將查封的上述車輛予以追回,但是,始終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7年11月9日,大連市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預執字第35-1、334-1、22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要求大連保税區海關在36台凌志ES300進口轎車範圍內,向柳忠山等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本裁定送到後立即生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長期從事民事執行法方面研究,他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如果大連海關當時對於法院的查封有異議,應該及時告知法院,或者由第三人提出案外異議。法院查封車輛後,海關對於車輛的權屬問題是沒有判斷權的。
譚秋桂表示,如果是法院查封錯了,也有多種糾錯程序,比如説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撤銷查封;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錯誤的,上級法院可以監督下級法院的行為等。
譚秋桂説,作為協作執行機關沒有完全履責或者有重大過錯,就要被追責。比如,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存款,銀行擅自給它解凍,法院就會要求銀行限期追回。如果限期未能追回,那涉事銀行就要用自己的財產對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
行政機關這種特殊主體,應該如何去執行呢?譚秋桂介紹説,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鄉政府、縣政府、一些行政機關被列入黑名單的案例。按照規定,用於公共服務的那些財產不能執行的,這些財產是會影響到行政機關的履職。但非用於行使行政權的財產,是可以執行的,專項資金不能執行,一些預算外的資金是可以執行的。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將政府機關的相關的法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然而,裁定下發至今已過去將近13年,柳忠山仍沒有等到自己的債務款。

(大連海關 圖源:澎湃新聞)
大連海關曾起訴提車案外人敗訴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2008年3月4日,大連海關將提走車輛的案外人蘇美達公司告上法院。
大連海關稱,蘇美達公司當時以貨主的身份將上述車輛申報納税進口並提走。大連保税區海關向蘇美達公司交涉時,該公司向大連保税區海關提供書面保證,聲明該公司是車輛的真正物權所有人,並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
大連海關要求蘇美達公司向大連海關返還36台凌志ES300進口轎車,或賠償大連海關36台車損失的人民幣9534744元及利息。
蘇美達公司則主張,其和長信公司之前簽有委託代理進口合同,對案涉36台凌志車享有物權,2004年蘇美達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境的凌志ES300轎車,經海關查驗,徵税後放行。針對上述行為,大連保税區海關與蘇美達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爭議,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行政處罰。
蘇美達公司認為,大連保税區海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妨礙了執行工作並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應該自行承擔未協助法院執行文書的責任。
此外,蘇美達公司還表示,自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案涉轎車銷售併發貨完畢,期間蘇美達公司從未收到任何限制處置大連海關所訴車輛的任何通知或文書。
2011年5月31日,大連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大連海關的訴訟請求。大連中院認為,長信公司是案涉車輛的買受人和出賣人,蘇美達公司只是長信公司進口貨物的代理人,對蘇美達公司關於其是案涉車輛所有權人的主張不予採信。
大連中院認為,蘇美達公司已向海關出具承諾,保證案涉車輛在內的66台凌志車的物權系其公司所有,並確保陳述屬實,否則其自願承擔一切責任。現案涉車輛已經由蘇美達公司銷售完畢,原物已經無法返還,則應當由蘇美達公司在36台凌志車的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蘇美達公司不服,隨後提出上訴。
2013年12月20日,遼寧省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大連海關的訴訟請求。
遼寧省高院表示,涉案36台進口凌志轎車的權屬的認定,不應作為本案的審理範圍。
遼寧省高院認為,現並無證據證明蘇美達公司在向海關申請提走該批車輛時,知曉該批車輛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蘇美達公司提車時是經過大連海關批准放行的。則蘇美達公司提走涉案車輛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針對大連海關而實施的侵權行為,不能認定蘇美達公司提走涉案車輛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一審法院要求大連海關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系因大連海關對涉案車輛的放行,而非因蘇美達公司提走了涉案車輛。
遼寧省高院還認為,雖然蘇美達公司於2005年6月17日向大連海關做出了承諾,但並無證據證明蘇美達公司做出該承諾時知曉涉案車輛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大連海關要求蘇美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後,大連海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裁定:駁回大連海關的再審申請。

(大連中院 圖源:澎湃新聞)
專家:無論海關向第三方是否追償到位,都應先履行賠償
對於大連海關與提走車輛的第三方企業之間的訴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認為:“海關向第三方追償是否成功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由於法院判決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償,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賠償義務,那肯定是不行的。”
譚秋桂説,申請執行的當事人沒有過錯,海關既然被認定了賠償責任,應該先履行賠償義務,再另行起訴第三方去追償,要求其返回財產。
對此,柳忠山倍感無奈:“自從判決生效後,我幾乎每年都去大連市中院反映或詢問執行進展情況,都沒有下文。
澎湃新聞注意到,認定大連海關放走查封車輛的裁定書中載明,除了柳忠山,還有另外兩名申請執行人桑勝德、單聚春。
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一份遼寧省高院執行裁定書顯示,由於長期未予執行,當事人桑勝德長年上訪。遼寧省高院決定將其案件指定由鐵嶺中院執行。
奇怪的是,柳忠山和單聚春的案子並沒有一同移送。9月9日,大連中院一相關負責人向柳忠山表示,桑勝德這個案子為了避開所謂的“地方保護”,省法院指定給鐵嶺中院執行,但柳忠山、單聚春的案子並沒有移送,還在大連中院。
該負責人表示,當年的辦案人已經退休了,現在這個案件(柳忠山執行案)肯定不在任何一個人的手裏。應該是中止執行或者其他什麼情況,就給歸檔了,現在就只能在檔案室裏放着。
曾經審查過該案件的政法幹部表示,本來中院是責令海關賠償的,後來為什麼沒有賠償就具體不清楚了。另一干部則表示,由於涉及到大連海關,確實困難重重。
對於目前的進展,9月11日,澎湃新聞聯繫大連中院宣教處和大連海關辦公室宣傳科,截至發稿,均未獲回應。
譚秋桂表示,從法律程序上講,大連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大連海關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那麼大連中院是有義務、有職責去採取執行措施,“自己做的裁定,為什麼不執行呢?”
譚秋桂説,所謂的執行措施分兩大類,第一大類,控制性的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第二大類是處置性的執行措施,包括拍賣、變賣等。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協調、溝通,沒有采取這兩類執行措施,嚴格來講還是屬於消極執行。
“講法院可能存在消極執行的同時,也必須強調海關作為行政機關,更應該尊重司法的權威,應該帶頭、主動積極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責。”譚秋桂説。
譚秋桂説,從當事人的角度,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申請強制執行。柳忠山表示,近日會找大連中院再次聯繫溝通,如果還沒辦法執行,再向上級法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