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ofo小黃車,自動「被」續上的52元季卡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2020-09-18 13:01
放眼望去,人們難以在街頭尋覓到ofo小黃車的身影。不過,這“人間蒸發”的ofo近日因自動續費問題被推向熱搜。
“無車何來消費”“押金何時能退”“收的錢又給了誰”……續費操作更是引起諸多質疑。且若問ofo絕處逢生的幾率有多少?恐一眾網友給出的回答:幾乎為零。
近兩年來,創始人戴維被限制高消費36次。另有媒體曝出,截至2020年8月1日,ofo平台仍有1600多萬用户等候退還押金,若以99元計算,債務總額高達16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ofo爭議並不止於此。平台用户想要藉助法律手段要回押金,需提交仲裁,然而解決糾紛最低成本達6100元。
柒財經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清華大學學生孫某就曾就《ofo小黃車用户服務協議》(下稱《協議》)中仲裁協議向法院申請無效。不過,最終法院並未支持孫某請求。
01押金未到手 費用被續上
“全網返利,購物省錢。”再次重啓ofo APP時,柒財經發現,平台變為購物網站導流平台。據悉,這是ofo為退還押金在去年底推出的新招。
具體而言,ofo用户可選擇將99/199押金轉到領錢板塊,不過該操作是不可逆的,一旦將押金轉為等同餘額後,即視作放棄對押金的索取。
而用户要拿回押金,需點擊ofo平台上的購物鏈接跳轉到淘寶、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台,完成購物後,以返利形式獲得相應的押金及額外現金獎勵。
需特別指出的是,ofo APP“首頁”中除商品的展示區外,“掃碼用車”“查看押金”被置於“拼多多專區”“京東專區”“9.9特價”之前的第一、第二的位置。

不過,點擊“掃碼用車”後,柒財經無法查看車的具體位置,且在街頭很難看到ofo小黃車。可這已消失的小黃車近日卻被指仍在自動續費。
據北京晚報報道,此前周女士的微信賬户突然被扣了52元,後經查詢發現是ofo季卡在自動續費。周女士通過電話、微信公眾號、小程序聯繫ofo方面,可都沒有得到回應。
而這一事引起了網友重提舊事,在微博上發起投票“你的ofo押金退出了嗎?”其中,部分網友表示,不僅沒退,還被扣了錢。
事實上,自動續費是視頻網站普遍具有功能,這種服務前提是要開通平台VIP會員服務。當VIP服務即將到期時,平台會從用户支付寶、微信等賬户代扣下一個計費週期服務費。
一般而言,視頻網站上,開啓自動續費VIP會員每月所交費用要比非自動續的低。而引導用户開通自動續費手段普遍都是首月費用優惠。不過往往,用户可能會遺忘自動扣費事情。
而且這種“懶人服務”是用户不用輸入任何密碼,即可完成扣款這一過程。像京東等電商、一些共享充電寶、滴滴這類網約車平台等都設有免密支付。
此外,“自動續費”功能引來不斷的吐槽聲。在第三方投訴平台上,很多消費者反映,APP應用中找不到取消入口、沒有通知情況下自動扣款等等。
事實上,若想關閉自動續費,用户需要到對應支付系統內取消。只不過,ofo小黃車已無法正常運營,自動續費自然會引來更多人不滿。
柒財經注意到,據微信《扣款授權確認書》顯示,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商户向財付通發出支付指令,財付通就可按照該指令進行資金扣劃,財付通對商户的支付指令在實質上的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實性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責任由用户和商家自行承擔。

且因商户的原因導致用户遭受經濟損失,由用户與商户協商解決,與財付通無關。
02申請ofo仲裁協議無效 清華大學生請求被法院駁回
而按照《協議》中15.2規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遙遙無期等待退還押金同時,ofo用户若藉助法律手段,需要付出遠比99/199押金高出很多成本。
柒財經瞭解到,在上個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掛出《孫某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民事裁定書》(下稱《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孫某(申請人)為清華大學學生,其請求法院確認《協議》中15.2條仲裁協議無效,申請費由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拜克洛克公司”)承擔。
具體理由,孫某認為,消費者提交押金一般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賃單車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並處理案件的最低費用為6100元,糾紛解決成本與案件標的額相比過高,會實質性阻卻消費者對自身權利的維護,故該仲裁協議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
且孫某主張拜克洛克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未能就該仲裁協議進行顯著提示,也沒有設置進一步閲讀仲裁協議的入口鏈接,沒有詢問消費者是否閲讀過《協議》,更沒有強制消費者閲讀《協議》。
對於此,拜克洛克稱,《協議》第15.2條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同時適用於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平等適用,仲裁條款約定事項僅為爭議解決的範疇,並未限制孫某的權利或者加重其責任,也不會免除拜克洛克公司的責任。
且拜克洛克還提到,已經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註冊用户注意爭議解決條款,比如黃色字體、加粗、加重字體等,這些提醒方式在孫某提交的證據中也有體現。
最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所涉《協議》中第15.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孫某系自主自願選擇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不存在相關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該法院還明確表示,訴訟與仲裁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優劣。與訴訟方式相比,仲裁解決糾紛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終局的特點,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最終仲裁費用的分擔,也有權要求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此,法院認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合同各方主體均是平等的,不能認為是對一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排除。本案所涉爭議解決條款只是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就該條款而言,拜克洛克公司並不存在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孫某方責任、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情形。另孫某提出仲裁費用明顯高於訴訟費用及維權成本高於商品本身價值的問題,並非約定仲裁管轄所導致的結果。故孫某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柒財經注意到,400元申請費用,由孫某負擔(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