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疑雲,法律和媒體共同的奧數題_風聞
法律先生-法律先生官方账号-从这里,连接全世界2020-09-18 07:33

鮑毓明事件結束了。
最高檢用兩千字的説明,將全民討論送入尾聲。
錯愕、驚歎、茫然,是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大家不知該如何評價這樁過山車般的「強姦」事件。
事發之初,我們曾為此事發稿,譴責這位同行是個人渣,並承諾如果司法機關證明他是清白的,就刊發頭條文章道歉。
今天后台有讀者來問:這個結果算是「清白」嗎?我們相顧無言。
強姦被歸為罪,可以看做是法律的產物,但是法律雖然提出了這個問題,卻永遠無法徹底解決它。
北方有一句俗語:鋼鈎子抓不住琉璃球。勉強可以形容這種關係。
我們不得不面對的是,法律這個鈎子再硬,也無法徹底解決強姦問題複雜的多樣性。

01
北歐國家的嘗試

提到丹麥,形容詞大多是「發達」、「平等」這樣的字眼。
這個堪稱全世界最「幸福」的國度,卻是歐盟中性暴力犯罪比例最高的國家。
南丹麥大學2017年的一份調查報告中指出,人口僅580萬的丹麥,就有多達24000起強姦類案件。
可丹麥司法局的的報告顯示,**僅有94名涉案人被定罪,**很多丹麥人認為是法律不夠嚴苛的關係。
丹麥法律規定,「強姦」指的是使用暴力或脅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時,強行發生性行為,跟我們這兒差不多。
輿論壓力之下,2020年9月1日,丹麥通過了反強暴法案,重新定義強姦罪為:
如果一方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即構成強****奸。**
02
改法律就真的有用嗎?

丹麥的新法裏,要重點突出「一方」和「同意」。
**「一方」,**把所有人放到平等位置,既不默認男性是加害者,也不默認女性是受害者。
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同意」,**則給予這樣的解釋:
在性行為中,你需要確認你想要發生關係的對象,也想要和你發生關係。
如果不能確定,應該詢問對方,如果依然不能確定,應該停止發生關係。
新法規定,所有未能取得雙方一致同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也就是“不就是不”。
看起來頗受讚許的改良,執行起來卻實在不理想。
但凡有一些基層經驗的法律人都知道,男女之間的「同意」,證實起來,絕不是容易之事。
曾有基層警察朋友私下交流時説:發生在酒店房間裏的強姦控訴,我們大概率不會受理,沒法查。
這話乍一聽,很想指責他們執法不嚴。
但細想想,當一男一女邁進酒店,房門一關,裏面到底發生了什麼,恐怕只有桌椅板凳知道真相。
警察和法律都不是萬能的。
03
強姦困境,千古難題

「強姦」和「誣告強姦」幾乎是同步產生的。
不能輕易證真,也無法迅速證偽,加上受害羣體固定的屬性,讓這個罪名無時無刻不在風口浪尖上。
暴力和性混合在一起,稱得上是天然的熱門詞條。
當意願成為入罪的重要根據,那麼總免不了有痴男怨女在其中輾轉騰挪。
美國知名雜誌《滾石(Rolling Stone)》,也曾經在2014年栽過一個跟頭。
他們在報道弗吉尼亞大學一起性侵事件時,因為只採用了女方説辭,造成報道事實,後來不得不撤回報道,引起信任危機。
正如今天的《南風窗》所面臨的情況。
如果再有一個王星星、李星星站在記者面前控訴,他們應該選擇先伸張可能偏頗的正義,還是進一步要求控訴方提供更多證據?
這是媒體人面臨的一個倫理和技術上的雙重難題。
鮑毓明事件過去了。
結果並不算糟糕,起碼事實顯示沒有我們想象中的未成年女孩受害。
雖然「18歲女孩造假年齡求富人收養」這個狀況有點兒讓人難以接受,並把它背後的產業鏈暴露在了普通人面前。
但也許這才是世界最真實的一面。
下次再有類似的事情出來,如果法律人和媒體都選擇堅壁清野、冷眼旁觀,那正是鮑毓明同好們的理想世界。
相對於「驚天反轉」,我們更願意定義這件事為虛驚一場。
因為除了對惡保持警惕,以及對善留存信任,大家實在沒什麼別的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