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鮑某某性侵案下的黑幕_風聞
财经无忌-财经无忌官方账号-独特视角记录时代冷暖2020-09-19 11:29
俞曦 | 文
2020年4月以來,媒體網絡報道鮑某某性侵“養女”韓某某,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成立督導組,對韓某某指控鮑某某性侵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到9月17日,案件結果終於水落石出,督導組、北京市司法局、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安徽省太和縣委接連發文,通報該案的調查處理情況。
督導組通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北京市司法局通報:依法吊銷鮑某某的律師執業證書。
煙台市公安局通報: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事已至此,該案的處理暫劃上了一個句號,但其中涉及了不少法律問題值得深思,性侵犯罪比如強姦罪如何認定?合法的收養關係如何認定?鮑某某一個外國人怎麼堂而皇之以中國律師名義執業?
為何不認定為性侵犯
性侵是刑事犯罪,從刑法角度而言,任何刑事犯罪都有客體、客觀、主體、主觀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韓某某最早報案的罪名是鮑某某強姦。以《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切入分析,法條原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俗稱貞操權,犯罪對象是女性。但如果是不滿14週歲的女性,無論女方是否自願,皆夠罪,且罪加一等,從重處罰。
官方通報稱“鮑某某和韓某某存在同居行為和兩性關係”,但“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也就是説不管韓某某與鮑某某發生何種關係,都是自願的,其合法性權利並無受到侵害。“韓某某與鮑某某見面時已年滿十八週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韓某某與鮑毓明見面時,其作為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斷力和行為能力,並非法律絕對保護的14週歲以下女性,韓某某享有充分的性自由權利。所以,從客體要件出發,鮑某某性侵的説法不成立。
2.客觀要件
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
官方通報稱“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證據。”也就是説韓某某與鮑某某發生關係是自願的,沒有違背韓某的真實意志,也不存在韓某某反抗的情況。從客觀要件的角度,鮑某某性侵的説法也不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鮑某某作為中美兩國律師,作為事業有成的商務精英,符合構罪主體要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強姦的目的。從官方通報來看,也沒有任何線索能夠證明鮑某某存在強姦的主觀意願和動機。
此外,官方通報中有句話很有意思“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與其和鮑某某產生矛盾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這相當於給人潑了一頭肥皂水,感覺有點像情侶吵架拌嘴分分合合的狗血劇啊!
所以,綜上總總,從法律構成要件的角度,鮑某某的行為確實夠不上強姦罪。
鮑某某的處罰
雖然夠不上刑事犯罪,但鮑某某也確實犯法了,他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首先,鮑某某觸犯了《出境入境管理法》。
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且在自認為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我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鮑某某因為加入了美國籍,他的中國籍就自動喪失。鮑某某作為美國人,他在本案中的行為損害了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這個公共秩序包括道德、倫理上的秩序,所以,鮑某某還是犯法了。
正是基於上述的違法行為,公安部才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最終由煙台市公安局負責將鮑某某驅逐出境,從網絡輿情反饋,公安部的做法得到了羣眾一片點贊。
其次,鮑某某觸犯了《律師法》。
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在律師隊伍中開展違規兼職等行為專項清理活動的通知》,要對律師行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清理,有兩處清理重點:
(一)專職律師違規兼職。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獨立董事)、監事(不含外部獨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
(二)喪失中國國籍後仍然執業。包括中國律師取得外國國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或者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後仍然執業。
仔細看北京市司法局的聲明,處罰鮑某某時,適用了《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這些條款概括起來,基本內容就是,之所以吊銷其律師執照,就是因為鮑某某踩了上面中國律師執業的三顆雷。
揭開非法“收養”的黑幕
鮑某某案件,刑事角度已經由權威部門作出了認定,但是現在隨着網絡輿情又一波發酵,越來越多的民間“收養”或者非法“收養”進入社會視線,我們不妨關注一下“收養”這個問題,這也是筆者撰寫本文的目的。
正常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我國《收養法》對收養這一制度,從主體、條件到程序各方面,都有規定。
首先,被收養的必須是未成年人。
無論從法律和倫理道德的角度,都不允許大齡女性的收養,否則這一套制度必然會擊穿道德的底線,衍生大量問題。《收養法》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只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養。
筆者手頭留存了兩份年代久遠的公證書可作為史料,明確了成年女性不可以被“收養”的官方態度。江蘇省南通市(原南通縣)公證處1981年11月20日出具了一份(81)通證內字第4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對養父理匆與養女於潔之間的收養關係作出了認定。但是,羣眾反映,辦理收養公證時於潔已經成年,名為收養,實為理匆與於潔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於是南通縣公證處經過調查,最終認定“理匆在一九六○年收養於潔為養女不符合事實,收養關係不能成立”,並於1984年1月24日重新作出(84)通證文字第1號《關於撤銷(81)通證內字第40號公證書的決定》作出了認定。
其次,收養必須要登記,包括户口。
《收養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收養制度直接與幾千年來的家文化血脈相連,到現在,更是與我國的户籍制度相配合,勾劃出一套家庭倫理的補充體系。鮑某某案件中,兩人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辦理收養手續,事實上他們之間的情況也不可能辦理到收養手續,所謂的“收養”關係,無非是不正當關係的遮羞布而已。
第三,非法收養已經成為黑色產業鏈。
正因為鮑某某的案件,吸引了社會的關注,非法收養的黑幕才得以在網上大量曝光,隨便搜索一下,相關消息多如牛毛,例如:
2020年4月13日,知乎官方賬號“知乎小管家”發佈消息稱,對知乎網站內送養相關信息進行了全面的清理,並對相關賬號進行永封處置。
QQ等大型平台為非法收養提供了信息交流的便利。官方報道,自2015年9月開始,韓某某為改善生活條件,通過QQ等多次發佈尋求“收養”信息,並與多人聯繫商談“收養”事宜。韓某某在網上看到鮑某某發佈的“收養”信息後,主動與鮑某某聯繫,雙方才得以走到了一起。
還有記者卧底“愛心救助站二”QQ羣,該羣專門“提供送養、收養服務”,按照“羣規”,一旦收養成功,支付報酬,當事人必須退羣這不就是人口買賣麼?什麼時候這麼明目張膽了?記者提供的網絡截圖是這樣子的,其中而所謂的“補”就是買人的費用:
尤其是一些未成年女孩,真是收養麼?百度貼吧“未婚媽媽吧”吧主爆料,“收養女孩的,多是賣給鮑某明那種禽獸!”
鮑某某的案件,查到現在,最令大家揪心的問題在於,我們發現這完全不是一個道貌岸然的傢伙侵未成年少女的故事,而是存在一個黑色產業鏈條上的非法交易!
鮑某某的這起案件,不應該只是個案,大數據時代,官方和各大網絡平台有足夠的能力監控到所謂“送養”、“撫養”、“收養”等敏感的關鍵詞,這裏面存在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在大家的眼皮子底下!筆者認為,藉此個案的影響,假如能引發全社會的關注,支持官方重點打擊黑色產業鏈,具有更加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