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接受的是,如果交通肇事後逃逸,把人撞死了反而比把人撞成重傷判得輕…_風聞
麒麟才子有点困-2020-09-20 14:4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量刑分了三個檔次:
1.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逸/其他惡劣情形,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逸緻人死亡情形,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封頂十五年,因為單罪有期徒刑上限為十五年)
比較讓人難以接受的就是“逃逸”與“逃逸緻人死亡”的區分。
“逃逸緻人死亡”是指,如果不逃逸,不耽誤對被害人的搶救,則人能夠救活——反推出,被害人的死亡是逃逸導致的。
單看理論吧,是覺得有點道理,這也太壞了,不僅交通肇事,還見死不救,要重罰。
那麼如果一個人交通肇事直接把人撞死了,然後逃逸,怎麼算?
算“逃逸”,而不是“逃逸緻人死亡”。
如果一個人交通肇事把人撞得傷情極重,重到【就算當場送醫院也搶救不回來】的程度,怎麼算?
還是算“逃逸”,因為此時【就算不逃逸也無法阻止死亡】,所以不算【逃逸緻人死亡】。
本案似乎就是被認定為這個情形,所以在3-7年幅度內量刑。
也就是説,如果一個人交通肇事後橫豎要逃逸,把人撞死了反而比把人撞成重傷(然後因為沒得到及時救助而死)會被判得更輕…
在樸素情感上,就是難接受噢…
而且案件通報中可沒講清楚有沒有【就算不逃逸也無法阻止死亡】的情形存在。
本評論由用户“紅鯉魚與綠鯉魚與驢”推薦,來自《譚松韻媽媽車禍一審結果:肇事者被判六年》一文。內容僅代表用户觀點,標題為紅鯉魚與綠鯉魚與驢用户添加,更多熱乎討論請移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