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情況,對於刑訊逼供更適合舉證責任倒置_風聞
Uhuru-2020-09-20 14:42
liskow你這個就如同要他拿出自己沒殺人的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啊。如同控告他殺人,控方要拿出證據啊,拿不出證據他坐了冤獄,他申請賠償啊。現在他控告辦案人員對他刑訊逼供他也得拿出證據才行啊,雖然我相信很有可能確實刑訊逼供了。另外,他這個案子我也覺得他很有可能就是兇手,當時全村就他無法提供時間證明。但是隻要無明顯證據證明他是兇手,他就不該坐牢。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情況,對於刑訊逼供更適合舉證責任倒置,比如檢查日報這篇文章介紹的《深圳市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
https://www.12309.gov.cn/llzw/pjc/201908/t20190819_428909.shtml
時間:2019-08-19 作者:謝文英 來源:檢察日報
本報訊(記者謝文英)“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是冤錯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可以極大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深圳市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的意義在於,公檢法在刑事訴訟全流程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能夠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記者瞭解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的《深圳市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近日印發並實施。《規程》突破僅在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限制,規定了刑事訴訟全流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排除非法證據中的職責。
引起朱列玉代表關注的是,《規程》中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有關規定,部分採納了他在2018年全國人代會上提出的《關於刑訊逼供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建議》。
朱列玉代表説,在我國,法庭上當被告人提出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行為時,一般做法是偵查人員只要出庭作證或者出具書面證言説明其偵查行為合法就行。此時,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行為的舉證責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為相對弱勢一方,要證明偵查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是很困難的。
“司法正義對訴訟程序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控辯平等,不僅要注意控辯雙方權利分配在數量和形式上的對等,也要兼顧雙方自身取證能力的差異,從而在配置權利義務時適當偏向弱者,以實現控辯雙方訴訟力量在實質上的均衡。”朱列玉代表建議,通過配置必要的技術設備,建立監督制度,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以防止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同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必須在看守所的訊問室進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對審訊過程進行監督。
據悉,《規程》對公安機關訊問錄音錄像永久保存;非法證據註明、隨案移交;偵查機關未證明取證行為合法性、偵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説明情況可能導致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本評論由用户“星空融入”推薦,來自《張玉環向三部委提交控告材料,請求追責16名公檢法辦案人員》一文。內容僅代表用户觀點,標題為小編添加,更多熱乎討論請移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