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的母親還沒宣判,為何可以被羈押六年?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09-23 17:05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2014年9月,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張明傑因涉嫌濫用職權等罪名被逮捕,該案歷經6年,仍在審理階段。
6年間,曲婉婷每年都要在社交媒體上為母“喊冤”。
9月22日,她又發文稱“6週年無果”,還表示“保持一顆相信正義的心”,引發一眾網友暴怒。

憤怒之餘,也有網友指出,為何張明傑還未宣判就羈押了6年多?這符合法律規定麼?
當然符合。
但在解釋之前,需要先從法律規定説起。
對於刑事公訴案件,一般都要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審理三個階段,公檢法三部門各管一個階段。
在這期間,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先關進看守所的。
當然,有期限限制,而且三個階段的規定都不同。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逮捕,意味着羈押的開始。
那麼,期限是多久呢?
最長是7個月,但特殊情況下,可以無限延長。
原則上,羈押期限為2個月,若案情複雜,則可以延長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若案件存在“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情形,則可以再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若案件屬於“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能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這都沒完,如果是“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可以無限延長(《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所以,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為2+1+2+2+X=7+X個月。

隨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會繼續關着。
關多久取決於檢察院審查起訴花了多久,理論上,最長為6個半月。
首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原則上為1個月,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則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72條)。
同時,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個月,但最多隻能退回兩次(《刑事訴訟法第》第175條)。
每次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又會重新計算一次“1+0.5”的審查起訴期限。
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羈押期限為(1+0.5)+1+(1+0.5)+1+(1+0.5)=6.5個月。

最終,案件來到審理階段,此時“犯罪嫌疑人”就被稱為“被告人”了,不過羈押還是要繼續。
宣判前,被告人會一直關着。
宣判後,有罪的被告人也會被移送到指定場所服刑,實現“無縫對接”。
那麼,宣判期限是多久?
原則上,一審審理期限是2個月,同時可以延長1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還能再延長3個月(《刑訴訴訟法》第208條)。
更何況,法院還能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每次1個月,最多退回2次(《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23條)。
每次補充偵查完畢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説,上述“2+1+3”能再算兩次。
所以,在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2+1+3)+1+(2+1+3)+1+(2+1+3)=20個月。
還沒完,案件還有二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後再次二審、二審發回重審後再次二審後再次發回重審……
總之,期限計算可以無限套娃。
更何況,對於特殊案件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就能無限延長(《刑訴訴訟法》第208條)。

那麼,曲婉婷母親的這個案子是啥情況?
2014年9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2016年7月,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但未作宣判。
2019年8月,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該案,仍未作宣判。
時至2020年9月,曲婉婷發博“喊冤”時,該案依然停留在一審階段。
此時,距離張明傑被羈押,已經過去了6年,72個月。
按照之前的計算結論,從偵查到一審,最長羈押期限為7+6.5+20=33.5個月,不到72個月的一半。
但是,如果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這都不是事,因為可以無限延長。
對被告人羈押6年固然少見,但只要履行了必須程序,就是合法的。

除期限規定外,羈押時長還會折抵刑期。
每被羈押1日,則折抵有期徒刑1日或者拘役1日。
如果張明傑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由於她已被羈押6年,則會在宣判後直接釋放。
但是,就檢方指控的罪名與相關案情來看,張明傑可能沒法享受到刑期折抵。
原因在於,她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檢方指出,張明傑索賄500萬,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形”,光此一罪就有可能讓她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更何況,索賄的話要從重處罰,檢方也向法庭建議對張明傑量以死刑。
即使被判處死緩,法院也能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有觀點認為,該案遲遲未能宣判,是因為案情複雜、牽涉較廣。
但只要最高法點頭,張明傑就會一直被關着,直到該案水落石出。

曲婉婷(右)及其母親張明傑(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