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史料中的“國府的抗戰”——“中心開花”的侵略戰爭_風聞
新哲人-爱好广泛,一事无成。2020-09-24 08:12
“中心開花”的侵略戰爭
一般而言,一國對另一國的侵略戰爭往往從邊界開始,然後向縱深發展,侵略戰爭直接爆發於被侵略方的中心地帶是很鮮見的,但日本侵華戰爭卻是如此。1931年9月18日,日軍在瀋陽發動“九一八”事變,開始了對中國東北的侵略,瀋陽是中國東北的核心地區。1937年7月7日,日軍在北京宛平盧溝橋發動了“七七”事變,自此開始了全面侵華戰爭,而當時的北京,則是中國(至少是北方)的心臟地帶。
為何會這樣?這是因為,在日軍發動侵華戰爭之前,它在中國國土已經駐紮幾十年了,其中,駐紮在東北的稱“關東軍”,駐紮在平津一帶的則稱“中國駐屯軍”。早在清政府時期,喪權辱國的條約就給予了日本在中國領土上駐紮軍隊的權利。
日本早就覬覦於中國東北,甲午戰爭日本獲勝,逼迫清政府簽訂《馬關條約》,割走了中國的台灣和遼東半島。由於割取遼東半島影響了沙俄在中國東北的利益,於是,俄國拉攏法國和德國,對日本割取遼東半島進行干涉,逼迫日本把遼東半島還給中國。日本由於實力不足,難以抗衡俄法德三國,不得不吐出到嘴的肥肉,但日本又從中國索要了3000萬兩白銀作為贖遼費。1895年11月16日,中國將白銀3000萬兩交與日本後,日軍從遼東半島撤走它的軍隊。
甲午戰爭後,沙俄藉口保護中國東北不受侵略,為方便出兵幫助,軟硬兼施,逼迫清政府與其簽訂《中俄密約》,同意沙俄借地築路,修建滿洲里到綏芬河和寬城子到旅順及其他一些支線鐵路,鐵路長共2500公里,統稱東省鐵路。1897年5月,鐵路動工前夕,沙俄悍然決定成立特別護路軍。1898年1月,第一批750名護路軍進入中國境內,在鐵路沿線駐紮,到1900年春,沙俄駐紮在中國境內的護路軍已擁有8個步兵連,19個騎兵連,達4500人,這是駐紮在中國東北境內的殖民軍。
1897年,德國侵佔中國山東膠州灣。俄軍在保護中國的幌子下,派其太平洋艦隊部分船艦於1897年12月14日進入中國遼東半島的旅順口和大連灣。在佔領旅順和大連成為既成事實後,沙俄立即強迫清政府簽訂租借該地的條約。1898年3月27日,清政府代表李鴻章與沙俄駐華代辦巴甫洛夫在北京簽訂了《中俄旅大租地條約》。
條約主要內容有:
1、清政府允將旅順口、大連灣及附近水面租與俄國,租期25年,期滿前可由兩國相商是否展限延長;
2、租借地內地方行政由俄國主掌,中國不得在此駐軍;
3、租借地以北設立“中立區”,其行政由中國官員管理,中國軍隊經俄國同意後始得入內;
4、沙俄可由中東路某站(後選定哈爾濱)修一支線至旅順、大連;
5、旅順口僅由中俄兩國船隻使用,他國軍艦與商船不得入內。
之後,沙俄又與清政府簽訂《續訂旅大租地條約》與《東省鐵路續訂合同》,進一步攫取在中國的權益,把中國遼東半島南端大片陸地、島嶼及海域都劃為俄國殖民地。1899年8月,沙俄政府擅自成立“關東省”,把侵佔的中國領土變為沙俄的“新邊疆”。沙俄在這裏屯駐重兵,修築工事;成立行政、警察、法院、監獄機構,頒佈法令、法規;興建港口、鐵路,壟斷商業;橫徵暴斂,欺壓、掠奪百姓。到1900年6月,駐旅順口的沙俄海陸軍達13500人。
在八國聯軍侵華戰爭中,沙俄於1900年7月出兵東北,至10月3日,俄軍進入奉天(瀋陽),東北三省全部淪陷,處於俄軍赤裸裸的軍事佔領之下。《辛丑條約》簽訂後,八國聯軍從北京撤軍,清政府也開始着手收回東北。經過談判,1902年4月8日,清政府與沙俄簽訂《交收東三省條約》。條約共四款,規定:從訂約之日起,俄軍分三期撤出東三省,每期6個月。第一期俄軍撤出盛京省西南段遼河以西,交還山海關、營口、新民廳之間的鐵路;第二期撤出盛京省其餘各地及吉林省;第三期撤出黑龍江省。條約還規定“如果再無變亂,並他國之舉動亦無牽制”為撤軍的附帶條件。以後沙俄就是以此附帶條件為藉口拒絕履行條約義務,延期撤軍[1]。
條約簽訂後,俄軍陸續撤走,到1902年4月底,還有5萬人的俄軍駐紮在東北。但是到1903年,沙俄不僅違約拒絕撤軍,反而把佔領軍增至8.9萬人。[2]到1903年9月,沙俄佔領軍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區:盛京省的牛莊、鳳凰城、沙河子、遼陽;吉林省的吉林、伊通州、寬城子、老少溝、陶賴昭、寧古塔、阿什河;黑龍江省的齊齊哈爾、海拉爾、拉哈蘇蘇、哈爾濱等地[3]。1903年10月8日,撤軍期滿,沙俄不但不撤軍,反而於10月28日重新佔領了奉天。
這時,日本和俄國正為劃分兩國在遠東的勢力範圍而交涉。1904年2月初,歷時半年的日俄談判破裂,2月8日,日俄戰爭爆發,俄國和日本兩個國家的軍隊在東北這一片屬於中國的領土上廝殺。2月13日,清政府通電各國宣告:“東三省疆土權利,兩國無論勝負,仍歸中國自主,兩國均不得佔據。”同時,頒佈《中立條規》三十五條,劃定了日、俄兩國在奉天省內的“局外境”(中立區)和“局內境”(交戰區),要求交戰雙方不得逾越指定的戰地,並保障戰區內中國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與中國地方官守衞領土、履行行政職責。[4]
日俄戰爭,日本獲勝,1905年9月5日,雙方簽訂《樸次茅斯和約》,和約計正約十五款,附約二款。其中涉及中國主權的內容有:
1、俄國將包括旅順口、大連灣在內的遼東半島租借地,及其附屬的一切公共財物,讓與日本(第五款);
2、俄國將由寬城子(長春)至旅順口的鐵路及其一切支線,鐵路區域內所附屬的一切權利、財產包括煤礦在內,都轉歸日本(第六款);
3、兩國在東三省各自經營的鐵路,只限工商業用,不得用於軍事目的,但遼東半島租借地內的鐵路不在此限(第七款);
4、以18個月為限,日、俄兩國軍隊同時全部撤出滿洲(遼東半島租借地除外);為“保衞”各自的鐵路,可留駐“守備兵”,每公里不超過15名(第三款,附約第一款)。[5]
一場發生在第三國領土上的戰爭,結果,戰爭的失敗者將它從第三國攫取的權益轉讓給了戰爭的勝利者。自此,日本從俄國手裏取得了在遼東半島關東州和南滿鐵路沿線上駐軍的權利。日本派遣2個師團共4萬人的部隊進駐關東州及南滿鐵路附屬地,並設立關東總督府。1919年,總督府撤銷,改設關東廳,佔據中國東北的日本軍隊稱為“關東軍”,司令部設在旅順。
1931年9月18日,日軍發動“九一八”事變,此時,日本關東軍已在瀋陽駐紮二十多年了。
八國聯軍攻陷北京後,逼迫清政府簽訂《辛丑條約》,其中條約第九款規定:“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日本正是根據《辛丑條約》,派遣了一支部隊駐守京津一帶。1901年10月24日,日本成立駐中國的軍隊,當時叫“清國駐屯軍”,民國成立後改稱“中國駐屯軍”。“七七”事變前,日本中國駐屯軍司令部及其直屬戰車隊、騎兵隊、工兵隊、通信隊、憲兵隊、軍醫院和軍倉庫駐天津;中國駐屯步兵旅團司令部率步兵第1聯隊(欠第2大隊)、電信所、憲兵分隊、軍醫院分院駐北平,其中第3大隊駐豐台,另有1個小隊駐通縣;第2聯隊和第1聯隊第2大隊、炮兵聯隊駐天津,其中第2聯隊第3大隊第7中隊駐唐山,第8中隊駐灤縣,第9中隊駐山海關;第1大隊第3中隊駐塘沽,另有1個小隊駐昌黎,1個小隊駐秦皇島。京津唐一直到山海關一帶,全有日軍駐紮。
到日軍發動“七七”事變的時候,日本的中國駐屯軍在中國平津地區已經駐紮了三十六年。
日軍在瀋陽發動“九一八”事變後,又在上海挑起事端。1932年1月28日製造“一二八”事變,對駐守上海的中國軍隊發起攻擊,國民革命軍第十九路軍對日軍的進攻奮起抵抗,迫使日軍三易其帥。3月1日,日軍在瀏河附近登陸,向中國守軍左後方進攻,威脅中國軍隊的側翼,中國軍隊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線。
“九一八”事變後,由於“不抵抗主義”遭到輿論猛烈抨擊,國民政府的對日政策不得不修正為“一面抵抗,一面交涉”。1931年10月蔣介石、胡漢民、汪精衞在上海召開寧粵和平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就外交政策達成:一、實行統一外交,對外交涉由南京中央負責,廣州不辦外交;二、如果日軍來攻,應該抵抗,用武力來對付它,不要不抵抗;三、不主張對日宣戰;四、不主張退出國聯。[6]“一面抵抗,一面交涉”政策即源於此。
“一二八”事變爆發的第二天,蔣介石確定對日交涉之原則與方法:
蔣委員中正手定對日交涉之原則與方法
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則:
一面預備交涉,一面積極抵抗。
方法:
一、交涉開始以前,對國聯與九國公約國先與接治,及至交涉開始時,同時向九國公約國聲明。
二、對日本先用非正式名義與之接治,必須得悉其最大限度。
三、交涉地點 。
程度:交涉必須定一最後防線與最大限度,此限度至少要不妨礙行政與領土完整,即不損害九國公約之精神與不喪失國權也。如果超此限度,退讓至不能忍受之防線時,即與之決戰,雖至戰敗而亡,亦所不惜。必具此決心與精神,而後方可言交涉也。[7]
國民政府一邊有限度地調集部隊抵抗日軍的進攻,一邊希望通過交涉停戰。2月4日,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只要不喪國權,不失守土,日寇不提難以接受之條件,我方即可乘英、美干涉之機,與之交涉;不可以各國干涉而我反出以強硬,致生不利影響也。”[8]為及早結束戰事,國民政府通過兩條渠道同日方談判:一條是何應欽在報請蔣介石同意的情況下,派軍政部次長陳儀和陸軍步兵學校校長王俊直接與日軍謀和;另一條是通過英、美、法公使在中日之間調停,力求達成妥協。日本認為中國軍隊已經後撤,自己在上海挑起戰火,轉移國際對其侵略東北關注的目的已經達到。也由於國際社會的壓力,因此,在國聯特別大會召開前夕,3月3日下午2時,日本發佈停戰命令。4日,國聯特別大會通過關於在上海切實停戰、締結協定及日軍撤退的決議。24日,在英領事館,中日雙方舉行正式停戰會議。
中國代表為外交部次長郭泰祺、軍事代表戴戟、黃強等七人,日本代表為駐中國公使重光葵、軍事代表植田謙吉、田代等九人。英、美、法等公使和武官也列席了會議。5月5日,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也稱《淞滬停戰協定》)簽訂。協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內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毗連地方。此項地方,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委員會。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列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或中、日、英三文間發生有不同意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 訂於上海[9]
按照該協定,在中國領土發生的一切停戰疑問,中國無權過問,而需要第三國來查明處理;中國無權宣佈“常態”的恢復,也無權改變其駐軍地位。從此,中國失去了在上海的駐兵權。而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軍隊可以長期留駐吳淞、閘北、江灣引翔港等地。且所謂“常態恢復”和“毗連地點”等規定,日軍均可以任意藉口加以解釋。結果導致,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時,日軍駐上海的海軍第3艦隊所屬特別陸戰隊共4個大隊分駐於江灣、楊樹浦等地:虹口老靶子路海軍陸戰隊司令部約800餘人,江灣、天通庵日軍約1000餘人,滬東楊樹浦公大紗廠約100人,滬西小沙渡中田紗廠約100人,戈登路分駐所約100人,北四川路日本小學、白保羅路日僑住宅區以及竇樂路日軍醫院等地共約500餘人,以上連同日艦上陸戰隊,總計在滬兵力約4000餘人。另外還有組織健全的在鄉軍人約3600人、由日本青壯年僑民組成的義勇隊約3500 人。駐紮在上海的日軍配屬有輕裝甲車和坦克各20餘輛、高射炮4門、各種口徑的火炮32門。虹橋司令部、楊樹浦紗廠、小沙渡紗廠及軍營等處均築有防禦工事。特別是司令部,築有鋼筋水泥的永久工事,極為堅固。[10]由於日軍駐紮在上海,導致抗日戰爭爆發後,在淞滬會戰中日軍有了一個橋頭堡陣地,成為楔入國軍陣地的一顆釘子,國軍多次發起進攻但終未殲滅該批日軍。可是,蔣介石卻認為《淞滬停戰協定》是“比較公平之解決”[11]
日本侵佔中國東北,扶植成立偽滿洲國傀儡政權,然後又策劃侵犯熱河省。1931年11月,日本關東軍在其制訂的“滿蒙自由國建立大綱”中,就把熱河省劃入了偽滿洲國版圖。[12]1933年1月1日,日軍向駐守山海關的國軍第9旅旅長何柱國提出中國軍隊撤出山海關的無理要求,遭到何柱國拒絕。2日上午9時,日軍向山海關發動進攻,守軍奮起抵抗,到3日下午,日軍佔領山海關。2月23日,日軍進犯熱河,3月4日,日軍先頭部隊128人佔領熱河省會承德。僅僅十天,8萬國軍倉皇敗走,近20萬平方公里的錦繡河山淪陷敵手。熱河失陷,激起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怒,為平息眾怒,3月8日,張學良被迫向國民政府引咎辭職,12日,何應欽接替張學良兼代北平軍分會委員長。
佔領熱河後,日軍又對長城各隘口發起攻擊。駐守喜峯口的29軍宋哲元部,於3月9日英勇抗擊來犯之敵,10、11日兩天,29軍與日軍激戰,斃傷日軍3000人左右,取得長城抗戰以來唯一的一次勝利。3月16日至18日,29軍劉汝明師又在羅文裕多次擊退日軍的進攻。3月11日到13日,中央軍徐庭瑤第17軍第25師關麟徵部與進犯古北口的日軍激戰三晝夜,斃傷日軍2000餘人,中國守軍傷亡4000人。經過二十餘日長城各口的反擊戰,中國軍隊頂住了日軍的進攻,給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擊,鼓舞了中國軍隊的士氣與民心。
日軍在長城沿線受挫,於是向長城東段南側的灤東和南天門發動進攻,威脅中國守軍的側背。4月9日,日軍進攻冷口,11日,冷口守軍商震部防線被突破,全軍退至灤河西岸。日軍向縱深發展,喜峯口守軍宋哲元部和界嶺口第53軍楊正治部,以及東北軍何柱國部和王以哲部,由於側背受到威脅,不得不向灤西撤退。日軍跟進,至17日佔領了灤東地區。4月20日,日軍進攻南天門陣地,第17軍所屬之關麟徵第25師、黃傑第2師、劉勘第83師的廣大官兵,與日軍激戰數日,28日,南天門失守。西線日軍第8師團一部於5月4日向石匣鎮攻擊,戰至13日,第17軍奉命撤退,日軍尾追,於19日佔領密雲。當日軍向懷柔、順義追擊的時候,第59軍傅作義部,由昌平進到懷柔側擊日軍,59軍戰事正酣,接何應欽停火命令,59軍於5月24日後撤至高麗營附近一帶,長城抗戰至此結束。
在此期間,國民政府對日作戰甚為消極。長城抗戰最緊張的時候,在江西剿共部隊,要求北調抗日。3月21日,蔣介石電令:“要知如欲維持長期抗日之力量,尤非急進急擊,先行剿滅共匪不可。故中前在南昌屢向各軍師長申明此旨,告以剿共工作比之抗日尤加重要。抗日乃手足捍衞其頭目,剿共則腹心疽毒之拔除。”[13]
前線,中國軍隊正在拼死抗擊着日軍的侵略,後方,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對日交涉。3月下旬,蔣介石在南京與剛從國外回來的汪精衞密商,確定對日謀求停戰。4月上旬,蔣介石派與日本方面有較深歷史淵源的黃郛對日“交涉”。4月19日,黃郛與軍政部次長陳儀,在上海與日本武官根本博開始接觸,討論停戰問題。5月3日,在英國駐華公使藍普森的調停下,黃郛與日本代表在上海秘密談判,對停戰的具體條款達成了口頭妥協。17日,黃郛抵北京,就任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與此同時,在北平的何應欽也派北平軍分會總參議熊斌與日本駐北平武官永津佐比重中佐會晤,商談撤軍停戰。22日晚11時,黃郛與日本駐北平海軍武官藤原喜代間和永津佐比重會談,日方提出苛刻的停戰條件,包括中國軍隊的撤退線以及為正式締結停戰協定而採取的步驟等。至次日凌晨4時半,黃郛在南京政府劃定的“除簽字於承認偽國,割讓四省之條約外,其他條件皆可答應”的範圍內,與日方達成停戰協議。[14]
5月23日,何應欽致電蔣介石和汪精衞,報告日方所提停戰四項條件。24日,蔣介石覆電何應欽,答覆接受日方所提之停戰條件,“事已至此,委曲求全,原非得已,中正自當負責。”蔣介石還強調不要形成文字,“惟停戰而形諸文字總以為不妥。且將來協議條款必有種種難堪之苛求,甚或東北三省及熱河字樣亦必雜見其中,無異割讓之承認,尤為可慮。”25日,又致電黃郛:“惟弟始終不信倭寇有休戰誠意,尤在威脅吾人使之自動撤退,俾其垂手而得北平也,至於協定一節,總須避免文字方式,以免將來引以為例,其端由吾人而開也。否則萬不得已,最多亦不可超過去年松滬之協定,絕不能涉及偽國事實之承認,以及東四省之割據與界限問題,故其內容及字句,必須加意審慎。”同日,南京國防會議也決定:“惟以不用文字規定為原則,若萬不得已,只限於軍事,不涉政治,並須留意協定中不可有放棄東四省承認偽組織之疑似文句。”[15]
5月30日至31日,中日雙方代表在塘沽舉行停戰談判。日方強迫中方接受其既定的條款,要求中方對日方所提停戰協定,只能回答是否同意,中方代表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籤了字。這就是《塘沽停戰協定》。
中日簽訂塘沽停戰協定條文
民國二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關東軍司令官元帥,五月二十五日於密雲接受何應欽之軍使參謀徐燕謀所陳正式停戰提議:據此五月三十一日午前十一時十分,關東軍代表陸軍少將岡村,關東軍副參謀長,與華北中國軍代表陸軍中將熊斌,在塘沽簽定停戰協定,其概要如左:
(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區,不再前進。
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舉動。
(二)、日本軍為確認第一項之實行情形,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應行保護,並與以便利。
(三)、日本軍確認中國軍已撤至第一項協定之線時,不超越該線續行追擊,且自動概歸還至長城之線 。
(四)、長城線以南,第一項協定之線以北及以東地域內之治安維持,由中國警察機關任之。
(五)、本協定簽字後即發生效力。
中國華北駐軍代表 熊 斌
日本關東軍代表 岡村寧次[16]
《塘沽停戰協定》又是一個對日屈服妥協、損害中國主權的條約。首先,它把中國軍隊在自己國土上抗擊外國侵略的正義戰爭誣衊為“挑戰”和“擾亂”行動,從根本上顛倒了中日戰爭的性質,顛倒侵略與被侵略的位置,公開承認日本侵華行徑的合理性。其次,它確認長城一線為日軍佔領線,等於認可日本對東北四省的非法侵佔;第三,由於長城線和中國撤軍線之間定為中國非武裝區(停戰區),冀東二十餘縣成為一個特殊地區,這事實上使冀東大片國土,脱離了中國的主權範圍,從中國領土上割裂出去,從而為日軍進一步向華北擴張打開方便之門。[17]
1933年9月,按照《塘沽停戰協定》,冀東被劃分為兩個區,在通州和唐山分別設立薊密、灤榆兩個停戰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由殷汝耕為薊密公署專員。1935年11月24日,殷汝耕將停戰區22縣歸其管轄,在通州設立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12月26日,改稱冀東防共自治政府,宣佈脱離南京中央政府實行自治。由於這裏是停戰區,國民政府無可奈何。
塘沽協定簽字之日,華北將領萬福麟中將、于學忠中將、宋哲元上將等47人,聯名通電錶示反對。5月31日,行政院院長汪精衞發表書面談話:“此次河北停戰談判,限於軍事,不涉及政治。即就前方軍事當局所派出之代表,亦足以證明。蓋軍事代表,對於政治問題,固無談判之權能也。”[18]對於《塘沽停戰協定》,蔣緯國在其《抗日御侮》一書解釋道:塘沽停戰協定之性質,一如淞滬停戰協定,僅限軍事停戰,並無任何政治承諾。話雖如此,可他在書中又寫道:“六月三日蔣委員長日記:‘我屈則國伸,我伸則國屈。忍辱負重,自強不息,但求於國有益,於心無愧而已!’六月六日日記又説:‘於此停戰蒙恥之時,使高級將領卧薪嚐膽,而不自餒自逸,將於建設計劃,確定步驟,切實推行,以期十年之內,可渝雪此恥乎?’”[19]
日方對《塘沽停戰協定》看法是:“塘沽停戰協定的成立,暫時結束了滿洲事變的軍事行動。但日軍越過長城線,在關內河北地區設置了有力據點這件事,意味着作為將來繼續進入華北的第一步,也可以看作邁上通向中國事變的路程。”“塘沽停戰協定,只限於有關停戰的軍事事項,不包括政治要求。關東軍這種主張,中央也是知道的,它不是經過外交機關交涉的,是現地方軍締結的。但是,與此相關連產生的政治事項的交涉,在日本方面也不是外務省,而是關東軍掌握主導權進行的。到昭和九年(1934)年底。大部已解決。但其中有些問題直到昭和十年年底也還沒有解決。”[20]
1934年6月28日,《關於奉天北平間直通旅客列車協定》和《關於奉天北平間通車方案》在天津簽訂,7月1日,北京到奉天的直達列車開始運行。通郵問題也隨即解決,1934年12月14日,在天津簽訂《關內外通郵協定》,1935年1月,偽滿洲國與內地的郵政業務也開始辦理。2月5日和6月1日,電信業務和電話業務也相繼開始。關税問題也在1934年9月完成税關設置,12月24日達成事務聯絡暫行協定。“以上善後問題的處理,大部分是在對日本有利的條件下解決的。這些事項儘管是遠遠超出軍事範圍的重大政治問題,但在日本方面卻幾乎全由關東軍來左右,並且幾乎都是在局部地區處理的。因此,還沒有作到和中國國民政府之間的全面解決,這就給將來留下了許多禍根。”[21]
貪婪的日本侵略者是不會滿足的。1935年,為使華北五省“脱離南京政府,將該五省作為和在日本領導下的滿洲國保持密切關係的一個自治區域”,“以製造事端作為提出要求的藉口”,將國民黨勢力逐出平津及河北省,最後達到黃河以北事實上之獨立目的。[22]1935年5月,日方製造了“河北事件”。
5月2日深夜和3日凌晨,天津日本租界漢奸報《國權報》社長鬍恩溥和《振報》社長白逾桓相繼被槍殺。為“貫徹對華北工作的既定方針,逐步地徹底驅逐舊東北系及中央系勢力。”[23]日本稱暗殺胡白案與中國的藍衣社、憲兵特務隊及青紅幫有密切關係。抗日義勇軍孫永勤部,撤退到長城外,日本指責“孫永勤匪部”進入非武裝區受到了中國地方政府的庇護。上述事件統稱“河北事件”,以此事件為藉口,5月29日,日本中國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和日本駐北平公使館武官高橋坦,向國民黨華北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提出:
一、通告
1、中國官憲主動進行對滿陰謀活動,支援長城附近的中國義勇軍,對日實行“恐怖主義”,實乃破壞停戰協定行為,而且發動此等行動的根據地是北平、天津。因此,日軍不僅有必要再次越過長城線,而且實際上北平,天津兩地,也有必要包括在停戰地區內。
2、對胡、白的暗殺一事,鑑於白等系日本軍的僱用人員,這不僅是蹂躪北清事變關於歸還天津的交換公文,而公然進行的排外行動,實質上是對我日本的挑釁。回顧北清事變及滿洲事變,當可明瞭排外行為的嚴重後果。今後如再發生如此行為,或得悉將要發生此種行為,日本軍將根據條約的規定,採取自認為必要的自衞行動。由此而產生的其他一切事態,日軍概不負責。
再者,我方曾以一個月時間,對上述事件進行調查。此次乃基於確實根據予以通告,而非無論證、證據或進行威脅。對此事態我方甚為重視,茲將我軍將要採取的態度事先通告你方。
二、要求
為在華北杜絕以上行動,日軍認為蔣介石的對日兩面政策必須放棄。最低限度對上述政策的執行機關憲兵第三團及類似的團體、軍事委員會分會、政治訓練處、國民黨黨部及藍衣社,有必要從華北撤出。再有,對作為這些“後盾”的第二師、第二十五師等有害無益的中央軍,希望一併撤出。
又,對與此次事件直接有關的蔣孝先、丁正昌、曾擴情、何一飛等,及無視停戰協定精神而與上述各機關通謀,在華北與日本軍勢不兩立的于學忠等,有必要予以罷免。[24]
對於日方無理要求,何應欽多次致電蔣介石、黃郛商討,5月31日,南京政府命令原定7月1日遷往保定的河北省政府,提前於6月1日起開始遷移。6月1日,又將蔣孝先、曾擴情等免職。但日方並不滿足,在6月5日又制訂《處理華北交涉問題綱要》。綱要主要要求有:1、從平津撤退憲兵第三團、軍事委員會分會、政治訓練處,及與此事件有關的國民黨黨部和排日團體,並罷免這些團體的負責人;2、罷免河北省主席于學忠;3、駐平津的第五十一軍(舊東北軍)及中央直系軍隊移駐保定以南;4、杜絕在平津地區的國民黨黨部、藍衣社以及其他秘密團體的反滿、抗日的一切策動,應承認在今後如再發現此種策動事實時,日軍可以隨時採取適當措施。[25]
6月9日,酒井隆和高橋坦會見何應欽,向其提出苛刻要求:(一)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包括鐵路黨部在內);(二)第五十一軍撤退,並將全部離開河北日期告知日方;(三)中央軍必須離開河北省境;(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6月10日,何應欽會見高橋,按照國民政府中央指示口頭答應了日本的四項要求:(1)河北省黨部之撤退,已於今日下午即日起開始結束;(2)五十一軍已開始移動,預定自十一日起用火車向河南輸送,大約本月廿五日輸送完畢,但如因車輛缺乏,或須延長數日;(3)第二十五師第二師已決定他調,預定一個月運畢;(4)關於全國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國民政府重中明令。[26]駐北平的憲兵三團也於9日奉命南撤。
對於軍隊與黨部被日本逼迫撤退,蔣介石悲憤欲絕,10日,蔣介石寫下:“上天有靈,其將收此惡貫滿盈之倭寇,不致久存於世乎!”當晚,蔣介石通宵未眠。[27]
11日,國民政府公佈了《友邦務敦睦誼令》向日方示好,全文如下:
6月11日《國民政府公報》第1764號發令:
我國當前自立之道,對內在修明政治,促進文化,以求國力之充實。對外在確守國際信義,共同維持國際和平,而睦鄰尤為要著。中央已屢加申儆,凡我國民對於友邦務敦睦誼,不得有排斥及挑撥惡感之言論行為,尤不得以此目的組織任何團體,以妨國交。茲特重申禁令,仰各切實遵守。如有違背,定予嚴懲。
但日方仍不滿足,6月11日,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派高橋給何應欽送去一份“覺書”,要求: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1、于學忠及張廷愕一派之罷免;
2、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3、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4、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決不容許其存在;
6、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7、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8、第二十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9、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1、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2、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成為中日不良之人物;
3、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28]
日本方面要求何應欽照繕一份蓋章送去,為何應欽所拒絕。之後,何應欽向國民政府中央請示如何處置。13日,蔣介石指示何應欽不可以書面答覆。因此事極難辦理,何應欽離開北平躲避,於是,蔣介石不得不勸説何應欽返回北京:“華北環境,實為最苦痛惡劣之環境,然亦為民族生死存亡之最大關鍵。中本不欲強兄再任此難局,然兄不北返,則事實上以後華北紛亂,日甚一日,更難收拾。此時惟有忍辱含羞,以維現局而收人心,為我黨國保持革命歷史一線之光榮。”[29]
由於日方堅持要書面的正式答覆,何應欽與汪精衞經過三個星期的斟酌考慮,並一再與日方磋商,決定以一封普通信件答覆。原文如下:
敬啓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30]
這即是“何梅協定”。通過該協定日本又攫取了河北省和平、津兩市的部分主權。
對於“何梅協定”,蔣緯國是這樣解釋的:這些要求,顯然侵害中國主權。國民政府為了遂行“安內攘外”政策,極端隱忍,乃允許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上將,向日本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次郎中將表示自行實施所提要求。日本竟將此事渲染,稱為所謂“何梅協定”。實際日本所提要求,皆中國“自主宣施”,根本無所謂“何梅協定”之存在。[31]
國民黨副總統陳誠也在其回憶錄中寫到:日本竟將此事故意渲染,稱為“何梅協定”。實則河北事件之解決,自始至終,均為口頭交涉,絕無具體片紙隻字。且當時何上將亦迄未與梅津謀面,而一紙空洞通知,更不能視為協定,故根本無所謂“何梅協定”。[32]
日方對“何梅協定”是這樣評論的:這就是所謂《何應飲、梅津協定》,協定全部內容以口頭方式進行,最後何應欽作為證據附上這一封信。從此站在反日滿活動領導地位的主要人物、軍隊機關,被驅逐出河北省。自《塘沽停戰協定》後,日本所尋求的大致達到了目的。這樣,關東軍取得的鞏固滿洲國的背面和承認滿洲國的工作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33]
1935年6月5日,4名日本特務潛入察哈爾張北縣城偵察,繪製地圖,被駐軍抓獲,不久予以釋放,此即為“張北事件”。日方以日人受到恐嚇為藉口,於6月11向察哈爾省政府民政廳長、第29軍副軍長秦德純提出三項要求:一、懲辦直接負責人;二、二十九軍軍長親自道歉;三、保證將來不再發生同類事件。[34]並威脅説,五日之內得不到回答,日軍將自由行動。日本為攫取更多的權益,6月17日,制訂《對宋哲元交涉要領》,目的使宋哲元軍隊今後絕對不能在察哈爾省內妨礙日方。屈服於日方壓力,6月19日,國民政府免去宋哲元察哈爾省政府委員兼主席職務,任命秦德純代理察哈爾省主席。
6月23日,日本特務頭子奉天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等人與察哈爾省代理省主席秦德純在北平舉行談判。6月27日,秦德純根據南京中央政府的指示同意日方下列要求:
一、本省政府對於六月五日在張北發生事件甚表遺憾,並已將事件責任者予以撤職處分。
二、本省政府對於貴方認為足使邦交發生不良影響之機關,予以撤消。
三、本省政府對於貴國在察哈爾省境內之正當的行為,予以尊重。
四、本省政府各由河北省之昌平,經本省之延慶、大林堡至長城之連線以東地域,及由獨石口北側,延長城經張家口北側,至張北縣南側止之線以北之察省地域內之宋(哲元)軍部隊,移駐於其西南方地域;其撤退地域內之治安,由察省保安隊維持之,軍隊不得進入。上述第二、第四兩項,自六月二十三日起,在兩星期內實行完了。[35]
此即《秦土協定》,通過該協定,日軍迫使第二十九軍退出張北縣以北寶昌、康保等地,以地方保安隊維持秩序,成為非武裝地帶。日軍的勢力在河北、察哈爾兩省有顯著地擴大,日本實際控制了察哈爾省的北部地區。當日,蔣介石日記寫道:“又失領土一大部。”[36]
一個又一個條約、一個又一個協定蠶食着中國的領土與主權。
[1] 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華史》第四捲上,人民出版社,1976,第250-251頁。
[2] 普特南•魏爾:《滿洲人和俄國人》第478頁,轉引自《沙俄侵華史》第四捲上,第267頁。
[3]《西巡大事記》第10卷第31頁,轉引自《沙俄侵華史》第四捲上,第267頁。
[4] 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4卷,三聯書店,1980,第179-185頁。
[5] 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華史》第四捲上,人民出版社,1976,第328-329頁。
[6]《汪精衞報告·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二十四次臨時會議速記錄》,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7] 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一),台灣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1,第431頁。
[8] 《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14冊,台北國史館,2006,第142頁。
[9]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三冊,三聯書店,1957,第884-885頁。
[10] 郭汝瑰等:《正面戰場作戰記》,江蘇出版社,2002,第240頁。
[11]《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14冊,台北國史館,2006,第235頁。
[12] [日]小林龍夫等編:《現代史資料》第7卷,東京,1964,第253頁。
[13]《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第四冊,台北國史館,2015,第60頁。
[14]《汪精衞致黃郭養電》載沈亦云:《亦云回憶》,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0,第479頁。
[15] 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一),台灣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1,第647-648頁。
[16] 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一),台灣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1,第655頁。
[17] 李新:《中華民國史》第8卷,中華書局,2011,第152-156頁。
[18] 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一),台灣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1,第656頁。
[19] 蔣緯國:《抗日御侮》第1卷,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8,第50-51頁。
[20] 日本防衞廳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史》第1卷第1分冊,中華書局,1979,第7頁。
[21] 同上,第10頁。
[22] 土肥原賢二刊行會編:《土肥原秘錄》,中華書局,1980,第103頁。
[23] 日本防衞廳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史》第1卷第1分冊,中華書局,1979,第31頁。
[24] 日本防衞廳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史》第1卷第1分冊,中華書局,1979,第10頁。
[25] 同上,第34頁。
[26] 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緒編》(一),台灣國民黨中央黨史委員會,1981,第680-682頁。
[27] 《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31冊,台北國史館,2008,第313-314頁。
[28]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三冊,三聯書店,1957,第1019-1020頁。
[29]《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第31冊,台北國史館,2008,第407頁。
[30]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三冊,三聯書店,1957,第1020頁。
[31] 蔣緯國:《國民革命戰史:抗日御侮》第一卷,台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8,第58-59頁。
[32] 陳誠:《陳誠先生回憶錄——抗日戰爭》,台北國史館,2005,第5頁。
[33] 日本防衞廳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史》第1卷第1分冊,中華書局,1979,第37頁。
[34]《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第四冊,台北國史館,2015,第633頁。
[35]《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第四冊,台北國史館,2015,第643頁。
[36]《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第四冊,台北國史館,2015,第6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