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藥監局中成藥通用名命名原則意見稿”的建議_風聞
芋头微波-以治病救人为业,以揭发、玩弄伪科普为乐。2020-09-29 23:13
通用名,實際是特別強調藥名的實用性的,它的產生本來就是為了讓人便於分辨、防止混亂。
作者:芋頭微波;
發表時間:2017年02月06日;
近日得悉國家食藥監總局印發的《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1],看後我不能不説一句:藥監局不好做啊。
這次命名意見稿一出,受到網絡大眾的強力反彈。大家紛紛嘲笑藥監局沒事找事,風油精不稱“精”叫風油嗎?雲南白藥不叫“雲南”叫啥?……其實大家錯怪藥監局了,真相是,藥監局的這份“意見稿”要規範的只是“通用名”。

在這裏,大家應該先明確藥品各種“命名”的定義[2]:
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藥品説明書上都應標註通用名。選購藥品時一定要弄清藥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品牌名):廠家或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給自己的產品註冊商品名,以示區別。如巴米爾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藥品宣傳大多使用商品名。泰諾林、百服寧、必理通等為商品名。
別名:由於一定歷史原因造成某藥曾在一段時間使用過一個名稱,後又統一改為現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一段時間、人們已習慣的名稱即稱為別名。例如解熱鎮痛對乙酰氨基酚為通用名,撲熱息痛為別名。
簡單一句,通用名就是全世界通用的名字。比如安宮牛黃丸,無論任何廠家生產,用各種不同的商品名、別名,它們全世界的通用名都是“安宮牛黃丸”。這樣子,藥品才能更好地管理、辨識和走向國際市場。
沒有通用名的統一制定,一藥多名、異藥同名會帶來藥品管理和市場的極度混亂。比如,“玉屏風散”,如果同藥同比例的,張三藥廠叫“張祛風散”,李四家叫“賀蘭山屏風”……那麼就會非常混亂。
還是“玉屏風散”,同樣的藥物,但是各藥比例不同,主治偏重不一,我知道的就有三種。如果都叫“玉屏風散”,對於管理和消費者的甄別是很不利的。更不用説歷代各種各樣的“續命湯”了。
所以規範通用名的命名是非常重要和有意義的。特別是對外貿易和學術交流時,使用通用名可以統一對象,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誤解、矛盾和糾紛。那麼這個通用名命名的規範怎麼制定才好?“簡潔、必要、合理、不重名、不暗示、不誇大”就是基本的要素。
在規範藥品通用名上,世衞功不可沒,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歷史[3]:
■1948年世界衞生大會首次決定要制定國際藥典。
■1949年世衞專家委員會研究制定藥品命名的原則和規劃
■1950年世界衞生大會採納了這些原則。
■1953年世衞確定了國際非專利藥名(INN) 規劃,並於同年公佈第一批INN。在此以後每年陸續公佈,並過若干年後彙編一次。
■1977年版中國藥典開始,外文名原則上亦是採用INN。
■1985年版中國藥典頒發開始,廢除撲熱息痛、消炎痛等沿用已久的西藥名,將之分別改用音譯的對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
■2002年,WHO 同意考慮發佈INN的中文名。由中國藥典委員會制定一套與INN相對應的中文藥名送交WHO,然後由WHO進行決議,決議通過即可發佈。
■2006 年版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規則》要求,已有 INN 名的中文藥品通用名要儘量與其英文名一致,原則上音譯為主。

因為世衞的國際非專利藥名(INN)命名體系,擁有一整套規範和標準,又經過各國專家的共同努力、幾十年的實踐經驗,已經非常成熟和完備,所以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和採用,各國藥品命名機構基本上以INN為準,新藥尤其如此。而國際上的藥名辭書和著名大型藥典均也用一定的方法標記INN,以便讀者識別。
但是,INN的產生是和化合藥密不可分的,當年也正是以化合藥為主體的國際藥品市場的極端混亂,INN才應運而生。所以INN命名的規則和標準主要是以化合藥來作為主體來制定的。當INN遇到中藥,麻煩事就出來了。
INN這套主要針對化合藥的命名體系,面對不同於西藥文化特徵的中醫藥時,不太好使。因為中藥的命名方式極多,它所包含的理論和實踐知識,既有科學屬性,又有文化屬性。而藥物名稱也則即帶有文化色彩,又反映民族心理,並具有反應療效的效果。於是出現了種種名實相異、承載文化、以主為名、比喻、借代、雙關、服藥時間……的藥名趣聞。
比如失笑散、交泰丸、玉女煎、月華丸、玉屏風散、抵當湯、更衣丸、四物湯、七釐散、六一散、桃花湯、雞鳴散、龍膽瀉肝丸、當歸補血湯、五苓散、三生飲、温膽湯、養陰清肺丸、川芎茶調散、小兒敷臍止瀉散、左金丸、玉泉丸……
這些藥,我們藥監局的“意見稿”基本上都照顧到了,也做出了相應的酌情變通的規定(如“意見稿”的複方製劑命名的條項)。非常專業,也非常用心。
該“意見稿”雖好,但是我們還是隱隱有些擔憂。
▲1、 變通條項的舉例都全面規避“精”、“靈”、“寶”等被認定為“誇大、自詡、不切實際”字眼的藥物。這裏可能涉及有:黃精、五靈脂、風油精、補精丸、至寶丹、七寶美髯丹、靈寶闢瘟丹、二靈散、靈液丹、集靈方……這些命名都不是“誇大、自詡、不切實際”,不應當一概而論。
▲2、 地方來源名的複方製劑如何命名。
雖然“意見稿”裏的複方製劑命名第9條説:“可採用處方來源與功效或藥名結合劑型命名”,但是是用書籍來源來舉例的。遇到像雲南白藥這樣的以產生地命名的,如何處理,並沒有明確指出。
▲3、 以治療的疾病命名的著名複方製劑如何命名。
比如濕潤燒傷膏、珍石燒傷膏等,既違反“意見稿”基本原則第三項第1條“避免採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又不屬於複方製劑酌情條例的“主要功能加劑型命名”。按照“意見稿”,這些臨牀行之有效、深入民心的藥物勢必改名,這樣反而容易造成市場的混亂和消費者的混淆。請別忘記,INN體系的建立就是為了防止混亂的。
▲4、 如何界定是封建迷信,還是中華民族特色(哲學、人文、俚語)?
中醫專業術語有着明顯的文化特徵(任何語言和術語都不可避免都有着其時代的文化特徵),這些文化特徵是上百上千年的歷史洗瀝而來,傳承至今,指導了上千年數不清的臨牀實踐活動,真實有效,且簡約有用。這裏涉及的字眼有“祛邪”、“散邪”、“夢魘”、“闢穢”、“仙方活命飲”、“心神”、“神氣”、“神仙附益丸”……等。
建議:
一、地方來源名的複方製劑命名的建議:
1、 尊重傳統命名,准許使用地名來命名。
INN是國際非專利藥通用名,雲南白藥是我國保密配方的民族藥,按照法理,是不是不屬於非專利藥命名法規範圍?就算是世衞的國際非專利藥名(INN)命名體系,也會對特殊情況給予酌情處理。比如世衞在後期制定磺胺類藥的INN時,就改變原先採用化學名或將化學名簡縮命名的傳統方法。隨着新藥品種的增加,國外藥名也力求簡短,與過去命名規則要求的化學名幾乎就沒有什麼關係。簡短易記是INN的鮮明特點。
雲南白藥之名早已深入人心,簡短易記。貿然改名,反而讓人難以適從,既沒有必要,又沒有現實實用性。
2、 准許使用商品名。
根據藥監局的和《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4]等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中成藥品,通用名為唯一法定,不允許使用商品名。如果一律嚴禁以地方命名,那麼遇到像雲南白藥這樣影響力巨大的、以地方來源命名的中藥複方製劑,可否特殊豁免,允許雲南白藥打商標名?
**二、涉及“精”、“靈”、“****寶”**的中成藥命名的建議:
中華文字博大精深,不應該一刀切,一概認定“精”、“靈”、“寶”等字眼為“誇大、自詡、不切實際”。應當在尊重傳統命名的前提下,酌情處理。
1、 單味中藥名保留原藥材名,如黃精、五靈脂、馬寶……
2、 複方製劑以時間劃分,分別對待:
a. 除非明顯以“精”、“靈”、“寶”字的藥材命名的,民國以前的命名保留。
比如補精丸、至寶丹、靈寶闢瘟丹等。
b. 民國後至2006年的酌情處理,影響力大、深入民心的原則上保留。
比如風油精、萬金油
c. 2006年《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5]頒佈後註冊的不予原名。
三、涉及以治療的疾病命名的著名複方製劑的命名建議
INN體系的建立就是為了防止混亂的,像濕潤燒傷膏這些有口皆碑、簡潔明瞭的名字,如果修改並無實際意義,反而容易產生混亂,應當仿照上條,以時間劃分,分別對待。2006年前的,酌情繼續按全國習用名稱命名。
四、界定迷信與文化特色,應當制定標準
是封建迷信,還是文化特色?是不是哲學、人文、俚語?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的、可清晰分辨的標準,而不是語焉不詳、模稜兩可。請藥監局組織相關法律、哲學、民俗、歷史、宗教專家和中醫藥業界專業人士共同磋商,制定這個標準。
五、給予藥廠、藥企緩衝時間
淺顯易見,不解釋。

意見稿明言該原則的制定是為了:體現中醫藥特色,尊重文化,繼承傳統。但是社會和業界反彈那麼大,主要是誤解和對一些地方的擔憂造成的。
比如,中成藥不允許商品名,那麼通用名又要改革,那麼這裏歷史帶來的糾紛就很混亂了。風油精,通用名不給起,商品名也不許,怎麼搞?雲南白藥作為通用名,明顯不符合規定,又不給商品名,如何改?……
其實,通用名,實際是特別強調藥名的實用性的,它的產生本來就是為了讓人便於分辨、防止混亂。對於廣大的藥品生產、供應和使用者特別是醫務工作者來説,藥名簡短、易讀和易記是最為重要的。
所以,我個人的意見總的來説,就是:如果有必要、有意義、有實際效果的,就改。如果做不到,就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約定俗成,尊重傳統。
題外話:
1、藥監局最近一年多的一系列動作來看,藥監局是要幹大事幹實事,但具體效果待定。
2、2006 年版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規則》要求,已有 INN 名的中文藥品通用名要儘量與其英文名一致,原則上音譯為主。同理,我覺得我國中成藥通用名在國際上的英文通用名上也應採用此原則,直接音譯中文發音為主。^-^
參考與引用:
[1]總局辦公廳公開徵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的意見http://www.sda.gov.cn/WS01/CL0778/168461.html
[2] 如何區別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別名?
http://www.sda.gov.cn/WS01/CL0445/28927.html
[3]《中藥命名需規範化》http://www.goinpet.com/zhongyaomingming/
[4]《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
國食藥監注[2006]99號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10513.html
[5]《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
http://www.chp.org.cn/view/402887ab4d2732e7014d273347bc0020?a=XW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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