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們想要的“拉姆法案”,到底是什麼?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0-03 18:19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讓無數人心疼的“黑姑娘拉姆”,沒能挺下來。
9月30日晚,拉姆因傷重不治不幸離世。
很難想象,全身燒成焦黑的她,在最後的半個月裏遭受着怎樣的折磨。

9月14日,正在家中直播的拉姆,被前夫唐某潑汽油焚燒,導致重度燒傷。
拉姆在ICU裏昏迷了13天,全身90%以上燒傷,整個人都是焦黑的,僅剩右胸一點點完好的皮膚。
當天晚上,縱火行兇的唐某已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犯罪嫌疑人已經落網,可人們的情緒無法釋懷。
這種情緒,源自於對拉姆的心疼不忍,對唐某的咬牙切齒,以及對一切家暴現象的憤懣不平。
資料顯示,在中國有24.7%的家庭存在家暴,近90%的家暴受害者為女性,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報警。
拉姆的經歷,只是萬千飽受家暴摧殘女性的一個縮影。
每一個遭受傷害的“她”,可能就是我們的母親、女兒、姐妹。

@穀雨-騰訊新聞 的一篇專訪講述了拉姆的經歷,一個善良而堅強的姑娘。
拉姆的前夫唐某無業在家,喜歡在網上打牌賭錢,拉姆也成為唐某常年“發泄”的對象。
姐姐卓瑪與父親三郎甲對此完全知情,但毫無辦法。
因為他們的勸阻只會讓唐某變本加厲地毆打拉姆,有時甚至當着孃家人的面打。
每次打完,唐某都會認錯,拉姆也總是會原諒,因為她捨不得孩子,也始終相信唐某會改的。
(左起:姐姐卓瑪、拉姆、父親三郎甲)
今年5月,唐某因輸錢後心情不好,將拉姆的手臂打斷。
拉姆已經不敢退讓了,她決定協議離婚。令人她和家人意外的是,唐某答應的很爽快。
但這只是噩夢的開始。
不久後,唐某用刀挾持了自己的親生兒子,一邊磕頭認錯,一邊逼迫拉姆復婚。
唐某説,如果不復婚,就殺了兩人的兒子。
拉姆無法反抗這種威脅,答應復婚,可她的順從換來的只是唐某變本加厲的毆打。
(拉姆和她的小兒子)
在卓瑪印象中,拉姆從未因為自己捱打報過警,“我們那裏的人覺得這種事很丟人,不願意説出去。”
每次只有唐某來孃家“抓自己和孩子”時,她才會報警。
民警到場後,看到的是“兩家在吵架,搶奪孩子”,沒能直接看到唐某動手打人的一幕。
“這屬於家庭糾紛。”受訪的警察是這麼認為的。
“能看出來,拉姆一家是弱勢的一方,一個女孩子,父親身體也不好,我們還是會願意多站在她這邊,警告男方不要太過分,別動手,但是在此之外,其實能做的也很少,清官難斷家務事。”

拉姆也試圖過躲藏,不敢回孃家的她在親戚家躲了一個月。
但唐某闖進拉姆的孃家,逼問拉姆行蹤未果後,一拳將拉姆的姐姐砸倒在地。
拉姆怕了,自己就算能躲起來,家人也會遭受唐某的毒手。
她再次選擇離婚,不怎麼識字的她,託人寫好訴狀交到法院。
法院判得很快,不到兩個月她就拿到了離婚判決書,但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唐某。
唐某説,想要孩子就別離婚了。
這次,拉姆沒有妥協,她也失去了兩個孩子。
拉姆覺得,自己的生活終於可以重新開始,於是開始努力掙錢,希望供孩子讀書。
然而,3個月後,唐某就這麼突然的走進了她的房間。
在直播間無數觀眾面前,唐某用一桶汽油,將拉姆對未來生活的期盼付之一炬。
(9月14日,拉姆上傳的最後一條短視頻“潔白的哈達獻給你……”)
拉姆是一個“完美受害者”。
離婚、報警、躲藏……可以説,她窮盡了遇到家暴時所有能自衞的渠道。
她先選擇隱忍、包容,忍無可忍後也敢於反抗,寧願放棄兒子的撫養權也要和唐某斷絕關係。
但她依然沒有逃脱被前夫殘害致死的悲劇,這種結局,讓人憤怒而又無力。

有人提出,我們需要銘記拉姆,我們需要嚴懲兇手。
以及,我們需要一部“拉姆法案”。
第一條第一款就要寫明,“任何一方有生命威脅之言行,視為自動解除婚約”。



那麼,網友提出的“拉姆法案”,可行嗎?
首先,以人名或者事件名來命名法律的做法,往往是西方國家的慣例。
例如,美國的第一部反壟斷法案《謝爾曼法》,旨在紀念法案提出者約翰·謝爾曼。
韓國的《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稱《熔爐法》,旨在回應披露兒童性侵問題的著名電影《熔爐》。
然而,在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人名或案件名命名法律的先例。
即使古代皇帝貴為天子,也只是用朝代或年號命名自己頒佈的法律,如《唐律疏義》、《開皇律》等。
所以,在法律文化上,“拉姆法案”的説法有些突兀。
更何況,早在2016年,我國已有較為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
其中的內容,可以回應人們對家暴問題的疑慮。
具體規定,向大家翻譯翻譯。

在家暴認定上,這部法律覆蓋了生活中能見到的硬暴力與軟暴力。
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體侵害,算家暴。
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也算家暴。
在職責劃分上,這部法律也試圖構建一套完整的規制體系。
村委會、居委會、婦聯、各國家機關都應當受理家暴受害人的求助,且必須給予幫助與處理。
即使受害人未主動求助,各個機構發現“疑似遭受家暴”情形時,也應當及時向公安報案。
公安必須出警,制止家暴,並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對於存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受害人,民政部門還要安排臨時庇護場所讓其躲避。

隨後,公安對家暴案件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是情節較輕,確實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雖不處罰,但要對家暴者出具告誡書,載明其信息後通知當地村委會、居委會。
而且,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還得定期對家暴者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二是情節正常,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最高可以行政拘留15日。
同時,上述查訪與監督的機制,也會有。
三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家暴,可能涉及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情形。

在上述處理過程中,受害人既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簡單來説,就是禁止家暴者解除受害人及其家人,並要求其從家中搬離的強制命令
申請後的3日內,法院就得作出保護令,一次保護令能持續6個月甚至更長。
在這期間,家暴者必須遵守保護令內容,一旦違反,法院可以給予其罰款或拘留。
嚴重違反的,可能還會因此構成犯罪——拒不執行裁定罪。

不僅如此,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婦聯還需要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就是要形成一批專業人員,處理家暴問題,並將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就連各個用人單位,都被該法要求“對本單位人員有家暴情況的,給予批評教育”。
而且,各級政府還要對反家暴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婦聯提供幫助、單位代為報案、公安出警驗傷、臨時庇護場所、事後查訪監督、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一整套保護措施,再加上對家暴者的法律制裁,確實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張反家暴的保護網。
對家暴現象的立法規制,並不空白。
甚至,在理論上,是相對完善的。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紙面上的法律只有得到穩定而準確地貫徹,但是真正的法律。
就比如説家暴訓誡書。
公安所認定的“輕微家暴”,可能只代表着,這次家暴是“輕微”的。
家暴一旦成為常態,完全有不斷升級的可能。
那麼,公安出具訓誡書後,基層組織的事後查訪監督,全面落實了嗎?
再比如説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份法律文書沒有魔法,不能強行操控家暴者在物理上遠離受害人。
説到底,只能寄希望於法律威懾力,讓家暴者感到害怕,從而老老實實遵守。
那麼,對於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追查制裁,全面落實了嗎?
即使上述內容都能落實,還有一個更核心的問題。
那就是,家暴有沒有被當作“家暴案件”進行處理。
如果處理人員甩下一句簡單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就將當事人丟下不管。
當事人連啓動保護機制的門檻都邁不進去。
此時,《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得再周全又有什麼意義呢?
對拉姆而言,如果這部法律中的保護機制能完整地對她落實。
最終的結果,會不會有所改變呢?

有網友在豆瓣上分享了自己關於“認定家暴”的經歷。
會有不少警察希望把家暴當作“一般家庭糾紛”處理。
甚至還會以“話好好説,夫妻牀頭吵架牀尾和”、“你反抗了可能是互毆,你也會留案底”的説法勸説當事人大事化小。

用這位網友的話説,認定家暴的Tips很多,例如一定要警察來拍照取證、一定要去指定的醫院驗傷。
但是,一條救濟途徑的Tips越重要,越能説明這條路的歧路多、成本高。
保護家暴受害者的路上,不應有這麼多“坑坑窪窪”。
當然,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生活經驗豐富的人,看完這篇帖子,能少走彎路。
但,如果不是呢?
就像拉姆,她已經走過所有能走的路了。
所以從現實出發,最大的困難不是我們缺少完備的現成法,而是如何讓法落地。

如果説,“拉姆法案”是人們對家暴現象的控訴,與對保護機制的期望。
那麼,它的內容可能需要兩部分。
一是,讓每一起家暴事件被當作家暴案件處理。
二是,讓人們在觀念上清楚地知道,家暴是絕對禁止的底線。
因為,即使拉姆已經盡力做到了做好,仍然有人覺得她對自己的死“有責任”。





這些潛伏在我們身邊的“家暴擁護者”,可能更加可怕。
畢竟,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