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太空採礦法》給中國投資者帶來了哪些機遇?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10-14 17:33
走出去智庫觀察
日前,中國公司Origin Space宣佈於11月啓動其首個“太空採礦機器人”。 **據高盛估算,太空採礦行業規模將達到數萬億美元。**美國總統特朗普於今年4月6日簽署太空資源行政命令,積極鼓勵和支持開採月球及小行星資源。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中資企業投資歐洲的法律專家、大成Dentons盧森堡分所合夥人章少輝認為,**盧森堡於2017年通過了《太空資源勘測與利用法》(簡稱《盧森堡太空採礦法》),在宣佈“太空資源可以被私有化”時,不僅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還為太空採礦運營商和有意於投資太空採礦這樣具有冒險性和未證實性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者提供了保障。
《盧森堡太空採礦法》給中國企業帶來了哪些投資機遇?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章少輝律師的分析文章,供關注太空採礦投資****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盧森堡太空採礦法》允許所有在盧森堡設有註冊地址的特定類型公司在獲得批准後進行太空採礦任務。
**2、**與美國和盧森堡不同,中國尚未有任何與太空資源私有化相關的允許私營運營商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資源方面的立法。
**3、**作為國際領先的金融中心,盧森堡為太空採礦業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提供非常有利的條件——許多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者已經在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基礎。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章少輝博士**
大成Dentons盧森堡分所合夥人
2017年8月1日,盧森堡《太空資源勘測與利用法》(以下簡稱為《太空採礦法》)正式生效,宣告了“太空資源在盧森堡可以被合法私有化”。這部法律的通過,使得盧森堡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個允許私人運營商探索和開發外太空資源的國家。
自該法生效之日起,甚至更早之前,一些太空採礦企業已經在盧森堡境內設立辦事處。其中包括來自美國的Deep Space Industries和Planetary Resources,來自日本的Ispace以及德國與盧森堡的合資企業Blue Horizon。超過60多家活躍於太空採礦業的初創公司已經開始試圖敲響盧森堡大公國的大門。
中國在外太空探索領域也一直非常活躍且雄心勃勃,今年早些時候便與盧森堡政府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將在大公國成立一個外太空研究實驗室。
太空採礦業近期展現出極大的吸引力和發展前景。然而,開發這種未經證實的冒險性行業同時也伴有高風險,包括技術性、商業性風險,尤其是法律風險。另外,運營商也不應忽視其自身首先需要滿足的一系列行業獨特條件。
在本文中,我們將一起探討以下一系列問題:《盧森堡太空採礦法》與美國的相關規定有何不同?《太空採礦法》中規定了獲得太空採礦許可證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和程序?這部法律將給中國投資者帶來哪些機會?
《盧森堡太空採礦法》與美國的相關規定有何不同?
2015年《美國空間資源勘探和利用法案》(以下簡稱《美國空間資源法》)僅適用於美國公民進行太空資源商業勘探和資源回收的情況。相比之下,《盧森堡太空採礦法》允許所有在盧森堡設有註冊地址的特定類型公司在獲得批准後進行太空採礦任務。這意味着來自任何國家的公民,包括中國公民,都有權依據《盧森堡太空採礦法》啓動太空資源勘探和利用項目,當然前提是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所有條件。
兩部法律之間的另一個關鍵性區別是盧森堡太空採礦法規定更為細緻。它清楚地規定了有關採礦許可證、申請人法律形式、實體、最終經濟收益人(UBO)披露、健全的公司結構、管理團隊、風險評估、審計、持續監督機制的明確規則和條件,以及有關撤銷許可證、違法責任和刑事制裁等相關規定。
在盧森堡獲得太空採礦許可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和程序?
如何獲得許可證
太空採礦活動首先得經過盧森堡主管當局授權許可。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相關申請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和國際義務的情況下,經主管經濟和太空活動的部長書面授權後才能開展太空採礦活動。此外,根據第5條規定,該許可證是個人的,不可轉讓給其他任何公司。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獲得許可證是啓動太空採礦活動所需的首要條件,但不一定是唯一的條件。事實上,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視具體情況不同,申請人可能還需要其他批准或授權。例如,如果申請人的商業規劃還涉及銀行和金融業活動,則還需要向CSSF(金融業監督委員會)申請的金融從業許可證(PSF)。
獲得許可證後,其用途如何?
與《美國外空採礦法》類似的是,《盧森堡太空採礦法》明確地將許可證的使用範圍限於商業用途。但是相比美國法律,盧森堡法律還制定了兩項旨在確保該許可範圍被完全遵守的規定。
該法第2條明確禁止中介機構或除許可證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開展某項被許可的空間採礦活動。此外,第8條規定了公司具有披露最終經濟受益人的法律義務。
什麼類型的組織可以獲得許可?
根據該法第4條規定,有權申請許可的法人實體僅限於四種形式,其中包括股份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股份兩合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以上公司形式均受盧森堡法律管轄。也可是歐洲公司(société européenne)的形式,但其總部必需設在盧森堡。
公司組織結構和管理要求
這部《太空採礦法》着重強調了申請許可證的空間資源勘探和利用活動的實質、結構、管理、探索和監督。根據第7條規定,申請許可證的運營商必須能夠證明其核心管理部門和註冊地址位於盧森堡,並擁有與其業務模式成比例的穩健的組織和治理結構。
在第7條規定的合理穩健的公司組織和治理結構的基礎上,第8條對運營商及其成員和股東的聲譽提出了相關要求。根據第8條的規定,如果申請許可的組織被認為不夠資格,和/或其成員或股東被認為是不合適的或不具有足夠高的聲譽,則申請將會被拒絕。
太空採礦法第9條規定着重強調了運營商管理團隊的聲譽和職業資格。除了要求運營商的管理機構具有良好的聲譽外,第9條規定還要求他們必須具備適當的行業知識、技能和經驗。
此外,管理機構成員的任何變更都必須事先向負責相關事務的部長申報。如經部長評估認為,該變更可能影響申請人的資質認定,那麼該變更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管理機構成員同時還承擔隨時向部長申報有關管理層實質性變化的義務。如上所述,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經營者只能在符合法定條件並且遵守盧森堡相關國際義務的前提下才能開展太空資源勘測和開發活動。
該法第12條規定了更多有關空間資源勘探和開採的細節,並詳細羅列了申請得到批准的條件以及一系列義務和限制。該法還包含了相關監管的條款,第11條和第15條關於監管條款規定,要求由部長批准認證的獨立審計員(réviseurs d’entreprises agréés) 對公司賬目的年度審計。
Liability****責任
由於太空採礦業務涉及高風險活動,因此可能引發一系列重大責任——包括民事、商事和刑事責任。該法第16條規定 ,經授權的經營人應對整個太空採礦活動(包括籌備階段)造成的任何損害負全部責任。
· 第18條對個人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導致的刑事責任處罰做了大致規定。這些處罰包括,任何違反或企圖違反第2條規定的申請許可證義務要求的個人,將被處以8天到5年的監禁,和/或5,000至1,250,000歐元的罰款。
· 任何違反或企圖違反與第5條規定的授權相關條款和條件的人員,將被處以8天到1年的監禁,和/或1,250至500,000歐元的罰款。
· 此外,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受理相關案件的法院有權中止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但與實際侵權行為相關的最高罰款不得超過每天1,000,000歐元。
與太空採礦活動相關的程序有哪些?
有哪些相關主管部門?
如上所述,負責經濟和外太空活動的部長可以提供書面任務授權,即太空採礦許可,用於太空資源的商業勘探和開發利用。目前,這些事務由經濟部空間事務局和國家事務部直接負責(Ministère d’Etat, Service des Médias et des Communications)。
申請許可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如第6條所述,許可證申請必須附有與評估可能相關的所有信息。該項規定雖然看起來相當寬泛,但《太空採礦法》對此類申請所需的信息和資料提供了非常明確的指示,即:
1. 項目規劃詳細介紹(第6條);申請人的核心管理部門和註冊地址位於盧森堡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其公司的行政和會計結構(第6條);
2. 直接或間接持有10%及以上公司資本或投票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自然人還是法人)的股東或成員身份説明(包括此類持股的數量,或者如果沒有達到持股比例10%的門檻,則需提供持股比例最高的前20位股東或成員的身份説明)(第8條);
3. 提出申請運營商的管理機構成員具有良好聲譽、相關知識、技能和經驗的證明材料(第9條);
4. 項目的風險評估報告(第10條);
5. 經過一個或多個獨立審計員審計的年度賬目(第11條);以及
6. 其他適用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如何批准或拒絕申請許可?
提交申請後,主管當局會在合理的期間內對其進行審查。雖然太空採礦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審查期間,但合理預計在6至12個月之間,視申請的複雜程度,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眾所周知,盧森堡政府當局既務實又利商。太空採礦許可證批准過程中也可能採用CSSF模式。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與主管當局提前進行非正式會議,以便在正式提交申請之前完善申請資料。這將顯著加快申請流程並降低申請被拒的風險。
申請人需要滿足哪些長期要求,許可證在頒發後是否可能被撤銷?
即使太空採礦許可已經得到批准且頒發,也可能在之後因為某些原因被撤銷。這些相關情況在第14條中有明確規定,包括持證人條件不再符合相關規定、許可證因頒發時間過久而失效,或申請人在許可證使用期間有任何違規行為。
同時還需注意的一點是,如上所述,主管部門將在許可證有效期間持續監查所有授權的任務。
預計費用
太空採礦項目的成本可能會很高,尤其是一旦開始準備工作可能就會出現新的成本支出。考慮申請此類項目的公司還應注意,根據第13條規定,視項目的複雜性不同,可能還需在提交項目申請時繳納一筆數目從5,000至500,000歐元不等的行政費用。
除行政支出外,運營商還應為法律顧問、税務專家、投資顧問、專門從事太空項目的技術顧問、辦公室租賃、設備和員工薪酬等預留足夠的預算。
在分析了太空採礦法的核心要素後,中國投資者有哪些機會?
如上所述,來自任何國家的太空採礦經營者,包括中國公民,都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在盧森堡開展太空資源勘探和開採項目,前提是他們滿足所有相關條件要求。
中國政府和來自中國的運營商在外太空探索方面一直非常活躍並且雄心勃勃,盧森堡法律規定也為他們提供了許多機會。
中國的太空項目計劃
由中國國家航天局(CNSA)主導的中國國家太空計劃是全世界最活躍、最先進和最成功的太空計劃之一。從195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已經實現了多個具有歷史性和近期的成就、突破和記錄。近期的成就包括成為第三個成功實現用火箭將宇航員送入太空的國家。2003年,中國實現了第一次太空載人飛行任務,並隨後成功將其他幾名宇航員和一對空間站送入了太空軌道。2013年,中國再次成為僅次於美國和蘇聯之後的第三個有能力實現宇宙飛船月球着陸的國家。
2018年5月,中國發射了一顆中繼衞星,這是確保能夠在晚些時候實現無人探測器登陸月球遠端的關鍵性第一步。由於月球的遠端背對地球,這使得探測器與地球科學家之間的交流聯繫受到極大的阻礙,使得先前的探索都以失敗告終。
2019年1月3日,嫦娥四號探測器首次成功着陸在月球背面,並通過“鵲橋”月球中繼星傳回世界上第一張近距離拍攝的月背影像圖。
中國計劃於2020年左右實施火星探測任務。屆時探測器將攜帶遙感相機和地面穿透雷達及其他物品,以便研究火星表面的土壤和水。中國還計劃在2022年左右進行“小行星探測”,在2028年將火星樣品帶回地球,而後在2029年左右進行木星探測任務。到2050年,中國希望建立一個由機器人負責操作的月球研究中心,以作為宇航員訪問月球時的落腳點。正如去年年初時候《紐約時報》所發表的評論,“當特朗普總統仍將美國工業聚焦在20世紀的地面技術——煤、鋼和鋁上時,中國已經把目光投向遠方的太陽系了。”
中國應當如何發展商業性太空採礦活動?
中國的太空資源商用情況
中國在太空探測領域的雄心並不僅限於國家性的科學研究勘測項目, 而擴及私人運營商對外太空資源的商業性開發。
在中國科學院國家空間科學中心研究員李明濤博士的帶領下,一羣中國科學家正在醖釀一個大膽的想法。他們希望捕獲一顆可能是潛在威脅的小型近地小行星,並將其帶回地球以開發資源。
根據中國太空項目的官方的説法,中國希望能夠在2020年之前捕獲一顆小行星,獲得其中被認為具有的珍稀資源。
中國尚未有太空採礦方面的立法
中國是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的成員,也是聯合國幾乎所有空間條約和公約的簽署國,只有1979年《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除外。
與美國和盧森堡不同,中國尚未有任何與太空資源私有化相關的允許私營運營商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資源方面的立法。
盧森堡可以提供什麼借鑑?
涉足太空採礦這樣的具有冒險性和未經證實領域需要有財政支持、法律框架基礎和對項目具有鼓勵促進性的有利監管結構。盧森堡能夠為中國投資者和運營商提供這些方面有利支持。
法律框架
如上所述,在通過太空採礦法後,盧森堡不僅成為世界上第二個允許私人運營商開發空間資源的國家, 也是唯一一個將這樣的機會提供給任何國家國籍的申請者,當然前提是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的必要條件。
在宣佈“太空資源可以被私有化”時,盧森堡法律不僅為太空資源私有化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還為太空採礦運營商和有意於投資太空採礦這樣具有冒險性和未證實性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者提供了保障。
政府財政支持
當盧森堡於2016年發起“太空資源開發倡議”時,政府還劃撥了2.23億美元的國家專項太空預算為太空採礦公司提供早期資金扶持和補助。按照太空採礦項目總設計師、盧森堡大公國副總理施耐德的説法,大公國還會有“更多方案來進一步支持和扶助商業性太空業實體和太空資源開發公司。”
目前盧森堡正在建設一個由政府和風險資本家支持的本土航天機構及一項投資基金。實際上,施耐德副總理已經表示,盧森堡已經做好為小行星採礦公司報銷高達45%的研發費用的準備。
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
作為國際領先的金融中心,盧森堡為太空採礦業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提供非常有利的條件——許多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者已經在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基礎。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風險投資集團Seraphim Capital去年在英國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個專款“太空基金”。該基金旨在籌集8000萬英鎊用於支持英國的航天業,迄今為止得到了富裕人士以及空客公司和英國政府的支持,目前通過英國商業銀行已實現籌資3000萬英鎊。Seraphim Capital現亦在盧森堡設立公司,專注於太空採礦業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資本市場。
投資者需要具體落實什麼?
所以在瞭解到盧森堡可能提供的機遇後,中國和中國企業可以做那些規劃參與盧森堡的太空採礦項目呢?
首先應是加強與盧森堡的太空探索領域的合作。而後,中國的政府組織和私營運營商可以利用其法律框架、政府支持以及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融資機會在盧森堡開展業務。也許在未來,中國政府也可以考慮制定自己的太空採礦立法。
2018年初,盧森堡政府宣佈與中國合作進行外太空勘測和開發利用,其中也包括空間資源的開採與利用。盧森堡經濟部和中國國家航天局(CNSA)於2018年1月16日簽署了諒解備忘錄(MOU),為兩國在太空探索領域的後續合作建立了合作框架。
作為中盧太空探索合作的第二步,盧森堡經濟部長Étienne Schneider和中國科學院(CAS)的國家空間科學中心(NSSC)在同一天簽署了建立盧森堡太空探索研究實驗室的合作協議。
據我們所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中國的私人運營商在盧森堡設立相關公司,但是一些來自其他國家的初創公司,包括一些中國的私營運營商已經在試圖敲開大公國的大門。
小結
太空採礦業顯然看起來是一個極具吸引力和前景的行業,然而這樣一個大膽且未經證實的行業,需要在項目開始之前擁有財務支持,相關法律框架和有利的監管結構。盧森堡完全可以為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國家的太空採礦運營商提供所有這些服務,只要他們滿足法律規定的所有必要條件。
加強與盧森堡的太空探索合作對中國而言是有利的第一步,其次是建立可以受益於大公國法律框架、政府支持以及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融資機會的企業。未來中國也可以考慮制定自己的太空採礦法規。
(本文作者感謝Dentons歐洲MBD運營主管Muireann Kelleher女士對本文英文版的審閲和評論,還要感謝Dentons Luxembourg的初級律師鄭錦晶女士將本文翻譯成中文。)
參考資料:
1、法文原稿可參詳:
http://legilux.public.lu/eli/etat/leg/loi/2017/07/20/a674/jo ;
非官方英文譯文可參詳:
2、https://spaceresources.public.lu/dam-assets/press-release/2018/2018-01-17-press-release-cooperation-china-luxembourg.pdf.
3、“在火星和木星之間佔主要地位的小行星,浮動的岩石和金屬碎片,是名副其實的寶箱,裏面裝滿了生產智能手機等現代技術所需的金,鉑和合金。根據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的説法,位於火星和木星之間的小行星帶中的礦物質可為地球上的每個人提供相當於1000億美元的財富。“去年發表的高盛研究報告指出,採礦小行星”採礦的現實度可能比預測的更高,“行星資源公司的數據顯示,在一個足球場大小的小行星上發現的白金價值在250億美元到500億美元之間。”
Cf. “Luxembourg leads the trillion-dollar race to become the Silicon Valley of asteroid mining”, available at:
“盧森堡引領萬億美元競爭成為小行星採礦的硅谷”,可參詳以下鏈接:
https://www.scmp.com/news/world/europe/article/2142100/luxembourg-leads-trillion-dollar-race-become-silicon-valley.
4、2015年美國空間資源勘探和利用法案的英文版本可參詳以下鏈接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house-bill/2262/text.
5、更多相關文章,請參詳:cf. Georges Friden et Patrick Kinsch, « La pratique luxembourgeoise en matièr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2016)”, Annales du droit luxembourgeois, n° 26, 2016 ; Philip De Man, “Luxembourg law on space resources rests on contentious relationship with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Working Paper No. 189 – July 2017; Jean-Baptiste Charles, Guillaume Mezache, « L’ambition des projets d’exploitation minière des corps célestes : analyse juridique et perspectives industrielles françaises », in Energie - Environnement – Infrastructures, Lexisnexis, février 2017.
Cf. no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from Spaceresources.lu, op. cit.
6、For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hinese space program, cf.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inese_space_program.
7、 “As America Looks Inward, China Looks to Outer Space”, by Mike Ives, the New York Times, May 23,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nytimes.com/2018/05/23/world/asia/china-space-moon.html.
8、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18-07/23/c_137342866.htm.
9、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science/china-nasa-asteroid-space-agency-beijing-a7732306.html.
10、“Luxembourg leads the trillion-dollar race to become the Silicon Valley of asteroid mining”, available at:
https://www.scmp.com/news/world/europe/article/2142100/luxembourg-leads-trillion-dollar-race-become-silicon-valley.
11、“Space — the final frontier for investors”, Aime Williams, Financial Times, March 17, 2017, available at https://www.ft.com/content/05f24014-07e1-11e7-97d1-5e720a26771b.
12、The Luxembourg Ministry of the Economy & SPACERESOUCES.LU, Press release, January 16, 2018, available at
http://www.spaceresources.public.lu/content/dam/spaceresources/press-release/2018/2018-01-17-press-release-cooperation-china-luxembour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