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年齡擬下調,“小惡魔”更難逃_風聞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10-14 08:10
作者 | 南風窗高級記者 向由
很長一段時間內,因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部分法律條文飽受爭議。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對14歲以下的“嫌疑人”免予刑罰。
類似事件足夠多,引起了關注的,往往是情形十分嚴重。
比如,只是在最近兩年內,就有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去年大連的13歲男童“七刀捅死”女童案,今年安徽的12歲男童殺害堂妹案……
上述案件的加害方,輿論評之為“小惡魔”也好,“食人花”也好,法律對他們的追究無法繼續——因為未滿14歲,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案件要依法撤銷。
只是因為年齡設定,“殺人越貨”也都放過。條文對現實的“僵化”顯而易見。
現在,這部分爭議有望落地。今天(10月13日),一則新聞刷遍網絡:“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降至12週歲!”
“罰與不罰”的分水嶺或將變化,而這,還只是一個開始。
1
“惡童”難逃
再過一週,琪琪的被害就一年了。去年10月20日,十歲的琪琪出門沒回,家人發現時,她被拋屍在家不遠處的灌木叢。

2019年10月20日,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同一小區的10歲女孩淇淇(化名)殺害,並拋屍灌木叢
殺害她的是同小區的人,13歲的蔡某某。雖然他供述了作案過程,但是,大連公安的通報顯示,“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在那時,14歲的“分水嶺”,再次成為眾矢之的。
今天,官方通報刷屏時,琪琪的舅舅也轉發了。他配文道:“刑事(責任)年齡降到12(週歲)了”。
事情的變化,令人唏噓。
**只不過,新施行的法律,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去年對蔡某某的處理,現在成了定論,不會再適用新的法追究。
另一方面,現在只是“擬下調”,草案還在審議階段,它還沒有正式形成法律。
儘管如此,“下調刑責年齡”依然登上熱搜,表現出公眾對此的關切。核心在於,部分公眾對14歲的“分水嶺”不滿已久。
對此不滿,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作出回應。據媒體報道,在今天,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其中提到的,“特定情形”和“特別程序”,體現在草案規定中。

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鎮,12歲少年吳某康在家中將自己34歲的媽媽殺死
草案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意味着,對罪錯未成年人的處理,法律進一步分門別類,更細緻了。
分類的思路早就存在。現行的刑法,就根據年齡大致分為了三類人。
一類是16週歲以上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往下一類,是14-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之8種罪行的,應負刑事責任。

電影《玉米田的小孩》劇照
再往下,就是14週歲以下的人。現行刑法規定,這類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旦實行,年齡區間就多出一個“12-14週歲的人”。依草案規定的情形,應當負刑事責任。
之所以要細緻分類,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即使是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的精神,仍然要大於懲罰。
要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實是社會的共識。爭議的真正核心是,對14歲以下的罪錯未成年人,不該“一刀切”的免予刑罰。
這會導致“漏網之魚”。用法律人的話説,部分不到最低刑責年齡的人,實際上的認知能力和自制能力,達到了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也因此,此次草案進一步分類,告別了“一刀切”。如果施行,“惡童”亦再難逃。
2
“小小的一步”
降低刑責年齡,既是多年來爭議的核心,也就收穫了最多的關注。但是,對未成年人提供保護的法律體系裏(“未保法”體系),這只是小小的一步。
變動刑責年齡,屬於刑法的範疇。但是毫無懸念的是,這一變化,牽動了未保法體系的全身。
如果關注立法修法的動向,會發現自2018年起,未保法體系啓動了修訂工作。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兩部專門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亦在今年進入了審議階段。
未保法體系的“弊病”,由來已久了。去年2月22日,南風窗刊文《未成年人保護法,這裏有只紙老虎》,受訪專家認為,未保法體系雖然是法律,但在某些方面,更像是一部“道德宣言”。
理想很美滿,現實很骨感。關鍵在於,未保法體系沒有自己的“牙齒”。
截自南風窗刊文《未成年人保護法,這裏有只紙老虎》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交審議的前一天,10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透露,在原則上擬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採用“兩條腿走路”。
關於“兩條腿走路”,他解釋説,除了最低刑責年齡的“個別調整”,在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專門矯治教育”,是此前未保法體系實踐中的“重災區”。
就以“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為例,案中的罪錯未成年人,最早被“放”回家教育。受到輿論關注後,他才被送往長沙的“工讀學校”強制教育。
在這背後,是未保法體系對“收容教養”的語焉不詳,缺乏對落實細則的規定。另一方面,“工讀學校”陷入困境,近年在國內趨於凋零。
截自南風窗刊文《未成年人保護法,這裏有只紙老虎》
因此,缺乏可落實的教育、矯治機制,未保法體系沒有了“牙齒”。在實踐中,面對越發突出的犯罪低齡化現象,雖然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它只是一隻“紙老虎”——紙面上的老虎。
到現在,未保法體系的修訂工作過了兩年,修訂後的專門法及配套措施,或許能彌補長久以來的“弊病”。這還需要繼續關注。
因此,降低刑責年齡,只是整個未保法體系中的一步。誠如專家所言,最終要靠“兩條腿走路”,缺一不可,“瘸”——亦不可。
只有“雙腿”都有、都強健時,未保法體系才能真正發揮力量,出現在每一個需要它保護的孩子面前。
(琪琪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