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碰瓷”,成為善行義舉的攔路虎!_風聞
长安剑-长安剑官方账号-2020-10-15 22:29
“記錄儀你不裝,遇到碰瓷你就慌!”
“碰瓷碰到車庫來了?”
“外面熱,燙屁股……”
人剛準備躺地上,車燈掉了,車門也掉了……
“碰瓷”的梗,一直是電影裏的香餑餑。而現實生活中的花式碰瓷,讓人防不勝防,誰能不慌?
橫滾突襲式——

卧倒出溜式——

頭撞玻璃式——

跳躍後退式——

這些都是真實發生過的場景,讓人瑟瑟發抖。更有甚者,“碰瓷”團伙被當場識破,卻惱羞成怒,“羣眾演員”紛紛圍攏過來撕扯、推攘,甚至拔刀相向……
於是,我們都可能面臨這樣的兩難時刻:老人摔倒在地,扶不扶?幫不幫?管不管?直到老人靈光一現,高呼“我不是‘碰瓷’!”大家才敢紛紛上前。
“碰瓷”之痛,痛在肌理,雖非傷筋動骨,卻嚴重影響民眾的安全感與獲得感。
防治“碰瓷”,司法機關給出法治疫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體現了政法機關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這份光聽名字就很“接地氣”的司法文件,都説了啥?
第一,究竟啥叫“碰瓷”?
“碰瓷”是什麼,民眾張口就來,法律人士反而犯難。
**最早源於北京古董界的一句行話——**個別不法之徒在自己的古董攤位上擺賣古董,別有用心地把有裂痕的瓷器往路中央擺放,專等路人不小心碰壞以此藉機訛詐。
所以這就是為啥叫“碰瓷”,而不叫“碰陶器”“碰玻璃”。但後來,越來越多的“碰瓷”案件也讓司法機關感到棘手。
“碰瓷”並非法律術語,而是帶有模糊性的生活語言。同是百姓口中的“碰瓷”,可能是假摔賴上路人,也可能是就診後謊稱不適訛詐醫院,還可能是以開車壓死了寵物為由誣陷駕駛人。
因為對“碰瓷”概念的認識不一,案情與法律性質的差異,羣眾眼中的“類案”最終可能會“不同判”。這種心理落差,很容易讓輿論產生“辦錯案”的錯誤觀感。
《指導意見》説清“碰瓷”的法律身份,可稱最大亮點——
意見明確,“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指導意見》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首次對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釋,在統一執法尺度、提高辦案可預測性的同時,也有助於實現社會期待與司法裁判的無縫對接。
司法工作一貫講究邏輯、追求準確,以彈性十足的生活語言作為中心詞的高層級司法文件並不多見。《指導意見》作為罕見例外,是“兩高一部”帶動公檢法機關,以回應型司法精準治理“碰瓷”這個社會痛點的鮮明體現。
“碰瓷”案件為什麼難辦?
“碰瓷”案件為什麼難辦?
**原因就在於包含了多種多樣的作案手段:**有的通過“設局”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來誣告,有的利用被害人酒駕相要挾,有的在被識破後暴力相向,不一而足。
據發佈會介紹,不同手法的“碰瓷”,因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依法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如何為紛繁複雜的“碰瓷”案件,牽線找到它法律上的“唯一”,避免“和稀泥”,是治理“碰瓷”必須解答的問題。
《指導意見》用法律的手術刀,將各類“碰瓷”行為細細剖開來看,區分為多種罪名。
對常見“碰瓷”犯罪的定性處理進行明確——
**詐騙類。**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敲詐勒索類。**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也對“碰瓷”+搶劫、盜竊、非法拘禁等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
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還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同時,根據《指導意見》**,**在“碰瓷”因過錯造成他人傷亡的情況下,應根據情況以故意殺人罪等罪處理。
不以“惡小”輕視,不因繁難退避。《指導意見》在為以法治手段終結“碰瓷”提供規則基礎的同時,體現出嚴格司法的嚴謹態度。
第三,“碰瓷”案件該怎麼辦?
但是,單以刑罰這味猛藥,難以對“碰瓷”對症施治。
有些“碰瓷”情節相對輕微,無法跨越刑法的入罪門檻;而有些所謂“碰瓷”並非當事人有意為之,只是因為一時的誤解與激憤造成了對立升級。因此,治理“碰瓷”必須拿捏好分寸,既不能坐看小病拖大,也不能一概從嚴辦理。
疏通“碰瓷”痛點,需要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指導意見》既規定對不構成犯罪的“碰瓷”行為,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提示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
醫治頑疾,我們更需要無“副作用”的療法。如此審慎規定正是司法與民意互動的良好範例**——積極重視,依法辦理,絕不寬縱,避免過激。**
期待全國司法機關準確落實《指導意見》**,在辦理一起起“碰瓷”中折射出公平正義的厚重感。**用分清是非的法治威嚴,守護易碎的信任,扶正傾倒的人心。
不能讓“碰瓷”,成為善行義舉的攔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