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出台後,留給碰瓷者的機會不多了…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0-15 13:23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生活中,碰瓷不少見,但對它的法律制裁,一直讓人覺得差點意思。
按理説,碰瓷的本質是詐騙,這可談不上普通的經濟糾紛,完全有可能構成犯罪。
於是,公檢法三部門的最大BOSS,兩高一部出手了。
一份最新出台的文件明確表示,別以為碰瓷不在刑法的“射程”內。

碰瓷並非法律概念,而是一句北京方言。
清朝末年,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為了謀取大量的錢財來供他們揮霍,便“發明”了所謂的“碰瓷”。
他們平日手裏捧着一件“名貴”的瓷器(實際上是贗品),行走於鬧市街巷。
然後,瞅準機會,故意讓行駛的馬車不小心“碰”他們一下,而他們手中的瓷器隨即落地摔碎。
於是他們就“義正言辭”地纏住車主按名貴瓷器的價格來給予賠償。
馬車主人看到這種情況,為了息事寧人,往往都會選擇賠償。
久而久之,人們就稱這種行為為“碰瓷”。

(清朝末年的八旗子弟)
即使這事發生在一百年前,也會有畫面感,內味也太重了。
把上述被碰的馬車換成汽車,“名貴瓷器”換成“身體力行”,就是如今的碰瓷。
百年的風風雨雨,沒改變碰瓷的內核。
一定程度上,他們也算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了。



碰瓷之所以噁心,在於他們盯上了人性弱點——怕事。
一位司機碰到這事,首先就會犯嘀咕,自己到底有沒有撞到人?
去醫院或者報警吧,流程比較繁瑣,自己可能還有事要忙。
直接溜了吧,又怕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負全責。
圍觀羣眾一時不明真相,可能還會為碰瓷者幫腔,甚至拍視頻發上網。
眾口鑠金,積毀銷骨,這種局面就非常尷尬,讓人進退不得。
碰瓷者也很“聰明”,每次就要個幾千幾百塊,也不多要,讓司機在心理承受範圍內“花錢消災”。
這種操作屢屢得逞後,甚至形成了一條產業鏈。
從方法培訓,到目標選取,再到實際執行,職責分工明確。

為了反制碰瓷,網友也出了不少主意。
例如,既然橫豎要被訛,不如直接碾過去,讓他假傷變真傷。
可這種做法吧,口嗨腦補爽爽還行,夠解氣,但真做了,等於把自己捲入違法的漩渦。
畢竟,法律只是賦予我們制止不法侵害的權利,而非懲戒甚至報復違法者的權力。

也有人主張,就應該裝一個24小時行車記錄儀。
且不論這是筆額外的經濟開支,碰瓷者也可以想辦法找死角。
畢竟,只有千日做賊,哪有千日防賊。
更何況,這種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只靠個人力量回擊也是不夠的。

10月1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針對碰瓷,公檢法重拳出擊。
現實中,碰瓷的手段比較多元,既有坑蒙拐騙,也有巧取豪奪。
沒關係,文件列舉了多項罪名,總有一款“量身定做”。
用“傳統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的,那自然是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現實中,有的碰瓷者為了把事情鬧大,甚至捏造證據起訴“索賠”,試圖連法院一起忽悠。
那麼,你折騰法院就別怪法院折騰你,虛假訴訟罪請求出戰。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刑法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時,碰瓷者為了要錢會把人“強行扣下”,甚至還搜身尋財,此時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車真被碰壞了咋辦?
不僅要賠,還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的碰瓷套路比較深,假裝受傷不為索賠,只為吸引住你的注意力,再讓同夥竊取或奪取財物。
盜竊罪與搶奪罪,直接安排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網劇《毛騙》中碰瓷後盜竊財物的手法)
還有大家最關心的情況,為了避讓碰瓷者反而撞到了別的行人或車輛後,責任怎麼認定?
該文件明確指出,這是碰瓷者的責任,嚴重時構成交通肇事罪。
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碰瓷者還有一個很特殊的操作,那就是特意選取違法駕駛的車輛“開展業務”。
例如,酒駕司機就經常稱為碰瓷者的“獵物”。
因為,他們可以利用對方害怕被查處不敢報警的心理,肆意索取財物,隨後揚長而去。
那麼,酒駕確實是違法了,可利用酒駕者害怕被法律制裁的心理要錢,要怎麼算?
結論是,一碼歸一碼。
酒駕者,自然依法處理,但“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相要挾”的碰瓷者,構成敲詐勒索罪。
他人害怕被法律制裁的恐懼,不是我們能伺機謀利的理由。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得不説,碰瓷行為成本低,頻率高,查辦起來還特別麻煩。
這也導致有些執法部門在遇到碰瓷時,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這幾乎讓碰瓷成為一個遊蕩在法律世界的幽靈。
因此,這份文件也在督促各級公檢法積極查辦碰瓷行為。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
畢竟,法律威懾如果缺位,就會讓違法者誤以為自己掌握了“財富密碼”。
而這種風氣,絕不能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