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為何將16家中國大陸實體從未經證實名單(UVL)中移除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10-16 19:57
走出去智庫觀察
10月9日,16家中國企業被美國商務部移出未經證實名單**(UVL),意味着這些企業的相關交易不會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未經證實名單(UVL)與實體清單(ENT)不同,實體清單基本就是美國禁運名單。**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按照美國法律,被列入未經證實名單(UVL)的企業因未配合美國政府的相關調查,美國政府無法核實這些企業是否可靠,出於警告本國企業的目的將這些企業列入UVL名單。
美國為何將這些中國企業移除未經證實名單(UVL)?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張國勳等律師的分析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美國出口管制的清單主要包括3種:實體清單(ENT)、被拒絕人名單(DPL)和未經證實名單(UVL)。雖然UVL的負面影響低於DPL和ENT**,但被列入UVL還是會給實體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2、企業需對交易標的進行確認,判定標的是否屬於EAR管制物項,如屬於管制物項,則需要進一步確認其ECCN編碼或者是否屬於EAR99****的分類。
3、企業應做好針對BIS的實地核查的充分準備,如依據政府部門發佈的出口管制內控機制指南完善內部審計、保存材料文件、準備問題回答等。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張國勳劉向東沈捷西
中倫律師事務所
2020年10月9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發佈對未經證實名單(Unverified List, “UVL”)的修訂。本次修訂新增26個實體,移除40個實體。其中,有16箇中國大陸的實體被移除,被移除的原因為:美方能夠對被列入UVL的實體開展最終用途核查並驗證其“善意”(Bona Fide),或者公司在中國不再參與從美國進口物項的經營活動。
那麼,UVL清單是什麼清單,和通常説的實體清單有什麼不一樣,對企業的影響如何?一旦被列入後如何移除?筆者結合全程協助部分中國企業與中美雙方監管機構彙報協調,提出移除申請,幫助客户從UVL中被移除的經驗,對美國出口管制法中的UVL制度進行簡要介紹。
一、未經證實名單(UVL)的概述
美國有着嚴格明晰的出口管制法規體系,而許可證制度是美國出口管制領域的核心執法手段。根據《出口管理條例》(EAR)的規定,對於需要許可證才可出口的兩用管制物項,企業需要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獲得許可證才能出口。個人或企業未獲得出口許可而出口管制物項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受到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的處罰,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是一種警示預防及處罰管制措施。出口管制的清單主要包括3種:實體清單(Entity List,“ENT”)、被拒絕人名單(Denied Persons List,“DPL”)和未經證實名單(Unverified List)。涉及本次移除的清單是最後一種,即未經證實名單(UVL)。
如果BIS無法通過許可前檢查(pre-license check, “PLC”)、裝運後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 “PSV”)或是其他替代性措施來證實某一實體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則將會把該實體納入UVL名單中。前述最終用途是指貨物和技術的實際應用目的,最終用户是指接受並最終使用出口或再出口物項的外國人,不包括運輸代理人或中介,而是指買方或最終收貨人。BIS有三種方式對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一)對出口許可申請進行許可前檢查;(二)對出口物項進行交貨前檢查和交貨後檢查;(三)自行派人或者委託駐外使館的人員到目的地國進行最終用途的現場核查。
被列入UVL的外國個人或實體,主要是在美國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內轉讓美國貨物或技術交易的參與方。有兩種被列入該名單的情形:BIS無法完成最終用途核查來證實這些實體的“善意”或者進行了最終用途核查但是無法證實其“善意”。發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導致BIS無法完成最終用途核查的原因有很多,受到最終用途核查的當事方是否配合調查是其中一項。BIS無法在出口單據上註明的地址找到實體,也無法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實體溝通也是可能的原因。
另一種情況是BIS進行了最終用途核查,但是無法核實當事方的“善意”。“善意”係指與受EAR管制物項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户相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在核查期間,BIS不能對接收方的受EAR管制物項進行目測檢查,接收方無法提供足夠文件或者其他證據來證明管制物項處理情況的,BIS都會將其視作缺乏“善意”。由於被核查的實體無法在最終用途核查中證明其善意,BIS將會對此類實體作為未來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讓受EAR管制物項合適性(Suitability)產生擔憂,美方可能會認為此類物項有被轉用於被禁止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户的可能性。
二、未經證實名單(UVL)對被列入實體的影響
雖然UVL的負面影響低於DPL和ENT的名單,但被列入未經證實名單主要會給實體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一)未經證實名單上的實體無法通過許可例外來接收美國出口、再出口或者轉讓(國內)的物項;
(二)即使是出口不涉及《出口管理條例》管制下的物項,出口商在與未經證實名單上的個人或實體進行交易時,也需要從前述個人或實體處獲取並保留記錄(未經證實名單聲明,即UVL statement(聲明),詳述在下文);
(三)美國出口商如向UVL中的實體出口EAR管制下的有形商品(tangible thing),無論商品的最終目的地或者金額,都需要在自動出口系統(Automated Export System, “AES”)中事先進行電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的申報;
(四)實踐中,被列入UVL中國企業的供應鏈穩定性會受到衝擊。對於被列入UVL的企業,交易各方都會對其展開盡職調查。而美國的出口商和公司將以更為謹慎的態度對待這些實體,為了降低風險甚至會選擇拒絕與被列入UVL的中國企業合作。
綜上,被列入UVL將會對實體的經營發展帶來不小的負面效果。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商業角度來看,企業在被列入名單後需要也可以積極採取行動,減少損失,維護商譽。
三、未經證實名單(UVL)的移除程序
被列入UVL的企業可以採取有關措施以爭取從名單中被移除。EAR第744部分第15條(d)款規定了從UVL移除的程序,其關鍵是要接受BIS用户訪問, BIS會根據申請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採用其他替代程序以核實,從而確保被列入UVL的實體對受EAR管控物項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相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為了驗證提出申請實體的“善意”,BIS會進行實地核查(On-site Verification)。企業必須通過實地核查的驗證合格才可以從UVL名單中移除,在準備接受核查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商務部2007年60號公告[1]。當BIS順利完成核查並確認實體的“善意”後,該等實體將會從清單中被移除,相關移除結果也會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
四、對中國企業的風險提示和合規建議
(一) 如何避免被列入UVL
避免被列入UVL的前提是遵守美國出口管制的法規制度。當交易標的涉及美國物項時,企業應當確保交易符合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具體而言,企業需對交易標的進行確認,判定標的是否屬於EAR管制物項,如屬於管制物項,則需要進一步確認其ECCN編碼或者是否屬於EAR99的分類。同時,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交易篩選流程,建立起企業日常的“黑名單”篩查制度,並針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進行篩查,讓交易流程在合規合法情況下推動。此外,企業應將妥善保存與交易有關的文件和記錄,以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BIS的調查。如果業務人員在交易中發現危險信號(Red Flag),應當迅速調查核實。
(二) 被列入UVL之後的應對
中國企業在被列入UVL後,應採取積極行動以爭取從名單中被移除,做好接受最終用户訪問的準備。首先,及時聘用中美兩國的律師來提供雙向的解決方案和應對策略。有了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支持,企業可以聯繫BIS以確認被列入原因並根據原因做好資料準備。企業應做好針對BIS的實地核查的充分準備,如依據政府部門發佈的出口管制內控機制指南[2]完善內部審計、保存材料文件、準備問題回答等。
UVL的移除程序需要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被列入UVL的中國企業應正確利用這段時間,積極與出口商溝通並尋求其支持,並準備UVL statement(聲明)來維持供應鏈的運轉。
根據EAR第744部分第15節的規定,UVL statement(聲明)必須是書面形式的,由擁有足夠約束UVL實體權限的人簽名和署上日期。UVL statement(聲明)應包括如下內容:
1. UVL實體的名稱、地址(包括註冊地址、實際營業地址、收貨地址、最終收貨人/用户地址)、電話、傳真、電郵、網址等,以充分證明實體真實存在而且可以通過該等方式聯繫到該實體;
2. 同意最終用途控制(不用於任何受控目的,例如大規模殺傷武器、恐怖活動等),同意不會違反EAR關於最終目的地、用途和用户的禁止性規定進行再出口或者國內轉讓;
3. 明確聲明交易物項的最終用途、最終用户、最終地址;
4. 同意及時配合BIS對過往五年內涉及受控美國物項的所有交易進行最終用途核查(包含發貨後跟進核查),提供充分和準確的信息;
5. 同意提供相關的交易和證明文件;
6. 關於簽署人有權簽署UVL statement(聲明)並對UVL實體產生約束力的聲明。
(三) 搭建貿易合規體系
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中國企業應搭建全面、高效的貿易合規體系,以識別出對外貿易中的出口管制風險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一套有效的出口合規內控管理體系貫穿了研發、設計、採購、生產、銷售等全流程。建立完善的貿易合規體系有助於企業在降低被列入UVL清單幾率的同時,增強企業在貿易經營方面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