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操控輿論下的大眾法律意識(二)_風聞
芋头微波-以治病救人为业,以揭发、玩弄伪科普为乐。2020-10-19 13:57
芋頭看譚攻擊洪毛被刑拘的輿情事件(原諒我故意打錯字)中,媒體的“法治”作用
作者:芋頭微波;
發表時間:2018年04月29日;
在譚某某因在其美篇文中攻擊鴻茅藥酒為毒酒而被刑拘事件裏(以下簡稱“此事件”),大眾更多的是關注鴻茅藥酒是否有毒,商家是否動用了公器來左右普通民眾的言論自由。而我在此事件中,看法和很多人不同,我看到的是媒體操控輿論下大眾的法律意識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國民法治建設的成效。正因如此,我深深對此表示憂慮……
公權力需要監督,法治需要進步,民眾法律常識需要建設,媒體在這些方面都扮演着監督、普及、引導的重要角色。媒體既然是法律之外的一種監督,那麼我們看看此事件裏,媒體給我們法治建設、法律常識普及、公權力監督帶來什麼?
……書接上一文

二、法律常識缺失,引導大眾質疑公檢法
1**、引導大眾揣度警方非法拘捕**
媒體故意引譚某某一方話説警方抓捕譚某某時並未出示逮捕令,對此媒體並未進行法律解説,如此故意引導的痕跡就很明顯了。
這個我可以很負責任告訴大家,就現有信息來看,警方一點問題也沒有。
鴻茅公司報警後提供重大損失證據和涉案嫌疑人線索,警方充其量就是受案後、立案前勸説鴻茅公司改為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如果鴻茅就不幹,在表面證據成立、未能證明損失與譚文無關的前提下,警方只能立案偵查,否則就是翫忽職守。
【2017年12月22日,鴻茅公司到涼城縣公安局報案】
【2018年1月2日,涼城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此案】
“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看清楚,報案到立案,整整差了11天多,剛好拖到第七天,最後一天才立案。
這就是媒體誤導大眾的“官商勾結”、“地方保護主義警犬”、“企業打手”的辦事效率。
這還説明不了問題?
那麼簡單的事,卻被媒體、某法律事務部説什麼呼籲公權力機關“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這是什麼?這是完全不懂司法程序和法律的言辭!
譚某撰文直接攻擊鴻茅是毒酒,什麼叫毒酒?正常使用量下致死或者致人嚴重傷害才能叫毒酒吧。譚某拿證據説明是毒酒了沒有?沒有。那麼鴻茅公司只要抓住這點,並提供重大損失的證據,警方能依哪條法律法規按民事糾紛處理?
此案警方接受的是刑事表面證據,在被害者堅持下,法理上警方不可能最終以民事糾紛處理的。除非存在明顯邏輯漏洞/證據指向不明/證據嚴重問題,否則就要立案偵查。
也就是説,此事件除非警方違法陷害譚某某,否則何來“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接受涉及刑事證據而不立案就是違法,不作為!翫忽職守!
依法辦事立案抓捕嫌疑人,又被媒體貼上“干預民事糾紛“、”地方保護主義工具”的標籤!
王大記者們,你們告訴我,警察以後辦案就先諮詢你們,你們認為該怎麼辦警察就怎麼辦,好不好?
呵呵!
這麼常識的內容,我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都知道,調查記者們和某法律事務部會不知道?!
無它,引導大眾向自己要的“目的”走而已。

暗示引導,操縱輿論
一旦立案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則刑警必然要幹活——查證證據、線索和嫌疑人身份。
如果警方找出嫌疑人並認為證據充分,就可以在公安局/廳辦拘留證,抓人後再在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准,檢察院一般要在7日內作出“逮捕/取保/釋放”決定。如是批准逮捕,則由公安局局長簽發逮捕令宣告正式刑拘,而此同時進行審訊和刑偵調查。
就是這樣一個程序。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鴻茅能指揮當地警方,左右公檢法;
●刑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也就是説,公安可以依法先拘留後申請逮捕令,抓捕時沒有逮捕令很正常!
●批准逮捕,不予取保/釋放決定的,是檢察院不是公安機關,更不會是鴻茅公司。
如此司法常識,媒體不應當調查一下,或者諮詢一下專業/業內人士?職業操守何在?
還是説,已經調查過了、諮詢過了,就是故意玩這一手?
2**、引導大眾認為警方跨省拘捕是違法/**不合常理的
媒體強調跨省抓捕,無非是為了暗示內蒙古警方從一開始就決定了刑拘譚某。事實是這樣嗎?
在我國,跨省拘捕在刑事案件裏非常常見,只要不是需要當地警方幫忙抓捕,一般是不需要知會當地警方,沒這法律法規要求。也就是説,內蒙古警方如果手持內蒙古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無需知會當地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抓捕譚某帶去內蒙古。
但是,我們知道,內蒙古警方當時是將譚某帶去廣州的派出所的?怎麼回事?
根據現在公開的信息來看,我認為所謂跨省抓捕的過程最大的兩種可能性:
●a、內蒙古刑警來廣州找到譚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辦案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條 出示工作證,傳喚譚某到其所在的廣州市車陂派出所協助調查(無需出示拘傳/拘留/逮捕書)。
●b、內蒙古刑警來廣州找到譚某,依據《辦案程序》第七十四條 出示工作證,將譚某某拘傳(需要出示拘傳證)到譚某所在的廣州市車陂派出所進行訊問。在調查中,根據掌握的證據和譚某口供(據説是認罪口供),警方認為符合逮捕條件。
警方依《辦案程序》第一百五十三條 作出拘捕決定,辦理手續,帶回內蒙古,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局長簽發逮捕令,正式刑拘……
內蒙古警方當時將譚某帶去車陂派出所是已經證實的事情,也就是説,決定拘捕,應該是拿取譚某口供後,警方認為符合逮捕條件而決定的,並不是刑警從內蒙古出發前就帶着拘留證。
這是跨省偵查後決定拘捕,而不是跨省抓捕!
無論哪種情況,以現有信息來看,根本就看不到警方在整個抓捕犯罪嫌疑人譚某過程有什麼問題。跨省偵查後決定抓捕?那樣寫怎麼可以突出警方是企業打手咧?!不行,要把“跨省偵查後決定抓捕”縮寫成“跨省抓捕”,就強調跨省抓捕,也不多説,讓羣眾們的想象力來幫助他們去完成他們想要的警察形象……
……
瞭解司法程序和刑警辦案的人都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省,只要是辦好了刑事強制措施手續,刑警就可以跨省拘捕嫌疑人,這是非常非常常見的辦案情況。但此事件裏,各大媒體不約而同地強調“跨省”抓人,為什麼這麼做呢?
原因其實很簡單——
“如何影響羣眾的想象力呢?
……萬萬不可求助於智力或推理,也就是説,絕不可以採用論證的方式
……採取的形式都是令人吃驚的鮮明形象,並且沒有任何多餘的解釋
……影響民眾的想象力的並不是事實的本身,而是它們發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
……掌握了影響羣眾想象力的藝術,也就掌握了統治他們的藝術。”
——《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
通過隱藏關鍵信息、偏向性報道和暗示性誤導,樹立非常規辦案、違法辦案、地方企業打手、官商勾結的辦案警察形象,就可以利用羣眾想象力,製造出尖鋭矛盾衝突的事態輿情。一方是不畏強權的正義“醫生”形象,一方是充當企業打手的“黑警”形象。刺激民眾想象力,發酵大輿論事態,再來媒體“狂歡”式報道推波助瀾,就能迅速炒作起來。
不要問我調查記者們為什麼那麼做。
……
此事件裏,大媒體報道強調後,新媒體就紛紛跟進出馬,什麼“大隊人馬千里追兇”啊、“非常主動,特別積極”啊、“橫跨半個中國抓捕譚醫生”啊、“跨省追捕不正常”啊……網絡一片法盲譁然。
呵呵,前面批駁這種完全不懂法的言論不再説,就説説跨省抓捕(實為跨省偵查後拘捕)合不合理。
首先,依據《辦案程序》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其中犯罪地包含了犯罪對象被侵害地。鴻茅公司在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報案,除非是非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和特殊情況,否則原則上就是當地公安機關處理的。
本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在外省,跨省傳喚/拘喚/拘留/逮捕嫌疑人,不僅正常得很,還非常常見。大家不信可以問問當刑警的親友同學,是不是這麼一回事。別説跨省,嫌疑人在外國,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警還跨國呢!比如湄公河案件,怎麼這就沒有人跑出來質疑跨國抓捕呢?這比跨省嚴重多了,呵呵……
此事件中,跨省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跨省怎麼啦?我很想問問那幫法盲新媒體:“你來做警察,就這事,你在合法前提下不跨省給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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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就至今的信息看:
■1.內蒙古警方在立案、偵查、跨省偵查後拘捕犯罪嫌疑人譚某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之處,合情、合理、合法!
■2.媒體、新媒體、所謂科普人士在此事件中,不僅沒借此給大眾宣傳法治精神和法律常識,反而利用暗示誤導、隱藏關鍵信息、惡意質難的方式去報道炒作、操控輿論、譁眾取寵。
■3.媒體、新媒體、所謂科普人士在此事件中,成功把警方標籤為“企業走狗”,引導大眾對警方的口誅筆伐,惡意製造衝突矛盾,分裂社會。
■4.還是那句話,媒體的真正關注點不是警方在此事件是否合法,而是如何讓大眾認為警方不合法。
讓大眾認為警方合法而不合情理也成,只要掌控輿情,“情理大於法”即可。
最後我們以自稱中國最好調查記者的王志安的自我標榜結束本小文。
“記者接近真相不能以傷害他人為手段。做人比做記者重要,底線比做節目重要。”
——新浪微博@王志安 2015-4-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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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些問題(如對警方拘捕譚某沒有疑問的,這段可以跳過)
**◆問題一:**譚某為何予以刑拘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審,這合理嗎?合法嗎?
**答:**合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是否合理不清楚,因為我們都不知道具體案情細節,單從媒體的偏向性報道、譚某一方的避重就輕言論,是不足以得出不取保候審不合理的結論的。別忘了,最後不予取保候審,給予逮捕決定的是檢察院審查公安提供的證據後決定的,不是公安機關。
**◆問題二:**為何內蒙古刑警不偵查完全,向檢察院拿了逮捕令才來廣州刑拘譚某?而是先行傳喚/拘留譚某?
**答:**在刑事偵查中,從傳喚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正常的辦案情況。沒見過豬跑總吃過豬肉吧,沒看過刑事偵查類的影視節目?
跨省傳喚也是正常的,傳喚取得口供,完善證據鏈再決定拘捕與否,沒有任何問題。合情、合理、合法!而在逮捕令下來前先行拘留,這種先採取強制措施,再補辦相關手續也是非常非常常見的辦案情況,完全合法。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問題三:**你們告訴我們學會理智思考分辨,但是為了搭救譚某,抱團取暖並無過錯啊。非常之事走非常之法。如果不這樣深扒抱團,怎麼能在最短時間取得最大的效果和感染力。同情弱者是美德,感同身受再不抱團取暖,每一個都是沉默的羔羊,不是這樣嗎?
**答:**1、從現有信息來看,譚某是多家公司老闆,比起鴻茅當然弱者,但比起我們大多數人來説,單單經濟能力一點,可不弱者。
2、認為不合情理,就要公然反對合法程序操作?甚至用上各種操控輿論的手段,利用大眾心理學,玩弄大眾?情大於法,就是合情合理?
3、沒有依法辦事的公檢法、沒有法律的約束,沒有法治建設,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待宰的羔羊,無論你如何不沉默,叫嚷得多厲害。
4、借用@動刀子的夏醫生 老師的一句話:文革就是這麼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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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持續……
敬請留意下一篇《媒體操控輿論下的大眾法律意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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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芋頭出品,都是經過細緻查證和周密思考的成品,所以經常滯後熱點。
碼字不易,本文我用了大量業餘時間查證和思考,歷時N多天寫就。
如覺得好,請擴散周知。
歡迎轉載!
但做人不要偽科普,無論科普與否,轉載標明出處是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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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與引用
[1]《深度扒皮鴻茅藥酒輿情:蒼蠅與有縫的蛋》呆萌小奔 https://mp.weixin.qq.com/s/Rt6DRFxD2WMNlXtSs3hB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