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黑色“經濟學”:團伙分工敲詐分成,租豪車、殺熟獲暴利_風聞
Once-噫吁嚱2020-10-22 09:28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要求嚴打“碰瓷”。這是公檢法首次聯合發文就“碰瓷”案件作出明確界定。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 公安部 圖
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記者注意到,自“醉駕入刑”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後,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找到了一條“發財”的路徑,專盯酒後駕車司機,以追尾、碰撞等方式製造交通事故,以報警相威脅,迫使司機出高價“私了”。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澎湃新聞重點梳理120份“碰瓷”酒駕司機判決書(2010-2020年)發現,不法分子通過跟蹤追尾、做局殺熟、設陷報復、暴力威脅等,不斷刷新道德與法律的底線,單個案件中敲詐金額最高的達十多萬元。
這些判例中,受害者主動報警所佔比例極小,大多數害怕因醉駕負刑事責任而更願意選擇“私了”。從某種意義上,此類案件呈現了經濟學意義上“交易”特徵:不法分子以“碰瓷”獲取高昂“賠償”,以預期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收益,司機花錢“購買”自由,更進一步,“碰瓷”團伙組織化特徵日益明顯,有的已呈公司化經營,分工細化,不同角色緊密合作。在這些案例中,盯梢成本較低、更省事的熟人做局案件,佔比超一成。
這僅是一部分案例,澎湃新聞以“敲詐勒索罪+酒後駕車”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涉及裁判文書899份(2010-2020年),且自2016年以來呈急劇增長之勢。其中所涉及的,僅僅是碰瓷酒後駕車類犯罪。

株洲蘆淞仙人跳式碰瓷案發現場。 湖南紅網 資料圖
真假“豔遇”:碰瓷19次僅一名司機沒被算計
車主張強(化名)在深刻領悟“開車不喝灑、喝酒不開車”的同時,或許對“仙人跳”也有了深刻體會。
2018年4月14日,湖南株洲男子張強通過社交軟件“陌陌”認識了一名女子,一天晚上7點多,張強開着他的起亞轎車在株洲市火車站公交站點,接上這名女子,一起K歌、喝啤酒。
深夜11時20分許,酒後的張強開車途經一紅綠燈處,一輛從右後方行駛來的銀灰色奔馳汽車相撞,車上下來3名男子以他酒駕為由要報交警,自知灑駕的張強害怕報警,無奈賠給對方8000元。
事後,公安的偵查表明,所謂汽車相撞其實是故意為之,張強也在事後得知,社交軟件上認識的女子,爽快地應約一起K歌、喝酒並非偶然,事實上,這個“豔遇”不過是“碰瓷”團伙設計的一個橋段。
湖南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顯示,這個專門設局碰瓷“酒駕”司機的犯罪團伙,成員多達十餘人。在被告人熊志紅的組織、領導下,經常糾集在一起,通過“鍵盤手”(即以網絡聊天為手段獲取作案目標信息的人)非法獲取被害人的相關信息後,先要“車託”誘使被害人喝酒駕車,接着安排團伙成員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然後揚言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酒後駕車,以此威脅、要挾、恫嚇被害人,索要錢財。該團伙先後在湖南長沙、株洲、廣東東莞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9次,涉案總金額為103800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19次犯案中,該“碰瓷”團伙僅有2次未真正敲詐到金錢,其餘17名酒駕司機在被“碰瓷”後都乖乖付錢,“破財消災”。
判決顯示,在上述2018年4月湖南株洲那起“碰瓷”案中得手的第二天,該團伙遇到了一個“精明”的受害者,致使全軍覆沒。
2018年4月15日18時許,司機譚某開車約見“陌陌”上認識的一名叫“陳雪”(被告人熊某珍)的女子,後兩人一起去吃飯,“陳雪”勸他喝酒,他已有防備,趁對方不備將酒換成茶水。隨後,譚某開車帶該女子“兜風”途中,在株洲市蘆淞區中心廣場公交站點附近被一輛銀色奔馳車撞上,奔馳車立即下來三名男子,聲稱譚某酒駕要報警,以此相脅索要3000元“私了”。譚某不同意,交警趕到現場介入調查。
10天后的4月26日,“碰瓷”團伙頭目熊志紅、周軍高到蘆淞交警大隊處理與譚某的這起“交通事故”時,被蘆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民警抓獲。警方由此打掉一個專門“碰瓷”酒駕司機的犯罪集團,半年內,先後將熊志紅、周軍高之外的另12名成員抓獲歸案。
澎湃新聞從湖南高院獲悉,2018年12月20日,湖南法院舉行掃黑除惡集中宣判,上述“碰瓷”犯罪團伙被法院認定為黑惡勢力,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7個月不等。2019年3月,株洲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湖南高院曾將株洲一起碰瓷案作為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予以宣佈。 湖南高院 資料圖
“碰瓷”的高階形態:公司化運作,分工與分成
株洲法院的上述判例不過是眾多“碰瓷”酒駕司機敲詐案中的一起。
澎湃新聞在裁判文書網以“敲詐勒索罪+酒後駕車”為關鍵詞搜索並重點梳理的120份判例中,所有案例均為團伙作案,相互分工合作,作案方式高度一致:團伙成員有人專門在酒吧、飯店、大排檔等附近蹲守,鎖定酒後開車的司機,有人開車跟蹤伺機以追尾、碰撞方式製造交通事故,然後以報警相威脅,迫使酒駕司機給予高額賠償。
在120起判例中,“碰瓷”犯罪團伙敲詐金額動輒數千、數萬,最高者達13萬元。團伙成員最多的超過20人,有犯罪團伙已升級為“公司化”運作,成員分工細化,敲詐款所得按人頭分成。
比如,2017年5月2日,黑龍江綏化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的一起“碰瓷”大案顯示: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張國君、李東生、郭洪偉、董浩預謀駕駛機動車故意追撞、刮碰酒後駕車司機,製造交通事故,敲詐被害人財物。被告人張國君、郭洪偉商議,以敲詐款10%的比例給其他被糾集的人員提成,參與者多達16人。該犯罪團伙租用多輛中高檔轎車專門用於作案,短短三個月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22起,涉案金額總計262500元,平均每起案件敲詐得手11931.8元。
前述株洲法院判例中的“碰瓷”犯罪集團則是分工合作、公司化運作的高階形態。
判決書顯示,以被告人熊志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各人具體的分工及實施方案為:“鍵盤手”通過社交軟件與有私家車的男士聊天,獲取該男士的姓名、職業等信息。一旦該男士同意見面,“鍵盤手”便將該男士的姓名、職業、見面地點及“鍵盤手”在聊天時使用的姓名等信息發送給頭目熊志紅;熊志紅接收信息後,安排“車託”與該男士見面,一起吃飯,接着“車託”會勸該男士喝酒並誘使其酒後駕車;在駕車過程中,熊志紅安排團伙成員駕車故意碰撞該男士的車輛,製造交通事故,再以對方酒後駕車要報警為由相威脅,索要錢財。
對於每次敲詐所得,熊志紅會將其中的16-20%給“鍵盤手”,10%-20%給“車託”,其他參加人員各5%,剩餘的部分,在被告人何向東參與的案件中與何向東平分,在何向東未參與的案件中,歸熊志紅自己。
據2020年10月14日發佈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澎湃新聞梳理判例發現,近年來,更多“碰瓷”犯罪團伙已被法院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其中,也有“碰瓷”案件中的團伙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碰-定-修”犯罪產業鏈:豪車碰瓷,獲利更高
澎湃新聞梳理裁判文書發現,開着豪車“碰瓷”以敲詐更多錢財,是此類案件的明顯特徵。
為了獲得最大利益,部分“碰瓷”團伙中,還有專業修理廠人員,甚至4S店員工參與。碰瓷者在敲詐到高額金額後,將撞損的車送往更省錢的專業修理廠進行維修,形成一條“碰-定-修”的利益閉環。
在澎湃新聞搜索到的北京法院於2017年前後判決的12起判例中,有9起判例的被告人均開着奔馳、寶馬等豪車“碰瓷”,平均敲詐得手的金額為1.2萬餘元,遠高於其他地方利用普通車輛“碰瓷”的敲詐金額。
而近三年來,豪車“碰瓷”的敲詐金額也“水漲船高”。
2020年8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的一起碰瓷案中,法院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詹軍、白曉鵬等12人為索取非法利益,通過事先蹲點、駕車跟蹤或聊天軟件等方式尋找酒後駕車、無證駕駛人員,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然後利用上述人員因為酒後駕車或無駕駛證等原因不願報警的心理,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白雲區、修文縣,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活動。
在該案的10樁犯罪事實中,一輛棕色寶馬車成為犯罪團伙“碰瓷”的工具,敲詐金額共計231788元,平均每起案件為2.3萬餘元。犯罪團伙中,4S店員工白曉鵬是重要成員之一,據白的供述,詹軍等人“碰瓷”後,讓其虛報定損價格騙取被害人錢財,事後,白曉鵬分得贓款。
2020年9月27日,貴陽中院二審裁判的另一起“碰瓷”大案中,認定2019年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郭超、袁富雨等人以幾乎一樣的作案手法,實施犯罪次數達14起,敲詐犯罪金額34萬餘元,平均每案敲詐金額近2.5萬元。該團伙所使用車輛分別為寶馬、奔馬、奧迪,每“碰瓷”一次敲詐金額動輒兩萬、三萬元,最高達13萬元(2萬元及11萬元欠條),最少也有6800元。
2018年4月,中國之聲《新聞縱橫》曾報道浙江紹興警方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特大跨省碰瓷詐騙案”,犯罪分子駕駛租來的寶馬、奔馳等高檔二手豪車,專門“碰瓷”廂式貨車。警方調查發現,這樣的手法之下,一個嚴密的豪車碰瓷產業鏈已初具規模。犯罪分子將“碰瓷”偽裝成普通的交通事故,自2013年以來,先後在浙江台州、紹興、杭州、寧波、温州以及江蘇、廣東等地瘋狂作案430餘起,詐騙金額高達400多萬元。
時任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局長朱嘉稱,該團伙作案頻率之高、受害人之多、作案手段之新穎、隱蔽性之強、危害性之大,全省尚屬首例,全國罕見。
在這些案件中,汽修廠成為幫兇。犯罪嫌疑人交代,“碰瓷”車輛都是從租車公司租來的,一般一租就是一個月,製造交通事故前,他們會購買一些二手維修件或副廠件,有時隨車攜帶,“事故”發生後,他們將車開至固定的修理廠修理,從中賺取差價。犯罪嫌疑人瞿某供述:除去租車費、修理費、配件費,所賺取的差價約30%。
警方發現,犯罪分子“碰-定-修”的犯罪產業鏈已初具規模,每次作案後車輛都是直接開回台州温嶺,在當地進行定損、維修,且定損人員相對固定,修車點也主要集中在當地3家汽修廠。
犯罪嫌疑人張某是某全國連鎖汽修店的店長,張某以免費修車的名義,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豪車用於製造“事故”,修理完畢後交還車主;此外,該團伙也低價收購二手豪車,用於製造幾次事故後,再將豪車賣掉。
張某交代,“碰瓷”的豪車如果放在4S店維修,價格相對較高,而身為“專業人士”的張某自己修理,往往只用不到4S店一半的費用就能修好。
“殺熟”:團伙為精準碰瓷,專挑熟人下手
在數量龐大的“碰瓷”酒駕司機案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犯罪團伙專挑熟人下手,手段更為卑劣。澎湃新聞統計顯示,在上述120起判例中,“殺熟”的案例多達15起,佔比超一成。
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2013年的一起判例,可謂展現了多人合謀“殺熟”的“眾生相”。法院認定,2013年4月份,被告人葉某、趙某、胡某、祝某、陳某乙五人策劃借“碰瓷”敲詐勒索章某甲。2013年5月21日晚,葉某與董某、陳某甲商量撞車及借款事宜,同時由祝某將章某甲帶至餘姚的一家KTV包廂內唱歌飲酒。次日凌晨1時許,章某甲與葉某等人離開包廂後駕車,由陳某甲駕車輕碰章某甲飲酒後駕駛的轎車,製造追尾事故,並以章某甲飲酒駕駛要報警處理為由,索要賠償3萬元,葉某、趙某等人假意勸説報警不利於章某甲,並按事先計劃將賠償數額談至2萬元,再由董某將事先準備好的2萬元現金出借給章某乙作為賠償費用,後由章某甲出具借條一張。最終,被害人選擇報警而致案發。
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的一起判例中,被告人敲詐得手10萬元,系120起判例中得手金額最高的個案。而該案便是典型的精心做局“殺熟”。
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被告人周孟、卜魁強、庹海礁夥同潘曉鳴共同設計了一個局,11月18日晚,卜魁強、庹海礁與高某吃飯時勸其喝酒,後又前往KTV繼續喝酒、唱歌。11月19日1時許,高某駕車離開,周孟駕車故意追尾高某駕駛的車輛。後周孟以高某酒後駕車要報警作為威脅,要求高某賠償10萬元,卜魁強、庹海礁則從中勸説。高某同意賠償,借款10萬元轉款給周孟。4名被告人分贓。5天后,高某報警。2017年4月、6月,周孟等4人分別被北京石景山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
在貴州畢節市七星關區法院2016年8月判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做局“碰瓷”,則是為了報復。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楊某因對陳某心存私怨,遂與被告人劉某商量報復陳某,兩人共謀以楊某以過生日為由邀約陳某喝酒,引誘陳某酒後駕車,並找人“碰瓷”,敲詐陳某錢財。楊某、劉某等5人經謀劃後,實施“碰瓷”,敲詐得手18400元。事發一週後,陳某生疑,才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5人均被判刑。
律師:建議法律設置鼓勵司機報警,主動報警可從輕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指導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協作配合,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同時,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視情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羣眾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形,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選擇主動報警的酒駕司機並不多見,佔比極小。自“醉駕入刑”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後,“碰瓷”酒駕司機的案件層出不窮,大部分酒駕司機遇上這樣的“碰瓷”,賠錢消災,自認倒黴者眾。
遼寧盤錦中院於2020年8月27日判決的一起“碰瓷”團伙案中,兩名酒駕司機選擇報警求助,這兩名司機最終也因酒後駕車受到懲罰:一名司機因涉嫌醉駕被刑拘,一名司機被予處拘留15天。
哈爾濱師範大學劉梅、侯亞娟在《碰瓷行為的經濟學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制度經濟學上,“碰瓷”行為所展現的其實是一場精心算計的強制交易:“碰瓷”團伙追求的是行為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碰瓷後能被賠償的數額及賠償的概率等因素都在犯罪分子的衡量之內,在預期碰瓷行為成本低於收益的前提下,事先故意或者臨時起意製造一系列事故,並通過欺騙、威脅、要挾和恐嚇等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讓“碰瓷”受害者“買單”。
“對於酒駕司機來説,在酒駕面臨的懲罰與自由面前往往選擇自由,成為一種變相的‘花錢買刑’現象,犯罪分子收益遠遠大於風險,這也是碰瓷案件之所以多發的深層原因。”北京刑事律師王甫認為,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碰瓷”給犯罪團伙以足夠震懾的另一面,是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考慮,讓遭遇“碰瓷”的司機敢於主動報警。
王甫介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酒駕行為固然是一種嚴重過錯的行為,但並不等於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還需要明確其他車輛的過錯行為。
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又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酒駕者如果遇到碰瓷等敲詐勒索行為,建議第一時間報警,配合查處碰瓷者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面對自身的酒駕行為,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甫認為,對於一些酒駕司機來説,遭遇“碰瓷”,選擇“私了”,其所權衡的是“自由”。而這也是一種經濟學考量:預期後果的嚴重程度與其經濟承受能力正相關。但在酒駕與“碰瓷”兩種惡之間,法律制度可以做出選擇,比如,主動報警者可以視為自首甚至立功,獲得從輕處罰甚至免刑,以制裁更大的惡,這是運用法律工具治理社會的一種價值觀的引導。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