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思想從根本上背離法制的核心價值,需要從根本上反思並批判西方的法制思想_風聞
肆意追风-只聊常识,别吹技术。2020-10-30 11:15
【本文由“挖寶貝的農夫”推薦,來自《翁鳴江:香港的“高水平法治”為何出現悖論》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西方世界的法制體系乃至根本邏輯就存在本質缺陷。在西方國家,由於司法部門與政府相一致,法律就是統治工具;在香港,司法部門與政府不一致,法律就是社會亂根。
西方法制思想從根本上背離法制的核心價值,需要從根本上反思並批判西方的法制思想,不應該人云亦云、亦步亦趨。但是在中國司法界很多人都不願意面對這一點。
我認為西方司法故障的根源在於所謂的“三權分立”,但是三權分立即使在西方的社會體制中也是不合理、不應該存在的,然而這種不合理的體制又事實上存在,而且被默認為正常的、正確的、正義的,這就是悖論了。
首先,議會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代表,是西式“民主”的具體體現。議會和政府理論上應該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不存在獨立或制衡的問題,當然在事實上是另一回事。
其次,議會作為立法機關,其地位天然性的高於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作為國家的公務機關,其人員應由議會任命。那麼,人是我派的,規矩是我定的,你憑什麼獨立,又憑什麼制衡我?
合理的三權分立本來就應該是議會管制之下司法與行政之間相互獨立。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種合理的結構。
西方法制體系的第一個不合理之處就在於法官和律師事實上掌握了法律的解釋權,這就把議會的立法權搶走了一半了,如果再考慮到西方議會的立法效率極其低下這一事實。那麼西方法治體系就結出了第一個惡果:法官事實上高於法律。西方法制有一個高尚的口號: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但是這句話有一個被忽略的前提:人民(通過議會)制定法律。但如果法律的解釋權掌握在法官手裏,那麼就變成了法官之下人人平等。
西方法治體系的第二個不合理之處在於,他們的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都不由議會任命。我之前説過在西方社會體系中議會是代表人民的。一個小區裏面由業主委員會請來的物業,這個大家都能認可,但是如果外面跑來一個物業公司直接管理我的小區,他們自稱自己是最專業的,一切規則由他們説了算,收費還沒得商量。這是什麼法官?這不就是黑社會嗎?
西方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對立性在制度上是存在的(某些國家政府事實上擁有最高法院的任命權,這就從制度上消除了對立性,但是形式上的對立性一直都是存在的)。但是由於雙方在實際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雙方一般是合作關係。所以可以看到西方最高法院極少有對政府的嚴重違法甚至違憲行為做出反對判決的——不是沒有,只不過都是象徵性的反對,如果政府下決心強推,那就基本上沒有二次三次反對的。
然而在香港,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就是完全對立的,所以它就成了整個香港的毒瘤。它事實上是香港的另一個政府,它的實際任務就是給香港政府拆台。它不代表香港人的利益,它致力於損害香港人的利益並將這種損害最大化和永久化。
法律是用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其約束的對象應該是所有人。但是在西方法制思想中,法律約束的首先是政府,司法與政府的對立在西方世界裏有很長的歷史源流,略去不提。從現實意義來説,司法部門通過對政府的約束體現自身的獨立性,體現司法部門對國家和社會的管理權力。中國司法界中向西方看齊的聲音,未嘗沒有同樣掌控國家權力的目的在內。司法對行政的約束,本來是防止行政違反法律。然而政府與議會同樣是人民權力的代表,而且與司法同樣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那麼司法對行政的約束一旦被濫用,就會變成直接反對政府代表人民維護社會秩序。特別是司法部門本身具備對法律的解釋權的時候,司法部門就一下子具備了徹底摧毀社會秩序的能力。那麼這一下司法就直接違背了法律的核心價值:維護社會秩序。
現在的香港法制出現的問題就直觀的表現成這樣:
沒有人能夠制止香港司法部門的惡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