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懟馬"三篇_風聞
芙宁娜-2020-11-03 07:56
來源:微信公眾號“經濟學家圈”
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馬雲、董事長井賢棟、總裁胡曉明進行了監管約談。
螞蟻集團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會深入落實約談意見,繼續沿着「穩妥創新、擁抱監管、服務實體、開放共贏」的十六字指導方針,繼續提升普惠服務能力,助力經濟和民生髮展。
《金融時報》、銀保監會等連日來發表數篇評論文章,談及金融創新與監管等問題。
關於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幾點認識
文/張非魚 (作者系資深學者)
目前來看,全球金融科技發展最好的國家分別是美國和中國。美國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金融在強監管下供給收縮,把部分業務環節進行外包,促進了金融科技的發展。中國則是因為監管體制不健全,同時大銀行多、小銀行少,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未有效建立,給金融科技留下了很大的發展空間;同時,前期對金融科技發展幾乎沒有監管,這既是P2P網貸一地雞毛的原因,也是類似螞蟻集團這樣的從事金融服務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發展的關鍵。
現代金融體系是經過幾百年積累形成的,在金融體系的演進過程中實際上吸收了幾百年間所湧現出來的各種科技創新。然而,並沒有任何一項新技術能夠完全顛覆整個金融體系。事實上,如果某一種科技創新在運用過程中能夠提高效率或者節約成本來幫助改進現有金融體系,那麼這一科技創新就會融入現有體系。因此,迄今為止,科技創新不是顛覆了金融體系,而是經過實踐檢驗後逐步融入了金融體系。金融業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業。
進入金融服務業的BigTech公司本質是金融服務,而且沒有改變基於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銀行貸款技術可以分為交易型貸款和關係型貸款。交易型貸款是使用企業財務報表和信息評分等硬信息,關係型貸款是使用銀行與企業長期、多渠道接觸中積累的不能從財務報表和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是軟信息的範疇。技術創新只是將新的信息形態,比如互聯網平台收集的企業客户端的非財務信息,以新的信息處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算法),引入金融中介活動。技術進步使得一些原先屬於企業的軟信息變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從原先關係型貸款的場景可以向交易型貸款轉化。總之,金融科技公司並沒有改變基於信息處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屬於關係型貸款的轉向了交易型貸款。但同時,由於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也會帶來同質化競爭以及順週期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的金融科技業務和傳統銀行沒什麼本質區別。在我國幾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業務中,最賺錢的是消費信貸業務,本質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評銀行貸款是當鋪思維,但從事金融服務的BigTech公司與銀行貸款一樣,在實際放貸中也使用擔保品。
據市場專業人士分析,BigTech公司是基於其平台的生態系統服務的,放款的擔保品至少有三種:一是現金擔保。電商平台商户的賬上都有現金,也可以存放在餘額寶等理財類賬户。如果商户借錢不還,可以從賬上直接扣除現金。二是應收賬款擔保。電商商户並不是立刻收到貨款的,而是有7天應收賬款的間隔,這些應收賬款實際上也是一種擔保。三是價值不菲的“攤位費”擔保。商家在電商平台上開店要付很多錢,付很多名目的錢。賣家保證金在1-15萬元,技術服務年費為3萬元、6萬元不等,天貓佣金比例3%-5%,天貓國際5%-8%。攤位是花錢買來了,如果欠賬不還,可以取消,因此也是一種擔保品。這些擔保措施幫助BigTech公司控制消費信貸的風險,不能歸功於大數據風控。從國際經驗來看,在貸款業務中使用擔保品是正常的,關鍵是使用什麼擔保品。實踐中,我國銀行更多地使用了不動產擔保品,而國際上更多地使用動產擔保品,這是有顯著差異的。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促進動產登記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金融體系也應該更多地使用動產擔保支持小微企業。
金融的本質是資金融通、配置資源和管理風險的行業,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服務都是能基於大數據的。能夠基於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在金融行業只是較小的一部分。相對來説,電商平台可以針對其客户比較簡單的商業場景根據客户的銷售大數據發放貸款,但絕大部分企業由於行業複雜,無法簡單根據其銷售情況發放貸款,還需要結合其行業地位、管理能力、科技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此外企業兼併重組和風險管理等一些複雜的金融服務也是無法利用大數據進行的。
中國普惠金融在國際上處於較好水平,正規的金融機構是普惠金融的主力。近年來,在金融管理部門和財税部門引導下,中國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初步建立,正規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也顯著提升,普惠金融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現有金融體系在普惠金融發展上處於國際較好水平,在發展中國家中更是處於領先。在世界銀行的Global Findex(全球金融普惠性指數)指標體系中,我國在多個指標上都領先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特別是我國建立了大量的農村金融機構,在網點數量等方面相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優勢。儘管國內新興的BigTech公司這幾年發展很快,但正規的金融機構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仍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分別達到40.7萬億元和13.7萬億元,而螞蟻集團發放的小微經營者信貸餘額還不到5000億元。與此同時,金融科技並不是説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規的金融機構這些年也在加強科技使用,進行傳統金融與新金融的融合。工商銀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並利用其強大的科技開發能力開發出多款小微企業專屬線上信用貸款以及雲融資產品,服務了20餘萬家中小微企業。相對BigTech公司,正規的金融機構在企業數據信息的積累上,在金融業務的理解與風險控制的經驗上,都有一定優勢。
金融科技沒有改變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在很多業務特點上與傳統銀行也沒有實質差異。而且金融風險是不會消除的,只能發生轉移。傳統金融與新金融的融合發展或是未來值得鼓勵的發展思路。因此,對待金融科技業務,從規範業務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角度,必須針對其中承擔風險的業務環節進行金融監管,並且遵循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律。
二、如何認識監管與創新之間的關係
監管和創新是一對矛盾體。2008年金融危機就表明了,面對金融創新,金融監管缺乏制度,沒有前瞻性考慮,對證券化產品複雜化、底層資產混雜缺乏認識,最終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吸取危機的教訓,國際上對包括金融創新在內的金融業務形成了以下幾點基本的監管理念:
第一,要區分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任何金融企業都希望無限制擴張且不承擔後果,但監管部門尤其是央行要考慮全局風險。如果一家金融企業發展到“大而不能倒”,業務規模和關聯性都很大,就需要對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危機之後,金融控股集團被納入系統重要性機構予以監管就是出於這種考慮。
第二,要區分審慎監管和非審慎監管。如果金融企業涉及了吸收公眾存款,就要對其進行審慎監管。有些BigTech公司設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審慎監管,但後來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比如螞蟻集團,拿到了很多的金融業務牌照,可以進行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業務,就需要進行審慎監管。根據螞蟻集團的招股説明書,其信貸資金中只有2%來自自有資金,剩下的98%來自金融機構合作伙伴或者ABS,實際上加了槓桿。我國幾家BigTech公司因資金來源和槓桿率限制,有相當大規模的助貸業務,也就是BigTech公司負責獲客和風控,銀行提供貸款資金。這相當於原先由銀行執行的信貸中介功能,通過市場分工來實現,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與銀行利益不一致、風險責任不清以及助貸風險向銀行業傳導等問題。金融危機的一個主要教訓就是對影子銀行鏈條認識不清,監管不力。
第三,要強調功能監管原則。對於尚看不清楚的創新業務,可以通過“監管沙盒”限定風險範圍,而對於那些看得清楚的創新業務,則需要解決監管不平等的問題,讓同等性質的金融業務接受同樣的監管。同時,對於創新要保持監管警覺,加強預判。
面對類似影子銀行的創新業務,必須要強調監管的一致性,特別要重視新巴塞爾協議作用和實施。前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當年就有這樣的理念,金融監管跟不上創新的步伐,還不如不管,隨後2008年就出現了金融危機,至今仍未能恢復過來。我國也處於金融科技創新的影子銀行發展較快的階段,現在不應是討論巴塞爾協議要不要,而是要強調巴塞爾協議如何在創新業務中適用。巴塞爾協議誕生之初就是為了保障銀行業監管在國際間是標準一致的,強調對於同屬於銀行業務要有同樣監管標準。而且巴塞爾協議也是逐步演進的,近年來結合2008年金融危機的教訓,強調了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動性、槓桿率等監管要求。如果對多年來已形成共識的監管要求進行放鬆,必然會導致金融風險。不管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新興的金融科技機構,本質上都是在經營金融風險。風險識別、計量、防範和處置等方法的普遍適用和不斷進步,正是巴塞爾協議與時俱進的基礎,也是國際上對BigTech公司金融業務引入監管的出發點。對於BigTech公司而言,如果其涉足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對於類似的業務必須要有準備金、資本金、槓桿率、流動性等監管要求,保持監管的一致性。
BigTech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業的新進入者,難免會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務又不想接受監管的想法。這種新進入者不但對市場格局產生影響,也會對監管格局帶來重大的影響,需要重點防範其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行為。所以對BigTech公司的監管,金融監管部門要敢於説“不”,否則就容易被其科技屬性誤導,被輿論所綁架,不進行有效監管,最終扭曲市場,產生金融風險。總之,對所有進入金融服務業的BigTech公司,應建立一種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並能保護消費者的監管政策環境。
三、如何認識金融科技的特殊風險問題
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風險的,需要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價值觀扭曲,誘導過度負債消費。儘管近年來BigTech公司對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我們也要關注到一些BigTech公司對信貸對象誘導過度借貸的問題。習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金融活動也不例外。所有金融活動都必須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引下,符合特定的價值規則。突出一點就是要倡導“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價值信念,反對不勞而獲、過度借貸、超前消費的享樂主義。近年來國內部分BigTech公司以普惠金融為名,在監管相對不足,未對客户進行充分評估情況下,大量向實際收入低、還款能力弱,卻又偏好通過借貸實現超前消費的羣體如大學生提供借貸,侵蝕了適度負債、合理消費、“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金融價值觀,可能導致過度負債消費,積聚經濟金融風險。
二是金融科技領域由於網絡效應的存在,通常會形成“贏家通吃”,造成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部分BigTech公司可以通過“燒錢”進行直接補貼或利用其它業務盈利進行交叉補貼等不公平競爭方式,搶佔市場份額使自己成為“贏家”,然後再把其他競爭者打掉或兼併掉,最終形成壟斷。尤其是不少BigTech公司通過補貼進行不公平市場競爭的目的,還在於吃利差、自融、壟斷收費。電商平台所有的擔保品交易,在買家確認收貨之前,資金都沉澱下來,就是説還額外佔用商家資金,這部分資金是不支付利息的。同時,從客户免費起家返回頭利用壟斷數據向用户高收費,並以遠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向客户發放貸款。還有些BigTech公司搞自融,如雲南泛亞、E租寶等進行自融,造成嚴重金融風險事件。
三是BigTech公司廣泛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網絡信息技術,經營模式和算法的趨同,增強了金融風險傳染性。BigTech公司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網絡信息技術,在有效提升金融業務便利性和可獲得性的同時,也使得金融風險更容易跨區域、跨行業、跨機構傳染。同時,BigTech公司經營模式、算法的趨同,也容易引發“羊羣效應”,導致市場大起大落。由於BigTech公司的服務對象多為金融專業知識和識別能力均較弱的社會公眾,更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社會羣體事件。
四是金融科技公司過度採集客户數據,可能侵犯客户隱私。更多的數據有助於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模型,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但過度的數據挖掘,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隱私。比如,前一段時間,臉書(Facebook)的數據泄密事件就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國在2016-2017年現金貸高速發展期間,也出現了買賣借款人個人信息的情況。如果谷歌、微軟、亞馬遜可以隨意調用個人信息做金融業務,這些機構也早成為金融市場上最大的放貸機構。現實是發達國家對使用用户個人信息進行商業活動受到嚴格的管制。黨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就明確了數據也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充分培育挖掘數據市場的同時,也要保護數據的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防止利用或濫用數據的壟斷盈利。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還存在一定問題。大銀行多、小銀行少,公司治理不完善,中小銀行市場化退出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剛剛成立,監管機構以管理替代監管的現象還部分存在。黨中央和國務院也早已看到這些問題,近年來在金融委領導下集中整治了影子銀行,加強了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強化了金融監管。不能因為金融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就以偏概全,全面否定現行金融體系的作用,否則就很難解釋這樣的金融體系支持了過去四十年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併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這過程中也沒有發生過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重大經濟危機,保持了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穩定。同樣也不能因為金融監管存在一些問題,BigTech公司就可以要求超國民待遇,就可以要求放任其無序擴張,不進行監管。只有新金融和傳統金融均在有效監管的環境下,才能健康發展,服務經濟轉型和新發展理念。
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領域的潛在風險與監管
文/周矍鑠 (作者系資深學者)
一、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產生了積極影響
近年來,阿里、騰訊、百度、京東等科技公司成長迅速,並不斷向金融領域滲透發展,利用其長期服務積累的客户數據和新興的大數據處理技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金融服務生態,特別是在一些小額、零售行業,起到了積極助推作用。如在電子支付領域,推動我國支付服務深刻變革。今年二季度,我國電子支付業務中,非銀支付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筆數是商業銀行的3.52倍。在信貸領域,大型互聯網企業積極開展小額信貸業務,促進服務重心不斷下沉,金融服務可獲得性提升。螞蟻小貸“花唄”的用户量超過1億,其中約50%分佈在三線以下城市。在徵信服務領域,大型互聯網企業開創了以線上數據為基礎的信用評價和徵信業務。如螞蟻科技為我國超過3億“信用白户”建立了數字信用記錄,開展線上實時風控。在資產管理領域,大型互聯網企業以良好的線上體驗,有效提升用户黏度,有力推動網絡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務。截至今年二季度,天弘基金餘額寶規模達1.22萬億元,個人持有比例99.99%。理財通客户數量突破1.5億,管理資金保有量達9000億元。
二、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領域帶來的問題和風險
一是壟斷和不公平競爭。首先,大型互聯網企業憑藉技術優勢掌握大量數據,輔以互聯網技術的外部性特徵,容易形成市場主導地位。大型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不但使其原有業務市場主導地位得以鞏固,更使其新開設的金融業務更容易獲得數據、信息和客户資源,迅速獲得競爭優勢。其次,上述競爭優勢可使得大型互聯網企業在資源配置中權力過度集中,並逐步強化為市場壟斷。大型互聯網企業可大量“燒錢”,從搶流量、搶客户入手佔領市場,利用直接補貼或交叉補貼,先使自己成為“贏者”,再兼併其他競爭者,造成“贏者通吃”的局面。第三,大型互聯網企業還可能導致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傳統措施失效。過去應對市場權力過度集中的有效做法是放鬆市場準入,但現在一旦放鬆某一領域的准入門檻,允許大型互聯網企業進入,他們可能迅速搶佔市場,擠垮競爭對手。
二是產品和業務邊界模糊。金融服務必須滿足特定資質要求,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嚴格准入和業務監督管理。若大型互聯網企業大量開展金融業務,但卻宣稱自己是科技公司,不僅是逃避監管,更容易無序擴張,造成風險隱患,不利於公平競爭,也不利於消費者保護。
此外,大型互聯網企業往往同時提供多種類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些金融產品和服務業務在傳統框架下往往邊界較為清晰,相互之間設有“防火牆”,監管要求相對明確,但大型互聯網企業的介入和技術的運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一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結構、功能和性質,造成這些產品和服務的邊界模糊、性質易混淆,為監管套利提供了可能。
三是信息技術可控性、穩定性風險。大型互聯網企業使用前沿信息技術往往給監管機構風險識別、監測與處置造成困難。首先,監管機構難以識別高科技“黑箱”及其隱含的風險。例如,區塊鏈網絡通常由多個節點共同維護,一旦技術問題或服務中斷導致交易失敗和經濟損失,其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其次,監測滯後將影響風險處置的及時性。金融數據通常面臨多系統、多環節留存,導致數據流轉追蹤難、控制難,數據確權與可信銷燬更加困難。即使隱私保護法律法規相對完善,這類活動依然難以被監管機構有效監測、及時預警,只有在信息泄漏導致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發生後才做處置,對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再次,大型互聯網企業採用數據驅動、平台支撐、網絡協同的業務模式,增加了風險處置的困難。
四是數據泄露與侵權風險。大型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意味着消費者各種金融和非金融信息的集中採集和暴露。大型互聯網企業不僅掌握消費者的社交、購物、網頁瀏覽信息,而且還掌握其賬户、支付、存取款、金融資產持有和交易信息,甚至還可通過面部識別、健康監測等將這些信息與其生物信息緊密關聯。一旦保管不當或遭受網絡攻擊造成數據泄露,稍加分析便可獲得客户精準畫像,導致大量客户隱私泄露,進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身安全隱患。同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易導致“算法歧視”,嚴重損害特殊羣體利益。相較於傳統歧視行為,算法歧視更難約束。尤其是當某一個大型互聯網企業擁有涉及數億消費者天量數據信息的情況下,即使從個體和逐筆看,其數據來源和使用均獲得了消費者授權,但從總體看,可能存在“合成的謬誤”,這些數據在總體上具有公共品性質,其管理、運用並非單一消費者授權就能解決其合法性問題。
五是系統性風險。首先,大型互聯網企業“大而不能倒”。螞蟻集團個人用户超10億,機構用户超8000萬家,數字支付交易規模118萬億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創歷史記錄。一旦出現風險暴露,將引發嚴重的風險傳染。其次,大型互聯網企業服務羣體數量龐大,服務對象常常是傳統金融機構覆蓋不到的長尾人羣。這類客户通常缺乏較為專業的金融知識與投資決策能力,從眾心理嚴重,當市場出現大的波動或者市場狀況發生逆轉時,容易出現羣體非理性行為,長尾風險可能迅速擴散,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最後,大型互聯網企業集團內跨行業、跨領域金融產品相互交錯,關聯性強,順週期性更顯著,其風險隱蔽性與破壞性會更嚴重。不僅如此,由於大型互聯網企業網絡覆蓋面寬,經營模式、算法趨同,金融風險傳染將更為快速,可能在極短時間內迅速演變為系統性風險。
三、加快建立我國大型互聯網企業有效的監管框架
第一,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監管制度體系。一是明確監督管理原則,立足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確保金融穩定安全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為目的,建立健全有效監管框架。二是完善相關技術和業務標準。發揮相關職能部門作用,制定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標準和風險規則,發揮標準規則、檢測認證作用,推動大型互聯網企業在技術及其業務運用上有序合規發展。三是加強監管協調,推動監管機構之間的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提高監管政策在制定和執行等各個層面的協調。四是加強行業自律,推行基礎設施建設、統計監測、信息披露、標準規則、投資者保護等工作,引導從業機構合規審慎經營。五是鼓勵競爭,維護公平市場環境。
第二,嚴格市場準入,全面推行功能監管。堅持金融持牌經營原則,嚴格做好市場準入管理。功能監管採取穿透式監管,根據金融科技業務特徵,按照相關業務類別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堅持監管一致性原則,即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只要從事相同的金融業務,就要接受同樣的監管,以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通過立法、制定補充細則等手段,延伸和擴充現有監管法規體系。無論是將大型互聯網企業納入到已有的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還是根據需要完善相應的法律和監管制度,都應遵循和堅持一致性原則,實行功能監管。
第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平衡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上,加強數據管理,防止數據壟斷。在不影響國家信息安全和用户隱私保護的前提下,制定金融科技行業數據標準,推動數據標準的統一、提升數據的機器可讀性。加強消費者保護,完善個人數據採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規則。進一步明確大型互聯網企業所持有巨量消費者數據的法律屬性和財產權利邊界,確保數據生產要素公平合理優化配置,防止數據壟斷並藉此獲得超額利潤。在嚴控數據濫用風險的同時,兼顧數據開放,推動數據共享,包括推動金融機構脱敏數據的共享,以及政府公共數據與私人部門數據間的共享。此外,在推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時,充分考慮大數據及其處理要求,並作為金融業和金融科技的重要基礎設施予以規劃和發展。
第四,發展監管科技,提升風險識別、防範與處置能力。監管部門要大力發展監管科技。如發展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來自動化處理金融數據,及時掌握金融運行情況;發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分析技術等,提升數據信息處理能力及風險識別能力;系統地構建基於互聯網技術特別是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為核心的數字化監管體系,實現即時、動態監管和全方位監管。做好壓力測試和模擬操作,全面提升在線風險控制、處置和修復能力,即時控制網絡相關金融風險跨時、跨機構和跨區域傳染。
第五,強化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科技巨頭進入到金融科技領域並發展成為“大而不能倒”的系統重要性大型互聯網企業巨頭,應明確其金融企業屬性,應將其納入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一方面,來源於金融業務經營收入超過一定比例的,對其整體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規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對所有金融業務進行嚴格穿透式監管。另一方面,建立一套適用於監管大型互聯網企業巨頭的微觀和宏觀審慎監管指標體系,在與當前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相應審慎監管標準總體一致的前提下,強化對大型互聯網企業巨頭的技術安全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
在金融科技發展中需要思考和釐清的幾個問題
文/時雨 (作者系資深學者)
當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和應用發揮了很多積極作用,促進擴大了金融覆蓋面、提升了服務效率、降低了運營成本,但與此同時,我國也出現了一系列互聯網金融亂象,使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也影響了金融和社會穩定。要做到因勢利導,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管控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需要思考和釐清以下幾個問題。
1、 金融科技的發展是否已顛覆金融的基本業務模式?
從歷史上看, 國內外的技術創新一直伴隨着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如過去的ATM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近年來迅速興起的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和雲計算等。新技術的應用加速了新型服務模式的誕生,但迄今來看,改變的主要是金融業務開展的形式和渠道,並未從根本上改變金融的基本業務模式及其本質特徵。金融的基本業務模式仍然是存款、貸款、支付、證券承銷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諮詢、代銷金融產品、保險業務等等;金融的本質仍在於具有信用轉換和流動性轉換功能,由此導致其具有高槓杆和期限錯配等風險特徵,並可能產生系統性金融危機。即使對於近年來國內外廣泛關注的虛擬貨幣,國際組織普遍認為只是一種還不成熟的新資產,本質上不是貨幣,也並未因此而產生新的金融業務模式。
對於當前所謂最具“創新”色彩的螞蟻集團,穿透來看,其基本的業務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寶)、吸收存款(網商銀行、支付寶歷史上曾經形成的客户資金沉澱)、發放貸款(網商銀行、兩家小貸公司、花唄借唄等類信用卡業務)、貨幣市場基金(天弘基金的餘額寶)、代銷金融產品(支付寶連接到餘額寶所形成的貨幣市場基金與其他資管產品代銷)、保險業務(信美人壽、螞蟻保保險代理、與商業保險高度相似的“相互寶”)等。只不過是支付寶這一非銀行支付機構偏離支付主業,擴張成為了綜合金融服務平台,使螞蟻集團實質上跨界開展非金融、金融、類金融和金融基礎設施等多種業務,成為了全世界混業程度最高的機構。
2、 大數據風控是否已顛覆傳統風險管控體系?
近年來,互聯網企業在信貸流程中運用大數據和基於大數據的風控技術,對於改進風險分析審核、擴大普惠金融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互聯網公司的信貸評審模型大多處於黑箱狀態,其有效性還沒有經過完整經濟週期和壓力情景的檢驗,一旦發生極端事件,模型可能失效並導致大額損失。同時,與國內外金融機構主要採用的徵信數據相比,互聯網企業採用的交易、行為和社交數據用於信貸決策是否可靠有效,也還有待實踐檢驗。實際上,目前互聯網企業主要依靠其商業生態來獲客和收集信息,其風控的核心邏輯是小額分散,也就是依據大數法則,通過擴大客户數量、降低單户授信金額、收取較高的貸款利息,並依靠其對電商平台和客户信用評分的獨特控制力來管控風險,因此不宜高估其“大數據風控能力”。在市場過度競爭的情況下,還可能導致放鬆信貸標準,增大整個行業的信用風險。另外,大數據的採集和使用也面臨客户隱私保護等一系列合規問題。相對於將大數據用於信貸評審(貸前管理),抵押、質押和擔保是國內外信貸業務中普遍採用的風險緩釋手段(貸後管理),這兩者相互補充,適用於不同類型、金額和信用等級的信貸,並不意味着大數據風控一定比運用抵質押和擔保手段更為“先進”。還需要關注的是,隨着大數據和模型的廣泛運用,可能會因算法趨同而導致市場參與者採用相似的交易策略和風控指標,其行為趨同更易強化“羊羣效應”和市場共振,從而放大金融市場的波動。
3、 什麼是真正負責任的普惠金融,進而成為可持續發展的“新金融”?
是不是真正負責任的普惠金融,進而成為可持續發展的“新金融”,不宜由自我評判,至少需要以下幾方面的考量。一是有沒有進行誘導式、掠奪性放貸。造成借款人超出其債務承受能力、還款能力和意願過度負債,增大系統性風險隱患。二是業務模式是否有利於合理控制融資成本,導致“普惠”變為“普貴”。花唄借唄的年化利率一度曾接近24%,近期有所下降,但也在15%左右;同時,“支付寶-餘額寶-銀行存款-花唄借唄模式”代替傳統的“銀行存款-貸款模式”之後,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從銀行貸款的5%-6%上升至了15%。三是有沒有做好消費者保護。金融科技的發展運用,不應只追求快捷和便利,還應符合消費者的真實合理需求與風險承受能力。為此,需要考量其有無過度營銷、有無充分披露信息、有無捆綁銷售、有無不當催收等等。目前花唄借唄利率以日利率形式披露,沒有按規定折算為年化形式;在“雙十一”等時期常常被設為默認選擇,客户容易被剝奪其他付款方式選擇權並“被貸款”;通過APP客户端強制獲取客户通訊錄等信息,若客户違約,催收公司往往向通訊錄中的相關聯繫人催收,損害當事人權益。那麼,“世界期待的全新金融體系”是否應是由這樣的“普惠金融”構成呢?
4、 金融創新的代價實際在由誰承擔?
由於金融業具有內在的脆弱性、風險外溢性和負外部性,在歷次金融危機發生後,實體經濟都遭受了巨大損失,不得不由國家和社會公眾付出高昂的救助成本,並進一步拖累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9年統計,之前有20多起危機造成的損失均超過GDP的15%,對經濟運行帶來的間接成本還更高,其估計因金融產品過度創新、過於複雜導致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造成的衝擊將超過以前歷次危機。這些損失最後並非由“創新產品”的設計者,而是由納税人,也就是社會公眾來承擔。近年來,我國在整治互聯網金融亂象方面也有過深刻教訓、交了昂貴的學費,不僅由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付出巨大的代價,而且干擾了經濟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所以,不當創新、無序創新最終損害的是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而階段性得益的僅是少數機構和個人。
5、 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新與監管是否還需要借鑑歷史和國際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説過:“歷史是一面鏡子,鑑古知今,學史明智”“要有世界眼光和戰略思維”。從全球金融業發展歷程來看,歷史不會重複自己,但會押着同樣的韻腳。雖然每次金融危機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但追根溯源,均與金融過度自由化、金融創新過於複雜、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廣泛存在,超過了微觀層面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宏觀層面的監管能力等因素直接相關。因此,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新與監管始終需要具有歷史眼光、世界眼光,不斷總結借鑑歷史和國際經驗。“昨天的監管”並非一無是處,巴塞爾協議也並沒有過時。從歷史來看,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在發生系統性風險之前,都經歷過一段信貸高速增長、槓桿水平高企的時期。巴塞爾協議的本質就是控制金融業務的槓桿水平,並確保全球銀行業在統一的標準下公平競爭,防止一些國家的商業銀行依靠高槓杆無序擴張,導致不公平競爭並危及全球金融穩定。巴塞爾協議也在總結歷史經驗中不斷完善,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後,就在資本監管之外,增加了流動性監管和風險集中度控制的量化標準;在微觀審慎監管之上,增加了逆週期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等宏觀審慎監管工具。當然,實施巴塞爾協議只是避免發生金融危機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防範系統性風險需要建立一個全面系統的金融穩定框架,除了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穩健的金融機構、有序的金融市場、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和有效的危機處置機制等等,這正是世界各國總結歷史和國際經驗形成的高度共識。
6、 我國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監管體系?
隨着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金融業務的形式和名稱更加複雜多樣。如何既充分發揮金融科技的積極作用,又有效應對潛在風險,成為當前面臨的重大挑戰。筆者認為,監管機構應當始終重視把握好金融創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穩定的平衡,持續完善監管規則,提升監管有效性。金融監管應當具有適應性、一致性和穿透性,確保嚴格落實金融與非金融行業相對分離、金融業持牌經營、相同業務同等監管原則。“適應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完善監管規則。當前的重點是研究梳理哪些規則已不適應金融科技的發展,需要進行修訂完善。為此,監管者應當與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等各類市場主體保持密切的溝通交流,既耐心傾聽各方面意見,又善於冷靜辨別、吸收採納合理化建議,不被市場輿論所“左右”。另一方面,需要透過外在的技術形式,準確判別各類“新業務”“新產品”的業務實質,並據此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一致性”是監管機構的一項重要使命,通過將所有的金融活動納入監管,並確保實質相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遵守相同的監管規則,創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促進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秩序。避免由於不必要的監管差異,人為造成不公平競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激勵機制,破壞整個行業的合規和風險文化。“穿透性”則是實現“適應性”和“一致性”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此外,互聯網行業的規模效應和“贏家通吃”特點容易形成“寡頭壟斷”和“跨界交叉”的市場格局。我國也應當借鑑國際經驗,將反壟斷審查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對於螞蟻集團,監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確的一系列問題包括:是否應當儘快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從機制上隔離實業與金融板塊;除了將集團內的持牌金融機構(網商銀行、天弘基金、眾安保險、信美人壽、螞蟻保保險代理等)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還應將所有類金融機構和業務,如支付寶、小貸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類信用卡產品(花唄借唄),全部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另外,是否還應按照歸併同類業務原則,對同類(如業務實質為信貸)的持牌金融和類金融機構/業務進行整合,如將花唄借唄等類信用卡業務併入網商銀行,防止利用金融與類金融機構的規則差異進行監管套利;分析判斷“相互寶”網絡互助的業務本質,若實質為商業保險,是否應併入集團內的持牌保險機構等等。
銀保監會消費者保護局:花唄、借唄侵害消費者權益值得高度關注
文/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 郭武平
我國基本金融服務已覆蓋99%的人口,按照近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精神,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實施同一監管,監督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和極端重要性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消費者是金融的微觀基礎,與金融服務供給主體構成金融交易的一體兩面。如果沒有金融消費者,廣大人民羣眾不參與存款、理財、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動,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就缺乏來源,金融和經濟活動不可能有效循環。因此,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金融史表明,在資本主義社會,金融是造成社會兩極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論是上世紀30年代大危機,還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及今年以來的疫情大流行,都因為金融服務供給者過度追逐利潤、開展掠奪性貸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誤導金融消費者等行為,使得窮者愈窮、富者更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性質,決定了我國金融服務面向廣大人民羣眾,具有更強的普惠性,承擔着為人民羣眾財產保值增值和促進社會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務供給主體,無論是持牌金融機構,還是新興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須保護好金融消費者權益。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期間將全面促進消費,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金融消費是我國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產業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貢獻,同時對於“十四五”期間重點發展的汽車消費、住房消費以及開拓城鄉消費,也具有促進作用。此外,金融消費的高質量發展,有助於增加廣大人民羣眾財產性收入,擴大我國中等收入羣體規模,進而擴大其他消費和內需,強化我國經濟增長的引擎。因此,必須改善金融消費環境,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各類金融服務供給主體都必須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經過四十多年,我國已形成多層次多業態的金融體系,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各類機構共同發展。同時,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出台相關發展規劃,鼓勵金融與技術的融合與創新,既鼓勵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建設,又支持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相互合作,還對金融科技公司發展給予了足夠空間和包容審慎。因此,科技和數字化在金融消費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機構市場份額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機構份額上升,新興金融科技公司蓬勃發展的互相補充、競爭合作的市場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落腳點是金融,本質是金融服務,因此新興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機構一樣,其客户都屬於金融消費者。客户的資金存放、借貸和支付都屬於金融活動,提供這些金融服務的市場主體本質上是信用中介與信息中介的結合體。從消費者服務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唄”“白條”“任性付”等產品,其內核與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沒有本質差別,也具有信用供給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費者支付的利息與費用是其盈利主要來源;再如“借唄”“金條”“微粒貸”等產品,與銀行提供的小額貸款無本質差別。從消費者風險控制看,在其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銀行要求抵押擔保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金融科技公司則要求賬户現金作為擔保,或通過延期支付資金、收取其他費用等作為風險控制措施。
基於上述邏輯,持牌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須保護好消費者權益。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G20於2011年出台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10條基本原則,世界銀行2017年公佈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最佳實踐,均對各類金融服務供給主體提出了要求。我國一直高度重視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2015年國務院發佈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金融管理部門陸續出台了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辦法,加大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並對金融機構開展年度消保監管評價。銀保監會從幾元的手機碎屏險,百元的洗牙卡,到近億元理財產品,認真查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銀行和保險機構進行了妥善處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銀清退、賠付消費者40.92億元。相對而言,對於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目前缺乏明確規則和要求,出現了監管套利行為,與持牌金融機構形成不當競爭,最終難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三、高度重視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和亂象
近年來,通過嚴監管強監管,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增強了人民羣眾對金融的獲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國改革發展的成果。與此同時,近年來金融服務供給主體越來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機構,又有新興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線下服務渠道,也有線上營銷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費體驗的同時,出現了無序競爭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產生了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一些亂象。
從金融機構看,有的產品結構複雜,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語過於專業,金融消費者難以識別其中的風險。銷售宣傳時,存在誇大收益、風險提示不足等問題。消費者適當性評估不到位,使低風險等級的消費者購買了高風險產品。此外,個別從業人員通過“飛單”“蘿蔔章”謀取個人私利,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收益權。
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合作中,資金大部分來源於金融機構,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頭壟斷地位,收取過高費用,增加了金融消費者成本。在對個人和小微企業的聯合貸款中,90%以上的資金來源於銀行業,有的高達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導客引流的優勢,直接收取的費用佔客户融資綜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銷或其他過度增信產品等收取的費用,往往高達2/3。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這些亂象的本質是將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數據,變成部分公司謀取自身利益、向消費者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資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更加值得高度關注。與持牌金融機構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賴購物、交易、物流等行為數據,更多依據借款人的消費和還款意願,缺乏對還款能力的有效評估,往往形成過度授信,與場景誘導共同刺激超前消費,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羣和年輕人深陷債務陷阱,最終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危害。在收費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統一標準,一般高於持牌金融機構。比如“花唄”與銀行信用卡業務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續費高於銀行,與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實際上是“普而不惠”。同時,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過度收集並濫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當的問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機構、出資方等之間流轉,侵害了消費者信息安全權。前幾年現金貸快速發展時,非法買賣借款人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與此不同的是,微軟、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於在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方面受到嚴格限制,沒有成為大型放貸機構。
四、多措並舉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鼓勵金融與科技共同發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隨着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市場主體之間的專業化分工與合作越來越重要,持牌金融機構與新興科技公司應取長補短、相互競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勵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費者體驗。目前,一些金融機構設立了科技公司,明顯提升了服務效率,比如小微企業貸款由20-30天的審批週期,變為“秒審秒貸”“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繼續探索創新,緊扣金融消費者不同於其他消費者的特點,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真正使科技為金融賦能。同時,加強金融支付和信用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務廣大金融消費者。
制定統一規則,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統一產品審查標準,持牌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科技公司都應設置專崗專人,在產品和服務上市前,開展消費者保護審查並組織客户體驗。對於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隱患的產品,進行整改或召回。統一銷售標準,落實銷售適當性原則,做到“瞭解產品,瞭解客户”,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實現“賣者盡責”。統一信息保護標準,從信息收集、存儲、使用、流傳、銷燬等環節加強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須知道”和“最小授權”原則,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通過統一市場規則,消除監管套利,促進市場穩健運行和公平競爭,最終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強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風險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臨着與金融機構類似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同時由於渠道和客羣特點,可能引發一些新類型的金融風險。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我國新型舉國體制的獨特性和優越性,疫情還像有的國家一樣持續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違約風險不會上升嗎?流動性風險不會出現嗎?進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費者集中於“長尾”,羣體性特徵比金融機構更單一,消費者抗風險能力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更易引發羣體性事件和系統性風險。巴塞爾協議經過幾十年逐步演進,覆蓋的風險從信用風險擴大到操作風險,2008年危機後又增加了流動性風險控制標準,各國實踐證明,有廣泛適用性。因此,從防控風險和保護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應有針對性地逐步建立資本和撥備計提等風控措施。
加強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持續監測,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要一視同仁,監督持牌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規經營。對於不同市場主體合作中發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監管部門在查處持牌金融機構的同時,對相關金融科技公司也要開展延伸調查。針對寡頭壟斷行為,要就相關公司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情況,組織開展消費者問卷調查。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防止贏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加強金融消費者宣傳教育和投訴糾紛化解。為增強消費者金融決策能力、風險意識和契約精神,各類金融服務供給主體都要加強金融宣傳教育,倡導理性消費文化,謹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費和過度借貸,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費羣體。金融消費者也應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規使用資金,不能將消費資金、生產性資金挪用於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謂的市場熱點股,在暴漲暴跌中損害自身利益。與此同時,持牌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實投訴糾紛化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回應消費者訴求,公平對待各類消費者,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並按照依法公正、調解自願、高效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糾紛調解機構,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