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陶寺文化對中國文明的貢獻(下)_風聞
中国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官方账号-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2020-11-04 22:35
七 喪葬制度
喪葬制度主要包括墓葬的規模、葬具、隨葬品等綜合等級制度,甚至還包括墓葬地面標誌物。具體到陶寺遺址出土的玉石禮器,主要作為隨葬品,因此我們從喪葬用玉製度的角度,將玉石禮器納入喪葬制度中來介紹。而陶寺早期王墓出土的陶鼓和石磬,在宮城內也有出土,故而禮樂制度我們另行討論。
1.墓葬的等級制度蠡測
毋庸置疑,貴族與平民墓葬的等級差別早於陶寺文化之前便已經出現,比如崧澤文化中期東山村墓地、廟底溝文化靈寶西坡墓地、良渚瑤山和反山墓地與平民墓葬等,但是陶寺王族墓地的喪葬制度表現得更加突出。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共發掘清理了1309座墓葬,其中770座墓葬的信息可供墓葬等級分類,發掘者通過反覆細緻的分析,分為六大類。一至三類墓還細分了若干型。發掘者也坦稱,這樣的分類僅具有相對的合理性,只能反映墓羣的概貌而已,分類越細,問題和矛盾越多。
我們根據《襄汾陶寺1978~1985年考古發掘報告》第二冊發掘者有關墓葬的等級劃分信息,製作了表二,忽略了發掘者劃分的一至三類墓中的各型,對各類墓主的身份進行一些推測。
第一類墓葬即最高等級,為王墓,數量佔770座可分等級墓葬總數的0.78%(表二),不足1%。王生前居住在宮城裏。
第二類墓葬即第二等級,規模與王墓接近,隨葬品組合比照王墓但缺少龍盤、鼉鼓、特磬、陶鼓等禮樂器組合,隨葬品數量也大為減少,墓主身份推測為后妃、君王子女、高級貴族或高官,他們同時有可能也是王室成員,佔比約3.9%(表二)。王室成員居生前居住在宮城裏。
第三類墓葬即第三等級,墓壙規模比第一等級王墓明顯小,隨葬品少了許多,在10件左右,隨葬品以玉石禮器為主,有頭飾和腕飾等裝飾品,包括玉石削髮器(原報告稱玉石梳),缺少陶器。基於該等級墓葬中有兩墓出土尖首圭,我們分析判斷為委任官員的憑信瑞玉,進而推測該等級的墓主身份大約是下層貴族及普通官員,佔比約19.35%(表二),數量比第二等級大為增加。第三等級的墓主生前居住在下層貴族居住區。
第四類墓葬比較特殊,墓壙規模與第三類相差無幾,均用木棺葬具,卻很少有隨葬品,僅有3座墓葬隨葬1~3件器物,其餘墓葬皆無隨葬品。且該類墓葬數量遠遠少於第三等級墓葬,佔比約3.77%(表二)。一時難以判斷這類墓葬主人的身份。由於缺乏第三等級墓葬的玉石禮器組合,很難將這批墓主歸入官員行列。鑑於第四類墓葬墓壙規模比第五類墓葬大不了多少,而第五類墓葬多數都隨葬一些隨身佩戴的裝飾品,因此我們認為第四類墓葬的等級劃分可能有些勉強,我們傾向於將第四類墓葬與第五類墓葬合併為同一等級即第四等級。
第五類墓葬墓壙規模略小於第三、四類墓葬,不用木棺,但是用麻織物或草編裹屍,隨葬品數件至10餘件,大多數墓隨葬頭飾或蚌指環,個別墓葬隨葬工具、鏃、豬下頜骨、陶器。我們推測第五類墓葬及第四類墓葬同為第四等級,其墓主身份很可能是王族的普通平民。這批佔比很大,約為32.99%,外加第四等級3.77%(表二),合計36.76%。這些普通平民生前住在普通居民區裏,同宮城裏的王室和貴族居住區裏的貴族官員住宅相區隔。
第六類墓葬即為第五等級,墓壙最窄小,僅用草編裹屍,無隨葬品。該等級墓主身份為社會的最底層貧民,佔比約39.22%,數量略多於第四等級的普通平民(表二)。這些貧民生前也居住在普通居民區裏。
表二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墓葬等級歸類表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墓葬制度,在當時是針對整個王族墓地而制定的。非王族的家族墓地,基本都埋葬在居址內、聚族而居住宅區的邊上。經過考古鑽探,我們發現這些非王族普通家族墓地,一般為10~20座墓葬為一小羣,迄今沒有進行完整墓地的考古揭露,僅在普通居民區發掘過程中,偶爾遇到這樣的墓葬,若對比早期王族墓地的等級,大約相當於第四、五級,絕大多數沒有隨葬品。
陶寺中期王族墓地經過小規模試掘和搶救性發掘,沒有進行過大面積的發掘與揭露。已經發掘清理的墓葬有20餘座,但是所有的貴族墓葬在陶寺晚期均遭到嚴重的搗毀,絕大多數隨葬品搗擾出來,因此殘存的隨葬品數量已不能表明墓葬的等級。IIM22由於規模巨大,殘留的隨葬品仍有78件套,並隨葬了上政圖示“豶豕之牙”列鉞、王權權柄象徵物圭尺等,無疑為中期的王墓。而IIM22周圍搶救清理的四座貴族墓葬,基本被搗擾一空,僅IIM26還殘留一組彩繪陶器和一件刻有“辰”字的骨耜禮儀性農具,表明這批貴族墓應當為高級官員。這四座貴族墓葬長都在3米以上,寬近2米,規模都相當於早期第一等級的王墓,因為IIM22王墓的存在,陶寺中期的這部分貴族墓葬,我們暫歸為中型墓,其中肯定有官員墓葬,但是否還有王室成員,無從判斷。陶寺中期王族墓地裏的小墓,情況與早期王族墓地的第四、五級墓葬相同。
誠然,我們仍聲明不論是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發掘者的六類劃分法還是我們的五等級劃分法,都是我們考古學家對於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墓葬等級制度的合理推測。不等於陶寺文化當時社會的實際等級劃分。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劃分推測,有四點是可以肯定其合理性的。
其一,就是陶寺墓葬的等級制度從本質上説,應當是墓主生前在社會等級制度中的反映,這就是《荀子·禮論》所謂的“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這樣現實社會的等級制度移植到冥界的喪葬等級制度,在陶寺文化成熟之後,便一直影響着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的喪葬制度的指導思想,儘管後世的墓葬制度隨着時間、社會、文化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和變遷,然而這種指導思想沒有變。
其二,陶寺文化墓葬的等級制度是進入國家社會之後的墓葬等級制度,反映社會實際階層最大概率可劃分為君王、貴族和官僚、平民三大層次。雖然商周時期除了王陵之外,還出現了方國王墓、各諸侯國的“公墓”“邦墓”等等新喪葬制度現象,但終究沒有超越君王、貴族與官僚、平民三大等級制度的框架。
其三,作為王墓,除了墓壙規模和棺槨制度之外,一定有王權的物化載體隨葬品。比如陶寺早期王墓王權的物化載體隨葬品是陶鼓、鼉鼓、石磬等實用禮樂器,為君王靈魂昇天轉世特製的彩繪龍盤,排列有序的廚刀。陶寺中期王墓的物化載體隨葬品從禮樂器和龍盤轉變為“豶豕之牙”上政圖示公豬下頜骨與列鉞、次政圖示“弓與矢”、權柄圭尺以及圭表測量用的玉配件遊標、垂懸和景符工具套。後世歷代王陵或帝陵,要麼沒有經過發掘,要麼被盜一空,但是,從南京富貴山衝平陵(東晉末代皇帝恭帝)前殘留的刻有“宋永初二年太歲辛酉十一月乙巳朔七日辛亥晉恭皇帝之玄宮”碣石、成都永陵(前蜀王建墓)殘留的諡寶、玉哀冊及諡冊來推測,後世帝陵內應當有明確説明帝王名號身份的文字載體,也是帝陵的固定制度。
第四,貴族官僚墓葬中,應當隨葬與其官職和身份等級相對應的隨葬品。如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第二等級墓M2200隨葬立表、17枝箭桿、18枚骨鏃(實際上有部分是牙殼質的)和132副豬下頜,該墓墓主應當是掌握立表的天文官,地位很高。第三等級M1700隨葬玉尖首圭、玉琮、項飾等,墓主當為普通官員。前文已述,陶寺中期的中型墓IIM26殘留的彩繪陶和“辰”字刻文骨耜,證明該墓葬當為陶寺中期的農官。
2.用玉製度
陶寺遺址的玉石禮器主要出自墓葬,居址中零散出土的玉石禮器不能表現用玉製度,因此我們在此主要討論喪葬中的用玉製度。由於陶寺王族墓地中,玉骨簪飾多用小玉件如環、墜等與骨簪複合而成,但是從一等王墓至四等平民均有使用(表二),顯然沒有禮制意義,因此不屬於玉禮器,而屬於一般裝飾品。同樣屬於一般裝飾品的玉石器還包括玉石項飾和頭部玉石飾件。
我們曾經通過分析認為,陶寺文化玉器包括陶寺遺址和下靳墓地出土的玉器的主體來源於石峁集團的玉幣輸入,進而由於陶寺文化非商品經濟基礎,使得相當一部分玉幣退出貨幣流通領域,轉化為玉禮器為政治和禮儀服務,成為後來中原地區用玉禮制的肇端。由於陶寺文化缺乏閃石玉料,陶寺文化使用大量的大理岩類的假玉(美石)仿製玉禮器,作為玉禮器的補充,並與玉禮器配伍組合使用。陶寺文化玉石器的禮器特徵主要通過兩個要素來表徵。第一是主要用於隨葬,體現用玉禮儀制度在葬儀中的功能。第二是形成比較固定的玉石禮器組合,早期為玉石鉞、石廚刀或另加石磬組合,中期開始轉變為玉石鉞、璧組合。陶寺早期是墓葬用玉製度的草創期,陶寺中期真玉禮器數量大幅增加,玉石鉞與璧組合固定,才是用玉製度的形成期。
比較有意思的是玉琮。玉琮(不包括琮式玉管)在良渚文化宗教與社會生活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良渚的玉琮沒有不飾神徽者,隨葬玉琮的大小、數量都與墓葬的等級直接相關。陶寺文化的玉琮從陶寺中期才出現在陶寺,屬於華西系玉琮,經手石峁集團來自齊家文化,也就是説陶寺玉琮是典型的齊家文化玉琮,其特點是甘青地區玉料,素面或簡單橫向線條裝飾,絕無獸面紋,存在一部分去掉頂部和底部射口的所謂“方筒”形玉琮,我們稱之為“遊標”。陶寺的玉石琮總體數量不多,且真玉較少,石質較多,考古存在背景關係清晰者,都説明陶寺的玉石琮儘管可以被納入玉石禮器的範疇,但是,主要被作為手鐲戴在第三等級墓主的手腕上,男女均可佩帶,倒是延續了良渚文化玉琮最本初的手鐲功能。因此,陶寺文化的玉琮在喪葬用玉製度中的地位較低,僅作為下層貴族和普通官員的身份等級標誌性飾物,基本沒有“黃琮禮地”的宗教含義。從此以後,中原地區夏商周三代玉琮始終處於很次要的地位,二里頭遺址僅出土過殘琮一角,殷墟墓葬出土玉琮為數也很少,婦好墓隨葬玉琮幾乎都是前朝遺物或遺物改制,禮儀功能值得懷疑;個別小墓也隨葬冥器化的玉琮,更無禮儀價值;兩週乃至西漢,玉琮則淪為男性墓主陽具套。足見,玉琮自良渚文化衰落而跌下神壇後,作為玉禮器在用玉製度中的地位,從陶寺文化開始,發生了本質性的式微,決定了玉琮在後來歷代用玉製度中的卑微的地位。因此,《周禮·春官·大宗伯》所謂的“蒼璧禮天,黃琮禮地”,在現實中從未實際實行過。
二里頭文化玉器以二里頭遺址中型貴族墓葬隨葬為主,可歸入玉禮器範疇的器類有璧戚、圭(實際為戚)、牙璋、璧、鉞(包括所謂的鏟)、戈、璜、刀、柄形器等,玉鈴舌和鏃可能屬於雜類。但是二里頭文化沒有固定的玉器組合,而是將玉禮器納入銅器、漆器、陶禮器等共同組成禮器羣,似乎沒有延續陶寺墓葬的鉞璧用玉製度。箇中原因有可能是二里頭作為中國第一個王朝國家,玉器的多元化來源以及正值青銅禮器的方興未艾,尚未來得及形成穩定的用玉製度,只是籠統地將玉禮器納入整個禮器羣而表現中型墓葬貴族的等級。誠然,二里頭文化王級墓葬尚未發現,對於王墓的用玉製度還是空白,無法討論。雖然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二里頭文化玉禮器出現了玉戈與柄形器的新組合現象,如72YLIIIKM1、75YLVIM3、87YLVIM57,成為從陶寺文化鉞璧用玉製度向商時期戈、柄形器組合用玉製度的過渡環節。
商代早期即二里崗文化時期,隨着玉鉞退出社會宗教禮儀實用舞台之後,中原地區包括湖北盤龍城大中型貴族墓葬喪葬用玉製度,主要由玉戈與柄形器組合成為核心。商代晚期以殷墟墓葬為代表的喪葬用玉製度以玉戈、璧、柄形器為核心。兩週時期,柄形器在社會禮儀生活中的地位大大式微,因此,貴族墓葬中用玉製度的核心轉變為玉戈與玉璧。從考古發現的背景資料看,兩週時期貴族墓葬用玉製度中,玉戈與玉圭性質與功能沒有本質區別,所以戈、璧組合也包括圭璧組合,可被視為陶寺文化鉞璧組合用玉製度源頭在兩週時期長江以北地區的流變。
3.墓上標誌制度
2005年,我們在清理陶寺中期王族墓地的過程中,開始初步意識到陶寺中期王族墓地裏大中型貴族墓葬幾乎都遭到了出於政治報復目的的徹底、全面的搗毀。由於這些墓葬的搗墓坑挖得非常準確,所以我們開始懷疑陶寺中期王族墓地裏的貴族墓葬墓口應該有明確的標誌。果然,我們在清理IIM26的搗墓坑IIH35填土中發現一塊長約50、寬約20釐米的礫石(圖五);在IIM28的搗墓坑IIH30的上部填土中,也發現一塊長約40、寬約30釐米的礫石(圖六);在IIM31的搗墓坑IIH34填土內,發現四塊稍小的礫石(圖七)。這讓我們回想起2002年清理中期王墓IIM22的過程中,在其搗墓坑IIH16的開口1米以下,發現一塊80釐米見方的大石塊(圖八),當時並未在意。看來,這些搗墓坑裏出土的礫石,都應是被搗毀墓葬墓口標誌石,可稱為“墓誌石”,這在陶寺文化中已經形成一種制度。
圖五 IIH35 出土“墓誌石”
圖六 IIH30 出土“墓誌石”
圖七 IIH34 出土的“墓誌石”
圖八 IIH16 近口部出大石塊露頭
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發掘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墓葬被準確搗擾的現象,高江濤先生還進行過具體分析,認為被搗毀的墓葬以大型墓葬為主,而報告編寫者認為墓上有標誌,或封或樹。陶寺早期和中期王族墓地發掘過程中,考古學家們一直注意封土遺蹟,但是沒有明確證據説明有封土的存在;如果種樹為墓葬標誌,則無法留下遺痕,因而陶寺早期王族墓地大墓有“封樹墓上標誌”的推測,沒有實際的證據。然而,受到中期王族墓地大中型墓葬有墓誌石的啓發,翻檢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發掘報告,我們發現了一些墓誌石的線索。
M3343被H3034(原報告稱為祭祀坑)搗毀至底,墓底四個壁龕皆空,女性墓主骨架基本完整,但是缺失右手,斜仰於墓底中部,墓底頭端和腳端,各放置5塊大小不等的礫石。我們根據中期王族墓地搗擾坑的發掘經驗判斷,陶寺早期王族墓地的H3034就是M3343的搗墓坑,四壁龕皆空,證明該墓已被搗擾,墓主斜仰墓底,很可能是將屍體拖出來重新扔回墓坑底。所謂的H3034底部的羊骨架,應是一種“壓勝”褻瀆,同樣屬於政治報復。那麼,該墓墓底頭端和腳端堆放的石塊,有可能是從其他墓口挖來的墓誌石,集中填埋,用被褻瀆過的屍體和壓勝巫術“羊”來壓勝這些墓誌石。M2125雖未在現場判斷出搗墓坑,但是在墓室中部距墓底3釐米處的陶寺晚期填土中發現散亂人骨,從骨殖呈現的狀態判斷回填時筋骨尚在;距墓底20釐米處填土中,殘留另一成年人個體的殘骨,顯然該墓的搗墓坑與墓室等大,所以現場根本辨別不出搗墓坑的存在。M2125墓底有一塊大石頭,長約60、寬約30釐米,應當也是將墓口的墓誌石扔到墓底。M2124也是同樣情況,被徹底搗毀,墓底殘餘屍骨的盆骨和下肢,還有一塊長約40釐米的石塊,填土為陶寺晚期。M3318也被徹底搗擾,回填了一具半腐狀態的人骨架,腰椎和骨盆上方壓一塊大石頭。我們認為M2124和M3318回填的大石塊原本也是墓口上的墓誌石。據此,我們認為,陶寺文化早中期,王族墓地都遵循着墓誌石的制度。M3343三等墓,M3318四等墓,M2124和M2125等級難辨。也就是説被政治報復搗毀的墓葬以貴族墓為主,也有個別的平民等級的墓葬。以陶寺中期王族墓地裏小墓IIM33“扈從”墓葬被一同搗毀例證來看,陶寺早期王族墓地裏被搗毀的個別小墓也可能是扈從身份。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陶寺早中期王族墓地裏被搗毀的墓葬裏所回填的人骨與器物包括墓誌石,不一定都是從原墓坑中搗擾出來的,存在着將其他墓裏的屍骨、器物包括墓誌石回填到該墓的可能,目的就是搗亂和褻瀆。不過,我們可以根據陶寺早中期王族墓地裏,在陶寺晚期遭到政治報復搗毀的,以貴族墓葬為主,推斷墓誌石制度很可能主要用於貴族墓葬,具有一定的等級標誌意義。
二里頭文化和商代早期二里崗文化墓葬,未見有墓誌石等墓上標誌物的例證。殷墟婦好墓有墓上建築,晚商至西周時期墓葬沒有封土。東周時期,墓葬封土開始大行其道,秦漢時期封土成為貴族墓葬墓上標誌制度性標配。值得注意的是,東漢時代大貴族墓葬除了有封土之外,還出現了墓園入口處立墓闕的現象,起到墓表的功能,也成為墓上標誌之一。東漢以後墓表逐步取代了墓闕。此外,漢代還流行墓前立石碑之風,墓表和墓碑可以説是陶寺文化貴族墓葬墓誌石制度的回潮。墓碑在魏晉時期遭禁,轉入地下成為墓誌,南北朝時期墓碑再度流行,成為墓葬地面的重要標誌。正因如此,我們回溯性地將陶寺文化早中期王族墓地貴族墓上石塊標誌稱之為“墓誌石”。
八 禮樂制度
此處所説的禮樂制度是特指禮儀性樂器。當然,史前時期樂器種類較少,一種樂器在禮儀和娛樂場合均可能使用,正如《尚書·舜典》所謂“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因此,我們將陶寺遺址出土的所有樂器都視為禮樂器的範疇。《尚書·舜典》説,帝堯逝世,“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孔穎達《疏》雲:八音指金石土革絲木匏竹。鄭雲:“金,鍾鎛也;石,磬也;土,壎也;革,鼓,鼗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簫也。”
到目前為止,陶寺遺址出土樂器有:陶鼓、鼉鼓屬於八音裏的革,石磬屬八音裏的石,陶壎屬於八音之土,銅鈴屬於八音之金,木柷屬八音之木。絲竹類樂器難以保存,所以陶寺遺址未見。
陶鼓、鼉鼓、石磬形成組合隨葬在早期一級王墓中。M3032為二級貴族墓,隨葬一件陶寺文化最大的陶鼓,還一件玉戚(原報告稱玉圭),其身份應為與禮樂有關的官員,地位很高。《尚書·舜典》雲:“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夔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注曰:“石,磬也。”由此可以推測陶寺M3023墓主生前系典樂重臣,該墓也搗毀過,骨殖殘亂。
陶寺中期王墓的禮樂組合有很大變化,不見陶鼓、鼉鼓和石磬,新出現了木柷以替代,所謂木柷就是一個口小底大的漆木圓筒(圖九),筒裏置一根木棍,通過晃動木桶,使木棍撞擊木筒壁發出響聲與節奏。不過,陶寺宮城範圍內仍出土陶鼓殘片,表明陶寺中期陶鼓依然在使用。
圖九 IIM22 漆木柷
陶寺遺址的陶壎僅在居址裏採集1件,時代不明。
陶寺晚期水井J401裏還出土1件完好的骨質口簧,原報告稱為“髮卡”。據近年石峁皇城台出土數量較多的完整器並被確定為口簧琴,我們認為陶寺這件口簧琴應從石峁泊來,是否參與陶寺禮樂器組合存疑,且陶寺晚期隨着陶寺中期政權被顛覆而“禮崩樂壞”,很可能禮樂制度被暫時破壞。
陶寺銅鈴出自早期王族M3296,該墓規模實際上就是個陶寺晚期小墓,除銅鈴外,沒有其他任何隨葬品。發掘者認為該墓隨葬銅鈴,墓主身份特殊,而將之歸入三級貴族墓葬。我們分析認為,是M3269的墓主極有可能作為陶寺早期王族(堯族)的後人,在陶寺晚期也參與到對陶寺中期王族(舜族)當權者墓葬的政治報復搗毀行動中,將陶寺中期貴族隨葬的銅鈴佔為己有。據此推測,陶寺中期的禮樂器組合可能為木柷、陶鼓和銅鈴。陶寺的銅鈴造型確實是從陶寺出土的陶鈴演化來的,但是我們曾對陶鈴作為樂器的功能有過懷疑。鄧玲玲則通過陶寺陶鈴使用痕跡分析認為,陶寺的陶鈴不是樂器,很可能是負責製陶的管理者所佩戴的特殊權威標誌物。我們認為,陶寺的陶鈴即使配上所謂的“鈴舌”,也很難發出聲響,因此也非響器,更不是樂器,如果鄧玲玲有關陶鈴懸掛使用痕跡分析無誤,則所謂的陶鈴其實可以作為原始鎖具使用,將細繩穿過“陶鎖頭”頂部的孔,在“陶鎖頭”下部打個結形成繩環,再於“陶鎖頭”底口橫向插一片小木栓子將鎖頭底部全部封死,鎖頭頂部的繩釦就可以將需鎖的物件鎖住(圖一〇)。
圖一〇 陶寺遺址出土“陶鈴”作為“陶鎖具”示意圖
二里頭遺址出土的禮樂器包括漆木筒的鼓、石磬、銅鈴、陶壎,顯然是陶寺文化禮樂器的繼承與發展。特別是銅鈴的考古存在背景關係表明,往往與綠松石銅牌飾和綠松石龍牌配伍,我們分析認為是舞師跳萬舞祭祀大禹時所用的樂器,足證銅鈴在二里頭文化中的禮樂制度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殷墟禮樂器發現有鼓、磬、鐃、壎。殷墟西北崗大墓M1217中,鼉鼓與特磬共存,繼續陶寺早期王墓中鼉鼓與特磬組合制度。當然,殷墟的禮樂制度也有所創新,如玉石磬除單件隨葬外,還有3~5件成組隨葬者,開後世編磬禮樂之先聲。銅鐃,器形上顯然由陶寺銅鈴、二里頭銅鈴演化出來,也是3~5件成組出現,成為後世編鐘之鼻祖。殷墟的銅鈴普遍使用於犬馬項下,禮樂意義相比陶寺、二里頭文化急劇退化。
九 銅禮器制度發軔
迄今為止,陶寺遺址出土了7件紅銅鑄造器物或殘片,其中有銅鈴、銅齒輪形器(朔望月小輪)、銅環、銅盆口沿殘片、銅蟾蜍、銅璧形器、銅器殘片。前三件出土墓葬或墓地,後四件均出自宮城範圍內。銅鈴當屬陶寺文化銅禮樂器範疇,銅環、齒輪型器、蟾蜍和璧形器也均可用於禮儀活動或禮服裝飾,銅盆口沿則意味着銅容器鑄造的出現,真正標誌着中國銅禮器的發軔。這些銅器構成了黃河流域史前時期的紅銅禮器羣,成為中國青銅禮器制度的發端。
二里頭文化的青銅禮器則大大飛躍,材質上以青銅為主,器類上以容器為主,種類上大為豐富,有爵、角、盉、鼎、鬲。用於禮樂和萬舞的青銅禮器有鈴和綠松石龍牌飾。銅圓形器不知是否與陶寺璧形器功能有所關聯。二里崗早商文化全面繼承了二里頭青銅禮器制度,並將其推向一個新的高峯。殷墟晚商文化青銅禮器組合以觚、爵為核心,配以斝、尊、卣、觶等酒器,食器組合以鼎、簋為核心,配以甗、鬲等,青銅禮制更加規範。西周時期青銅器禮制在繼承晚商青銅器禮制的基礎上,有所改變,以食器為中心,鼎、簋組合為主,配以鬲、甗;酒器爵、觶、卣、尊等至西周中晚期衰落,盤、盉、匜等盥器變得重要起來,禮樂器主要為編鐘。東周時期號稱“禮崩樂壞”,但是各諸侯國青銅禮器制度大致遵循着一個基本組合:鼎、簋、豆、鬲、簠、壺、盤、匜,對於青銅禮器制度的破壞毋寧説是突破,表現在大量仿銅陶禮器的普遍流行,器形的地方化,質量趨於粗糙,數量多樣化。
十 天文曆法壟斷制度
陶寺觀象台被特別設置在中期外郭城東南的小城內。該小城內,除了郊天祭日的禮制建築“觀象祭祀台”外,只有中期王族墓地,足見陶寺觀象台所獲得的20個節令太陽曆法,應當被統治者壟斷。圭表測量同樣用以制定曆法。陶寺中期王墓獨掌圭尺,早期天文官掌握立表。綜合來看,天文觀測與曆法制定的技術工作由天文官完成,但是更高層次的發佈權和與天神溝通、代表天意的權力,卻被君王所壟斷,成為王權科學與宗教軟實力的一個強有力的組成部分,此乃《尚書·堯典》所謂“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允釐百工,庶績鹹熙”,從而牢牢掌握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與命脈。
此後歷代王朝,都制度化地壟斷天文曆法。儘管夏商周三代,迄今沒有考古發現觀象台遺蹟,但是天文史學從文獻學的角度,揭示出三代天文曆法存在。《夏小正》至少保留了部分夏曆法的特徵,殷墟甲骨文則證明殷歷的縝密,西周金文有關天文曆法的信息主要限於朔望月紀時術語系統,但是傳世文獻中保留了較多周代天文曆法知識和技術體系信息。東周時期,各諸侯國有自己的歷法,比較混亂。秦統一,秦始皇在原秦國通行的顓頊歷基礎上,改歲首為十月,凸顯新王朝新氣象,並頒行全國。西漢初年,漢高祖和文帝都很重視曆法,甚至動過改歷之念。漢武帝太初曆的制定,才最終實現了漢朝改歷的夢想。東漢安、順、靈三帝時期,分別發生了三次曆元之爭,興師動眾,朝野震動,雖起因於圖讖學的弊端,但也足見統治者對於曆法的重視與較真。隋文帝建國後頒佈開皇曆,此後曆法之爭卻幾乎伴隨整個隋朝,雖然曆法是否與天時天象符合,是決定曆法訂廢的關鍵因素,但是帝王的好惡與政治考量,也對曆法產生了巨大的或者説根本性的影響。唐高祖李淵建國後頒行戊寅歷,高宗頒麟德歷,太宗時為制定後來頒佈的大衍曆,發起了全國性的天文大地測量工作,其中一個重要實測點就是河南登封告成古陽城今觀星台,南宮説立“周公測影台”石表,表明天下之中——地中。宋代雖繼承了唐代的歷法,但是政府頻繁主導曆法改革,在天文學觀測和測量的科學與精準方面,有了重大進步。元世祖遷都北京,改國號大元,為了制定新曆法,接受了郭守敬的建議,舉全國之力做了一次天文大地測量——四海測驗,依然將河南登封告成古陽城作為一個重要的觀測基點,並修建了觀星台巨大圭表建築儀器,周圍還放置其他天文儀器,最終郭守敬完成了授時歷的制定,元朝頒佈天下。明代不重視曆法,是比較反傳統的,起因也是明太祖朱元璋建國後,對天文曆法實施的嚴格禁令,天文曆法大倒退,直到明末萬曆皇帝才開始重視曆法問題;崇禎朝歷局啓用徐光啓、耶穌會士華龍民和鄧玉函等人,並聘用了羅雅谷和湯若望等外籍人士,編纂《崇禎曆書》,全面系統地引入西方天文學體系。清康熙帝重視西方科學,更重視天文曆法,躬身學習相關知識,不僅組織《律歷淵源》《曆象考成》的修訂,而且組織了全國性的天文大地測量,還命南懷仁鑄造六件天文觀測儀器,放置在京城觀象台上,即今天北京建國門古觀象台。
從秦漢以降歷代天文曆法與王朝政權的密切相關的關係中,我們不難看到天文曆法作為王朝制度之一的發軔,始自陶寺文化。而且,有遠大理想抱負且執行能力很強的帝王,都會進行一次全國性的天文大地測量,一方面是為制定曆法而做科學測量,另一方面也是想比較客觀實際地瞭解國土範圍,同時將自己的“天下觀”昭告於世。這些做法,從根上看,都是陶寺文化四表天文大地測量的遺緒,也就是《尚書·堯典》有關“分派羲叔、和叔、羲仲、和仲四表測量”的史實,這樣的國家行為,除了科學實用的目的之外,構建有一定真實依據的“天下觀”政治目的則更為重要,所以才會促使偉大的君王不惜動用國家機器去做看似無多大經濟價值、“勞民傷財”的天文大地測量。
雖然陶寺觀象台的地平歷太陽觀測技術,在陶寺文化中期曇花一現,陶寺的圭表測量技術成為中國古代天文觀測技術體系的精髓,但是歷朝歷代都比較注重建造觀象台。石璋如先生曾提出殷墟乙一基址測影台説,杜金鵬先生認為測影台説是將乙一、乙三基址連為一體,其説僅從考古角度已不可從,更遑論天文角度,因此乙一基址是“方位台”,系磁北正南北方向,為殷墟整個宮室定方向,可能算不上真正意義的觀象台。有學者梳理了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秦漢以降的天文台,主要是放置天文儀器,但是相關的遺存大多蕩然無存,可以考古確定的是漢魏洛陽城南郊靈台遺址,元上都承應闕回回司天台、元大都“東墉”觀象台、登封告成觀星台、明清北京觀象台等,也表明天文曆法制度在中國曆代王朝政治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
十一 度量衡制度
度量衡制度在國家行政與經濟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陶寺文化的量與衡制度研究,迄今沒有開啓,無從下手。但是長度基元的研究,我們有所收穫。經分析研究,我們認為陶寺文化即陶寺邦國的長度基元1陶寺尺=25釐米,5尺=1步。後來陶寺IIM22圭尺上刻度研究,再次印證1陶寺尺=25釐米。徐鳳先博士進一步研究認為,陶寺1裏=250米。
陶寺長度基元對中原地區與後世中國曆代長度基元影響很大。《周髀算經》稱八尺表夏至晷影一尺六寸、冬至晷影一丈三尺五,分別對應陶寺IIM22圭尺的第11刻度(40釐米)和翻杆後第36刻度(338釐米),表明《周髀算經》這套數據使用的是陶寺長度基元。趙永恆先生分析認為,《周禮·大司徒》所云地中夏至晷影一尺五寸是在河南登封告成實測數據,《易緯·通卦驗》所載夏至晷影一尺四寸八分,是河南禹州實測數據。我們驚奇地發現,這兩個實測地點,都有王灣三期文化的都邑性聚落,分別是告成王城崗城址和禹州瓦店遺址,當屬早期夏王朝的都邑性聚落。因此,我們推測,夏早期,分別將自己的都邑聚落王城崗和瓦店的夏至影長,作為地中標準,分別被《周禮》和《易緯》保留下來。徐鳳先博士又分析論證了陶寺遺址至王城崗遺址直線距離近一千里(250千米),而下王崗夏至影長一尺五,陶寺夏至晷影號稱一尺六,整差一寸,由此產生出了中國天文史上的一個重大的、影響深遠的“謬論”——千里影長差一寸,唐僧一行實測與計算發現這一論斷的錯誤,卻不知如何產生。由此,間接説明夏早期使用的長度基元是陶寺文化的。
戰國時期,各國長度基元為22.7~23.1釐米,比陶寺尺長度基元短1.9~2.3釐米,還算比較接近。我們曾統計過文獻與出土文物有關周、秦、漢至清代長度基元40個數據,一尺長度平均為25.97341釐米,中位數為24.51釐米,都比較接近陶寺尺基元25釐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北朝開始,官尺基元突然增加至29.51~29.97釐米,隋官尺繼承北周29.51釐米,此後唐至清官尺長度保持在30~32釐米,比陶寺長度基元長了很多。與此同時,歷朝的量天尺依然保留23.5~24.5釐米,如元代圭表刻度天文尺基元為24.525釐米,而民間尺為35釐米,元代天文尺也接近陶寺尺長度基元。
十二 工官管理制度
陶寺都城的工官管理制度,在陶寺中期表現最為突出。陶寺中期在外郭城的南部(東南角),設置了一片專門手工業區(圖三),總面積大約20萬平方米,工業區內還有一些溝牆分割與封閉,大致可分為三大片區,顯現出明顯的監控態勢。整個手工業區內大約有六個工業園區,分別從事石器製造和陶器製造業。所謂工業園是由一個小型夯土基址(推測為管理用房)、若干工作場所、工匠住房甚至墓地組合構成。整個手工業區,由一處帶回廊、門塾及庭院的夯土基址IIIFJT2統領,面積約1300平方米,是手工業區最大的夯土建築基址,規格很高,推測大約是工官管理手工業區的衙署性質的建築基址。陶寺中期工官管理的石器製造業主要生產以大崮堆山變質砂岩為原料的三稜鏃,屬政府嚴格控制的軍工商品生產。通過鑽探我們瞭解到,至少有一處製陶工業園主要生產彩繪陶,用於王室貴族的喪葬用陶器或祭祀用陶禮器,直接為王室和貴族服務。
二里頭遺址的封閉型的作坊區位於宮城南側,有圍垣環護,大約有12萬平方米,保護着鑄銅、綠松石加工作坊,還有少量的制骨和製陶點,產品應當與王室或上層貴族之間有密切關係,繼承了陶寺文化工官管理的制度,保障都城內王公貴族的生活需求以及國家的核心經濟需求。殷墟手工業區集中分佈,產業結構已經分化,商品生產特徵明顯,很可能也有專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機構。東周時期,各諸侯國國內,都有專業手工業作坊區,作坊數量多,產品種類齊全。官營手工業主要從事生產工具、銅禮器、武器、貨幣、玉石器、陶質建築材料。秦咸陽城中央官署管理的手工業區位於宮殿區的西部,主要從事冶金和製陶,如胡家溝窯址羣,應是專供宮廷磚瓦建築材料的官辦製陶作坊。漢長安的官營手工業區主要集中在西市一帶,有陶俑官窯遺址、冶鑄遺址、鑄幣遺址等。北宮與未央宮之間的陶窯羣,是西漢初年專門為皇室建築燒製磚瓦建築材料的官窯。北宋東京城是一座高度商業化的都城,官營手工業分佈集中在各商業區裏,這些主要的商業區位於內城,以宮城、皇城為中心展開,明顯帶有為皇家和達官貴人服務的性質。金中都手工業也是官營為主。元大都官營手工業更加發達,規模大,分工細,工匠多,管理機構也多。足見,開創於陶寺文化中期的都城工官管理手工業制度即官營手工業制度,在後世中國的歷代王朝中,都被一以貫之,主要服務於皇室和王公貴族的物質、精神生活需求以及國家的核心經濟利益、軍事安全,包括武器、鑄幣等。
十三 結 語
通過都城制度、宮室制度、禮制建築制度、府庫制度、住宅的等級制、喪葬制度、禮樂制度、銅禮器制度發軔、天文曆法壟斷制度、度量衡制度、工官管理制度諸方面的分析,不難看出,陶寺文化在上述制度建設的集成與創新中形成的比較系統的制度文明,全方位地奠定了後世中國曆代王朝的制度建設基礎,並形成了一些中國文明當中制度文明傳承的穩定基因。由此,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陶寺文化對中國文明主脈的貢獻,在制度建設層面上集成創新的貢獻是巨大而深遠的,更加證明陶寺文化是中華文明主脈核心形成的起點,其各項制度的集成創新是關鍵。中華文明五千年,瓜瓞綿綿,其中制度文明基因的繼承與發展,至關重要,而陶寺文化制度文明繼承創新的開山之功,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