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坐過站老人怒搶方向盤?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0-11-06 21:09
來源:湖南高院
2020-11-06 11:48
1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已過去兩年,搶奪方向盤的事情仍時有發生。11月5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庭當庭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起因正是一名老人搶奪公交車方向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明(現年76歲)搭乘牌照號為湘C12137D的9路公交車,在公交車行駛至320國道湘潭市雨湖區姜畲鎮泉塘子梅花渠道段時,因已過站要求公交車司機王某良停車未果,兩次搶奪正在行駛中公交車的方向盤, 致使車輛晃動偏離正常車道,後公交司機剎車停車並報警。被告人周某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周某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法官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明確提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安全守法,是每個人應有的意識。 任何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們都應懂得規避。尊重生命,尊重規則,理應成為我們的底線。牢記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慘痛教訓,理性處理過站問題等小事,避免發生事故甚至險情,應該成為全社會的安全共識。
來源: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