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華説“黃明昊媽媽不是用款人是擔保人”,可這就不是“老賴”了嗎?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1-10 11:36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近日,樂華娛樂旗下藝人黃明昊(Justin)因為母親陳建平陷入“老賴”風波而備受爭議。
原因是,當黃明昊在銀幕上打着“富二代”人設的同時,陳建平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尚欠兩千多萬沒付。
11月10日,樂華娛樂發佈聲明,表示陳建平並非實際用款人,而是借款擔保人,一直在以各種方式敦促債務人還錢,但“為尊重法律生效裁判之權威,陳建平女士會以擔保人身份積極履行擔保義務”。
部分網友因此表示,陳建平對自己的義務已經在“積極履行”了,希望公眾不要過多譴責。
可是,在法律意義上,陳建平依然是“老賴”,樂華的聲明更多地是在玩“概念遊戲”。

樂華娛樂旗下藝人黃明昊(Justin)
2018年,16歲的黃明昊通過《偶像練習生》第4名出道,加入限定男團“百分九(Nine Percent)”,同時擔任“NEXT(樂華七子)”組合成員之一,一時風光無限。
由於被媒體拍到喜歡穿戴奢侈品,來自浙江温州的Justin也被戲稱為“賈富貴”,參加《偶像練習生》時他也曾以此調侃自己。

然而,“賈富貴”的母親陳建平,並沒有那麼“富貴”。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11月4日新增信息顯示,(2020)豫05執恢32號的執行人為陳建平,執行標的為25222624元。
也就是説,陳建平目前還欠了2500多萬沒還。

圖片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11月10日一早,@樂華娛樂 發文表示,黃明昊因“黃明昊媽媽上了失信名單,欠銀行3000萬據不償還”等內容被網友侮辱、誹謗,導致個人聲譽嚴重降低,故特此作出聲明。
其表示,陳建平並非實際用款人,但作為借款擔保人一直在以各種方式敦促債務人還錢。在債務人沒有還上錢的情況下,“為尊重法律生效裁判之權威,陳建平女士會以擔保人身份積極履行擔保義務。”
不過,這份聲明並未否認陳建平被列為被執行人一事。

值得注意的是,“會以擔保人身份積極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義務”**到底是什麼?
部分網友結合上下文後認為,陳建平是被債務人“坑了”,既然已經在催對方還錢,那也算仁至義盡,有好好在履行擔保人義務了。


@Justin黃明昊網宣組 也對此表示,陳建平**“一直在積極履行義務”**,目前只是在走流程。

就字面意義而言,“擔保人”似乎只要“催促債務人還錢”就夠了,畢竟不是“擔保人”在借錢嘛。
可問題是,在法律上,“擔保人義務”可不僅僅是“催促債務人還款”那麼簡單。
甚至可以説,擔保人本來就不必“催促債務人還款”。
在法律上,擔保的形式包括物保(財物擔保)、人保(信用擔保)和定金。
人保即“保證”,根據《擔保法》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也就是説,以這種形式進行擔保的話,他的“擔保義務”應該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催促債務人還款”。
當然,保證人替債務人還錢後,有權向其追償,説白了就是把自己變成了債權人。
以涉及陳建平的一份判決書為例,經法院認定,她與其他幾位當事人作為債務人滑縣中驕温爾頓酒店有限公司的保證人,應當在債務人未償還借款且違約的情況下,承擔還款和賠償的責任,總計約524萬。
可見,陳建平的“擔保義務”可不是“催促還款”那麼簡單。

(2017)豫0503民初1580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同時,這份判決書生效後,案件也進入到執行階段,陳建平因此被列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其實沒什麼,把錢付了就行。
可問題是,如果沒付,那就要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所謂的“老賴”。
上述案件的執行信息顯示,被執行人陳建平的履行情況未“全部未履行”。
而且,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從這個角度來看,陳建平完全談不上“積極配合”與“一直在積極履行義務”。

圖片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而且,陳建平在該案中的身份不只是保證人,還是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
啓信寶信息顯示,陳建平曾擔任該案債務人滑縣中驕温爾頓酒店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其於2017年5月8日退出股東名單,負責人變更為繆金福(該案的另一位保證人)。
上述案件中的借款合同於2015年4月23日簽訂,也就是説,是在陳建平掌管公司期間借的錢。

當然,從法律角度來看,公司是法人,即法律上獨立的“人”,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因此,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建平,只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者,不必為公司的欠款買單。
但任何公司都是由人來運營的,僅因為借款人是公司而認為手捏公章的陳建平不是“實際用款人”。
這最多也只是在“法律概念”上説得過去。

可見,樂華娛樂的聲明,在“實際用款人”的説法上,用法律概念區分了陳建平和涉案公司。
在“擔保義務”的説法上,則強調了本就不是法律意義上“擔保義務”的“催促還款”。
不明真相的吃瓜羣眾,還真未必搞得清什麼時候該談法律概念,什麼時候該談生活概念。

至於黃明昊的各個網宣組所稱的陳建平“一直在積極履行義務”的説法,恐怕也難以站得住腳。
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因此,既然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還能查詢到陳建平的失信執行信息,這就足以表明,她還沒有將還款義務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