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童帶狗出門致幼女被狗咬傷!法院這樣判!_風聞
简单快乐-2020-11-11 22:30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11-10 10:35:19
孩童獨自出門遛狗,狗忽然不受控制咬傷1歲幼童。未成年人管理失職造成他人損害,法院會如何判決?
事情發生在2019年1月,被侵害人小張(化名)即將滿1歲,由其奶奶帶着在自家門前曬太陽。此時,被告小劉(化名,案發時12歲)獨自牽着自家的黑色羅威納犬出門,來到小張家門口時,忽然羅威納犬撲向被侵權人,撕咬其頭部和麪部,致其受傷嚴重。事發後,小張被送往市級醫院住院治療,一週後又轉至省會醫院住院治療。同年2月出院,8月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所受傷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侵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告大劉(小劉的父親,化名)飼養的犬隻被小劉擅自牽出,在此期間該狗已脱離大劉的管理範圍,遛狗期間的管理人為小劉,小劉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被害人受到嚴重損害,小劉在沒有證據證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和小張的損害是自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應當對小張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事發時被告小劉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依法判決小劉監護人賠償小張各項損失共計325798.54元,後續的治療費、整容費,小張主張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該案中不作處理。
法官提醒
因為對飼養動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不少飼養人或管理人都為此付出了相當的代價,特別是未成年人對很多事情的危險性沒有一個充分的估計,在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下,無法充分管理好動物,不僅可能會給他人造成傷害,也會讓自己追悔莫及,更應引起重視和警惕。由此可知,飼養動物不能僅僅把其當做觀賞、陪伴、心靈的慰藉,更要擔負起飼養人的相應責任,不能為“一己私慾”讓悲劇再次上演。
(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