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案”最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廣西高院再審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1-11 16:24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百香果女孩案”的最新進展——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這意味着,那個將10歲女孩殘忍姦殺的楊光毅所面臨的死緩刑罰,可能發生改變。

2018年10月,廣西欽州靈山縣平心村,10歲女孩楊曉燕揹着剛摘的果子,獨自前往離家不過500米的百香果收購點,換來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歲未婚青年楊光毅強姦及殺害。
由於兇手手段極其殘忍,該案引發大量關注。
然而,對楊光毅的定罪量刑,卻發生了一些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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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光毅姦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因被害人系10歲的未成年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從嚴懲處;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最終,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楊光毅犯強姦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楊光毅不服提起上訴,案件轉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原判對其量刑不當。
所以,“二審依法予以改判”,撤銷了一審法院“被告人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而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雖然一審的“死立執”和二審的“死緩”都是死刑,但在執行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別。
“死立執”在經最高法核准後,就要及時執行死刑,而“死緩”在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
被判處死緩”的人,只要在兩年的考驗期內沒有嚴重的故意犯罪,就將被自動減為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這就意味着,除非啓動再審,否則二審結論已成定局。
但是,輿論曝光該案二審改判情況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網友們紛紛表示不能接受楊光毅被判“死緩”後基本上“保住了腦袋”的結局。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道,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平律師5月9日向觀察者網指出,二審法院相當程度地加大了自首情節對本案量刑的權重。
觀察者網:能否發表一下您對該案二審結果的看法?
**向律師:**對該案二審改判結果,我個人表示遺憾。我認為已決犯楊某對楊曉燕做出的令人髮指的殘忍行為完全符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形,二審法院應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刑法規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只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況且,一審法院也曾表示,“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那麼,楊某的自首是否足以“自救”,楊曉燕在遇害前又遭遇了什麼呢?
據紅星新聞援引楊曉燕家屬提供的法院判決材料報道,2018年10月4日,同村青年楊某心生邪念,在楊曉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圖施暴時遭遇其反抗。
之後,女童遭楊某掐脖、昏迷,並被裝入蛇皮袋帶進山;她醒後,雙眼及頸部又被楊某用刀刺傷,並遭其姦淫,32元錢被拿走。
受害人最終被裝入蛇皮袋,以****滾、搬等方式被帶下山,又被浸泡在一水坑中,之後被拋棄在一處山坡。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屍檢報告顯示,楊曉燕的死因是在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而氣管又被鋭器刺破,造成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最終導致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據廣西新聞網報道,讓楊曉燕一家無法接受的是,事發次日,在他們尋找失蹤女兒的時候,曾碰到嫌疑人一家三口在地裏除草,詢問對方是否看見過楊曉燕,嫌疑人楊某毅全程淡定,謊稱沒有看到。

遇害的10歲女孩楊曉燕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11月11日,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經被害人母親提出申訴與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對楊光毅強姦案再審。
這意味着,原本二審“死緩”判決可能被推翻,楊光毅也可能再次面臨被判處“死立執”的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