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凡 | 2019年秦漢史研究述評_風聞
史学研究-史学研究官方账号-2020-11-12 20:28

2019年秦漢史研究述評
葉凡
作者簡介:葉凡,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文章原刊:《中國史研究動態》2020年第5期。
2019年的秦漢史研究,延續近年來的發展勢頭和路徑,發表的學術論著蔚為大觀,在諸多方面都有所推進。據初步統計,出版相關著作(包括再版、譯著和論文集)近70部,發表學術論文600餘篇,舉辦了“絲綢之路與秦漢文明”等國際學術研討會,呈現出一派學術繁榮的景觀。茲分類綜述如次。
一、思想、制度與國家治理
思想是制度的靈魂,也是國家治理理念和政策調整的引領。楊振紅《“縣官”之由來與戰國秦漢時期的“天下”觀》(《中國史研究》第1期)認為,“縣官”一詞源於《禮記·王制》天子居縣內(王畿)、官天下的王制理論,秦始皇將新王朝和帝室取名為“縣官”,意為從諸侯國君升格為天子。黃波《董仲舒改制思想的三種向度》(《江漢學術》第2期)認為,新王改制説為孔子改制説建立了理論基礎,二者分別以天的權威性和孔子的權威性,在理論層面共同表明漢王朝革新更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鄭濟洲《論董仲舒對“天下為公”理念的制度設計——從五四“反傳統”的反思説起》(《福建論壇》第10期)討論了知識精英試圖限制君權,在制度上實現儒家士大夫與君主“共治天下”的願望,體現的是“道統”與“政統”的內在衝突。唐羣《〈史記·天官書〉構建星空社會的原因探析》(《秦漢研究》第13輯)認為,《史記·天官書》以星象附會人類社會,是想借用傳統的武器,以星空變化來提醒統治者要修德省刑,以補救災異。兩漢之際讖緯之學興盛,神學回潮。張學謙《東漢圖讖的成立及其觀念史變遷》(《文史》第4輯)指出,東漢河洛讖基本定型於西漢平帝時,是方士鼓吹漢室再受命的產物。七經讖則是東漢初校定圖讖,牽合河洛讖與儒學的產物。付林鵬《〈樂緯〉與漢代儒家樂政論的學理架構》(《哲學研究》第8期)認為,《樂緯》一方面繼承了儒家“樂與政通”的學説體系,另一方面又將之納入漢代流行的天人感應思維框架之中。
制度是思想的外化,理念的轉變也會促成制度的變更。耳熟能詳的秦漢“三公九卿”制度並非戰國初創的產物,“三公”制度或儒家後學附會禮書漸次形成。孫正軍《漢代九卿制度的形成》(《歷史研究》第5期)關注了九卿在漢代經歷了由最初泛指同一秩級的若干官職到逐漸特指太常、光祿勳等九個官職的演變歷程,九卿制度的形成乃是經典古制、傳統故事、理性行政及政治意圖合力推動的結果。羅凱《漢初長安的城防與“北軍”建置》(《歷史地理研究》第1期)認為,“北軍”是惠帝后期隨着長安城的修築所設的城防部隊,衞將軍應是其最高長官。張欣《〈漢舊儀〉大鴻臚、郡國二千石調百石條考辨》(《中國史研究》第1期)考察了二千石官闢除掾史的制度,認為《漢舊儀》所載“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意為中都官和郡國機構所包含的百石秩級掾史分別由大鴻臚和郡國二千石闢除,其意義在於,郡守闢除至遲至於西漢晚期已正式上升為制度。師彬彬《西漢關內侯的類型》(《咸陽師範學院學報》第1期)將西漢關內侯分為功勞類、恩澤類、官爵變動類,認為西漢關內侯的類型呈現階段性、功績化、身份性和鮮明時代性等特徵。張忠煒《裏耶秦簡10—15補論——兼論睡虎地77號漢墓功次文書》(《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3輯)認為,秦漢功勞制中的“歲”是三百六十日,“月”都是三十日,作為計勞單位的“勞日”指履行職務的時間。睡虎地77號漢墓功次文書,為證實“一功可抵四歲勞”提供了例證。
學界對秦漢官僚制度的研究,以往集中於中央官制。出土的簡牘資料主要是縣鄉的各類行政檔案,所以本年度內對秦漢官制的研究也偏重於基層行政制度。高智敏《由“邦”到“天下”——秦“邦”更名所見制度變革及其意義》(《中華文史論叢》第2期)指出,秦統一後自稱由“邦”轉變為“天下”,對有關“邦”的職官、名號的變更不只是稱謂上的變化,實際上還反映了相應的制度變革。劉鵬《也談簡牘所見秦的“田”與“田官”——兼論遷陵縣“十官”的構成》(《簡帛》第18輯)依照“曹、官兩分”的研究思路,認為“田”的主管官員田嗇夫是縣級吏員,秦代“都田嗇夫”實質上仍是設於縣或都鄉的田嗇夫,遷陵縣屬“十官”應當為司空、少內、倉、畜官、田官、庫、尉、田、發弩、廄。吳方基《裏耶秦簡“日備歸”與秦代新地吏管理》(《古代文明》第3期)認為,秦的新地吏管理實行任期政策,期滿免職歸家(“日備歸”),新地吏任期有二年、四年等,若任期內違法,可加罰延長任期。苑苑《秦簡“新地吏”再探——兼論秦“新地”統治政策》(《學術探索》第5期)指出,秦令是以“新地吏”二年或四年替代罪吏應受的處罰,其本質是“謫”的勞役形式。袁延勝、時軍軍《再論裏耶秦簡中的“守”和守官》(《古代文明》第2期)認為,裏耶秦簡中的“守”多為代理官吏,“守官”本義為居官、守職兩個方面,當居官無法守職,需要其他官員代行其職時,就會出現“守官”。陳松長、劉國慶《長沙走馬樓西漢簡中的“將田”小考》(《出土文獻》第14輯)推論“將田”一詞原本應該就是一個掌管田事,或者説是掌管“縣官田”或“公田”的動賓結構的語詞,後來演變為一個有具體任務和佐吏的官名而保存在走馬樓西漢簡中。
秦漢對地方行政控制的重心,經歷了一個由縣鄉提升到郡縣的過程。這一轉變的因由可以從多方面進行解讀,張榮強《簡紙更替與中國古代基層統治重心的上移》(《中國社會科學》第9期)認為,秦漢時期由於簡冊書寫不便、形體繁重等原因,致使户籍等各類基礎帳簿都只能在鄉製作,基層行政功能也主要在國家權力末端的鄉一級機構展開;書寫載體由簡到紙的變革,為中國古代户籍編制乃至基層統治重心由鄉上移至縣提供了技術條件。杜曉《漢代官用私印小議——以職官姓名印和“名印”私印為中心》(《出土文獻》第14輯)指出,在漢代官府的文書運行中存在以私印代替官印封印的情況,這些私印的印主集中於屬吏與散官等無官印者,尤以掾史身份為多。
二、法律制度與禮儀規範
關於秦漢時期的律令體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公佈後曾掀起一輪討論熱潮,進一步的研究或有待荊州胡家草場12號漢墓出土漢律的公佈。本年度的研究主要圍繞刑名、法律程序、審判定罪等具體問題展開。陳松長等《嶽麓秦簡與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對嶽麓秦簡中的秦律、秦令、奏讞文書及秦漢法律體系等作了專題研討。李婧嶸《秦漢法律中的罪數形態及處罰原則》(《古代文明》第3期)認為,秦漢法律與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各種犯罪形態的認定與處罰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規則,即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來確定犯罪行為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並決定其適用刑罰。方瀟《陰陽五行説視野下的秦簡“錢倍十一”規定新探——兼論裏耶秦簡“水十一刻”記時制》(《政法論壇》第5期)認為,秦簡“錢倍十一”的規定當源於陰陽五行説中“天數地數”之“中合”,或“天六地五”之“數合”。林叢《兩漢經律融合視域下“比”的法律意義》(《湖南大學學報》第4期)從法律與經學的角度分析了“比”的含義,在法律領域中,它既可以指“比附”“比況”等司法技術,又可以指通過這種司法技術所產生的法律形式;在經學領域中,它既可以指“類比”“比況”的解經方法,又可以用來表示“比類”這種經由評判後產生的類型化事例,從普遍性意義的層面可以視為漢世經律融合的重要印證。此外,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職務犯罪探究》(《鄭州大學學報》第5期)梳理了《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貳)常見的職務犯罪名目。陳偉《論嶽麓秦簡法律文獻的史料價值》(《武漢大學學報》第2期)論述了嶽麓秦簡法律文獻的史料價值。
韓國學者林炳德《秦漢時期罰金刑和贖刑的演變及性質》(《簡牘學研究》第8輯)認為,贖刑在秦漢律中包括正刑、換刑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性質,漢文帝刑制改革後的贖刑並沒有被吸收到勞役刑或罰金刑中。姚磊《肩水金關漢簡所見赦令研究》(《社會科學》第10期)指出,“復作”不是“赦免”的必要環節,復作時間是參考服役人的具體情況而定。黃海《由“笞”至“笞刑”——東周秦漢時期“笞刑”的產生與流變》(《社會科學》第4期)認為,“笞刑”在漢文帝改革之前,只是用以處罰輕罪的刑罰,漢文帝刑制改革之後,其適用面擴大至“中罪”。鄒水傑《論秦及漢初簡牘中有關逃亡的法律》(《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1期)指出,秦及漢初法律中的“去亡”表示的是行為人為了逃避犯罪、戍役或特定身份的逃亡。
漢家庶事草創,國家的典禮儀式隨着政權的穩定而漸次展開。張書豪《西漢郊廟禮制與儒學》(學生書局)提出“學術史楔”的研究進路,即透過“制度史”“思想史”“經學史”三個層次的討論,具體分析西漢郊祀、宗廟禮制的變遷,以説明從“先秦諸子”到“兩 漢經學”的轉折過程。張英梅《漢文帝七年〈朝儀〉詔書補考——以〈肩水金關漢簡〉(四)所見簡牘為依據》(《敦煌研究》第3期)指出,漢文帝即位後,諸侯王上計時間改為正月朔,朝位改為“京師”“諸夏”先內後外;郡國上計吏員也需要學習朝賀禮儀。吳方浪《服色文化與君臣權鬥——漢初服色“外黑內赤”新論》(《古代文明》第2期)認為,漢文帝前元十四年改服色為“外黑內赤”,這不僅是秦、楚集團調和的產物,更藴含新興皇權與秦、楚集團的博弈。楊俊波《宣帝政治合法性建構與宣元政治發微》(《咸陽師範學院學報》第1期)指出,“麒麟閣功臣”是宣帝建構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環節,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圖畫功臣的旌表方式,對宣元之際意識形態的轉變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三、經濟和社會文化
商鞅變法確立的國家授賜田宅制度,一般認為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漢初國家授田宅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性質如何,學界迄無定論。晉文《張家山漢簡中的田制等問題》(《山東師範大學學報》第4期)認為,漢初法定繼承製度規定的爵位降等繼承不等於田宅降等繼承,名田宅的面積也不等於耕地和實有房屋的面積,制度規定的土地制度實際是一種虛實結合的土地制度,屬於土地私有制。蘇俊林《“二重證據”視野下漢晉時期土地產量考察》(《湖南社會科學》第6期)認為,秦漢魏晉時期土地產量體現出地域性和時代性特徵,整體呈提高趨勢。西漢武帝時土地產量每畝已達4石,魏晉時期畝產10斛的良田已很常見。鄒大海《關於秦漢計量單位石、桶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第1期)認為,秦至漢初政府倉儲部門曾採用一種特殊的計量制度——石的多值制,多值石制又衍生出完全對等的多值桶制。多值制過於複雜,容易混淆,導致它向大石、小石制度轉變,後又向單一的斛制發展,而10鬥在這幾種制度中居於核心位置。
沈剛《簡牘所見秦代縣級財政管理問題探討》(《中國經濟史研究》第1期)探討了秦縣級財政收支、相關職官及其在秦國家財政體系中的地位問題,指出秦時縣級財政機構主要有少內和金布,金布負責縣中財政的統計與考課,少內除負責日常財物管理外,還擔負着組織軍需等物資生產職能。謝坤《出土簡牘所見秦代倉、廥的設置與管理》(《中國農史》第3期)認為,秦代的倉和廥均屬於秦律所言的“實官”,負責管理糧食的“倉官”一般位於都鄉之中,離鄉一般就近使用縣倉,如距離較遠則單設離邑倉。閆璘、王俐茹《西海郡故城新莽錢範與流通貨幣考論》(《中國錢幣》第4期)認為,新莽時期環青海湖貨幣流通圈內,新莽錢與五銖錢並行,且新莽錢在流通領域的構成比例較低。
賦税和徭役是國家強制的產物,王充就對賦役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學界儘管對此缺少必要的探討,但在具體税目的研究中有所進展。賈麗英《秦漢至三國吳的“訾税”變遷》(《歷史研究》第2期)考察了財產税的起徵和演變,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反映秦的賦税制度中已有針對普通吏民的訾税,東牌樓東漢簡和走馬樓吳簡户籍簡中的“訾”,是“訾算”的簡稱,為徵收訾税而設;漢武帝時的“以訾徵賦”、吳簡中的“户品出錢”均為據資產而徵的税目,性質上屬於户税。臧知非《漢代“户賦”性質、生成與演變——“户賦”源於田税説》(《人文雜誌》第9期)認為,秦和西漢初期之“户賦”是田税的一部分,是授田制下按“户”而“賦”“頃芻稾”的特指,其原始税基是“田”而非“户”。朱德貴《秦漢簡牘所見“算賦”“口賦”再探討》(《中國農史》第2期)認為,“口錢”是指兒童税,而“口賦”並非“口錢”,是兒童税和成丁税的總稱。周海鋒《嶽麓書院藏秦簡〈徭律〉研究》(《簡牘學研究》第8輯)探討了秦代徭役徵發、《徭律》文本的變化及秦漢《徭律》的異同。
關於秦漢時期的傅籍標準,學界曾圍繞睡虎地秦簡《編年紀》所載墓主人“喜”的生年和傅年進行商榷。近年來簡牘資料的陸續公佈,推動了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凌文超《秦漢時期兩類“小”“大”身份説》(《社會科學戰線》第12期)、《秦代傅籍標準新考——兼論自佔年與年齡計算》(《文史》第3輯)、《四川渠縣城壩遺址J9漢代户口簡考釋——兼論課役身分“老”的形成與演變》(《出土文獻》第14輯),在以下問題上提出了與張榮強不同的意見:一是秦的傅籍標準先後是身高六尺七寸、年十八歲,而不是身高六尺五寸、十七歲;二是秦和西漢初年“老”可能還不是課役身份,當時具體的課役身份是“免老”和“睆老”,至遲到東漢後期,“老”才演變為課役身份。
秦漢的社會身份是近年來討論的熱點之一。蘇俊林《簡牘所見秦及漢初“有爵寡”考論》(《中國史研究》第2期)認為,秦及漢初的“有爵寡”應為“有爵者之寡”,即有爵者的寡婦,其產生當與女户的存在有關。張以靜《秦漢“叚父”稱謂及“不同父者”間的關係試探——以〈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一則令文為中心》(《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認為,秦統一之後,“叚父”不再是民間通行指代母之後夫的稱謂,此與民間謬傳嫪毐為秦王“叚父”及秦統一之後整齊社會風俗、統一稱謂有關。賈麗英《秦漢簡所見司寇》(《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進一步討論了“司寇”的身份性質,認為司寇既可表職事,也可表身份。作為職事的司寇,是指司寇事役,監管罪徒。作為身份的司寇,秦及漢初是“户人”,西漢中期步入徒隸行列,男為司寇,女子“作如司寇”。孫玉榮《也論秦及漢初簡牘所載的“隸”》(《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認為,簡牘中“隸”的身份應與“庶子”“隸僕”相通,與“奴隸”“罪隸”無涉,“隸”的法律地位高於奴隸,低於自由民。王博凱《走馬樓西漢簡所見“譯人”及相關問題試論》(《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分析了走馬樓西漢簡所見“譯人”身份,指出“譯人”不僅參與司法訴訟,還參與一定的行政事務,前往蠻夷居住區收繳“賨”。
儒學獨尊,既規定了學術發展的方向,也限定了學術研究的邊界,經學本身的神聖化和教條化也束縛了儒學自身的發展。李振宏《桓譚的學術立場與政治個性》(《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第2期)指出,桓譚從古文經的學術立場出發,引申出對讖緯符命之學的思想批判,並以此選擇對現實政治的態度。桓譚對學術真理的追求和持守,是其最可寶貴的品格。曹建國《張衡反讖思想析論——兼論讖緯研究中的泛化問題》(《哲學研究》第8期)認為,張衡反圖讖的態度是一以貫之的,人們對張衡反讖思想理解的分歧和學術界讖緯觀念的泛化有關。讖緯觀念的泛化現象導致了讖與非讖界限的模糊,也因此制約了對讖緯的深入研究。何丹《從海昏侯墓“孔子畫像”蠡測西漢〈史記〉的流傳形式》(《中國文學研究》第2期)認為,《史記》在西漢主要是單篇部分內容的流傳,全本流傳僅限於具有學官身份者和家傳本擁有者的家內傳承。
王子今《説“白汗”“鹽汗”——基於早期生理史、勞動史與鹽史的認識》(《人文雜誌》第5期)指出,以“鹽汗”為形式的對勞作者辛苦的記錄,可以看作“鹽”涉及人體生理相關知識的早期記憶,上古醫學病案對於“汗”已經多有關注,根據“汗”判斷病情,説明“汗”作為身體表象,關係到病理學經驗的總結。符奎《長沙東漢簡牘所見“紙”“帋”的記載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第2期)認為,從“紙”到“帋”的演變是造紙技術進步與社會發展的表現,隨着絲質紙的式微與植物纖維紙的普及,“紙”“帋”字形差別在實際使用中逐漸被忽略,最終統一為“紙”這一字形。王子今《秦造船技術論略》(《江蘇師範大學學報》第3期)認為,秦始皇出巡乘船江航海航的記載和若干文物資料可以證實秦代造船技術的進步,徐巿出海有造船技術為基礎,同時又必然促進地方造船業的發展。
四、地理、邊疆、民族與中外交流
簡牘所載行政建制和地名,許多不見於傳世文獻,推動了歷史地理的研究。鄭威《秦洞庭郡屬縣小議》(《江漢考古》第5期)認為,孱陵可能不是洞庭郡屬縣;安陽應在今桃源縣西南的沅水北岸,西接沅陵,東臨上衍;鐔成縣當置於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之前。晏昌貴《裏耶秦簡牘所見郡縣訂補》(《歷史地理研究》第1期)指出,《裏耶秦簡(貳)》新出現的城父縣屬淮陽郡、鐔成縣屬洞庭郡;秦洞庭郡的治所先在新武陵縣,後遷往臨沅縣。王偉、童志軍《新見秦地名封泥考釋(十則)》(《江漢考古》第4期)對秦封泥中新出現的安陵、安陸、瀕陽、孱陵、成固、池陽、杜陽、杜南、高陵、郃陽等地名進行考釋,補充和訂正了《漢書·地理志》等文獻記載的錯誤和疏漏。李迎春《西漢後期河務與清河郡行政變遷——兼論漢郡職能與郡都尉職掌之關係》(《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3輯)認為,西漢後期清河郡行政區劃的變化和治河形勢變化引起的清河郡河務職能的強化有關,西漢後期清河郡承擔治河職能,清河都尉也以治河為主要職責。於天宇《“秦漢中”“楚漢中”與秦楚漢中爭奪》(《學習與探索》第1期)探討了“秦漢中”“楚漢中”的轄區及秦楚對漢中的爭奪。雷銘《秦漢歷史變遷視域下宜春苑與上林苑隸屬關係考辨》(《西安財經學院學報》第3期)認為,擴建後的上林苑只是在範圍上和宜春苑相接,上林苑有獨立的管理機構,不能只從分官設職上説明宜春苑屬於上林苑。
劉志平《從〈焦氏易林〉看漢代人的“西域”認知》(《西域研究》第4期)認為,《焦氏易林》體現了漢代人以“西域”為參照對象的強烈的民族意識和國家意識,漢代人有關“西域”的認知不侷限於科學知識層面,更多是在深層文化價值信仰結構層面對“西域”的一種體認。孫聞博《〈史記〉所見“匈奴西域”考——兼論〈史記·大宛列傳〉的撰作特徵》(《西域研究》第4期)認為,西漢武帝以前“西域”概念實際主要對應河西地區,至昭宣之世,“三十六國”的西域概念才逐漸出現。日本學者高村武幸《往來肩水金關的人們與西漢後期的邊郡、內郡》(尚宇昌譯,《簡牘學研究》第8輯)指出,以河西四郡為首的西北邊郡與內郡的聯繫,除了靠制度性的國家物流和兵役等維持外,還有靠往來於中原與西北之間的民眾尤其是河南郡商人、運輸業者維持的一面。於凌《試析西漢初年東北邊民的防務管理》(《社會科學戰線》第6期)認為,漢初統治者在解決王國問題的過程中逐步加強了對東北邊郡的控制,重建了東北邊郡的防務管理體系,推行戍邊制度,對東北邊民採取相當嚴密的防務管理。
王子今《説“秦胡”、“秦虜”》(《中國邊疆史地研究》第1期)指出,“秦胡”之“秦”與“秦虜”之稱謂指代,大致是與西北民族形成融合,在生產方式、生活禮俗諸方面與內地民族傳統顯現一定距離的原中原民眾。裴永亮《河西漢簡所見邊塞地區漢匈日常戰事及其特點》(《湖北社會科學》第1期)認為,匈奴日常入侵漢塞一般利用傍晚或夜晚進攻,沒有明顯的季節性。王興鋒《論東漢南匈奴單于庭駐地的四次遷徙》(《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1輯)認為,東漢時期南匈奴單于庭四度遷徙其駐地,先後遷入雲中郡西部、西河郡美稷縣城、離石縣域左國城、河東郡平陽縣。蘇海洋《論早期秦文化和西戎文化中域外因素傳入的途徑》(《西安財經學院學報》第5期)認為,早期秦文化和西戎文化中包含有斯基泰—塔加爾文化因素,阿爾泰和南西伯利亞地區與秦文化分佈區之間的文化交往不是直接接觸的結果,而是經歷了一個環環相扣的類似於接力棒式的文化傳遞過程。
五、簡牘與文物
在簡牘制度研究方面,李超《秦封泥與封檢制度》(《考古與文物》第4期)認為,標明各發文機構的文書擬定後,需要上報,經上級機構核准,由兩個機構同時在“檢”上加蓋封泥。李迎春《論肩水金關出入關符的類型和使用》(《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認為,肩水金關遺址出土的有編號的出入六寸符並非僅限於有官方或軍方身份的人使用,居延普通民眾也可使用;吏家屬符是邊塞戍卒隨軍家屬葆庸出入關使用的符,其形式發生過多次變化。田天《西漢遣策“偶人簡”研究》(《文物》第6期)認為,西漢偶人簡針對的是偶人在地下所扮演的角色及功能,其與告地策類文獻組合,模仿現實中的户籍遷移文書。翁明鵬《秦簡牘和張家山漢簡中“灋”“法”分流現象試説》(《勵耘語言學刊》第2輯)認為,“灋”“法”二字在用法上的分流比較明顯,“灋”主要用來表示法律、法度之“法”和廢棄之“廢”,“法”則主要用來表示數學專業術語“除數”之“法”,在秦至漢初的一段時間內,人們可能約定俗成地用這對繁簡異體字來記錄不同的詞。張麗萍、張顯成《釋西北屯戍漢簡中的“緹績”“緹行勝”》(《敦煌研究》第4期)認為,“緹績”即“緹幘”,指武士所戴的橘紅色頭巾。“緹行勝”的“勝”當讀為“幐”,指行囊,即出行時隨身攜帶的橘紅色袋子。
在畫像石磚、石刻及出土器物研究中,後曉榮《秦市亭陶文性質的新認識》(《考古學報》第3期)認為,秦代陶器、漆器上戳記的“某市”“某亭”,作為某地市府作坊的標記,系縣邑市亭機構負責監管手工作坊所為,其功用或類似今天的質監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衞恆先《漢畫像石交合圖研究》(《中國美術》第3期)認為,漢代交合圖像的出現,有着多元的文化背景,與當時社會對於兩性活動的公開欣賞有密切關係。單育辰《東漢東鄉通利水大道約束刻石考》(《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4期)認為,刻石內容是令民眾保養道路的約束,它是一方極為少見的東漢時期對公共事業進行管理的刻石。李鵬輝《談西漢的“東織染官”印》(《考古與文物》第2期)認為,漢陽陵帝陵東側11—21號外藏坑出土的璽印釋文“東織寢官”(《簡報》釋)應為“東織染官”,“東織染官”應是“東織”這一機構中掌染絲帛的官吏,其官秩或在“東織丞”之下。蔣建榮等《洛陽漢墓出土仙藥的科技研究》(《中國科技史雜誌》第2期)指出,2018年洛陽市西工區紗廠路保利大都會建設項目發掘的漢代墓葬C1M16090出土青銅壺內的液體為當時的仙藥礬石水。
海昏侯大墓的相關研究和北大藏漢簡《趙正書》的探討仍是學界探討的熱門話題。趙明《“海昏”地名來源新探》(《江西師範大學學報》第1期)認為,“海昏”作為一個地名,當為在今贛鄱地區的古越族聚落或城邑的遺留,以“海昏”為地名的聚落或城邑由來已久,應當先於海昏侯國而存在。徐良《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玉舞人考》(《地方文化研究》第1期)認為,海昏侯墓中出土的玉舞人是一件帶有“王國記憶”的昌邑舊物,玉舞人展現的舞姿應是漢代盛行的楚舞。吳方浪《宗廟天命與君主立廢:論劉賀“未見命高廟”》(《秦漢研究》第13輯)認為,劉賀只完成了“即皇帝位”,沒有“即天子位”(“帝位”),皇權合法性未予確認。沒有完成“即天子位”的原因在於,西漢中前期並未形成固定時間的“謁高廟”禮制。關於《趙正書》研究,辛德勇《生死秦始皇》(中華書局)揭示了《趙正書》的小説性質。
新材料必將帶來新學問,簡牘的井噴式發現極大地激發了學界的研究熱情,促成了歷史學、簡牘學、古文字學的合流,利用簡牘、文物及聚落考古資料從事歷史研究蔚然成風,新知、新見迭出,不斷衝擊着已有的知識結構。縱觀2019年度的秦漢史研究,最大的亮點應該是一大批青年才俊的脱穎而出,他們不僅受過系統的專業訓練,知識結構合理,而且視野開闊,見識獨到,傳遞出秦漢史研究引領國際話語權的希望。當然,新材料的“新”決定了研究方法以實證為主,獲得的新知大多為點狀的散光,還鏈接不起系統性的話語體系。今後的研究,似當在以下方面尋求進展。
一是研究的價值取向應在更高的層面上定位。後現代主義為我們自下而上認識歷史提供了新的視角,但歷史研究終歸離不開宏大敍事,認識歷史發展的主線始終是展開具體問題研究的前提。這就要求研究工作要在長時段的歷史縱深中去思考問題,具體問題的新認識只是揭示歷史本質和趨向的基礎。張榮強教授在漢晉隋唐千餘年社會治理的歷史長河中,抓住簡紙更替的技術革命,才發微了國家行政控制重心的轉移。
二是要改變重實證輕理論的思維定式,突出研究成果的思想性。歷史研究的本質是實證,這就決定了蘭克的實證主義和中國考據學相融而生的“新歷史考證學”將長盛不衰。但歷史研究的價值還體現在實踐性上,歷史不僅是一面鏡子,映照出世間善惡和人生百態,更要回答黃炎培質問的週期律和如何規避歷史悲劇的一再重演。這就要求從事歷史研究要注重理論修養,善於在一般知識背景下體現研究成果的思想性。桓譚對讖緯符命之學的批判,這是大學本科教材所普及的知識,李振宏教授看到的是桓譚對學術真理的追求和持守,就是從一般常識中昇華的研究主題。在“腹誹之罪”大行其道的帝制時代,選擇沉默已經難能可貴,敢於公開挑戰帝王據以欺騙天下的符命之學,不正是那個時代知識精英普遍缺失的品格嗎?不正是王國維以死堅守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嗎?重視理論修養,並非不要實證,如果分不清國家與政府、所有權與所有制等概念的區別,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者只能是知識點的增長,無從揭示研究問題的本質屬性。帝制時代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不存在西方意義上的私有權,談論土地私有制的確立,首先應當在理論上界定這個“私有制”是何種意義上的私有制。
三是選題應關切秦漢時期的重大歷史問題。學界詬病的研究課題的“碎片化”,指的或許不是選題本身,而是研究內容沒有和關涉的歷史問題聯繫起來。選題可以是微觀的,但要一葉知秋,通過一個概念、一種現象透視那個社會的千姿百態。“白汗”“鹽汗”是兩個不常見的概念,王子今教授藉以溝通這兩個概念與當時生理史和勞動史的聯繫;“秦胡”見於西北漢簡時,學界一派茫然,陳連慶教授當場吟出這個概念在史書記載的原文,體現的是博學強記的風範。王子今教授將“秦胡”與“秦虜”聯繫起來,關注的是北方民族融合路徑的相向性,是對片面化的中原中心論的否定。
以上幾點感想,不過是對筆者的鞭策。筆者聽王彥輝老師講,田餘慶教授在秦漢史學會泰安年會上調侃當時的研究風氣,戲稱青年學者的寫作是為錢而作,為職稱而作,他説可以理解,但不可原諒,希望大家能為傳世而作。時下的做法似乎已無須為錢而作,搖身一變而成為為會議而作,年度論文數量可觀,其中不乏因會而發者,田先生在天有靈,又當長太息怒其不爭矣。抒發些許感慨與前輩、同仁共勉,或能為學界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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