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涉港重大決定!國家出手,幹得漂亮!_風聞
占豪-占豪官方账号-坚持中国立场,讲好中国故事2020-11-12 15:12
國家出手了!
據新華社報道,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
這個《決定》厲害了!
為什麼?
因為,這個《決定》是全國人大針對香港議員的問題制定的國家法律。有了這個法律依據,意味着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最終認定標準,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這個權力一旦由人大確定,那麼該領域的法律倫理,邏輯上就和“一國兩制”匹配起來並理順了。
《決定》第一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從這條規定上我們就可以看出,香港立法會議員只要宣揚了“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或者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行政事務,再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立刻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那麼,如何對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做上述認定呢?由誰來認定呢?
這其實也很簡單,2020年6月30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已經通過了港區國安法,並且根據港區國安法在香港特區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委員會。
所以,一切不但都有法可依,還有執行機構,港區國安委就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認定包括香港立法會議員在內的相關人等的行為是否涉嫌支持“港獨”、不承認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再或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旦認定,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由香港特區政府剝奪相關立法委員的議員資格。
那麼,港區國安委都有誰來構成呢?
國安委的主席由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擔任,成員包括特區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區國家安全還設顧問一職,據港區國安法的第十五條規定, 港區國安委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也就是説,中央對香港國家安全委的一切運作都瞭如指掌並提供諮詢意見,國家安全委的顧問既對香港國安委提供諮詢指導,又是中央對香港的國安委執行機構運行情況的監督。港區國家安全委的顧問現由中央派駐香港的駐港聯絡辦公室主任擔任。
另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複核。這也就是説,港區國安委的一切工作只對中央負責,香港任何司法機構或個人無權干涉或複核,這在香港意味着在國家安全領域具備最高權力。
國家安全委一旦認定哪個香港立法會的議員支持“港獨”、不承認國家對香港的主權或幹出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就可以把相關情況交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來處理。特區政府就可依全國人大的《決定》對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進行認定,一旦確定相關立法會議員沒有了擔任議員的資格,就由香港特區政府對外宣佈。另外,在港警體系內還有專門針對國家安全的執法機構。
《決定》的法律效力適用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香港特區政府同時還宣佈了四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他們分別是香港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楊嶽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
一方面,人大針對部分立法委員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立法,同時還針對部分立法委員之前違反國安法的行為進行了處置,剝奪了相關立法委員的資格,對相關立法委員依法祭了“旗”。非常棒!完全可以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
接下來,哪個香港泛民議員還敢搞“港獨”?還敢搞內外勾結賣國?誰還敢危害國家安全?那就不客氣!根據港區國安法和人大剛剛發佈的相關決定,不僅廢掉其議員資格,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不得不説,國家的手段是很厲害的,國家的這些手段,都是直戳痛處。穩定香港,國家正在行動,所有宵小之輩,最終都會被繩之以法,掃進歷史的垃圾桶。
佔豪(微信公眾號:佔豪)認為,在國家對香港立法會整治之後,接下來就應該對香港司法、媒體出手了。我們知道,香港問題最大幾個領域是司法、教育、媒體、立法會、教會社團等,之前國家已經整治了教育,現在又整治了立法會,那麼接下來大概率就是司法了,未來還要進一步整頓媒體。
香港司法問題中,問題最大的是法官問題,香港法官中有很大一部分過去都不站在國家立場上辦案,恰恰相反,他們一直在袒護和縱容亂港分子。過去,港警把亂港分子抓了,他們立刻就給放了,遇到嚴重的情況也頂多輕判幾周。
香港司法問題不解決,未來還是隱患。在港區國安法推行後,香港法官“作妖”的空間雖然已經變小了很多,但香港司法系統中的毒瘤依然未除。
譬如,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此前他就因輕判亂港分子而引發很大爭議。然而,9月18日他卻由裁判法院調到了香港高等法院。亂裁判、亂彈琴的法官,不但沒有因為過去犯下的罪行被處置,反而“升遷”到了香港高等法院,由此可見香港司法體系是多麼的爛,多麼的亂。
而且,哪怕何俊堯要被調離了,在調離之前他還是“作妖”了一回。
據海外網報道,9月9日,他審理了一宗“修例風波”示威案。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鹹街一帶持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意圖摧毀財產及在公眾地方持有攻擊性武器。當天,法庭已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但何俊堯在庭上卻不斷質疑拘捕被告的警員,稱其沒有留意在發現被告時附近是否有其他人,還稱警員“屢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
何甚至質疑警員為何不記錄兩人跌倒的經過,稱“追捕過程應該有記錄,可以構成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為什麼都沒有記錄?”而當警員講出某些細節時,何又質問警員“為什麼開始不講?”而被告在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不作供,何便裁定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而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意圖利用工具犯案,故裁定被告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而在此前,何俊堯歪判的案件中最著名的是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三名成員2019年在國歌法公聽會內抗議的案件,何俊堯裁定三人未有遵守秩序罪成立,但僅罰款1000元港幣,更聲稱其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叫囂他們應留“有用之軀”。類似案件,還有很多,何俊堯這哪裏是法官,這完全是教唆犯!
國安法頒佈後,香港的法官雖整體有所收斂,但一部人仍在幹着“亂港”的壞事,依然在亂來。
據媒體報道,香港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三月在臉書上轉發香港警員隱私資料,違反去年法庭頒佈的臨時禁制令。作為區議會的主席,明明知道這是在犯法,她卻知法犯法,然而最後卻只獲法院的輕判,監禁不到一個月,緩刑一年。很顯然,這個判斷依然是在縱容,這種狀態顯然不是法治社會。
國家已經針對國家安全立法了,也對議員進行了規範,那麼接下來應該要瞄準法官出手了。香港法院是藏污納垢之地,必須拿清洗劑好好清洗!我們接下來繼續關注,看看國家如何清洗這些主要由外國人法官組成的香港司法體系!
佔豪(微信公眾號:佔豪)在幾年前就針對香港的司法體系提過建議,尤其是法官的產生機制,怎麼可以由一個封閉的小圈子產生呢?應該基於立法委員會建立一個產生機制,法官的產生決不能由小範圍的所謂法律界人士、社會名流等一個小利益集團來推薦,必須成立嚴肅的委員會,由委員會在立法委員會的監督下產生。治香港司法體系,必須治本、治根,現在這個病根就在法官產生機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