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夜闖家門者被判死緩,誰還敢正當防衞?_風聞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11-14 11:28

張家大門被闖入者破壞的痕跡
英國哲學家培根説:“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攔車與辱罵。和父親前往理論,三人首次發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門,她拿上家中“兩把刀”出門,兩人再次發生打鬥。最終,她揮舞其中一把水果刀,傷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動脈……8月25日,雲南麗江“90後女子帶刀反擊砸門醉酒男”案檢方起訴書曝光。
檢方起訴書顯示,這位名叫唐雪的90後女子,被指控犯故意傷害罪。唐雪行為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雖然爭議頗大,但檢方認為:唐雪“具有《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處罰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筆者看來,這還不算很離譜。
司法實踐中,可以説,正當防衞尺度最難把握,且後果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同樣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説你是正當防衞,你就是見義勇為,可以得到名譽與金錢獎勵; 説你防衞過當,輕者追究你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重者給你按上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讓你把牢底坐穿。
以下是11月13日,紅星新聞刊發的一則題為《河南父子反殺夜闖家門者被判死緩 省檢未抗訴:他不一定行兇》的文章部分內容,説是河南新鄉市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因舉報村支書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張好峯家遭到村支書之子許振軍帶人上門報復;十數天後的7月19日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雙方在院內發生衝突後,許振軍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鄉中院、河南高院均認為,張好峯父子故意殺人,不構成正當防衞,最終二人被判處死緩。張好峯父子及其親屬堅稱,該行為系正當防衞,並申訴了11年。2019年3月,張好峯妻子常衞雲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案發前17天,許振軍糾集他人闖入張家傷人,案發當晚,許振軍再次闖入張家,對於引發本案有明顯過錯,但“僅僅依據許振軍上次有明顯過錯的經歷,並不能直接確定其本次一定實施暴力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並無明顯不當,決定不提請抗訴”。
説實在話,筆者對河南省檢所出具的該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感到詫異。當然,張好峯父子打死了私闖民宅的許振軍,這種情況既有可能是正當防衞,也有可能是防衞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但最終的定性,司法機關應結合案件當中的諸多細節進行判斷。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針對私闖民宅的許振軍,法律賦予了張好峯極其家人正當防衞的權利。然而,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是原則性的,司法實踐面臨的卻是一個個具體的案例,筆者認為,本案中,張好峯父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需要遵循科學的司法判斷邏輯。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衞: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衞、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更深夜靜,老人小孩需要休息,案發前17天,已有許振軍糾集他人闖入張家傷人的先例,張好峯父子倆做為弱勢的一方,面對許振軍等人一直搗門卻不肯離開,張家把燈拉滅了也許是最好的辦法,如果不是“土匪”、“惡霸”,黑燈瞎火的,相信一般人沒膽再闖進去。對方如果沒有闖進去,他們肯定也不會持械主動出擊,等許振軍一夥不再騷擾,自行離開後,他們才敢睡下,這正是張好峯父子倆想要的結果。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張家將燈拉滅後,許振軍等人闖入所面對的可能只會有以下三種情況:1、張好峯父子倆已經躺在牀上睡覺;2、黑燈瞎火中,一家人圍坐在某個房間屏住呼吸,等待許振軍一夥離去; 3、張好峯父子倆準備好器械,把“入侵者”痛打一頓趕出家門。如果是前兩種情況,這夥人要麼將張好峯父子倆強行從牀上拉起,要麼把張好峯父子倆叫到外面去,還有可能砸他們的家。可想而知,這對於張好峯的家人會造成多大恐懼!筆者倒覺得,從後面事件發展的態勢來看,張好峯父子選擇的方式也許是對的。或許是因為燈拉滅後院子裏黑,許振軍的同夥才不敢冒然跟隨他闖入,否則,死的極有可能就是張好峯父子。
因此,筆者認為,自許振軍摸黑闖入張家,張好峯父子倆的行為就已經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構成正當防衞的1、2、3、4項要件。
固然,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
現在我們再來討論本案是否具備構成正當防衞要件5、即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雖然河南省檢認為,本案只有許振軍一人受到嚴重創傷,從現場環境、力量對比、受傷人員、損傷分佈、傷情程度、所持工具等因素合理推斷,無他人蔘與阻攔、毆鬥的跡象,可以排除許振軍同伴李某強等第三人蔘與前期打鬥的合理懷疑。
但本案就算依據上述説法,也不難推測,許振軍的同夥有參與搗門、後期打鬥等行為。説明他們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而張好峯父子倆與許振軍在黑暗中打鬥,是很難判斷其門外的同夥何時會闖入?且許振軍闖入受到攻擊後,如果及時往外逃,也不會喪命,之所以敢於將自己置於險境,正是由於其盲目自信門外同夥會及時出以援手,到時會立馬改變打鬥現場雙方的力量對比。倘若是這樣,對於張好峯父子倆來説,後果將不堪設想。正當防衞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正對不正的方式造成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是否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需要司法人員審慎考量現場的客觀環境、行為人緊張、應激的精神狀態,從鼓勵正當防衞行使的立法目的出發,而不能機械地將不法侵害已經造成的侵害後果與防衞人行使防衞權造成的損害後果進行比較,除此之外,還要考量如果防衞人不行使防衞權而出現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侵害後果情形。
司法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刑事審判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筆者對本案的分析也許有不到位的地方,但與唐雪案相比,認為張好峯父子二人的行為,再怎麼説至少不會被判處死緩。可從新鄉中院的畸重判決,到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檢立案複查後的奇葩結論,對於這起似乎有導向性的案例裁判,筆者很難理解!文/鄭智銀